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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威避帝名,去“重”字止称“威”,见二百八十三卷,天福八年注。重威贪暴鄙夫,本不足道。《欧史》五十二言:“晋之事丑矣,使重威等不叛以降虏,亦未必不亡。盖天下恶之如彼,晋方任之如此,所谓临乱之君,各贤其臣。”晋主实自取之,非重威等能亡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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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李达以其弟通知福州留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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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曰:李仁达降唐,唐赐名弘义,编之属籍。及其叛唐,为唐所攻,求救于吴越,而“弘”字犯吴越讳,改名为达。其弟先名弘通,亦止名通。(卷二八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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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因避讳,一人而数名。李达先名仁达,唐赐名弘义;既叛唐,自称威武留后,更名弘达,奉表请命于晋;及为唐所攻,又更名达,奉表乞师于吴越。见二百八十五卷。达盖一反复之徒,拥兵以为利者。今《薛史》辑本八四,《晋少帝纪》有“权知威武军节度使李宏达”,即其人。盖清人亦讳“弘”,馆臣改写为“宏”,于是一人而五名矣。史之不易读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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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汉隐帝乾祐三年,徙折从阮为武胜节度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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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曰:按《五代会要》,周广顺二年三月,始改邓州威胜军为武胜军,避周太祖名也。史以后来所改军名书之耳。(卷二八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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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讳有先时者,史以后来所改之名书之,篇中屡见。然避讳亦有后时者,今人讲板本,每以讳字定时代之先后,不尽可据也。孔齐《至正直记》三,言:“经史中往往承袭故宋俗忌避讳,字画减省,如匡字贞字,敬字恒字,勗字玄字,殷字构字朗字,皆不成文。以让为逊,玄为元,慎为顺,桓为威,匡为康,弘为洪,贞为正,敬为恭,又追改前代人名,甚是纰缪。国朝翰林院及诸处提举司儒学教授官,当建言前代之失,合行下书坊,订正所刻本,重新校勘,毋致循习旧弊可也。”《至正直记·小序》,成于至正二十年庚子,去元之亡仅七年,其言如此,则元时板本之避宋讳者多矣,岂能以是为准。盖避讳之本意为敬慎,其后定为功令,又其后成为习惯,至成为习惯,则有不知其然而然者矣。辛亥革命至今三十四年,其历数已超过齐、陈、周、隋诸史,而清讳玄、弘、寜、詝等字,尚有阙末笔者,岂尽出于敬慎哉,相承以熟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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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周太祖广顺元年,郭崇威更名崇,曹威更名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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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曰:皆避帝名也。(卷二九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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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讳改名,本普通之例,然改名后不知其旧名,则不知其避何人之讳矣。《永乐大典》引《薛史·曹英传》云:“旧名犯太祖庙讳。”《册府元龟》八二五所引同,《薛史》仍周实录之文也。今殿本《薛史》一二九《周书·曹英传》,乃作“旧名犯今上御名”,馆臣盖不知英旧名威,又不悟《周书》之太祖自是郭威,乃误以为宋太祖;又以为《薛史》成于开宝,不应豫称太祖,故改为“今上”。然则英旧名匡或名胤也,岂不缪哉,其弊在不参考《通鉴胡注》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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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周世宗显德五年,唐主避周讳,更名景。下令去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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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曰:避周信祖讳也。(卷二九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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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威之高祖讳璟,南唐李璟既降周,故更名景。信乎避讳与否,足为叛服凭证,此中国史特有之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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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鉴胡注表微》是陈垣先生最后一部专著,是他最重要的代表作之一。陈垣先生称它为自己“学识的记里碑”。他在《史讳举例》成书十八年之后,在《通鉴胡注表微》中专设《避讳篇》,是对《史讳举例》的总结和延伸。书中首行顶格的是《资治通鉴》节文,首行空一格的是胡三省注文,首行低二格的是陈垣先生的表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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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讳举例 《校勘学释例》、《史讳举例》简体横排标点本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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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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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勘学释例》(以下简称《释例》)、《史讳举例》(以下简称《讳例》)两书曾于1959年和1963年由中华书局以繁体竖排本出版。最近,中华书局将两书收入“国学入门丛书”,按该丛书的统一格式,以简体横排本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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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垣先生这两部著作,分别创作于1928年(《讳例》)和1931年(《释例》)。经过七十多年的检验,已被学术界公认为各该领域的经典之作,是学习史学及传统文化的必备参考书。但是从繁体竖排本改为简体横排本,出现了一些问题。它们不仅是技术层面的问题,有些牵涉到实质,如处理不当,会影响对原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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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可分三个方面,我们采取了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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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繁体改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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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简体字与繁体字为一对二或二以上时,增加了一字多义的现象,因此也增加了产生误解的可能性。这种一对二或二以上,可大别为两类。一类是将某字简化为一个现行的字,如僕人的“僕”简化为仆倒的“仆”。典型的如将乾净的“乾”、树幹的“幹”、木名的“榦”都简化为干连、水边的“干”。另一类是将原来不同义的字简化为同一新字,如将歷史、經歷的“歷”和日曆的“曆”都简化为“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至于引起误会,仍用简体字。但在下列情况中不简化:第一,名从主人,人名不简化。如唐代著名史学家、《史通》作者刘知幾,“幾”不简化为“几”(《讳例》第22页)。第二,采用简体字会影响读者对本书的理解的,也不简化。如“嶽”与“岳”,两字在意义上原有交叉,现在都把“嶽”简化为“岳”。但《讳例》在“避讳改名例”条中有一段:“《晋书·邓嶽传》:‘本名岳,以犯康帝讳,改为嶽’”(《讳例》第21页)。如果文中两“嶽”字用简体“岳”,本段就变成“《晋书·邓岳传》:‘本名岳,以犯康帝讳,改为岳’”。令人无法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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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一对一,当问题牵涉到字形而该字简化后会影响对原书的理解时,不简化。如“責”简化为“责”,“賣”简化为“卖”,都是一对一,一般不会引起误解。但《释例》在分析因字形相近而致误时,举《元典章》沈刻本将“責田”误作“賣田”为例(第17页)。在繁体字中,“責”与“賣”字形相近,但如用简体字,“责”与“卖”就不太相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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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例》从《元典章》沈刻本中出现的一万二千余条错误中归纳出校勘学的规律。元代也有许多简化字,有些和我们今天使用的相同(或者说,今天我们采用了元代或元代以前的简化方式),有些则不同。在有关内容中,有些必须保留繁体字。如第二十三节“不谙元时简笔字而误例”,第一例是:“‘無’,元刻《元典章》多作‘无’,故沈刻辄误为‘元’。”元代“無”的简笔字“无”和今天我们的简化字相同,沈刻本经常将“无”误为“元”。在此例中,如果我们将原文的“無”字简化,前段文字就变成:“‘无’,元刻《元典章》多作‘无’,故沈刻辄误为‘元’”,令人无法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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