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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2065 Atrabatum… potens urbs… pl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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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2067 Divitiis, inhians lucris et foenore gaudens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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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2069 伦巴第的城市以及效法它们的托斯卡纳和普罗旺斯的城市在进行这种交易方面大大地超过阿拉斯,教会反对也是枉然。从13世纪初起,意大利的银行家已经将他们的活动伸展到阿尔卑斯山以北,他们在那里的进展如此地迅速,以致半个世纪以后由于他们的资本充足,方法比较先进,他们在各地取代了当地的放债人。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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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2071 集中在城市的流动资本的力量,不仅使城市在经济上具有重大影响,而且有助于使城市参与政治生活。当社会只有从土地的占有中衍生出权力时,就只有教士和贵族参加政府管理。封建等级制度完全建立在地产的基础上。采邑实际上只不过是一种租地,由此建立起来的封臣与宗主之间的关系,只不过是佃户与领主之间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惟一的差别在于封臣对宗主的义务是军事和政治性质的,而不是经济性质的。正如每个地方王侯需要他的封臣的协助和咨询一样,王侯们自己作为国王的封臣,也不得不对国王负有同样的义务。因此只有那些持有土地的人参加公共事务的领导。不过他们只是通过本人的作用来参加领导,用一句惯用的话来说,就是通过他们的咨询和协助。在土地资本仅仅用来维持其持有者的生活的时代,谈不上为满足宗主的需要而做出金钱上的贡献。或许封建国家最引人注目的特点就是财政的原始性。在这方面货币不起任何作用。王侯几乎只有领地的收入填充他的保险柜。他不可能通过税收增加财力。由于财政贫困,他不能任用可撤换的拿薪俸的代理人。他只有世袭的封臣而没有官员,他对封臣的权力只限于封臣的效忠誓言所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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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2073 但是一旦商业复兴使得王侯能够增加他的收入,因而硬币开始大量流进他的保险柜的时候,他就立即因势利导。12世纪时长吏的出现是政治进步的第一个征候,这将使得王侯的权力能够形成名副其实的政府,并且逐步将宗主权变成君权。这是因为长吏不折不扣地是一名官员。随着这种不以授予土地而以薪俸相酬劳的、必须每年报告管理工作情况的、可以撤换的人物的出现,一种新型的政府出现了。长吏处于封建等级制度之外。长吏的性质完全不同于旧的世袭的推事、总管或城堡主。两者之间的差别与旧的农奴租地和新的自由租地之间的差别是一样的。相同的经济原因同时改变了土地制度和人的管理方式。正如这些经济原因使农民获得解放,使领主把领地的份地变成征收年贡的土地一样,这些经济原因也使王侯们通过领薪俸的代理人夺取了他们封土的直接管理权。政治革新,像同时代的社会革新一样,以流动财富和货币流通的扩散为条件。如果看到下述事实,就不难信服上述看法的准确:佛兰德尔的商业生活和城市生活比尼德兰的其他地区出现得早,因此佛兰德尔早得多地建立了长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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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2075 王侯们与市民阶级之间建立起来的联系也产生了意义极为重大的政治后果。有些城市由于财富日益增长,影响越来越大,并且在需要时可以建立一支由成千上万装备精良的士兵所组成的军队,对于这些城市不予以重视是不可能的。封建的保守派起初仅仅藐视城市民团的胆大妄为。弗赖辛根的奥托⑨看见伦巴第的公社社员头戴钢盔身披铁甲胆敢与红胡子腓特烈的高贵的骑士相对抗时,他感到义愤填膺。但是这些乡下佬在莱尼亚诺战胜皇帝的军队所取得的光辉胜利(1176年),立即证明了他们能够干出一番什么样的事业来。在法兰西,国王们必然依赖他们的帮助。国王们以公社的保护者和公社自由的捍卫者自居,使人觉得君主的利益似乎与城市的特许权休戚相关。菲利浦·奥古斯都必定从这种圆通的政策中得到好处。在法兰西内部最终确立王权的优势并将法兰西的声威扩展到全欧洲的布维内战役(1214年),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各城市派遣的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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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2077 在同一时期英格兰城市的影响也是同样巨大的,虽然以非常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在这里,城市不是支持王权,而是站在贵族一边起来反对王权。因此城市在准备创建议会政府方面做出了贡献,议会政府久远的源流可能要迫溯到大宪章时期(12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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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2079 此外,并非仅仅英格兰的城市要求并且得到相当大程度的参政权。城市的自然倾向是成为城市共和国。毋庸置疑,如果城市有力量的话,城市是会到处成为国中之国的。然而只是在那些国家政权无力与城市的力量相抗衡的地方,城市的这种理想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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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2081 从12世纪起意大利的情况就是这样,稍晚在皇帝的权力最终衰落以后的德意志的情况也是这样。在其他各地城市未能动摇王侯们的权力,或者像英格兰和法兰西那样,王权十分强大,不可能在城市面前屈服;或者像尼德兰那样,地方主义使各城市不能将彼此的力量联合起来以赢得独立,即使赢得独立也会立即相互搏斗。因此一般来说城市仍然服从于地方政府。但是地方政府并不把城市当作普通臣民看待。地方政府有求于城市的很多,所以不能不尊重城市的利益。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大部分依靠城市,国家随着权限的扩大从而开支的增加,越来越经常地感到需要求助于市民的钱袋。我们已经看到,12世纪时国家就向城市借钱。城市借钱并非不要保证的。它们清楚地知道冒着永远得不到偿还的巨大风险,因而要求新的特许权作为同意借款的交换条件。根据封建法律,宗主只可以向他的封臣征收某些确定的捐税,而且总是限于同样的几种。因此宗主不可能专制地迫使城市缴纳人头税,而且无论怎样急需也不可能向城市索取献纳金。在这方面城市特许状给予城市以最庄严的保证。因此宗主不得不同城市协商。王侯们逐渐地养成一种习惯,将市民召来参加高级教士和贵族会议,同他们共商大事。召开这种会议的例子在12世纪时还是很少的。在13世纪时例子增多。在14世纪时这种惯例以三级会议的制度最后法定下来。在三级会议中城市位居教士和贵族之后,虽然在地位方面居第三,但在重要性方面不久即居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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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2083 虽然如上所述城市对于12世纪时在西部欧洲出现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变革具有非常深远的影响,但是乍看起来城市在知识的发展方面似乎未起任何作用。