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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7925 我之所以要在这里强调这些活动的“违法性”,因为这不但在美国历史上很不寻常,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来讲,也是它进入了一个危机的信号。那么,这样一个危机是否就一定要导致一场战争这样的“大爆发”,以无数人的生命来换取一个社会变革呢?我想,并不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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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7927 我们还是回来看当时的美国。从漫长的殖民岁月里,美国从英国的制度中承袭了许多精彩的部分,在它建国的时候,不仅很好地保留了这些遗产,而且使它更彻底更完善了。从美国北方奴隶制问题的逐步解决,你可以看到,这个国家精神主导部分是有相当强的自我反省和自我修正的功能的,而且是一个比较完善的契约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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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7929 在这种情况下,它还是可以在原来已经走出来的路上,作进一步的努力。一方面以最基本的人性原则影响南方。使它逐步改变,从一些比较温和的南方州(如弗吉尼亚)开始,促使它们以州为基础,完成废奴的立法。这并不是一个幻想,因为美国南方最终的改变,还是从这个人性基本立场的醒悟和扭转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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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7931 另一方面,就是在有新的州加盟美国的时候,争取它们为自由州,以扩大自由州的力量。这一点从“阿姆斯达”案以前,南北双方已经开始在国会较量,应该说,北方还是相当有成效的。从1821年的密苏里妥协开始,划定奴隶制不能越过北纬36度30分。此后,每一次有新的州加盟,就算它也在南方,原来也有奴隶制,北方吸取了以往教训,不再愿意轻易牺牲这样一个原则。因此,后来的每一次新州加盟,都会成为南北双方的一场角力,就象疟疾一样地周期性发作。在“阿姆斯达”案发生的时候,,当时的对峙还是相当均衡,但是后来在北方的竭力争取下,南北战争前夜,论州的数目来说,自由州已经比蓄奴州多了很多。尽管有一些自由州的面积很小,但是,国会参议员是每州两名,这是立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力量。而且,我前面已经提到,宪法修正案的建立,最后也是要以“州”为投票的计票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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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7933 即使在逃奴问题上,在北方也在寻求从法律上走通的方法。逃奴问题其实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奴隶从南方逃出来的这一段,这当然是违背当地法律的,然而,这是南方奴隶制本身造成的问题,也是必须随这个制度本身的解决,才能够解决的。而真正困扰北方的是逃奴问题的第二个部分,也就是奴隶逃到北方来之后的那一段。在这一个部分,北方的反奴隶主义者一直在寻求合法地对逃奴进行保护的方式。律师们在持续不断地尝试司法挑战。“阿姆斯达”案,只是其中比较突出的一个案子而已。同时,随着北方反奴隶制的民意基础的扩大,自由州开始有条件逐步制定法律,使北方人可以在自己的地盘上合法地帮助逃奴。当时,引起一大堆矛盾也引起了一场司法大战。联邦和各州出现了不少针锋相对的立法。例如,国会为了平衡矛盾,几次通过“联邦逃奴法”。北方各自由州则纷纷在自己的州里建立“个人自由法”与之对抗。在这些立法中规定州的官员可以不帮助南方来的奴隶主抓逃奴。北方由于逃奴引起的挑战性案件,可谓是层出不穷。这些案子有不少进入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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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7935 例如,在1842年,就是“阿姆斯达”案结束的第二年,最高法院就又判了一个著名的逃奴案,“摩根案”。你看到这里也许忍不住要问了,美国既然没有户籍制度,流动性又这么大,这逃奴可怎么抓呀?这确实是一个大问题。这也是南方对于逃奴问题特别敏感,对联邦有关逃奴的立法也逼得特别紧的原因。就是因为本来就难抓,如果北方不予配合,甚至协助逃奴的话,那就更没门了。而奴隶的流失,对南方经济是一个打击,对奴隶主则是严重的“财产损失”。所以,在当时应运而生地,出现了一些如私家侦探一样的专业“抓逃奴人”。