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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43123 日美两国在1978年和1998年分别签订了两国《防卫合作指导方针》。1978年签订的《防卫合作指导方针》的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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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43125 (1)两国为预防针对日本领土的武装入侵,应建立有效的防卫合作机制。一方面,出于自卫需求日本应保持适当的防卫力量,并确保美国军队有效地使用其在日本领土上的所有军事基地和各种军事设施;另一方面,美国军队在保持核优先的同时,保持能够及时增援日本军事力量的其他兵力。此外,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情报交换、两军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络和后方支援体制方面加强合作,加紧研究制订联合作战计划,适时举行联合军事演习和常规军事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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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43127 (2)当日本领土受到武力进攻时,范围小的由日本独自排除;当日本面临无法独自排除的困难时,由日美共同排除。具体作战分工是:日本负责自身领土及周边海域、空域的防御作战,美国负责攻势作战以及对日本进行支援作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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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43129 (3)如果亚太地区发生危及日本安全的事态时,日美两国要进行密切的合作,根据形势的变化应随时进行磋商,并事先研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日本为美国军队前来支援时提供各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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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43131 1998年签订的新《防卫合作指导方针》的主要内容有三项:即和平时期的合作、对日本遭受外部武力侵略时的合作以及日本领土及周边地区发生特别事件时的合作。新《防卫合作指导方针》对最后一项做了详细的规定,即在日本领土及周边地区发生“对日本的和平与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态时,做出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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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43133 (1)日美两国应在战争时期开展援救难民、海上搜索、撤离非战斗人员等方面采取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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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43135 (2)日本采用自卫队的基地以及民间设施,积极为美国军队运输战争物资和各种后勤服务等方面提供服务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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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43137 (3)日美两国在收集军事情报、警戒监视以及扫雷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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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43140 3.日本的无核三原则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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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43142 日本的无核三原则是指不制造、不持有、不运进核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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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43144 20世纪60年代,日美两国在进行有关“归还冲绳”问题的谈判时,如何处理美国军队部署在冲绳地区的核武器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当时的日本政府提出了对核武器“不制造、不持有、不运进”的“无核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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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43146 佐藤荣作首相在1967年12月第57届国会上首次提出了“日本无核三原则”,此后,历届日本政府内阁都对此项内容加以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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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43148 1968年1月,佐藤荣作首相在国会发表施政演说时再次提出“无核三原则”,日本众议院全体会议于1971年11月通过了“日本无核三原则”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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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43150 “日本无核三原则”是日本政府对待核武器的基本政策。应该说,日本的“无核三原则”是在日本国民日益高涨的反核情绪的背景下,基于拥有核武器反而不利于日本自身领土的安全以及要继续维持《日美安保条约》的结论之上的一种战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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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43153 4.日本的兵役制度有什么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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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43155 1947年日本颁布了《日本国宪法》(即和平宪法),宣称日本“永远放弃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使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不再保有陆、海、空军以及其他军事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所以,日本战后成立的军事力量只能冠以“自卫队”的名称,而至今未正式称作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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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43157 日本于1954年制定的《自卫队法》,对自卫队的兵役制度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目前日本实行的是志愿兵役制,或称募兵制,分为现役和预备役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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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43159 日本兵役制度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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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43161 (1)自愿原则。日本人想当兵必须出自本人意愿,适龄日本青年在自愿的基础上自由应募,任何人不得强迫其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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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43163 (2)称呼特殊。日本对军人的称呼与别国不同,所有日本军人都被称为“自卫官”,自卫官的正式身份为特别职务国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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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43165 (3)福利待遇高。自卫官的福利待遇以国家公务员为标准,并且与国家公务员相比,其待遇有适当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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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43167 (4)实行任期制。上等兵(含)以下实行任期制。陆上自卫队为2年(专业技术兵为3年),海上和航空自卫队为3年。任期届满后,根据本人志愿并经审查合格后可继续延长2年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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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43169 (5)实行退休制。日本自卫队所有军士和军官作为职业军人,实行退休制。各级退休年龄分别为:将官60岁(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延至62岁),上校56岁,中校、少校为55岁,上尉至上士是54岁,中士及以下是53岁。从事医务工作和音乐工种等专业的上校及以下级别的军人,其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6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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