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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1915 然而公社的成功只是昙花一现。主教闻讯以后急忙赶回,并且终于暂时恢复了他的权势。但是康布雷人的创举立即引起人们效法。以后几年中在法兰西北部大多数城市建立了公社组织:1080年左右在圣康坦,1099年左右在博韦,1108至1109年在努瓦荣,1115年在拉昂。在初期,市民阶级和主教经常处于敌对状态,可以说处于临战状态。在双方都深信自己有充分理由的敌手之间只有武力才能解决问题。夏尔特尔的伊韦劝告主教们不要让步,并且认为他们在暴力威胁下对市民所许的诺言是无效的。⑩诺让的吉贝尔也以轻蔑和仇恨的态度谈到农奴为摆脱领主的权势和剥夺领主最合法的权利而成立的“瘟疫性的公社”。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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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1917 然而,尽管如此公社还是取胜了。公社不仅由于人员众多而有力量,并且王室对公社的事业感到兴趣(在法兰西,自路易六世统治时起,王室开始重新得势)。正如教皇们在同德意志皇帝们的斗争中依靠过伦巴第的帕塔兰一样,12世纪卡佩王朝的君主们支持市民阶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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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1919 或许这不能说君主们有一项原则性的政策。乍看起来他们的行为似乎充满了矛盾。他们的总的倾向是支持城市,这一点仍然是毋庸置疑的。由于考虑到本身显而易见的利益,王室不得不非常急切地支持高度发展的封建制度的敌手,所以每当能够支持市民阶级而又不受到牵累时,王室就予以支持,因为市民阶级起来造他们的领主的反,实际上是为王室的特权而战斗。把国王当做他们的争端的仲裁者,对于斗争双方来说就是承认君权。因而市民进入政治舞台的结果削弱了封建国家的契约原则而有利于君主国家的专制原则。王室不可能不懂得这一点并抓住一切机会向公社表示好意。公社实际上是在为王室而奋斗,虽然它并未有意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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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1921 尽管有人把通过暴动而建立城市制度的法兰西北部主教管辖城市特别名之为“公社”,但是应该注意不要夸大它们的重要性和独创性。没有理由说在公社城市和其他城市之间存在基本的差别。它们仅在次要的特征方面彼此有所不同。归根结蒂它们的性质是一样的,其实都是公社。事实上在所有的城市中市民都组成一个社团——全城公会(universitas)、共同体(communitas)、公社,其全体成员相互依赖,构成一个整体中不可分离的各个部分。所有中世纪的城市,无论解放如何得来,都不是由一群乌合之众所组成。中世纪的城市本身是一个个体,但是一个集体的个体,即一个法人。严格意义上的公社可能要求得到的全部东西是:独具特色的组织制度,主教的权利同市民的权利明确分开,以及通过强有力的合作组织专心致志于保卫市民的地位。但是所有这一切是由这些公社诞生时所处的环境所产生的。虽然这些公社保留着暴动组织的痕迹,但是不能够为此在所有城市之中给予这些公社一种特殊地位。甚至可以看到,与一些仅仅通过和平演变而出现公社的地方相比较,某些通过暴力产生的公社所享受的特权的广泛程度还小一些,审判权和自治权还不如那些地方完全。有时候有人将“集体领地”这个名字专门用于通过暴力产生的公社,这显然是错误的。下文将谈到所有充分发展的城市都是这样的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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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1923 因此,暴力在建立城市制度方面远非必不可少的。在大多数从属于世俗王侯的城市中,城市制度的成长一般来说无需借助于暴力。不应该将这种情况归因于世俗王侯对政治自由有什么个人的好意。但是促使主教反对市民的动机对于大封建主来说并不存在。他们对于商业没有任何敌意;反之,商业加速了他们地区内的商品流通,从而增加了商品通行税卡的收入和铸币厂的工作(铸币厂必须满足日益增长的对于货币的需要),所以他们逐渐受到商业的好处。因为他们没有首府,经常在其领地内巡回,只是偶尔住在他们的城市,所以他们没有理由与市民们争城市的管理权。巴黎是12世纪末期以前惟一可以看作是一个真正的首都的城市,巴黎未能获得自治城市组织,这一点是很能够说明这个问题的。促使法兰西国王保持对其常驻地的控制的关切之心,公爵和伯爵们是完全没有的,因为国王深居简出,而他们则漂泊不定。最后,他们不可能以不愉快的心情看见市民阶级向城堡主夺权,因为城堡主已经成为世袭的,他们的力量使王侯们感到不安。总之,他们有与法兰西国王同样的动机对城市表示好感,因为城市削弱了他们的封臣的地位。然而我们并未见到他们有意地给予城市以援助。