这个案子,就是由一个叫做普利格的“抓逃奴人”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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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7937 1837年,普利格在宾夕法尼亚州,抓住了一名叫做玛格利特·摩根的女黑奴。她从南方逃到宾夕法尼亚,在那里已经住了相当长的一段日子。天晓得这个普利格是怎么找到她的。然后,普利格就按照1793年的一个联邦逃奴法,在宾夕法尼亚申请一个押送证明。这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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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7939 因为,在宪法中牵涉州与州关系的时候,只是确立这样一个原则,就是一个州必须尊重另一个州的法律。当一个州的奴隶跑到另一个州,后者不能随意就对其它州跑来的人解除劳役身份,对方要求时还必须把人交出。可是,这里有一大堆具体问题。例如,出来抓的往往都不是警察而只是平民。那么当一个平民押着另一个平民,在大街上走,这不是绑架吗?这种情况当然会引起沿途警察的干涉。所以,当逃奴案终于开始成为比较普遍的情况,抓的一方和北方自由州也为此有了不少冲突之后,就要求联邦出来定出一个抓逃奴的执行细则,这个1793年逃奴法,就是这样一个细则性的规定。比如,抓到逃奴之后,必须去当地有关部门,取得一个押送证明,供沿途警察检查,以证明是合法行为,而不是在绑架。所以,那个叫做普利格的“职业捕快”,向宾夕法尼亚的治安法官要求的,就是这么一个押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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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7941 可是,你早就知道,宾夕法尼亚州是美国反奴隶制的历史最为悠久的一个地区,远在独立战争中就立法废奴了。那里的人是最见不得什么“抓逃奴”的了。所以,当地的治安法官一口回绝了普利格的要求。普利格是靠这个吃饭的,当然不肯轻言放弃。于是,他只好不管三七二十一,在没有任何证明文件的情况下,押了玛格利特·摩根和她的孩子们,一路南去,回到了马里兰州。在这些孩子中,有一个还是玛格利特·摩根到了宾夕法尼亚以后才怀上,并且生在这个自由州的。宾夕法尼亚发现以后,尽管人已经被带走了,他们还是决心设法救回这名黑人女奴和她的孩子。于是,根据宾夕法尼亚在1826年建立的“个人自由法”,宾夕法尼亚州到马里兰州的法庭提出诉讼,告普利格“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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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7943 经过协商之后,双方同意加快司法程序,使得案子尽早进入联邦最高法院,以确认州一级对于执行联邦逃奴法的细则规定时,究竟又多大的自主权。这是在1842年,“阿姆斯达”的黑人们刚刚离开美国,他们就是在这个法庭获得自由的。但是,我已经在聊 “阿姆斯达”案时提到过,那些黑人之所以获得自由,是因为法庭确定他们本来就不是合法奴隶,然而,这一次的案子,是美国自己长久以来无法解决的逃奴问题的继续,玛格利特·摩根是一个违法逃跑的合法奴隶。这一次最高法院又将怎么判这个案子呢?当时,全国可以说都在那里“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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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7945 结果,最高法院的投票是以八比一通过裁决,判定了普利格的胜诉。宣布这个裁决的,又是我们已经在“阿姆斯达”案中已经熟悉了的斯多雷大法官。裁决是这样的:首先,判定“联邦逃奴法”并不违宪。这就是指你已经知道的宪法中三个妥协条款之一的 “逃奴条款”。同时他指出,宾夕法尼亚的“个人自由法”的内容,如果扩大到干扰逃奴的引渡程序的话,那么是违宪的。然后,斯多雷大法官判定,宪法的“逃奴条款”中已经隐含了主人对于重获逃奴的权利,因此,只要在不破坏治安的情况下,平静带回逃奴,即使没有押送证明,也是合法的。但是在最后,斯多雷大法官宣布,各州应该执行联邦法律,但是,如果他们不执行,联邦政府也无权强迫他们执行。理由是,联邦政府没有权利对州一级的官员提出“执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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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7947 在这里,所有人都应该从“阿姆斯达”案胜利的过分沉醉中醒来了。因为,显然这一次大家都清醒地看到了,历史遗留下来的那块“骨头”,依然梗在那里。后来,斯多雷大法官的儿子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他说,这个判词的实质是反奴隶制的。而在美国历史上,这个案子的判决,也还是被作为一个对反奴隶制有利的判例来看的。