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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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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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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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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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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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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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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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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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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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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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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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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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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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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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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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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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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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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一些内容单一的文种,如证明、契约类公文,其格式几近表格,填上字就是一篇公文。这种模式化、表格化的公文格式,揣其优点,一是简化了公文的写法,人们不用特别学习就能掌握;二是限制了公文的篇幅,促使行文简洁;三是突出了公文“办理公务的工具”性质,利于避免无必要的行文。其缺点,是使公文变成枯燥、缺少生气的文体。不过,也许日本人眼中,这才是公文文体的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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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灵活多样的公文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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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东京都的公文来看,它的公文种类与我国大致相当,但其法定公文种类比我们多一些。我国近年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正式规定的公文种类,主要是规章、指示、知照、报请四大类公文,共18个文种。东京都1967年颁布的《东京都公文规程》中规定,公文共十一类,即:例规文、议案文、公布文、告示文、训令文、指令文、通知文、表彰文、证明文、契约文、不定形文。具体文种有20多个(不包括“不定形文”),如:条例、规则、训令、议案、告示、公告(公报)、决定、通知、依命通达、申请、照会、回复、表彰文、感谢状、赏状、褒状、证明书、证书、契约书、协定书等。这些文种有以下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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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定公文种类比我国多,如证明文、契约文等。我国虽有这类应用文体,但不是法定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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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明确规定的二十几个文种之外,还规定了一种“不定形文”,即没有固定的文种名称和格式的公文,若行文中确有需要,也可以使用。由此可见,日本同行在选用文种上相当灵活,与我们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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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报请类文种少。我国机关、企业常用的“报告”,东京都的公文种类中没有;我们常用的“请示”,东京都虽然有“申请”这样类似的文种,却将它列入“通知文”中。据石村课长讲,东京都各局、部,向上级报告情况是经常发生的,写起来很随便,没有固定的格式。这类公文大概可列在“不定形文”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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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文标题及其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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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国的标准衡量,日本公文的标题应算是非规范性标题。其标题一是没有发文机关名称,二是除了规程、规则之外,一般也不写文种。如:《东京都文书保存委托要领》。这种标题写法,虽然不如我国“三要素”式公文标题来得规范,但却因此省去一些文字,标题较为简洁,多在15个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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