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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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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邦行政机构由邦长及以首席部长为首的部长会议组成。大多数邦设有一名邦长,也有的是几个邦共设一名邦长。邦长由总统任命,任期5年,但总统可随时将其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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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宪法,邦长行使本邦的行政权。邦长任命首席部长,各部部长也要由首席部长提请邦长任命。此外,邦长还任命检察官、公职人员委员会主席及其成员。邦长也是邦议会的组成部分,有权任命一名英裔印度人为邦立法院议员。在设有参议院的邦,邦长有权任命几名议员。邦长可随时召集议会,解散立法院。邦议会通过的议案必须送交邦长批准。在邦议会休会期间,邦长有权颁布法令。在司法方面,邦长还有一定的赦免和减刑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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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邦长同总统一样,并不掌有实际权力。他必须在以首席部长为首的邦部长会议的建议下行使职权。但在某些情况下,邦长又能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由于邦长是总统任命并对总统负责的,因此他可以起到联邦代理人的作用。特别是在由反对党组织政府的邦内,邦长能以各种理由将邦议会通过的议案加以拖延,甚至使议案不能通过。此外,邦长还可以利用宪法授予他的“自行决定权”起到阻挠组织政府或解散立法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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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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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部长会议的组织形式与联邦部长会议相似。其首脑称首席部长。部长会议向立法院负责,其成员必须是邦议会议员。按宪法规定,部长会议是协助邦长行使职权的机构,但实际上,首席部长的地位与联邦总理相似,是各邦实际权力的执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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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立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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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邦议会的组织形式不尽相同,有些邦由两院即立法院和参议院组成;另一些邦则只设有立法院。各邦立法院的议员人数不一,宪法规定最多500人,最少60人,由本邦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立法院任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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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邦参议院议员人数不得超过本邦立法院议员人数的1/3,但又不得少于40人。该院议员的1/3由立法院议员从院外选出;1/3由本邦市、县和其他地方政府成员组成的选举团选出;1/12由中学以上学校从事教学3年以上人员组成的选举团选出;1/12由学制在3年以上的大学生组成的选举团选出;其余人选由邦长从文学、科学、艺术、合作运动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具有专门学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士中任命。若参议院不被解散,则每两年改选其中的1/3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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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议会在宪法规定的职权内行使立法权和对行政机构的监督权。立法院单独享有财政议案的倡议权。两院之间的关系与国会两院有所不同。参议院明显处于较低地位,它的职权只具有建议性质,因为立法院对自己通过的任何议案都有最终的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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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联邦与各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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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权限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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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虽然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但联邦议会的权限很大。其立法范围几乎包揽了国家所有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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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邦职权表》列举了属于各邦立法权限的66个项目。其中较为重要的有:公共秩序、警察、监狱、地方自治政府、公共保健与卫生、教育、邦内的贸易与商业、农林渔业、水利灌溉、各邦管理的工矿企业、土地立法及土地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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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职权表》规定了联邦和各邦都有权立法的47个项目。其中包括婚姻、劳工福利、除农业土地外的财产转让、劳资纠纷、社会保险和经济计划等。但是邦议会制定的法律只有在与联邦国会的法律不相抵触的情况下才能有效。此外,联邦议会还单独拥有剩余立法权,即有权就三个职权表中未列入的事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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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邦对各邦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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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在国家结构上虽然实行的是联邦制,但是联邦政府高度集权,实质上具有单一制国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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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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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虽然规定各邦在自己的权限内享有单独的立法权,但又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联邦国会也可以为各邦立法。按照宪法,如果联邦院以出席并参加表决议员的2/3多数做出决议,国会则有权就决议中指明的各邦的立法项目立法;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邦通过决议,国会就有权为提出要求的邦立法。另外,在紧急状态中,国会有权为全国或者部分地区就各邦的任何事项进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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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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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为保证各邦政府在行使其行政权时遵照国会制定的法律,以及不妨碍或损害联邦政府行使行政权,联邦政府有权向各邦政府直接发布任何指令。在紧急状态中,联邦有权向各邦下达任何指令。对实行总统治理的邦,总统接管邦政府的一切职权,也可授权邦长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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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控制:联邦有权确定给各邦的拨款数额。由于联邦政府掌握了国家最重要的税收和财政来源,这就使联邦可以通过拨款和贷款对各邦加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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