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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78024 图8-2 冬夏季节牧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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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78028 2.规定游牧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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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78030 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虽然具有随意性,但游牧路线一般不轻易改变,每年都基本一样。形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与水源有无、草场优劣以及去年迁移中畜群留下来的粪便有关。草原上树木很少,生活在这里的人们一般都将牛粪、马粪等作为燃料,曾经走过的路线会遗留下干燥的牲畜粪便,这些成为牧民使用的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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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78032 3.营盘的环境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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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78039 图8-3 营盘与放牧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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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78043 营盘为牲畜过夜休息的地方,牧民一般白天在营盘周围一定范围内放牧,夜晚归宿营盘。营盘由于其功能特征,往往设在牧场的中心地带。营盘的选择与水草状况相关,两者之中人畜的饮水条件似乎更重要。饮水是放牧中的重要环节,因此牧民一天之内的放牧距离基本以饮水地点为半径,饮水地点包括河流、水泡以及水井等。畜种不同,每日的行走能力与放牧半径也不一样,羊可日行5—6公里,牛7—8公里,马10—15公里,骆驼大部分在居住点周围。冬天牲畜吃积雪代替水,放牧半径也相应缩小(图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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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78045 4.季节营地内放牧顺序和放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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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78047 草原游牧过程就整体而言,固然依四季而成季节牧场,但事实上在每一季营地驻牧期间,并非停留在一地,牧人根据草场与牲畜状况,需要多次迁移。草原上有各种移动循环,一些取决于地理环境,一些则与牧放的牲畜有关。一些部落移动得很远,一些一年只移动几十里;有的牧地包括好草与坏草,有的完全处在干瘠的草原上。营地内迁移的次数以及每次迁移的距离与气候、土壤有着复杂的关系,畜牧学一般将某一牧场在放牧季节内可以放牧利用的次数称为放牧频率,放牧频率依牧草的再生能力而定,再生能力强的放牧频率高,再生能力差的放牧频率低。放牧频率一般为牧草再生次数加一,中国北方草原地区牧草在生长季节内一般可再生2—3次,放牧频率可达3—4次;荒漠地区一般只能再生一次,放牧频率为2。[6]因此放牧频率越低的草场,牧民迁移次数越多;反之,则迁移次数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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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78049 为了使牲畜每天都能吃到新鲜的牧草,通常把营盘四周牧场均匀地分成几个地段,每天有顺序地按地段进行放牧。放牧地段的面积取决于牲畜放牧半径,而整个营盘的利用时间决定于放牧场的饲料贮藏量。当营盘四周牧场全部利用之后,就转入另一个营盘。一个营盘是否再度利用,则取决于牧草的再生能力(图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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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78056 图8-4 季节牧场内转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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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78060 一年中四季变换于冷暖之交,农耕依四季完成了播种、收获,游牧则随四季建立了牧场、营地,前者是在同一块土地上依四季时序安排不同的农事活动,后者则在四季的循环中追寻未被触动的牧草,游牧与农耕虽然属于经营方式完全不同的两类生产部门,四季的利用方式不一样,但均在四季的轮回中获得再生的机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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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78062 (二)游牧空间——各有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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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78064 逐水草而居虽然是草原民族的基本游牧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游牧区域具有绝对随意性,草原固然不属于任何人所有,各地区牧场却大体划分区域,成为固定的部族或部落放牧场所,草原民族的季节迁移、转换营地基本限于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因天灾人祸偶然越过界线到其他部落牧场内放牧的现象虽然在草原上不是新鲜事,但以一个区域为基本核心构成游牧空间却是草原上通行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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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78066 前已论及,《史记·匈奴列传》载,匈奴“逐水草迁徙,毋城郭常居耕田之业,然亦各有分地”,所谓“各有分地”即划定放牧区域,匈奴各部分区放牧之事就是一例。《史记》记载“各有分地”,依匈奴之制单于下“置左右贤王,左右谷蠡王,左右大将,左右大都尉,左右大当户,左右骨都侯”。这些匈奴首领的驻牧地点为“诸左方王将居东方,直上谷以往者,东接秽貉、朝鲜;右方王将居西方,直上郡以西,接上郡、羌、氐;而单于之庭直代、云中,各有分地,逐水草移徙”[7]。显然匈奴单于以及左右贤王等首领所管辖的范围有一定界限,而左右贤王以下诸王将也在相对固定的地方放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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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78068 不仅匈奴人“各有分地”,分区放牧是诸草原民族的通行做法,《辽史·营卫志》载:“契丹之初,草居野次,靡有定所。至涅里始置部族,各有分地。”“契丹故俗,分地而居,合族而处。”《明史纪事本末》载:卫拉特蒙古“虽逐水草,迁徙不定,然营地皆有分地,不相乱”。[8]清以前历代王朝中,草原民族实行“各有分地”的范围界线多带有习惯性,而且分地也没有严格界线,因此跨出分地游牧的现象屡见不鲜。清代以蒙古人为代表的草原民族,传统的“各有分地”出现了新的变化。自清太祖时期起,随着满洲人对蒙古人作战的节节胜利,蒙古各部或降或朝,纷纷归附清朝,至太宗崇德初年,内蒙古几乎全部归附清朝[9],或编入八旗,或安置领地于其故地,或给予新地安居下来。在安置方法上后两者均依满洲八旗之制,变成蒙古各旗,并同时划定地界、指定牧场、分配与编组户口,确定了各旗的放牧范围,采取了与以往不同的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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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78070 清以前各草原民族部落间的“分地”虽也以山地、河流、沼泽等作为界线区分彼此,但“分地”与“分地”之间的界线始终不是绝对的,进入清朝,传统的不明确的“分地”边界变得严密而明确。清人张穆所著《蒙古游牧纪》对此有详细记载,如科尔沁右翼中旗“牧地当哈古勒河、阿鲁坤都伦河合流之北岸,东至那哈太山,南至察罕莽哈,西至塔勒布拉克,北至巴音和硕,东南至巴朗济喇坡,西南至格伦哈古沁城,东北至木勒推山,西北至博罗霍吉尔山”[10]。不仅旗与旗之间规定了明确的界线,各苏木牧场间也有界线性的标志。《蒙古及蒙古人》记载,萨伊特王旗内有两个察哈尔苏木,两苏木牧场之间以塔斯山为界,东边是宗察哈尔苏木牧地,西边是巴隆察哈尔苏木牧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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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378072 草原民族的游牧生活不是无序的行为,牧民不但保持如中原农民般春种秋收,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周期性生活节律,而且也有着与农民耕地相似的一片往复游牧的草场。“各有分地”虽没有耕地那样明确的所属关系,但无论是习惯上形成的还是以制度性的形式确定下来的,每一个部落都有一片相对固定的草场,牧民四季营地的安置与逐水草的游牧生活基本均在这片草场范围之内;只在特殊情况下,如自己分地内牧草生长不好或遇到旱灾、雪灾等灾害,才临时逐水草到其他部落分地内放牧。“各有分地”是草原牧民的空间占用形式,数千年来,正由于草原上存在“各有分地”的规则,草原才保持着以和平为主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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