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5343058e+09
1705343058 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出于自身需要中断了对日本的民主化进程,开始使用扶植日本军事武装力量的另一种政策。1951年9月8日,美国、英国、法国与日本单方面签署了《旧金山对日和约》,随后日本又和美国签订了《美日安全保障条约》,即旧安保条约。这样,按照《波茨坦公告》的规定,早应撤出日本领土的美国军队却获得了长期驻扎日本的借口和权力。旧金山条约称,“日本希望美国在日本领土以及其周围地区继续驻扎其军队”;“美国出于和平和安全的考虑,仍愿意在日本和周围地区驻扎一定数量的美国军队。同时,希望日本能逐渐加大对自身领土的自卫能力”。
1705343059
1705343060 《日美安保条约》是具有军事同盟性质的文件。它的主要特点,就是出于美国对苏联的战略,和日本一起“共同保卫世界”的战略思维,具有单方性。该条约只规定了美国军队拥有在日本国内驻军的权力,而没有明确对日本防务方面应承担的各种责任。
1705343061
1705343062 1960年1月,日美两国重新签署了《美日安全共同合作和安全保障条约》(通称《新美日安保条约》)。该条约附加了有关日本的独立性条款,也提高了日本作为一个独立国家在政治与军事方面应有的地位,取消了旧条约中的“国内战乱条款”,以及日本未经美国允许不得向第三国借用军事基地等不平等条款。同时,该条约还增设了“事先协商制度”,规定驻日本的美国军队如果重新部署军事装备,或者变更作战行动造成换用其他位于日本领土内的基地,都要及时与日本政府进行磋商。《新美日安保条约》有效期为10年,待有效期满后,“缔约国的任何一方,应把它想要废除本次条约的意图及时通知另一方”。
1705343063
1705343064 20世纪70年代,面对世界政治、经济、军事的新变化,美国有意加强与日本的同盟关系,日本也在积极谋求《日美安保条约》能取得更多实质性方面的进展。1978年,日美两国出于需要又制定了《防卫合作指导方针》。其主要内容有:
1705343065
1705343066 (1)一方面,日本在自身领土范围内,应保持适当规模的军事防卫力量,并确保美国军队有效地使用其在日本领土范围内的所有军事基地和设施。另一方面,美国不仅要保持核优势,而且在军事前沿应部署快速机动部队。此外,日美双方还就军事情报交换、联合训练、联合军事演习、联合作战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组织架构。
1705343067
1705343068 (2)日本遭受外部武力进攻时,如果规模不大,日本应独自承担。当日本无法独自排除所面临的外部进攻时,美国应给予必要的帮助。
1705343069
1705343070 (3)规定了其他亚太地区如果发生对日本安全不利的事态时,两国应采取的各种应对方法。
1705343071
1705343072 日本常识 [:1705339899]
1705343073 2.日本与美国达成了怎样的军事协作协议?
1705343074
1705343075 1951年9月8日,美国、日本在位于旧金山的美国陆军第六军司令部签订了《日美安全保障条约》。该条约共有10条内容:
1705343076
1705343077 第一条,努力维护和平环境。缔约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以和平手段解决涉及两国的国际纷争,以此来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即使是出于保持领土完整和政治上的独立,也应该慎重使用武力行动,所使用的武力行动不能违背联合国宪章。缔约国应和其他爱好和平的国家一起,在联合国宪章宗旨下有效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1705343078
1705343079 第二条,积极促进两国经济方面的合作力度。缔约国通过强化两国诸多制度,促进和改善政治安定和社会福利,在发展国际关系的和平与友好方面做出更多的贡献。缔约国努力消除彼此间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差异,促进两国间的经济合作关系深度发展。
1705343080
1705343081 第三条,维持和发展日本本国的自卫能力。缔约国通过全方位的深化合作,保持有效的自助和必要的相互援助,发展和维护在两国宪法相关规定基础上的抗武力攻击的能力。
1705343082
1705343083 第四条,可以随时进行协议。缔约国就本条约的实施可以随时进行协议。如果日本的领土安全或者亚太地区的和平与安全受到某种威胁时,缔约国可以随时进行协议。
1705343084
1705343085 第五条,两国拥有联合防卫职责。缔约国宣誓在日本领土内,如果某一方受到武力攻击,依照本国宪法的规定,要采取有效行动应对共同面临的武力攻击。采取的必要措施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规定,立即报告联合国安理会。如果联合国安理会采取了某些妥当的措施之后,两国必须及时停止已采取的相关措施。
1705343086
1705343087 第六条,日本准许美国军队使用其在日本领土上的军事基地。美国军队在为了保护日本的领土安全以及维持亚太地区的和平与安全做出贡献,所以日本允许美国的海、陆、空三军使用其在日本领土上的军事基地和相关军事设施。
1705343088
1705343089 第七条,本条约与联合国宪章之间的关系。本条约不得理解成是依照联合国宪章相关规定所规定的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1705343090
1705343091 第八条批准、生效条件。本条约必须经过日本和美国两国各自宪法手续上的批准。两国在东京互换批准书后方可生效。
1705343092
1705343093 第九条,旧条约的失效。旧条约在新条约生效时失效。
1705343094
1705343095 第十条,条约的终了。
1705343096
1705343097 1960年1月19日,日本和美国在美国华盛顿特区重新签订了《日美新安保条约》(同时废除旧条约),其具体内容有如下10 条:
1705343098
1705343099 第一条,缔约国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两国用和平方法解决危及世界和平的事态以及可能涉及两国安全的任何国际争端,而且在涉及两国国际关系方面,不得采用破坏别国国家领土完整的行动,所采取的行动不得违背联合国宗旨。
1705343100
1705343101 缔约国将同爱好和平的其他国家一同维护联合国宪章,让联合国可以更有效地履行它应履行的职责——维护世界和平。
1705343102
1705343103 第二条,缔约国通过加强了解两国的各种制度,更好地了解这些制度所依据的原则,对进一步发展和平、友好的国际关系做出表率。两国积极消除彼此在经济政策方面的矛盾,转而鼓励两国之间的经济合作事宜。
1705343104
1705343105 第三条,缔约国将通过有效的自助和互助,在遵循各自宪法规定的基础上维持,并且发展两国在军事上提高抵抗武装进攻的能力。
1705343106
1705343107 第四条,缔约国将随时可以就本条约在实际执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协商,并且将在日本领土的安全或亚太地区的和平与安全受到威胁时,对任何一方的请求进行及时、有效的协商。
[ 上一页 ]  [ :1.70534305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