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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提拉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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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名巴尔·甘加达尔·提拉克(1856~1920),近代印度杰出的小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家,印度民族解放运动的主要奠基人。1856年7月23日,提拉克诞生在马哈拉施特拉地区一个破落的马拉塔贵族家庭,属婆罗门种姓。他是在充满爱国主义的气氛中长大的。当时,1857年反英大起义的风暴刚刚过去,起义的失败给印度人民带来了屈辱和痛苦,但是反抗殖民统治的火焰并未熄灭,爱国者英勇斗争的故事还在流传。1879年,提拉克从德干学院毕业,很快即投入了争取民族权利的斗争。他和他的朋友们先后开办了“新英文学院”、“德干教育协会”和“费格森学院”等,启发和培养印度青年的爱国主义热情。1881年,他又创办了英语《月光报》和马拉提语《猛狮周报》。前者为知识分子提供必要的资料,使他们能够正确地思考和认识当代的大事。后者面对普通群众,讨论种种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道德问题,以逐步唤起他们的觉悟。它们在推动印度人民争取民族自由的斗争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提拉克的激烈言论引起了殖民者的注意和不安。殖民者称他为“反对英国在印政府的头号阴谋家。他把这个政府的每一个弱点都捉摸透了”。在1896~1897年间的大饥荒中,提拉克一方面组织志愿队,冒着生命危险进入疫区,帮助扑灭黑死病,一方面谴责殖民当局乱抓嫌疑病人,造成众多无辜死亡的非人道行为。忘我的工作精神使他在民众中获得了很高声望。英国人则罗织罪名,将他投入监狱。在国大党内,提拉克主张通过抵制英货等手段实现印度的经济独立,并认为必须把民众吸引到斗争中来,因此常同温和派发生冲突。1895年,提拉克发起纪念马拉塔民族英雄希瓦吉的活动,并提出了“自治”的口号,第一次把印度的政治独立作为群众斗争的目标。1905年,英印总督宣布了孟加拉分省法令,以离间印度教和伊斯兰教徒。提拉克随即撰文,号召人民抵制这一阴谋。斗争终于在1911年取得胜利。1908年,当局以“敌视政府”和“煽动暴乱”为罪名,判他6年徒刑。1914年出狱后,在行动受到监视,言论受到检查的情况下,他把大部精力用于恢复国大党的内部团结,促进该党同穆斯林联盟的联合。1920年8月1日,提拉克在孟买逝世。印度人民非常敬仰这位伟大的爱国者,他们像崇拜圣贤一样,称他为“尊者提拉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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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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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名莫汉达斯·卡拉姆昌德·甘地(1869~1948),是印度民族解放运动的伟大领导者,印度人民称他为“圣雄”和“国父”。在50年的政治生涯中,他把印度教传统的非暴力思想应用于反对殖民统治,争取自由独立的民族解放斗争,为印度人民最终摆脱英帝国主义的压迫和剥削,作出了重大贡献。甘地于1869年10月2日诞生于古吉拉特的波尔班达一个正统的印度教家庭,父亲曾在几个土邦做过首相。13岁时他与同龄的商人之女嘉斯杜白结婚,此后他们相依为命,直到62年后她在英国人的监狱中死去。甘地19岁时赴英学习法律,3年后毕业,获律师资格。1893~1914年他到南非操律师业。在那里,他不仅亲眼目睹,而且多次身受白人的种族歧视之苦,于是下定决心,把解放长期处于屈辱地位的印度人民当做自己毕生的事业。1894年,甘地开始发动“坚持真理”(Satyagraha)运动,力图利用建立在真理之上的精神力量,通过非暴力的方式,扫除社会和政治上的不公正。甘地在南非进行了几次大规模的“坚持真理”实践,成功地保卫了印侨的合法权益。1914年甘地返印。1917年,他深入北比哈尔的昌帕兰农村,在备受践踏的靛蓝种植农中宣传非暴力不合作思想,终于使他们团结起来,迫使英国政府制定法令,对资本家的剥削加以限制。不久,他又领导了阿默达巴德的工人罢工,坚持斗争21天,雇主被迫同意提高工人工资。1920年,甘地成为国大党公认的领袖。在这一年的那格浦尔大会上,他的非暴力不合作政策为国大党所接受,成为它的指导路线。国大党宣布要利用一切合法的和平手段最终实现印度自治。1921年,国大党和穆斯林的哈里发运动联合起来,共同开展不合作运动。当年工人罢工约400次,参加者逾60万。同年11月英国威尔士亲王访印,遭到了印度全国的联合抵制。1922年,殖民当局以煽动叛乱罪逮捕甘地,判处他6年监禁。1924年,他因患阑尾炎提前出狱,后深入农村,穿起农民的粗布衣,操着他们的土语,从一个村庄到另一个村庄,向他们宣传“自治”,逐渐把它从中产阶级和知识分子的政治鼓动,转变成千百万农民声势浩大的群众运动。1930年3~4月,甘地发动了著名的“丹地进军”(亦称“食盐进军”),率领信徒从萨巴马提长途跋涉3个星期到丹地海岸自煮食盐,公开对抗殖民当局的食盐专卖法。这一次和平进军受到了广泛报道,大大激发了全国人民的爱国热情。甘地再次入狱,但运动并未被扑灭。英印当局不得不考虑调整对印政策。1931年1月,他们提前释放了甘地。3月,他同总督欧文举行会谈,达成甘地—欧文协定,决定:国大党中止运动,政府取消原有的镇压条例,释放政治犯。在1933年以后的几年内,甘地专注于反对不可接触制度,维护贱民利益的工作。为此他创办了《哈里真》(Harijan)周刊。1934年后,甘地在国大党内已不再担任职务,但还是照常参加它的最高层会议。事实上,党的任何决议都不能没有他的认可。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以后,他继续献身于争取印度独立的斗争。1942年,他发动要求英国“退出印度”的运动。为了讨论印巴分治问题,1944年9月甘地同真纳在孟买马拉巴尔山会谈了14次。他虽然反对分治,但终究无法消除与真纳根深蒂固的分歧,只好接受分治主张。