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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转到许的礼单中反映出的另一特点,即几种非传统的私人关系类型的出现。除屯亲以外,有90位客人是许和他妻子的朋友或同事,几乎与他们的亲戚一样多。如表4所示,许在下岬村确认了11个朋友,并把他们从屯亲这一比较模糊的叫法中区分了出来。事实上,当许和我讨论他的礼单时,他十分小心地界定朋友范畴,犹豫了好一阵子后才把两个人的位置从朋友改成屯亲,然后又改成朋友。许答复我关于这二者之间的不同的问题时说,朋友比屯亲更亲近也更可信赖。因为一个人跟朋友的联系不仅是靠义务,而且是靠相互的理解和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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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也值得指出来,许有35个住在别村或城里的朋友。其中两个是许的中学同学。那时他是学生会的主席,他们是他的好朋友。当然,许在村外的朋友多数是通过同事关系认识的——许20年村干部生涯的一个副产品。例如,上了100元钱礼的那个人,是当地镇的前党委书记,现在是县政府的主要领导。尽管他们的社会地位差距很大,两人的友情却多年不变。礼单上还显示,六名城市里的朋友出席了婚礼。由于城乡之间加剧了的不平等,以及直至80年代中期的对农民向城市迁移的法律限制,[1]与城市亲戚保持良好的关系在村民中不仅被认为必要,而且是一种荣耀。城市朋友被视为是积累的社会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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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社会中,同事构成了另一非传统的范畴。据我的观察,集体化在下岬村和在大多别的地方一样,导致体力劳动特别是农活的贬值(Yan 1992a:6)。结果,普通的村民并不把一块干活的人视为同事,而村干部则彼此以同事相视。因此,声称自己有同事一般暗示了较高的社会地位,就像许的情况。在他从礼单中确认的12个同事当中,有十名是邻村或当地镇政府的干部。其余两人则是年轻时跟他一起干活的民间乐手。然而应该指出的是:作为自改革以来农村经济多样化的一个结果,许多村民已经从事不同的非农职业,而同事的观念正开始传播开来。比如,一位受访者认为他的几个朋友是同事,因为他们都拥有小型拖拉机并从事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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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许的妻儿都从事非农工作,他们有自己的社会关系,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这些关系和正式的家庭来往无关。譬如第21和22种范畴中的24位随礼人,他们来参加婚礼只是由于他们和许的两个儿子的好关系。所以,我认为他们的礼物是个体化的礼物。在这个方面,许的情况不同于农村关系网络的传统类型。传统的关系网络一般以男性家长为中心,因为所有的家人都从事同样的劳动:在村里种田。然而许的情况在今天的下岬绝不是唯一的,在我的样本礼单中我发现了69例个体化的礼物来往。随着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工业化,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将从事非农产业,从而建立起家庭界限以外的网络。可以预计,越来越多的个体化礼物将会出现,而且农村家庭的网络将会变得多线化、多元化,就像城市家庭的情况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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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将讨论许家礼单所传达的另一特点,即:通过礼物的价值反映出来的许和每位送礼者的亲近程度。一般而言,馈赠者和收受者的关系越亲近,礼物就越是贵重(见Cohen 1976:159)。许的礼单为我们检验这一观察提供了具体的资料。我们看到,尽管礼物的价值从5元到100元不等,但多数是集中在前三类,即5、10和20元。表4底端的数字显示,96位客人赠送了4——5元的财礼,136个人上了10元的礼,总共91个人给了20元或者更多。在1988年时,10元似乎是普通的婚礼礼物,5元是小礼,而20元则算大礼了。在129个屯亲中,92人送了小礼而其余37人送了一般水平的礼物;相比起来,94位亲属中则只有四人是小礼,多数赠送了20元甚至更大的礼。据此可以这样说,屯亲的关系位于许的私人网络的外围,而亲属关系则处在里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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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谁是最慷慨的馈赠者呢?据下岬的村民说,最大方的礼物来自姐夫、内弟、连桥以及最好的朋友。对好友之重要性的认可,标志着村民对私人关系网络的认识方面的一个新发展。这些说法在许的案例中得到了很好的证明。赠送最大礼物(100元)的三位上礼人是许的两个姐夫和他最好的朋友(上面提到的那位县里的干部)。我们发现,在赠送了价值50——60元的礼物的七人里面有四人是许的朋友,两人是许的内弟,最后一位是他干姐夫。