一般来说他们只限于听之任之,他们的态度几乎总是善意的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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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1925 没有任何地区比佛兰德尔更为适合于研究纯粹世俗环境的城市起源问题。在这个从北海沿岸和西兰群岛绵延到诺曼底边界的大伯爵领地中,主教管辖的城镇不比其他的城市发展得快。泰鲁阿纳(其主教管区包括伊塞河流域)就始终是一个半农村的小镇。虽然阿拉斯和图尔内(其宗教审判权扩及所在地区的其余地方)变成了大城市,然而却是10世纪时形成活跃的商人聚居地的根特、布鲁日、伊普雷、圣奥梅尔、里尔和杜埃使我们有可能特别清楚地观察城市制度的诞生。这些城市之所以更为适合于研究这个问题,那是因为这些城市都是用同样的方式组织起来,属于同样的类型,每个城市给我们提供一部分情况,我们就可以准确无误地将其组合成一整幅图画。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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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1927 所有这些城市首先表现出来的一个特点是:它们都是环绕一个可以说是它们的核心的中心城堡形成起来的。在这个城堡的脚下居民聚集形成一个港口即新堡,那里住满了商人,自由的或农奴出身的工匠加入进去,从11世纪起呢绒工业集中到了那里。城堡主对城堡和港口行使权力。移民所占用的土地有相当多的地段属于修道院,其余的属于佛兰德尔伯爵或领主们。一个执行吏法庭设于城堡之内,由城堡主主持。然而这个法庭的权能一点也不适合于城市。它的审判权扩及以城堡为中心的整个城堡地区。组成这个法庭的执行吏们居住在这个城堡地区,仅在庭审的日子来到城堡。很多案件属于教会审判权的范围,那必须去到主教管区的主教法庭。各种各样的义务压在城堡和港口的土地和居民的头上:地租,用以维持担任城堡防卫任务的骑士的给养的贡赋(货币或实物),以及向所有由陆路或水路运来的商品征收的通行税。所有这一切由来已久,形成于领地和封建制度鼎盛时期,而丝毫不适合于商人的新的需要。设在城堡里的机构不是为商人建立的,不仅对他们没有帮助,相反妨碍他们的活动。过去的残余沉重地压在现在的需要之上。显然,由于前面已经阐述而无需再谈的理由,市民阶级感到处处掣肘,要求为他们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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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1929 这些改革必须由他们主动争取,因为他们既不能指望城堡主也不能指望他们占用其土地的修道院和领主们来实现改革。但是,在像港口那样混杂的居民之中也必须有一批人受到群众的拥戴,有足以领导群众的力量和威信。从11世纪上半叶起,商人们坚定地承担起这项任务。他们不仅是每个城市中最富有、最积极和最渴望变革的成分,而且他们还拥有行会给予的力量。如前所述,商业的需要早就促使他们组成称为基尔特或汉萨的行会——不依附于任何权力的自治团体,在那里只有他们的意志才是法律。自由选举产生的首领,即长老或汉萨伯爵(dekanen, hansgraven),注意维护自愿接受的纪律。同仁们定期聚会,饮酒并商议与他们的利益有关的问题。大家合力建立一个财库满足行会的需要;一个会馆即基尔特大厅(gildhall)作为开会的地方。1050年左右圣奥梅尔的基尔特已经是这样。可以设想,非常可能同一时期在佛兰德尔的所有商人聚居地存在着类似的行会。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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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1931 商业的繁荣与城市的组织是否良好存在着非常直接的关系,所以基尔特的同仁不能不主动地负责供应城市最不可少的必需品。城堡主没有任何理由阻止他们用自己的财力供应明显急需的用品。可以说城堡主让基尔特很快成为非正式的公社管理机关。在圣奥梅尔,基尔特和城堡主维尔弗里·拉贝(1072—1083年)之间达成一项协议,允许基尔特照管市民阶级的事务。就这样,没有任何法律的根据,商人行会主动地从事于新生城市的建立与管理。它的主动性弥补了政府的无能。圣奥梅尔的基尔特将其部分收入用于防御工事的构筑和街道的维修。毋庸置疑,圣奥梅尔的近邻即其他的佛兰德尔城市也是同样的情况。里尔城的司库在整个中世纪都名为“汉萨伯爵”,在没有古代原始资料的情况下,这一点就充分证明在那里商人行会的首领们也从基尔特的财库里拿出钱来造福他们的同乡。在奥德纳尔德,直到14世纪都有一名公社的长官称为“汉萨伯爵”。在图尔内,在13世纪时城市的财政仍由圣克里斯托夫互济会即商人基尔特管理。在布鲁日,由汉萨的兄弟们的捐助维持城市的财库,直到14世纪民主革命时该城汉萨不复存在时为止。显然由此所产生的结果是基尔特成为佛兰德尔地区城市自治的发起者。基尔特自动地担当起其他人所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正式来说基尔特无权这样做。基尔特之所以能够这样做仅仅由于它们同仁之间的团结,它们团体所享有的威望,它们团体所拥有的财力,最后还由于它们团体对市民阶级集体需要的了解。