1948年1月30日,甘地为印度教右翼分子所刺杀。甘地在27年间引导印度人民实现了民族独立。他所创立的基于真理、道义和个人精神力量的非暴力斗争理论,不仅是印度人民伟大的思想财富,而且具有深刻而广泛的世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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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尼赫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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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名贾瓦哈拉尔·尼赫鲁(1889~1964),是印度民族独立运动的重要领袖,国大党的主要领导人,印度共和国的主要缔造者和领导者之一。1889年出生在阿拉哈巴德一个婆罗门家庭中。15岁时被送到英国,进哈罗公学,后入剑桥三一学院学习化学、地质和植物学,复在伦敦内殿法学院学习2年后获律师资格回国。1912年末参加国大党年会,走上职业政治家道路。1919年,他参加了国大党有关阿姆利则惨案的调查工作,该惨案是一次殖民者对于印度人民反英斗争的血腥镇压。在1921年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中,他同甘地结成了紧密的关系,这种关系一直保持到甘地去世。1923年,尼赫鲁任国大党总书记,为期两年;后于1928年再任该职两年。在1929年的国大党拉合尔年会上,尼赫鲁第一次当选为主席。此时他已是印度青年和知识分子众望所归的领袖。甘地有意让他走上党的最高领导岗位,是想通过他的影响把广大青年吸引到国大党活动的主流中来。英印当局因他积极组织非暴力不合作运动而于1930年初将他投入监狱。10月出狱后仅9天又把他拘禁起来。他一生入狱9次,在狱中生活达9年之久。尽管在1942年以前甘地并未正式宣布尼赫鲁为自己的政治接班人,但是早在20世纪30年代中期,尼赫鲁的这种地位已很明显。这时他对于欧洲局势的发展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关心。他表示,如果战争爆发,印度仍会站在民主阵营一边,但印度对英、法的支持必须以其是一个自由的国家为前提。尼赫鲁曾于1928年同苏·钱·鲍斯(Subhas Chandra Bose)在国大党内组织激进的“独立同盟”,以实现印度的完全独立为奋斗目标。但是在1939年的国大党年会上,他却在鲍斯谋求连任国大党主席的问题上与之严重对立,拒绝加入鲍斯竞选成功后的工作委员会。1942年8月,他参与领导了甘地号召的要求英国“退出印度”的运动并遭逮捕。1945年6月尼赫鲁出狱,次年就“内阁使团计划”同穆斯林联盟举行谈判。谈判破裂后,尼赫鲁于1946年9月2日应总督魏菲尔之请组织过渡政府。他虽然成功地说服了穆斯林联盟加入政府,但政府内分歧严重,无法展开工作。1947年6月3日,尼赫鲁通过广播宣布国会接受印巴分治主张。1947年8月15日,印度独立,尼赫鲁出任第一届政府总理。他担任此职直到1964年去世。尼赫鲁主张在印度建立社会主义类型的社会,实行议会民主制和混合经济。作为非教派主义者,他致力于将印度教世俗化,反对种姓制度,主张妇女权利,呼吁整个社会关心穷人和贱民。为了将印度带入科学和技术发达的先进国家行列,他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把现代的价值观和思想方法引入了印度。独立之初,他在国际关系方面奉行反殖民主义,后转移重点,同南斯拉夫总统铁托和埃及总统纳赛尔于1961年共同发起了不结盟运动。此前,他曾同中国周恩来总理于1954年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于当年访问了中国。1964年5月27日尼赫鲁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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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 第三章 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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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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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制宪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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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世纪以后,印度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民族解放运动蓬勃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印度的民族独立斗争不断高涨,1946年2月又爆发了孟买海军起义。在这种形势下,英国工党政府被迫做出让步。艾德礼首相于海军起义爆发的第二天在英国下院宣布,决定派以印度事务大臣劳伦斯为首的内阁使团前往印度,就制宪方法、召开制宪会议和成立临时政府等事宜与印度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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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3月,内阁使团宣布同意印度成立制宪会议并发表了“内阁使团方案”。该方案规定,制宪会议由385名代表组成,其中英属印度292名,从各省立法会议成员中选出,土邦代表93名,选派办法协商解决。英属印度地区的选举根据民族—宗教划分为三个选举单位进行,即普通选举单位(主要由印度教徒组成)、穆斯林选举单位和锡克教徒选举单位。英属印度的选举结果是国大党获211席,穆斯林联盟获73席。