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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3月31日,日本解散了日本帝国议会的众议院,贵族院制度也随之寿终正寝。1947年5月3日施行《日本国宪法》后,贵族院正式终止其存在和运行。日本贵族院曾经是构成日本帝国国会的议院之一。在现行的《日本国宪法》之下,众议院与参议院共同组成两院制的日本国会;而在已经废止的《大日本帝国宪法》下,众议院和贵族院共同组成日本的帝国议会。因此,可以说贵族院是日本政治制度历史中的一种产物,是定格在历史中的一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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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本国会议员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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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如果通过大选当选为国会议员的话,就能享有不少与平民百姓不同的权利。综合来说,国会议员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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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国会议员享有在国会开会期间不被逮捕的权利。因为国会议员是为全体日本国民服务的,所以日本法律规定,在国会开会期间,国会议员享有不被逮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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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本国会议员在国会参众两院中的各种活动,在两院之外享有不得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国会议员在国会参众两院内发表的各种演讲,进行的各项讨论和所举行的表决等,不得在院外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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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本国会议员享受丰厚的工资。每一位国会议员的年度工资不得低于本年度日本国家高级公务员的年收入。日本国会议员拿的基本上都是高级别公务员的工资。不担任任何官职的国会议员平均年收入约为2300万日元(约合23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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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本国会议员享有秘书补贴。国家承担国会议员雇佣三名秘书(含一名政策秘书)的所有费用。如果国会议员还需要雇佣更多秘书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话,多出的费用由国会议员本人或其所属党派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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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本国会议员享有住房补贴。国家向国会议员提供住房补贴或向国会议员提供廉租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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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本国会议员还享有交通、通信等补贴。日本国会议员享有免费乘坐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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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本的司法制度是怎样变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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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司法制度变迁的过程按时间可分为二战前和二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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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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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近代司法制度体系的基本架构是按照1890年的《裁判所构成法》所制定的。裁判所(即日本法院)由大审院、控诉院、地方法院构成。在裁判所下还设立了检察机关,法官和检察官均作为司法官来加以培养,由司法大臣掌握司法行政的监督权。这种司法制度体系的主要架构和德国司法制度体系的架构非常相似。执法人员的培养采用的是将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分别加以培养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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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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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日本的司法制度体系是随《日本国宪法》的颁布,逐步设计、形成和完善起来的。这时的日本司法制度体系,对原有的司法体系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开始仿效美国的司法制度体系。在赋予了日本法院更多审查权的同时,将司法权完全归属于日本各级法院,并且取消了二战前一直存在的诸如行政法院之类的特别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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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最高法院、地方高级法院、地方法院之外,还新设了家庭法院、简易法院等。二战后日本的司法行政权归属于日本各级法院,而过去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均以当事人为主体的做法也进行了改革,改革的结果是日本各级法院主要采纳了以当事人为主体的诉讼程序,同时加强了证据的搜集和举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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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法人员的培养上采用了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一并纳入统一的司法考试以及司法进修的制度体系之中,废除了二战前一直采用的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分别培养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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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为什么说战后日本司法制度改革“一波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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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日本司法制度的改革可谓一波三折,具体划分为三个不同的时间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日本国宪法》颁布到成立日本临时司法制度会为止;第二个阶段是从日本临时司法制度会的建立到昭和五十年的期间;第三个阶段是从昭和五十年起到设置日本临时司法审议会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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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阶段——建立战后日本司法新制度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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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时期是日本司法新制度的起草期,首先制定了《裁判所法》、《律师法》、《司法考试法》。随着《刑事诉讼法》等日本基本法的制定,逐渐建立了执法人员所要学习的司法学习课程。在这一时期,日本国内一开始诉讼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后来诉讼案件数量开始激增。这也从另一方面充分反映了当时日本社会糟糕的治安状况,导致日本社会动荡不安,日本国民的各项基本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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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阶段——因司法制度体系改革理念上的对立所产生的停滞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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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昭和二十年起,法官为终身职业的人数将逐年减少。这一结果直接导致了各类案件堆积如山,迟迟无法及时宣判,成了这一时期的严重社会问题。为了确保法官数量和质量,日本相关部门提出了制订培养执法人员一元化方案;建立和完善法官和检察官的任用及薪金制度的建设等议案。但是当时日本律师协会对《临时司法制度调查会意见书》中的“培养执法人员一元化”持消极的态度,不支持也不愿意合作,并且对当时在日本国内出现的追求诉讼程序加快的现象进行了猛烈的批评,最终造成司法制度体系改革仅限于部分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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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阶段——为了填补日本法律制度体系空白的改革努力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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