可以毫不夸大地说,11世纪时基尔特的首领们事实上在每个城市中执行着公社长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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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1933 或许也正是他们使得佛兰德尔的伯爵关心城市的发展和繁荣。从1043年起,博杜安四世得到圣奥梅尔的修士的重要让步,据此市民建起自己的教堂。从弗里斯兰人罗贝尔统治时期(1071—1093年)起,免除商品通行税、让与土地、限制主教的审判权或减轻兵役义务的特权已经大量地授予正在形成中的各个城市。耶路撒冷的罗贝尔赐予埃尔城以“自由”,并于1111年免除伊普雷市民的裁判决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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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1935 由此所产生的结果是市民阶级在伯爵领地的居民中逐渐显出是一个与众不同和享有特权的阶级。市民阶级由一个从事商业和工业的普通社会集团变成一个就这样为王侯政权所承认的合法集团。他们有了这种恰当的法律地位,就必然要授予他们一个独立的司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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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1937 新的法律必须有新的法庭作为执法机关。旧的地方执行吏法庭设置在城堡内,根据陈旧过时的习惯法审判,这种习惯法的刻板的形式主义不可能适应它原非为之制定的一种社会环境的需要,因此旧的执行吏法庭必须让位于一种新的执行吏法庭:它的成员从市民中选聘,能够行使一种满足他们的要求、符合他们的愿望的司法——总之是他们的司法。我们不可能精确地说出这件重大的事情是什么时候完成的。就我们所占有的材料,在佛兰德尔最早提到城市执行吏法庭,即适合于城市的执行吏法庭,是在1111年,那是阿拉斯的事情。但是可以相信,这种类型的执行吏法庭在同一时期一定早已存在于根特、布鲁日或伊普雷这样一些更为重要的地方。不过不管怎么说,12世纪初在佛兰德尔的所有城市都建立起这种重要的新生组织。1127年好心的查理伯爵遭暗杀以后出现的动乱,使市民阶级得以全部实现他们的政治纲领。伯爵领地的觊觎者诺曼底的威廉和以后阿尔萨斯的蒂埃里为争取市民阶级的支持,接受了市民阶级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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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1939 1127年授予圣奥梅尔的特许状可以视为佛兰德尔市民阶级的政治纲领的终极。⑭该特许状承认城市为独特的司法地区,拥有为全体居民所共有的特别法律、特别的执行吏法庭和充分的公社自治。12世纪时另一些特许状承认该伯爵领地的所有主要城市享有类似的特许权。从此以后城市的地位得到书面证书的保证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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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1941 然而必须注意不要夸大城市特许状的重要性。无论在佛兰德尔或欧洲任何其他地区,特许状并不包括全部城市法。⑮它们只限于确定城市法的主要轮廓,提出城市法的某些主要原则,解决某些特别重要的争端。在多数情况下它们是特定环境的产物,只考虑到草拟时正在争论的问题。它们不能看作是例如像近代宪法那样经过有步骤的工作和立法的讨论而产生的。市民阶级之所以在几个世纪中以特别关切的心情守护着这些特许状,藏诸保险柜加上三道锁,而且以一种近乎迷信的尊敬对待它们,那是因为特许状是他们的自由的保护神,如果出现违反的情况,特许状可以为他们的反叛辩护,而不是因为特许状包括了他们的全部法律。可以说特许状只不过是他们的法律的框架。围绕着特许状的条款存在着并且将继续不断地发展起大量的习惯法、惯例和不成文的然而必不可少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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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1943 这种情况是千真万确的,所以许多特许状本身就预见到并且预先承认城市法的发展。加尔贝告诉我们,佛兰德尔伯爵于1127年授予布鲁日的市民“ut die in diem consuetudinarias leges suas corrigerent”⑯,即随时补充其城市习惯法之权。因此在城市法中有比特许状所包含的多得多的内容。特许状只确定了城市法的片段,它有许多空白之处;它既不考虑顺序也不考虑体系。我们不可能期望如同十二表法演进成为罗马法那样在特许状中也发现以后法律演进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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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1945 然而通过考证这些特许状提供的材料,相互进行补充,我们可以粗线条地描绘出12世纪在欧洲西部不同地区发展起来的中世纪城市法的特征。