[2]在相同的亲属关系范畴中,人们由于实际的亲属距离远近不同而可能赠送不同的礼物。比如,在划入姐夫一类的15个人里,三个赠送了“上礼”(100元和40元)的是许的亲姐夫。其余12位系许的堂表姐夫,他们随大流赠送了普通礼。最后还应提及的是,父系亲属通常不随最大的礼。在许的案例中,他叔伯兄弟们送的是普通礼(10元),两位叔叔则每人送了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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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下岬村私人网络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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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馈赠者和接受者之间的亲戚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是从接受者的角度来看的。“父方亲戚”指接受者的姑姑们和她们的子女;“母方亲戚”指接受者的舅父姨母们及其子女。这些范畴以同样的意义用于表6和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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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夏家和非夏家之间私人网络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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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见表5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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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其他42份礼单的分析进一步支持了上述结论。表5总结了这些结果,并和许的个案进行了比较。浏览一下两者中的馈赠者,我们看到第1——4类关系范畴中的亲属关系,构成了许的案例中馈赠者的30%和其他42个案例中的38%;第6——8类范畴的朋友关系占许例中的68%和其他礼单中的61%。在亲属体系中,姻亲在许例中占22%,超过族亲(2%)十倍还多。当然,有人可能认为,如此鲜明的对照是由于许属于一个小父系亲属群体这一事实。但其他42个案例中的模式是相似的,姻亲(21%)数量是族亲(10%)的两倍多。在所有案例中最大的馈赠群体都是屯亲;屯亲比例在许例中相对较小可以由更多的朋友和同事卷入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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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许和调查样本中的其他个人属于只有少量族亲的小姓群体,我在表6中对最大的宗族夏家和其他群体进行了比较。因为一个人的社会网络可以通过出席婚礼仪式的客人数而得到最好的说明,所以这里比较的17份礼单全都是婚礼礼单。族亲的数量在这四份夏家的礼单上稍稍超过了姻亲(21%比19%),这并不奇怪,因为在下岬有100多户夏姓居民。就非夏姓家庭而言,姻亲与族亲的比率(19%比9%)基本与表5一致。然而真正令人奇怪的是:在夏姓家族(的礼单)中,亲属礼物馈赠者(1——4类)的数量少于朋友馈赠者(6——8类)的数量。这一事实表明,在建构私人网络方面,甚至夏姓家族也必须主要依靠通过个人努力而创建的非亲属联系。事实上,在这四户夏家的每份礼单中,族亲的数量都少于40人,这意味着至少有60%的族亲没有参加婚礼。在对夏姓与非夏姓的比较中,唯一值得注意的不同在于屯亲和族亲的比例。由于非夏姓只有很少的族亲,他们与屯亲的私人联系数量超过了与族亲的联系数量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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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而言之,考虑到各种因素,表5和表6中私人网络的整体结构尽管不完全一样,但是非常地接近。这表明,上面对许例的分析具有相当的代表性。下岬村社会网络的结构特征是:对朋友联系而非亲属关系的严重倚赖,大量屯亲的卷入以及姻亲的积极角色。显然,下岬村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社会互动是由两种规则的相互作用组织起来的;这便是通过关系网络机制表现出来的亲属关系规则和非亲属关系规则。这样一种关系视角将我的研究进而导向乡村社会中亲属关系、社区和个人网络交互作用的复杂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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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乡不平等已成为中国学者关注的一个焦点。