至少到13世纪末才见到从市民阶级中产生出来受着他们的精神激励的文学艺术作品。在那时以前,知识一直为教士所垄断,而且只使用拉丁语。用本国语写的文学作品只是有关贵族的事情,至少是表达贵族的思想和感情。建筑和雕刻只是在教堂的修建和装饰方面产生出一些杰作。商场和钟楼(最古老的样板追溯到13世纪初,例如毁于大战之中的伊普雷的令人赞美的商场)仍旧忠实于宗教建筑物的修筑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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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2085 然而如果仔细观察,可以很快发现城市生活确实对于丰富中世纪的精神财富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或许城市文化受着实用观点的支配,在文艺复兴以前阻碍城市文化飞跃发展。但是城市文化从一开始就表现出专门的世俗文化的特性。从12世纪中叶起,市政会关心为市民阶级的儿童建立学校,这是古典时代结束以来的第一批世俗学校。由于有了这些学校,教育不再为修道院的初学修士和将来的堂区神甫所独享。文化知识为从事商业所必不可少,所以不再为教士所垄断。市民早在贵族之前初步学会了读和写,因为对于贵族来说仅仅是知识奢侈品的东西,对于市民来说却是日常的需要。教会必然立即要求对市立学校实行监督,这引起教会和城市当局之间的大量冲突。宗教问题自然与这些争端无关。这些争端的起因仅仅在于城市希望保持对这些学校的控制,这些学校是它们建立的,它们想要保持对这些学校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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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2087 然而在文艺复兴时代以前,这些学校的教育限于初级教育。所有愿意深造的人不得不求学于教士办的学校。书记就是从这些教士办的学校里培养出来的。从12世纪末起,书记不仅起草公社生活所必需的各种法令并且负责城市的通信和会计工作。而所有这些书记都是在俗教徒,因为与王侯不同,城市从未使教士为其服务,教士根据他们享有的特权不受城市的管辖。城市的书记使用的语言自然首先是拉丁语。但是从13世纪初期起,他们越来越普遍地使用本国方言。在行政事务中首先采用本国方言的是城市,这种首创性完全符合于在中世纪文明中以城市为其杰出代表的那种世俗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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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2089 而且这种世俗精神与最强烈的宗教热忱结合起来。尽管市民阶级经常与教会当局发生冲突,主教们大量地宣判把他们逐出教会,市民阶级由于反击有时表现出相当明显的反教权倾向,然而市民阶级仍然为深切而热烈的信仰所激励。只需举出挤满在城市中的无数宗教建筑以及大量敬神团体和慈善团体就可以证明这一点。他们的虔诚带着天真、诚挚和无畏,易于越出严格的正统思想的范围。在各个时期他们都以其神秘主义的激情奔放显得与众不同。正是这一点在11世纪时使他们激昂地站在抨击西蒙式和教士结婚的宗教改革者一边;在12世纪时使贝吉纳派和贝加尔派的静修苦行主义在城市中传播;说明了在13世纪时为什么圣芳济会和多明我会的修士在城市受到热烈的欢迎。然而也正是这一点保证了宗教思想中一切新颖的、过分的和畸形的东西都在城市中获得成功。从12世纪起出现的异端邪说,无一不是在城市中有人皈依。这里只要回想一下阿尔比派在城市中传播之迅猛就足以说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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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2091 中世纪的市民阶级既是世俗的又是神秘主义的,因而他们为在将来的两个伟大思想运动中所要起的作用做好了非常充分的准备。这两个运动是:作为世俗精神产物的文艺复兴和宗教神秘主义所导致的宗教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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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2093 ① H. 范·韦弗克:《中世纪初期比利时的宗教机构如何得到葡萄酒?》〔《比利时语史和历史杂志》,第2卷(1923年),第6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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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2095 ② 永远管业权(le droit de morte-main),指领主对农奴遗产的永远管业权,即世袭农奴死后无法确定继承人,其产业归领主。——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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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2097 ③ R. 热内斯塔:《修道院作为贷款机构的作用》(巴黎,19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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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2099 ④ H. 皮雷纳:《资本主义的社会史的各时期》(《比利时皇家学院通报·文科类》,1914年,第2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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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2101 ⑤ H. 皮雷纳:《资本主义的社会史的各时期》,第2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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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2103 ⑥ M. T. 斯特德:《威廉·凯德,十二世纪的一位金融家》(《英国历史评论》,1913年,第2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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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2105 ⑦ 布列塔尼的纪尧姆:《菲利普》(《德意志历史文献·著述》,第26卷,第3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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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2107 ⑧ G. 比格武德:《中世纪比利时有关金融的司法和经济制度》(布鲁塞尔,19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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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22109 ⑨ 弗赖辛根的奥托(Otto de Freisingen),12世纪著名的历史学家。——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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