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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生说字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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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就是天堂,争讼如同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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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生说字 诉 sù【訴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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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繁体为“訴”,异体为“愬”。形声字,从言,斥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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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为语言、言论;“斥”的本义为驱逐,是因气不和而相斥,故也引申有责备、指责之意。“诉”可理解为用语言驱逐,即用指责或责备的语言,状告、控告对方。《说文·言部》:“訴,告也。”《玉篇·言部》对“诉”字更有明确的解释:“诉,讼也,告诉冤枉也。”因此“诉”是诉讼、控诉、上诉、申诉等。“诉”的本义为告状、控告。“诉”又表示驱逐语言,一吐为快,把闷在腹中之言向外诉说,此为告诉、倾诉、诉说、诉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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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异体“愬”从朔,从心。“朔”是指夏历的每月初一日,引申有初始之意;“心”是指内心、心理、心情等。“朔”“心”为“愬”,意为心之始,也就是心里最初的感受。“愬”字强调了按照心里最原始的感觉而付出的行为。将“朔”看作“溯”的省字。“溯”为追求根源或回想,如追溯、溯本求源等。“愬”字则可理解为:回想心中所留下的记忆深刻的事件,或不断地追求根源。“愬”作为“诉”的异体字,强调了无论是控诉,还是倾诉,都是出于内心的一种极深刻的感受。《汉书·成帝纪》:“刑罚不中,众冤失职,趋阙者告诉不绝。”“趋阙”就是到衙门去。此处“告诉”不是现在通用的意思,而是两个词,“告”是告官,“诉”是诉讼。意思为刑罚不公正,众人蒙受冤,官员失职,受冤的人很多,所以到衙门去状告的人络绎不绝。百姓到府衙里去告状,告状的文字内容就称为状纸,也叫“诉状”。诉讼告状的目的只有一个:求助于官府来帮助自己申辩情由,求取公正,因此“诉”有求、求助之意。如“诉求”,指通过语言或其他表达方式来求得的物品或结果。国家或民族之间矛盾升级,就会“诉诸武力”,即借助武力来解决矛盾、冲突与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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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又引申为诽谤。《三国志·魏志·郭嘉传》:“初,陈群非嘉不治行检,数廷诉嘉,嘉意自若。”起先,陈群指责郭嘉行为不检点,屡次在朝廷上指摘郭嘉的不是,郭嘉却始终神情泰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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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控诉还是背后说人坏话,都需要先把事情说给别人听,因此“诉”又引申为告诉、诉说。《文选·潘岳〈寡妇赋〉》:“潜灵邈其不反兮,殷忧结而靡诉。”李善注:“靡诉,言无所告诉也。”大意为丈夫魂魄幽邈不返回,寡妇殷殷忧愁凝结却无可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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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俗称“打官司”,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以裁判或以其他方式解决案件而进行的活动。诉讼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最正规、最权威和最有效的途径。诉讼对于国家而言是一种职能,对于诉讼当事人而言是维护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如果不说出自己心中的委屈,谁来了解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呢?所以,“诉”首先要自己开口讲出来,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最后才能达到讨回公道、伸冤诉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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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生说字 讼 sònɡ【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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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繁体为“訟”。形声字,从言,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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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为言语、言论;“公”为公开、公共,小篆又是公平、公正。“讼”是在公开或公共场合中进行的公开言论;双方的语言都要公正,要经得起调查,经得起推敲;并以言语争得公平、公正的评判和对待,争得舆论支持。《说文·言部》:“訟,争也。”本义为争论、诉讼。古代官员审案是在公堂之上,现在法官审案是在法庭之上。无论古今,审案都必须做到公开、公正,故“讼”字从言,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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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为辩论、争论。辩论、争论的目的是压倒对方,说服评委或判官,以及现场的听众,让大众理解、支持自己的观点,以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断和裁决。王安石《答韶州张殿丞相书》:“往者不能讼当否,生者不能论曲直。”说的是生者与死者都没有机会辩论是非曲直。成语“聚讼纷纭”中的“聚讼”即众中争辩,指许多人在一起对某一问题议论纷纷,不能决定哪种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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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的目的是将是非曲直公之于众,并为正义的、有理的一方讨回公道,故“讼”有为人辩冤之意。洪迈《容斋随笔》:“汉武帝杀戾太子,田千秋讼太子冤。”意思为汉武帝杀死太子刘据一事,田千秋为太子辩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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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由本义引申为诉讼。诉讼是检察机关、法院以及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刑事案件中的自诉人解决案件时所进行的活动,俗称打官司。在远古时代,没有法律,部落依靠氏族的习惯在众人面前进行辩论来解决纠纷。后来随着国家机器的建立,有了专门解决民事纠纷、处理刑事案件的机构和人员,“讼”的行为也变得规范化和程序化了。为了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审判一般都是公开进行的,纠纷或案件的涉及者都将在庭上争辩是非,进行各自的陈述。在古代,一般的人都认为诉讼是很丢人的一件事,孔子就曾发出让人们之间不再有诉讼的呼吁——《论语·颜渊》:“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是说审理诉讼案件,我同别人一样,一定要使诉讼案件不发生才好啊!甚至还有劝世人不要诉讼的息讼歌:“词讼不可兴,家业从此废……农家荒田畴,商贾抛生意,富者因讼贫,贫者因讼毙,终难因始易,疲力且劳心。”即便是在人们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的现代社会,有些地区、有些人仍然以诉讼为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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