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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这个“阿姆斯特丹模型”,还有另一种跨语言比较的词类模型,区分“型—例”语言和“名—动”语言。按照这个模型,属于“型—例”语言的汤加语首先区分词型(type)和词例(token),然后在词例上才对名词和动词有所区分。总之,当前语言类型学家、功能语言学家和某些生成语法学家都在研讨这样一种可能:造成语言之间差异的根源之一是词类分合的差异,确定语言类型变异的一个重要参项是词类分合的参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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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可以从“语法化”的角度来看名词和动词的分合。名词和动词如果是两个分立的类,交叉部分(名动兼类)很小,名词和动词的语法化程度就高;相反,如果名词和动词大部分交叠,名动基本不分,合为一类,名词和动词的语法化程度就低。用来衡量名词和动词语法化程度高低的标准是看“是否有一种固化的形式给某一部分光杆实词标记[+陈述]特征”。如果有了这种固化的标记,那么不同的光杆实词就分别和两种最重要的句法成分主宾语和谓语有了固定的联系,名词和动词的语法化程度就高。从这个角度着眼,我最近通过汉语、汤加语、英语的比较,发现在名词和动词的语法化程度上,汉语是最低的,印欧语是最高的,汤加语处在二者之间的过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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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细胞分裂一样,印欧语的实词类已经裂变出两个相对独立的类“名词”和“动词”,汉语的实词类至今还没有实现这样的裂变,汤加语正处于这个裂变的过程中。这个“裂变”过程也就是词类的“语法化”过程,具体的语用范畴演变为抽象的句法范畴的过程。汉语虽然在短语层面上已经有标记[+陈述]特征的形式,主要是表示时体的“了、着、过”,但是它们都还不是强制性的标记;汤加语在短语层面上“词例”的这种标记形式已经成为强制性的标记,光杆词不加这样的标记就不能做陈述语,但是名词和动词都可以加这种标记;印欧语特别是拉丁语里这种时体标记已经成为动词词形变化的一部分,固化为动词的形态标记,所以是语法化程度最高的。我介绍这些情况是想让诸位知道,词类模式不是唯一的,从类型学的立场看,说汉语是“名动包含”更能说清汉语在世界语言大家庭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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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法六讲 “实现关系”和“构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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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论证汉语是“名动包含”的时候说,汉语的名词就是指称语,动词就是陈述语,这个事实并不是孤立的,而是跟另外两个事实联系在一起的。这两个事实一个是汉语的主语就是话题(topic),一个是汉语的句子就是话段(utterance)。赵元任先生说,汉语句子的主语“其实就是话题”,他又把汉语的句子定义为“两头被停顿限定的一截话语”,朱先生也说“确定汉语句子的最终根据只能是停顿和句调”,这样定义的“句子”就是话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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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我只是在朱先生的基础上接着向前跨了半步,除了上面说过的那层意思,还有一层意思。朱先生已经提出,在英语这样的印欧语里,phrase和sentence之间的关系是小单位和大单位之间的关系,而汉语里词组和句子之间的关系是抽象单位和具体单位之间的关系。这是朱先生已经跨出去的前半步,我接着跨完的半步是,我说我们也可以用抽象和具体的关系来看英语的phrase和sentence,这样看的话,那么英语从抽象到具体是一种“实现关系”,有实现的过程和方式,汉语从抽象到具体是一种“构成关系”,抽象单位或抽象范畴本身就是由具体单位或具体范畴构成的,没有实现的过程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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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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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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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示意图里虚线圈代表抽象范畴,实线圈代表对应的具体范畴。如果抽象范畴“实现”为具体范畴,那就有一个实现的过程(带箭头的竖线),有实现的方式;如果抽象范畴的“构成”就是具体范畴,那就不存在实现过程和实现方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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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我们可以用“实现”和“构成”这对概念对英语和汉语在“句子”、“主语/谓语”、“名词/动词”这三个范畴上的区别做出统一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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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子/话段 主语—谓语/话题—说明 名词—动词/指称—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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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 实现关系 实现关系 实现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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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 构成关系 构成关系 构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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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要着重向诸位说明,“实现”和“构成”这一对概念并不是什么新奇的概念,而是极其平常的。例如,我们已经习惯于用“病毒”来指称隐藏的、能自我复制的、破坏电脑软件的那些程序,但是要知道一直有不少的科学家反对用“病毒”来指称这样的程序,为什么呢?他们坚持说,使用这样的隐喻性术语掩盖了事实的真相,缺乏科学性。这表明,对于电脑病毒这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和一般病毒这个比较具体的概念之间的关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那些科学家认为电脑病毒这个概念通过一般病毒这个概念来“实现”,后者只是对前者的一种解释而已,而一般的老百姓觉得电脑病毒这个概念的“构成”就是一般病毒,前者离开后者就无法得到理解。我还要说明,“实现”和“构成”这对概念的区别不仅适用于语言分析,也已经在许多其他学科中得到广泛的运用。J.劳尔斯在1955年最先提出,人类活动的规则可以区分为两类:“实现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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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性规则:使正常的活动得以实现,如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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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性规则:创造或构成活动本身,如球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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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性规则”可以概括为:如果是Y,实行X。例如,如果开车,实行红灯停绿灯走的规则。开车这一活动的存在跟交通规则的存在与否无关,不实行或不遵守同样可以开车,只是要受到惩罚或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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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性规则”可以概括为:在环境E里实行X算作Y。例如,在足球比赛里用脚踢进或用头顶进球算进球。构成性规则构成人的活动,这种活动的存在就依赖于这种规则的存在。不遵守这种规则不会受到惩罚,只是不能获得预期的结果,足球赛手碰球进门就不算进球,下象棋马不走斜线将军就不算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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