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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范围—从地理、时间或研究对象等方面缩小问题的范围。我们可以只关注一个国家或区域,或只挑一个比较短的时间段,只研究一个组织,只分析一两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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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角度—可以将某种理论观点作为框架指导研究。可以对一个人的某种身份进行强调,比如阶层、性别、人种或是民族,此外也可以针对某种社会化过程,例如世俗化、民族主义或是资本主义展开分析。分析某个历史事件可以有不同的角度,例如知识层面、环境层面、文化层面、社会层面、劳工层面、军事层面或政治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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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针对性地选择素材—一开始就划定素材搜索的范围,可以是某个学者写的几本书,可以是某本文选,可以是一沓报纸。研究时要注意分辨原始来源和次级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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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缩出研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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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缩和提炼问题会比想象中更难,因此要给自己留出充足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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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问题的种类—有些问题是历史研究解答不了的。历史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你可以提前了解一下:对比不同时期某件事的异同,了解它如何随着时间变化发展;评估哪些重要因素和环境对某个人和事件产生了重大影响,对历史背景进行研究;了解过去人们的观念、心态和经历,深挖研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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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问题写下来—研究都是从问题开始的。写个句子出来,在结尾打上问号。随着研究的推进,这个句子可能会有所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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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炼主旨句—研究的意义就在于探讨那些没有明确答案的问题。你可以给问题预先设定一个答案。所谓主旨就是回答问题。你可以多写几个主旨,随着研究的推进不断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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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历史学会(AHA)是始建于1884年的非营利组织,为推进历史学研究,于1889年经国会通过改组公司。学会的网站是www.historians.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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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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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现代英格兰和西班牙的寡妇生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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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与西班牙曾是早期现代欧洲最强大的国家,那么女性在这两个国家中有着怎样的待遇呢?这里有个有趣的研究角度,我们可以观察两种文化中对待寡妇的不同之处。寡妇的生活是很重要的考量方式,因为她们代表着当时最自由的女性:既不受制于父亲,也不受制于丈夫。尽管一些历史学家指出宗教改革是欧洲女权运动的关键点,仍有一些证据表明相对于英格兰的寡妇,西班牙的寡妇可以享受到更好的法律保障和社会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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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班牙,天主教是一种由国家资助的、高度集权的正统教派,教会对寡妇的行为举止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她们需要静默祈祷,且不可再婚。在天主教国家寡妇可以进入修道院,她们可以选择成为修女,大部分人选择只是住在院内。 ^[关于在中世纪后期的意大利修道院成为寡妇避难所一事,如需更多内容请参见P. 蕾妮·博恩斯坦(P. Renée Baerstein),《女性的居所:十六世纪米兰修道院与家庭中的女性》,十六世纪研究期刊25,第4期(1994):787-8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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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基督教教会的信念更多是通过“行为准则”进行传播的。根据P. 蕾妮·博恩斯坦(P. Renée Baerstein)的观点,“自古代基督教时代起,安布罗斯(Ambrose)、耶柔米(Jerome)、奥古斯丁(Augustine)等人就针对寡妇这类虔诚的化身撰写过文章。而到了中世纪晚期,女教徒的种类陡增,出现了针对女性教徒的三种生活的行为准则。” ^[出处同上,789页。] 这一时期研究女性状态最知名的理论家是西班牙人胡安·路易斯·韦斯(Juan Luis Vives),他是《论基督教女性的教育》(De institutione feminae Christianae) ^[胡安·路易斯·韦斯,《一本名为<论基督教女性的教育>的深刻好书》(1523),理查德·海德(Richard Hyrde),伦敦 [1529?]。早期版本的复刻版由黛安·伯恩斯坦(Diane Bornstein)提供,《文艺复兴时期与女性相关的著作》(德玛,纽约:学者复刻重印版,1978)。] 一书的作者。该书的第三部分讲述了寡妇的状况。虽然韦斯并没有谴责再婚,但他坚定地认为没有必要再婚。他引用了圣保罗的话:“独居好过再婚。” ^[“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若他们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哥林多前书》7
:8-9)。《日内瓦圣经:新约注解版》,1602年版,杰拉尔德·T. 谢泼德(Gerald T. Sheppard),(克利夫兰:朝圣者出版社,1989)。] 除了要保持单身,寡妇们除了去教堂以外要尽量足不出户,要避免和男性仆人接触,衣着从简,要全心全意照顾孩子,并且日夜祈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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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除却教会和理论学家韦斯的教义之外,当时西班牙的寡妇是享有一定法律权利的。按照大卫·莫斯伯格(David Vassberg)的说法,寡妇是“贫穷”且需要帮助和保护的人群。但在法律的层面上讲,寡妇的生活要比结婚妇女“好得多”。 ^[大卫·莫斯伯格,“寡妇的生存状态”,《旧时欧洲贫穷的妇女儿童》,约翰·亨德森(John Henderson)和理查德·沃尔(Richard Wall)(伦敦:劳特利奇出版社,1994),185页。] 法律会保护寡妇的财产。寡妇也有权利继续享有亡夫的封赐(由皇室授予的封地), ^[米莲维纳·麦克德瑞克(Melveena McKendrick),《西班牙黄金时代歌剧中的妇女与社会:关于女性男装的研究》(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74),42页。] 根据米莲维纳·麦克德瑞克(Melveena McKendrick)的说法,“丈夫去世后,妇女就在法律上成为了一家之主。她能够掌控家中的大小事务,为儿子和女儿安排婚事。”实际上,那时只有西班牙的妇女能够成为一家之主。根据玛丽·伊丽莎白·佩里(Mary Elizabeth Perry)对早期现代塞维尔地区的研究,虽然社会对寡妇的行为有诸多限制,但她们仍是城市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活跃群体:“寡妇可以保留财产,能够成为儿童的法律监护人,能为孩子筹备嫁妆,能签署租赁合同,能买卖资产,能给自己立遗嘱。” ^[出处同上,17页;莫斯伯格,“寡妇的生存状态,”180;玛丽·伊丽莎白·佩里,《早期现代塞维尔地区的性别与失调》(普林斯顿,新泽西州: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90),15页。] 虽然教会及其代理人有许多条条框框,但根据大卫·莫斯伯格的研究:“在西班牙,寡妇是受人尊敬的群体。” ^[大卫·莫斯伯格,“寡妇的生存状态”,《旧时欧洲贫穷的妇女儿童》,约翰·亨德森(John Henderson)和理查德·沃尔(Richard Wall)(伦敦:劳特利奇出版社,1994),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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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英格兰,宗教改革运动使寡妇的生存状况更为复杂了。此时英格兰正处于宗教和社会的变革中,谁也不清楚最终改革的结果:“这个国家被天主教统治了好几个世纪,而此时向新教的方向一去不返,谁也不清楚‘新的’社会关系会是怎样的,尤其是妇女们的社会关系。人们对妇女的观念确实在改变,但社会整体并没能接受改变的这个现实。” ^[西奥多拉·A. 扬科夫斯基(Theodora A. Jankowski),《早期现代歌剧中的女性权利》(乌尔瓦纳:伊利诺伊大学出版社,1992),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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