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赚【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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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àn zu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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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赚”,繁体为“賺”。形声字,从贝,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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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为贝壳,是古代通行的货币,从“贝”的字多与买卖货物、钱财有关;“兼”为兼并、兼顾、加倍。故“赚”可理解为要想赚钱,就得聚敛财富,兼并钱财,兼顾市场,综观全面,小心谨慎,加倍努力。“赚”就是得到的超过付出的那一部分。指做买卖盈利时,“赚”读“zhuàn”。“赚”也读“zuàn”,指相互哄骗,此处之“兼”意为双方,此意多用在戏曲、话本等俗文学作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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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买卖”,即是人贱我取,人贵我予。商人从中谋求差额,赢得利润。《史记·货殖列传》:“与时俯仰,获其盈利,以末致财,用本守之。”根据时局的变化,随机应变,得到盈利,以买贱卖贵的手段得到财物,以田中收获的手段谨守钱费。古人认为商人不事生产,只是乘机从中渔利,故而以“商”为末,以“农”为本。古人有“以末技致富,而以德为本”的说法,就是劝告商人既然是以末技得到财富,就应当以良好的德行来施行之,本末兼顾才是经商赚钱长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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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通》:“賺,重卖也。”“赚”是以多出本钱的价格出售货物,即贱买贵卖。后意义扩大,只要获得利润即称为“赚”。冯梦龙《警世通言·金令史美婢酬秀童》:“我也许过他二十两银子,只恨他没有本事赚我的钱!”这里的“赚”并非商家之间的交易,也无买贱卖贵的贩货过程,纯是双方之间的约定,某人获利即为“赚”。俗语中,“赚”亦指挣钱,是以自己的力气(体力、脑力)作为本钱,来赢得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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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赚”又为赢得、获得。《水浒传》第一百零三回:“(那粉头)色艺双绝,赚得人山人海价看。”那位青楼女子相貌出众,又弹得一手好琵琶,赢得人人都来看。这里,那位女子只因“色艺双绝”的名声,便惹得人们都来观看,这与商家赢得利润一样,她赢得了众人的青睐,所以也称为“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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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字通》:“賺,错也。”这里“赚”指错误、耽误,这个意义多用于话本或戏曲等俗文学作品中。徐铉《稽神录拾遗·教坊乐人子》:“讶,赚矣!此辟谷药也。”呀,错了,这个是辟谷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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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也是一种经营,人生之间充满了赚与赔。战国时,冯谖擅作主张,以债赐诸民,为孟尝君市义(买仁义),看起来赔了,可赚来的是民心所向;认认真真做事,踏踏实实做人,与那些见利忘义、虚伪奸诈的人比较起来,似乎是赔了,却赚来了他人的肯定与信任;苦心志、劳筋骨,家徒四壁、矢志不渝者,与那些不思进取、悠闲阔绰的人比较起来,似乎是赔了,赚来的却是人生价值的实现和学业功名的成功;经营企业顾客至上、童叟无欺与旁门左道、投机倒把比较起来,似乎是赔了,但赚得了顾客的信任和丰厚的回报,赢得了企业长久的发展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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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生说字 赊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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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欠是正常的经济活动,但也是人际交往的负担,赊欠的时候双方信誓旦旦,催账的时候友情逼上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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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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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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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繁体为“賒”。形声字,从贝,佘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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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为贝壳,曾是古代流通的货币,买卖货物时的交易媒介;“佘”字因其短竖、有所欠缺而不能成“余”。购买货物必须钱财有余,钱财无余而购货则只能欠“贝”,此即为“赊”。所以,买了货物而暂时没有钱付账为“赊”;卖了货物而暂时得不到货款也为“赊”。《说文》认为“赊”是“贳买也”,“贳”为借贷,是拿走货物而暂不付账。故“赊”是买卖货物时延期付款或延期收款,即赊账、赊欠、赊购、赊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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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可用于买方,又可用于卖方。《周礼·地官·泉府》:“凡赊者,祭祀无过旬日,丧纪无过三月。”是说凡赊欠钱物者,为祭祀而赊不超过十天便须归还,为丧事而赊不超过三个月便须归还。这是古时赊欠者应守的公德。《三国志·吴志·潘璋传》:“潘璋嗜酒,居贫,好赊酤。”是说潘璋酷爱喝酒,因家中贫穷,经常到酒肆里赊酒喝。这里的“赊”为买物而延期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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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主赊出去的账等着收回,其心期期。由此“赊”引申为遥远,既为路途遥远,又为时日长久。《字汇·贝部》:“赊,远也。”王勃《滕王阁序》:“北海虽赊,扶摇可接。东隅已逝,桑榆非晚。”大意是说北海虽然遥远,乘着长风便可到达;朝阳似的青春已经逝去,夕照般的老年岁月也不算太晚。李中《旅夜闻笛》:“长笛起谁家,秋凉夜漏赊。”不知哪里吹响幽怨的笛声,惹起旅人的无边情怀,秋天乍凉的夜晚,时间怎过得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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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有多、太过之意。范成大《冬舂行》描述了农家舂米的忙碌景象,后来写道:“邻叟来观还叹嗟,贫人一饱不可赊。官租私债纷如麻,有米冬舂能几家。”说邻家的老人来观看舂米,嗟叹再三,贫苦人家只求得一饱而已,别无他念,官租与债务多如麻,冬天有米可舂的能有几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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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因钱财亏欠而为之,是建立在诚信之上的一种买卖行为。其与“借”、“贷”近义而有区别。“借”为暂时使用对方的东西,或提供给对方东西暂用,钱、物皆可言借;“贷”为向他人借钱或借给他人钱,言贷者仅限于钱;“赊”为买卖双方供求货物而暂不交钱,赊同时涉及钱与物。相同之处是,三字都是双方相互之间的关系,都是暂时性的,须要事后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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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赊买卖作为一种商品交易行为都大量存在。所谓赊买卖,是由卖方预先将商品所有权移转给买方,而买方延期付款的信用买卖。赊买卖早在周代就已经萌芽。《周礼·地官·司市》:“以贾府禁伪而除诈,以泉府同货敛赊。”大意是讲让胥师、贾师等小吏来禁止假货而杜绝欺诈,用刑罚来禁止暴乱而铲除盗贼,通过泉府的收购或赊予来体现与民同财货。《后汉书·刘盆子传》:“少年来酤者,皆赊与之。”是说凡是少年人来买酒的,一律都赊给他们。由此我们不难看到,在汉代即存在着大量赊的行为和赊的关系。这种信用买卖在宋明时期最为盛行。《喻世明言》中讲到临安府新桥市商人吴山在灰桥市开铺,家中收下的丝绵,发到铺中,卖与在城机户。“家中收丝”、“收拾机户赊账”。即在家包买农户的蚕丝,在城赊卖给织棉的机户。从包买到赊卖收债形成了商人与养蚕户和商人与织布机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赊买卖关系的确立基础是买方和卖方之间产生的信用。实际上,守诺言、守契约是商品经济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伦理道德和原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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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q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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