各土邦的代表则由于王公们不接受国大党提出的民选要求而未能产生。1946年12月9日召开制宪会议,穆斯林联盟宣布抵制,参加者只有国大党和少数其他团体当选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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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宪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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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宪会议第一次会议选举拉金德拉·普拉沙德为制宪会议主席。第二次会议于1947年1月召开,通过了尼赫鲁提出的有关制宪方针的《目标决议》。尼赫鲁在该决议中提出印度将成为“主权的共和国”,并将之比作美国的《独立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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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8月29日,制宪会议任命了宪法起草委员会,B.R.安倍德卡尔为委员会主席。1948年2月21日,起草委员会向制宪会议提交了一份包括315个条款和8个附表的宪法草案。此后,这份草案又经过反复的讨论和修改,于1949年11月26日才被制宪会议正式通过。新宪法产生后,制宪会议宣布废除《1935年印度政府组织法》。新宪法中除有关公民身份、选举委员会的组织以及有关总统的条款自宪法通过之日起立即生效外,其他条款则于1950年1月26日起正式生效。这一天,印度共和国同时宣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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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宪法是世界上最长、内容最为庞杂的成文宪法。其内容包括序言、正文和附表三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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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序言宣布,印度人民“将印度建成为主权的社会主义的世俗的民主共和国”。宪法正文分22篇,包括联邦及领土、公民资格、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公民的基本义务、联邦和各邦的国家机构、联邦与各邦关系、邦际关系、联邦和各邦的官方语言、宪法的修正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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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三篇规定了公民享有的5项基本权利,即平等权、自由权、反剥削权、宗教自由权和文化教育权。平等权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宗教、种族、种姓、性别或出生地的歧视以及废除“贱民制”等条款。自由权包括言论、集会、居住、迁徙、择业、结社或建立工会以及取得、保有和处置财产的自由等条款。反剥削权规定:禁止人口买卖和强迫劳动,禁止雇佣14岁以下的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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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印度议会通过了第42次宪法修正案,在宪法中附加了“第四篇(A)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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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义务要求公民遵守宪法、尊重国旗和国歌;维护印度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保卫国家和为国家服役;促进全体人民的友爱精神,摒弃有损妇女尊严的习惯;珍视和保存文化遗产;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保护公共财产;以及发扬科学精神、人道主义和探索改革精神,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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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四篇规定了国家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应当遵循的指导原则,但这些原则并不具有司法审判性质,也就是说不通过法院实施。指导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应保障社会秩序以增进人民福利;缩小收入上的不平等;防止财富和生产资料占有的集中;保障男女同工同酬;保障法制的实施,组织乡村评议会并赋予其必要的权力与权威,使之具有自治单位的职能;保障公民的工作权、受教育权和困难状况下的公共补助权;保障工人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努力实施14岁以下儿童的义务教育;增进表列部族和表列种姓及其他贫弱阶层的教育和经济利益;国家应促使国家公务部门中,司法与行政的分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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