详细的人类学分析,参见波特夫妇(Potter and Potter 1990,第15章);有关综述则参见魏昂德(Walder 1989: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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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这里,唯一的例外看起来是“连桥”范畴中的那些人,因为他们的礼物非常寒酸。但这些人实际上是许的表姐夫,因为许的妻子没有亲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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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物的流动:一个中国村庄中的互惠原则与社会网络 实践性亲属关系与私人网络:深层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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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学尤其是英国结构——功能主义人类学传统中,亲属关系一向被视为构建社会关系的结构性基础。如拉德克利夫-布朗就断言“一套亲属和婚姻制度,可以视作是一种使得人们能够在有秩序的社会生活中共同生活和彼此合作的安排”(Radcliffe-Brown 1987:3)。莫里斯·弗里德曼把这种对亲属制度的特殊兴趣发展成了关于中国社会的宗族范式(Freedman 1958,1966)。“它设想了一个关于中国社会的基本模型,其中父系继嗣优于所有的其他社会组织规则。”(J.Watson 1986:274)从60年代起,这一范式已经被应用于对中国南方强大的父系组织的所有重要研究中(参见Baker 1966,1968;Potter 1968,1970;J.Watson 1975;R.Watson 1981a,1981b)。作为弗里德曼的方法在汉学人类学中持续发挥影响力(见B.Gallin and R.Gallin 1985)的结果,父系宗族和继嗣原则已经变成A.阿卜杜拉所称的“看家概念”,因为它们“限定了这一领域中典型的和支配性的问题旨趣”(Appadurai 1986b: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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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范式的局限性,已为那些在中国南方父系世系地带以外的地区(著名的如中国台湾)做田野工作的学者认识到了。通过证明亲属关系并非唯一把人们缚到一起的操作制度,诺玛·戴尔蒙德(Diamond 1969)质疑了宗族模型在中国社会中的普遍性(还可参见Sangren 1984)。伯纳德·加林(Gallin 1960,1966)表明,母方亲属和姻亲关系对台湾村民们来说与父系纽带同等重要。伯顿·帕斯特内克对台湾两个村庄进行了比较,其中一个村子显示了强大的父系组织而另一个村子则表现出同样强大的族际合作。他指出,这两个社区之间的区别主要是由三个重要因素所决定的:最初的安居方式、财富的分配以及岀于经济或防卫目的而产生的跨宗族合作的需要(Pastemak 1972:149)。斯蒂芬·哈利尔把家庭之间的联系网作为一种社会系统,他论证道:“在犁尾村,村民们实际上和所有其他村民都有联系,而且两人(dyadic)联系结成的网络在村内要比在村外密集得多。”(Harrell 1982:132)朱迪斯·斯特洛奇对香港“新界”(一个以其强大的父系世系群而闻名的地区,见Baker 1966)一个杂姓村的个案研究揭示,不同宗族群体的村民们在致力于扩展其亲属联系方面也各异,并由于安全需要而谋求族际的合作。正如她所指出的:“在小型杂姓村中,宗族团结能够与某种更为包容的社区感成功地共存。正如冯苑村(音译)案例所展示的情形,这种社区感超越了宗族团结但是并未取代它。作为一种社区感而非刻板的模式,亲属关系以不同的形式提供了某种贯穿于中国社会所有层面的黏合力。”(Stmuch 198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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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中国东北下岬村的调查结果与这些对台湾和香港农村中弱小的父系亲属群体的研究遥相呼应。在下岬,社区的团结和家庭内部的合作是通过亲属关系纽带和非亲属关系共同来维持的。以上关于下岬居民间关系网络的分析呈现出两个重要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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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社区关系与亲属关系都有被纳入到私人网络之中的趋势,从而变成布迪厄所谓“实践的亲属关系”(practical kinship)。根据布迪厄对正式亲属关系和实践亲属关系的区分,纯粹基于宗谱关系的亲属关系只在正式情境中使用,执行使社会秩序化的功能。与此相对,还存在亲属关系的实践运用——它是情境化的、灵活的,并且代表了“功利性地利用人际关系的一种特定情况”(Bourdieu 1977:34)。在下岬村,关系网中的多数关系(诸如姻亲、朋友和同事等)是靠村民们自己建立和培养起来的,而非从其父母或先祖继承而来。而且,出于自身的实际利害,村民们愿意利用这些关系办事情。在这一意义上,关系网可以看作是实践性亲属关系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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