因为我们仅仅想要勾画出大的轮廓,因此无需考虑各国甚至各民族之间的差异。城市法是和其他法律(例如封建制度的法律)具有同样性质的现象。城市法是一切民族所共同的一种社会和经济状况的产物。从各个国家来看自然可以指出很多细节上的差别。某些地方城市法的发展比其他某些地方快得多。但是就其实质而言,各地城市法的发展情况都是一样的,下面将仅仅谈及这些共同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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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1947 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当城市法发展到最后阶段时人的身份问题。这种身份是自由的身份。这是市民阶级必要的和普遍的属性。每个城市在这方面都享有“特许权”。农奴身份的一切痕迹在城市的墙垣之内消失。尽管财富的多寡造成人与人之间的差别甚至鲜明的对比,然而在身份方面人人都是平等的。德意志的谚语说:“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Die Stadtluft macht frei),这条真理适合于所有的地方。从前自由为贵族所垄断;普通的人只在例外的情况下才享有自由。由于城市,自由恢复了它在社会中作为公民的天赋属性的地位。从此以后只要居住在城市的土地上就可以获得自由。每个在城墙内住满一年零一天的农奴,就确定无疑地享有了自由。时效取消了他的领主对他本人和他的财产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出身如何无关紧要。无论婴儿在摇篮之中带着什么烙印,这种烙印在城市的空气中消失。自由在开始时仅为商人在事实上所享有,而现在则成为全体市民依法享有的共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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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1949 尽管这里或那里在市民之中可能还有少数的农奴,他们并不是城市公社的成员。他们是修道院或领地的世袭奴仆,这些修道院或领地在城市中保留着少量不受城市法制约的土地,在那里旧的事态还在继续着。而这种例外的情况正好证实了一般的规律。市民和自由民成为同义词。自由在中世纪是与一个城市的公民资格不可分割的属性,正如今天是与一个国家的公民资格不可分割的属性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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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1951 在城市中土地自由与人身自由同时产生。在商人聚居地中,土地实际上不可能由于那些妨碍土地的自由让与、阻止土地作为信贷工具并获得资本价值的刻板繁缛的法律,而始终固定不变并置于商业之外。因为城市内土地的性质改变了,所以土地自由益发不可避免。土地变成了建筑的地面。地面上迅速盖满了鳞次栉比的房屋,土地的价值随着房屋的增多而逐步提高。因此自然而然地出现这样的情况:久而久之房屋的主人获得了建房所占用土地的所有权,至少是持有权。到处旧的领地的土地变成了自由地产即自由租地。城市的租地就这样成为自由的租地。占用土地的人如果本身未成为土地的所有者的话,他也只有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租金的义务。他可以将土地自由地遗赠、让与、出租以及作为他借人的资金的抵押品。当一个市民用房屋作为抵押向别人借款时,他可以得到所需的流动资金;当别人用房屋作为抵押向他借款时,他可以得到与借出的款项相应的收益:用今天的话说就是贷款取息。因此与旧的封建的即领地的租地相比,城市法中的租地——在德意志称为城区或城堡法租地,在法兰西称为城堡租地——有非常明显的新颖之处。在新的经济条件之下的城市土地终于获得了适合于它的性质的新的法律。旧的土地法庭或许并未一下子消失。土地解放的结果并不是剥夺旧领主的土地。除非有人赎买,否则他们仍然保留所领有的土地。但是他们对于土地还行使着的领主权,不再造成自由租地持有者对他们的人身依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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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1953 城市法不仅取消了个人的奴隶身份和土地的奴役状态,而且取消了阻碍从事工商业的领主权利和税收。商品通行税给货物的流通增加了非常沉重的负担,为市民所深恶痛绝,早就力争摆脱之。加尔贝的日记告诉我们,这就是1127年佛兰德尔市民关心的主要问题。正因为僭越者诺曼底的威廉没有履行答应他们的放弃商品通行税的诺言,他们起来造他的反,并且召来阿尔萨斯的蒂埃里。在12世纪时各地的商品通行税都自愿地或被迫地修改了。有些地方以缴纳年金的办法赎买商品通行税;有些地方改变了征收方式。几乎无论哪种情况,商品通行税都差不多完全置于城市当局的监督权和审判权之下。