这又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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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7949 我们谈起过,最高法院的权力是有限度的,大法官们在“司法复审”的时候,只能以“是否违宪”作为评判标准。因此,这个结果是必然的。但是,所有的人也注意到,最高法院判词的最后一部分很不寻常,它指出,联邦政府无权强迫州一级官员执行联邦法。这样,尽管这场官司没能救出一个玛格利特·摩根,但是,从司法挑战的意义上来说,还是有收获的。因为,这等于给了北方的自由州一个借口。此后,再有逃奴的话,北方州就有了理由,拒绝给南方以应有的配合。而你也知道,在美国,尤其是北方这样一个流动环境中,如果没有这样的配合,抓逃奴的的成功律就将大大降低。很多的未来逃奴,就会从中受益,真正地逃之夭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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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7951 从这个案子的判决,我们实际上还可以看到更多的东西。你会发现,在那个时候,联邦与州的关系还远远没有理顺,双方都小心翼翼地在法律上作一些试探和探索。就象刚刚成立的联合国,它和它那些彼此之间差异那么大的各个成员国之间,究竟应该如何共处和约束,谁心里也没有个底。经常会冒出一些新问题,来考验这样一种复杂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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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7953 还有一个案子也是很有意思的,虽然这并不是一个逃奴案。但是深入去看,从南方黑奴争取自由身份这一角度来说,它和逃奴案有着异曲同工之处。1854年,也就是距离上面这个故事以及“阿姆斯达”案十几年之后,有一名叫作杰得·斯高特的黑人奴隶,在密苏里州的州法院递了一个状子,告他的主人,申诉自己应该是自由人。当时的密苏里还是一个蓄奴州,怎么会跑出这么一个案子来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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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7955 斯高特出生在弗吉尼亚庄园里的一个奴隶家庭。在他37岁的时候,他被卖给了密苏里州的一名随军医生做仆人。两年后的1834年,军队换防,他随着这名军医来到了自由州伊利诺。又过了两年,那是1836年,他和主人的一名女奴结婚,生了两个孩子。就在那一年,他们一家又随主人换防,来到了另一个自由州威斯康辛。1838年,主人又带着他们一家,搬回了密苏里这个蓄奴州。回到密苏里五年以后,1843年,他们的军医主人去世了。在此之前,主仆之间一直相安无事。伊利诺和威斯康辛这两个州,就是在我前面提到的密苏里妥协中,成为自由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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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7957 主人去世之后,他们一家被军医的妻子卖给了她的兄弟桑弗德。斯高特一家在桑弗德家又渡过了11年。看上去似乎没有什么故事了。可是就在1854年,斯高特突然向州法院递了诉状,状告桑弗德持有他们作为奴隶是非法的,他要求全家的自由身份。其理由就是,他们一家曾经在1834年到1838年间,曾经在自由州居住过。曾经是自由州的州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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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7959 这个案子是黑人奴隶告上一个蓄奴州的法庭。你根据经验推断,也许会觉得这肯定不会有什么希望。可是,经过审理,由当地居民组成的陪审团,判决黑人斯高特胜诉。这个结果他的主人桑弗德当然不肯接受。于是案子上诉到密苏里州的最高法院,结果州法院的判决被推翻了。这样,当然原告方又不干了,这样,斯高特于是就又告到了联邦法庭。这个时候,桑弗德干脆提出,这个案子根本就应该撤案,因为不管斯高特应该不应该是他的奴隶,美国黑人不是公民,根本就没有诉讼权。这似乎是棋高一着,因为这么一来,桑弗德压根儿就跳过了这个诉讼,可谓“出奇制胜”。出现如此原则性的“理论”,这个案子理所当然地就被带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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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7961 在最高法院,这个1854年的判决使得“斯高特案”成了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案子之一。著名到什么地步呢?就是如果你在今天参观美国的最高法院,那里会向每一个参观者放一段短短的录象,介绍最高法院的历史。就在这短短的十来分钟的录象里,就会向你提到这个案子。