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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体会无新意,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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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把工作的通常做法、传统做法当做经验来写。工作的通常做法是指各单位在工作中普遍采用的方法,如“领导重视”就是通常做法,哪项工作离开领导重视也做不好。这类通常做法,如果没有突破性的内容,就不要作为经验来写。再如,“抓两头带中间”这个方法,是我党传统的工作做法,延安整风运动中就开始应用了,如果没有新的发展,也不要做为经验来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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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不善于发现和总结具有本单位特色的经验做法。哲学家说,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就是说,每个事物都有与众不同的方面。我们在总结经验体会时,就要研究和分析这些不同的方面,例如,今年工作与往年有何不同?本单位的工作做法与其他单位有何不同,从不同点中找出有特色的经验做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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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君莫奏陈年曲,挥笔翻写新辞章。各单位的工作每年都会有创新和发展,工作总结也要年年翻新。只要肯下功夫,深入下去,一定能够总结出前所未有的新鲜经验,推动新的一年工作快步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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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味公文:公文写作大手笔练就之道 32 关于“意见”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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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正式列入公文种类是1996年,那一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在第二章“公文种类”中出现了“意见”这一文种,从而使“意见”成为我国法定公文的一个文种。下面对这个文种的使用和写作上的特点,谈谈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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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见”文种的性质和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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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是一种下行文,按照性中央办公厅的说法,是党的机关“对重要问题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笔者理解,所谓重要问题,是指带有全局性的重要工作或重要事项;所谓见解和处理办法,是指开展工作、处理事项时应遵循的原则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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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在未被规定为正式文种之前,已经在党政机关行文中使用。它的使用情况可分为五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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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即1989年以前,“意见”处于“准文种”的地位,不能在党政机关正式公文中直接使用。但是,党政机关的职能部门为了部署带有全局性的工作,或者对重要事项提出原则性要求时,可以使用“意见”这种文体,但必须由其上级机关以批转通知的形式下发。如《中共中央批转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说得通俗些,“意见”只有穿上“通知”这个外套才能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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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即1989年2月,党中央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文艺的若干意见》,“意见”第一次作为直接使用的文种,出现在党的正式文件上。到1995年底,以中共中央文件下发的“意见”,已有10件。“意见”在中央文件上使用后,各地党委机关行文中仍很少使用,因为它毕竟还不具有法定公文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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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即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文,首次将“意见”列入法定公文文种。但此阶段政府机关以及人大、政协机关则不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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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阶段,2000年4月国务院下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也将“意见”纳入法定公文文种。国务院办公厅还在《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对“意见”这一文种的使用,做了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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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阶段,即2012年中办、国办下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再将“意见”列为正式文种。对“意见”用法的规定,与第三阶段、第四阶段完全相同,即: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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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对近几年中央和地方使用“意见”的情况,作了粗略总结,认为正确使用这一新文种,要掌握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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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分“意见”“决定”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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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介于“决定”和“通知”之间,它们的共同点是:都可以用于对即将开展的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但是在内容上有着规格和程度的高低之分。“通知”用于对一般性的工作提出具体安排和办理方法;“意见”用于对带有全局性的工作提出原则性要求和处理办法。“决定”则用于对重大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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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过去对“意见”使用的规定和当前的使用情况来看,“意见”可以做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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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见”作为上行文,代行“报告”的功能,并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即对上级领导机关阐述和说明将要开展的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请求上级机关扭转(转发)各省及地区或部门贯彻执行。原规定“报告”可以向上级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一功能已被取消。如2000年1月教育部等三部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实施意见》,就是呈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办公厅制发文件,转发给有关部门去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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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意见”作为下行文,就重大问题或重要工作提出指导原则和处理办法,下发到所属地区或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具体说,大致有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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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重要问题提出指导性的见解,如《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文艺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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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带有全局性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处理的办法和政策性措施,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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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一个阶段的工作提出原则性要求,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94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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