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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新唐书》卷三七《地理志》一凤翔府虢县下(页967)记作“运岐、陇水入京城”,据《玉海》(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影印清光绪浙江书局刻本)卷二二《地理·河渠》“唐升原渠、高泉渠”条(页437),“水”当为“木”字形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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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唐官修《大唐六典》(千叶,広池学园事业部,1973)卷一九“钩盾署”条,页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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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旧唐书》卷四四《百官志》三,页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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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敦煌写本唐《水部式》残卷,据郑炳林《敦煌地理文书汇辑校注》,页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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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旧唐书》卷四四《职官志》三(页1896)记就谷监“在王屋”,而《大唐六典》卷二三“将作监”条(页426)则记作“在盩厔”,当以《大唐六典》所记为是,《旧唐书·职官志》文字有讹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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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旧唐书》卷四四《职官志》三,页1896。《大唐六典》卷二三“将作监”条,页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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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唐李吉甫《元和郡县志》卷二凤翔府郿县“县理城”条,页44。《汉书》卷二八上《地理志》上右扶风武功县,页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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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旧唐书》卷四四《职官志》三,页1896。《大唐六典》卷二三“将作监”条,页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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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清毛凤枝《南山谷口考》(西安,陕西通志馆,1934,铅印《关中丛书》本),页3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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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新唐书》卷三七《地理志》一京兆府蓝田县,页963。宋宋敏求《长安志》卷一六蓝田县“库谷水”条,页168。清毛凤枝《南山谷口考》,页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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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清罗士琳、刘文淇等《旧唐书校勘记》(长沙,岳麓书社,1994,《二十五史三编》影印清道光岑建功原刻本)卷二六,页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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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旧唐书》卷四四《职官志》三,页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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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宋会要辑稿》(北京,中华书局,1957)《食货》四三之三,页5574。《宋史》卷二七六《张平传》,页9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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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六四唐昭宗天祐元年正月壬戌条,页8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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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敦煌写本唐《水部式》残卷,据郑炳林《敦煌地理文书汇辑校注》,页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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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二六二“谢柴书”条引《卢氏杂说》,页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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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一八唐肃宗至德元载八月癸未条,页6992;卷二一九唐肃宗至德元载十月辛巳条,页7001—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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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旧唐书》卷一三一《李皋传》,页3639。唐赵元一《奉天录》(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丛书集成》初编排印《指海》本)卷二,页17;卷三,页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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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新五代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卷四二《冯行袭传》,页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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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新唐书》卷九九《崔湜传》,页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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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金石萃编》(北京,中国书店,1985)卷七一《大唐朝议大夫光禄少卿虢县开国子□□姚府君神道之碑并序》,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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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旧唐书》卷一一《代宗本纪》,页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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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一五三“崔朴”条引《续定命录》,页1097—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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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唐赵元一《奉天录》卷二,页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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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唐柳宗元《柳宗元集》卷二六《兴州江运记》,页71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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