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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包容原则。说“我给张老师写了一封信”(a式)很自然,而说“给张老师我写了一封信”(b式)的时候“张老师”必须特别重读,这是什么原因呢?这两句的区别在于,a式“给张老师”只包容“写了一封信”,而b式“给张老师”包容“我写了一封信”。“我写了一封信”代表一个事件,而“写了一封信”只代表一个动作,我们一般只说为一个预定目标做出一个动作,不说为一个预定目标发生一个事件,只有当这个预定目标跟别的目标形成对比要加以强调(重读)的时候我们才把“我写了一封信”这个事件解读为“我做了一个动作”。对应的左列在字句,“我在院子里种了几棵花儿”和“在院子里我种了几棵花儿”都很自然,那是因为这两个句式的整体意义分别是“在某处所做某动作”和“在某处所发生某事件”,这都是说得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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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相邻原则。在字句和给字句的平行关系还表现在,d式在动词后不能加“了”,要加只能加在“在、给”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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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我种了几棵花儿在院子里。 我写了好几封信给张老师。 d.*我种了在院子里几棵花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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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种在了院子里几棵花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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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写了给张老师好几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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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写给了张老师好几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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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式和d式的整体意义都是表示在动作的作用下事物达到某终点,差别在于c式中动作和达到是前后分离的,d式中动作和达到是合二为一的。这是相邻原则在起作用:动词和“在、给”分开就代表过程前后分离,连在一起就代表过程合二为一。这个道理可以从以下的对立中看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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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他写一封信给我,让我转交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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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他写给我一封信,让我转交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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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式“写”和“给”分开,所以可以“转交”;d式“写”和“给”结合,所以不能“转交”。因为是统一的过程,“种在”和“写给”都已经形成一个复合动词,所以“了”只能加在“种在、写给”的后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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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说数量原则。在字句d式和给字句d式还有下面的平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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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写在黑板上几个字。 我写给张老师几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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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放[在]桌子上一盆花。 我卖[给]张老师一所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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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一句“在、给”不能省,下面一句“在、给”能省,为什么?“卖”是典型的给予动词,含有给予义,后面跟个“给”字实际上是多余的,所以“给”字可以不出现。“写”不是典型的给予动词,不含有给予义,所以必须有“给”字出现。对在字句可以做类似说明,动词“放”含有附着义,动词“写”不含有附着义。这是数量原则在起作用:有多少意思就用多少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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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四条原则互相协调在“在域”和“给域”同时起作用,或者说从在域投射到了抽象一点的给域,左右列在字句和给字句之间的并行现象因此而得到合理的解释和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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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法六讲 句法域、语义域、语用域之间的投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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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中有一类词语本身不具有周遍意义,但构成一定的句式后具有周遍意义。这些词语包括“一……不”、“一……一”、“再……也”、“最……也”、“连……也/都”等,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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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一字不识。(所有的字都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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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件交代一件。(所有的事都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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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大的困难他也能克服。(一切困难他都能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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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便宜的我也买不起。(样样我都买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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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他的敌人也佩服他。(人人都佩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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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乔姆斯基自己也不懂转换语法。(谁都不懂转换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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