这个录象会告诉你,美国的最高法院也曾经犯过非常严重的错误,就是,在1854年的这个“斯高特案”判决,判定黑人在美国不是公民,因此不能享有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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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7963 今天,你听到这个结论,一定认为这不但荒唐,而且是超出了常识和理智。然而,深入分析的话,你会发现,这并不意味着当时的联邦最高法院是以偏见控制判断,完全失去理性,而是时代的局限使得大法官们左右为难,不得已而为之。顺便提一下,当时九位大法官投票的结果是七比二。这个判断无疑是错的。可是,为什么今天的我们,可以不假思索铁定它就是错的呢?因为在今天,我们已经非常习惯于所谓“自然法”的判断方式。也就是说,人性和人道,是衡量任何法律以及人类行为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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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7965 你一定注意到了,由于美国的独立宣言就是建立在“平等自由”的理论上的,也就是说,美国这个国家从一开始就是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的,因此,尽管它有过严重的历史遗留问题和自身的社会问题,可是,和许多其它地区相比,它在思考和解决自己问题的时候,更容易抓住问题的实质,更能够单刀直入,一下子切到问题的根子上。因为实际上这是一个简单的国家,没有什么高深的理论盘蜿在前面。换了别的地方,出现社会问题以后,会进行复杂的知识界的理论探讨,如同剥笋一般,一层层数不尽的理论外壳,可能剥了半天绕了半天,还是没有寻到是哪一层的理论,出现了什么样的偏差。在这里,就很简单,因为它只有一个简单道理。遇到问题,只需对简单的自然法进行比照,尽管解决一个社会问题永远不可能是简单的。可是,在是非判断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向上,却显然要清楚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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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7967 从“阿姆斯达案”和“摩根案”中,你可以看到,大法官们非常吃力地在尽自己的职责。因为这是一个历史变革期,原有的,一些甚至已经过时的法律仍然在起作用。可是,他们只是联邦政府的司法分支,与立法分支有着明确的界限,不能窜了位。他们不能一边执法一边又在那里立法。这是美国宪法最根本的原则,分权和制衡。也就是说猴子分果子的时候,负责分堆儿的那只猴子不能先挑。立法和执法一窜,就相当于允许负责分堆儿的那只猴子先分出了大堆儿小堆儿,然后自个儿先挑堆大的,那还谈什么公平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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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7969 然而,在这个变革期,南北双方在立法分支旗鼓相当的时候,就一时半会儿的立不出一个新法来。司法就显得超前了。可在分权的原则下,司法又不能太超前。这就是最高法院在判“阿姆斯达案”和“摩根案”时,十分明显的处境。在这两个案子里,可以看到司法分支在勉为其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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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7971 首先,这个判决大法官们并没有法律上的严重问题。因为他们的责任是“依宪法判定”,黑人的公民权问题是在此案判定14年以后的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才有清楚的规定的。但是在前两个案子里,他们已经在竭力试图按照自然法,推动出一个更人性的结果来。那么在“斯高特案”中,相对于上面的两个案子,应该说是还有回旋余地的时候,为什么反而明显地偏离自然法,以致使人感到突然地出现了一个倒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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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37973 当我们静下心来去观察,就会发现这不是意外的倒车。因为,与其它的逃奴案不同,这个案子不是简单地牵涉到一个或者一些奴隶,能否在一个案子和以后取得自由,甚至也不仅仅是牵涉一个对奴隶制的态度问题,“聪明的”桑弗德歪打正着,触动了一个当时大多数的美国人还无法直面,因而也还在回避的问题,就是如何面对一个废奴之后黑白种族大融合的美国。可是桑弗德把这个问题,“提前”推到了最高法院和所有人的鼻尖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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