这时城市的长官们负责商业的管理,代替旧的城堡主和领地官员规定度量衡标准,管理市场并且监督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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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1955 如果说商品通行税是在移交给城市政权的过程中发生变化的,其他的领主权利则是另外的情况,这些权利与城市生活的自由运转不相容,因而无可挽回地注定要消失。我想在这里谈谈农业时代留在城市外貌上的一些痕迹:付税后方可使用的公共炉灶和磨房,领主强迫居民在那里磨麦子和烤面包;各种各样的垄断权,据此领主享有在某些时间无人竞争地出售他的葡萄园的酒和他的家畜的肉的特权;住宿权,规定当领主在城里逗留时,市民有向他提供食宿的义务;征用权,据此领主可将居民的船只或马匹拨归自己使用;召兵权,规定居民有跟随领主去打仗的义务;各式各样和各种起源的惯例,因为它们从此以后再无用处,所以成为压迫人和使人恼火的,例如禁止在河流上建桥的惯例或者强迫居民提供组成旧堡戍军的骑士们的给养的惯例。所有这些到了12世纪末差不多只留下一点回忆了。领主们在试图抵抗之后终于让步。久而久之他们认识到他们显而易见的利益在于不要为了保留一点微小的收入去阻碍城市的发展,而是要排除城市发展道路上的障碍,促进城市的发展。他们终于理解到这些旧的贡赋与新的事态之间的矛盾,而且终于自己也称这些贡赋为“抢劫”和“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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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1957 如同人的身份、土地制度和税收制度一样,法律的内容本身也在发生变化。错综复杂和形式主义的司法程序,宣誓保证人⑰、神意裁判、裁判决斗,所有这些常常任凭偶然和欺诈决定案件的判决的原始作证方法,不久就该轮到它们来适应城市环境的新情况了。随着经济生活变得越来越复杂和活跃,根据习惯法采用的官样文章的旧契约逐渐地消失了。裁判决斗在商人和工匠居民中间显然不能长期保留。同时可以看到,在城市长官法庭上,证人作证很早便代替了宣誓保证人作证。古老的偿命金代之以罚款和肉刑的制度。最后,审判时限原来很长,也大大地缩短了。不仅司法程序修改了,法律内容本身同时也在演变。为着讨论婚娶、继承、动产抵押、债务、不动产抵押,特别是讨论商业法的问题,一个全新的立法机关正在城市中形成,而且城市法庭的判例越来越丰富和精确,产生了民事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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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1959 城市法不仅从民事观点来看,而且从刑事观点来看,也同样具有特色。在像城市那样四方杂聚的地方,在那种充满背井离乡的人、流浪汉和冒险者的环境中,为了维持治安,严格的法纪是不可少的。在任何文明社会中盗匪总是被吸引到商业中心,为了慑服盗匪,严格的法纪也是不可少的。情况确实如此,所以早在加洛林时代城镇看来已经享有特别的治安,最富裕的人在城镇的墙垣之内寻求避难所。⑱我们发现,正是治安这同一个词,在12世纪时用来称谓城市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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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1961 这种城市刑法是一种特别法,比农村的刑法更加严厉和残酷。它大量使用肉刑:绞刑、斩首、宫刑、肢解。它极其严格地应用同等报复法: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显然企图通过恐怖手段压制不法行为。任何人进入城市的大门,无论是贵族还是自由民即市民,一律要服从于刑法。由于刑法的作用,城市可以说经常处于戒严状态。但是刑法也是城市实现统一的强有力的工具。因为它凌驾于分割这片土地的各种审判权和领主权之上,迫使所有这些审判权和领主权服从于它的无情的法规。它比利益和居住的一致性更有助于使定居在城墙内的所有居民人人平等。市民阶级主要是全体维护治安的人。城市的治安(pax ville)同时也是城市的法律(lex ville)。象征城市的审判权和自治权的标记首先是治安的标记:举例来说,这样的标记有市场上的十字架或台阶、钟楼(Bergfried,它的钟塔竖立在尼德兰和法兰西北部城市之中)以及罗兰⑲的塑像(这在德意志北部是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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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1963 城市由于它所具有的治安而形成一个独特的司法地区。由于治安,领土权的法理压倒了人的身份的法理。市民们由于平等地服从于同一种刑法,必然迟早分享同一种民法。城市的民事习惯法普施到治安所及之处,城市在其墙垣之内形成一个法律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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