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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50年代末到80年代初,中国的货币一直保持稳定。订亲礼的波动主要是由于地方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的变动,而不是由于通货膨胀。然而,从1983——1984年开始,通货膨胀成为中国的一个问题;对通货膨胀的恐惧强化了当今索要高额彩礼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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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已婚妇女能掌管其私有财产多久仍然是中国研究中一个引起大量争论的问题。孔迈隆认为,只有当一个妇女和她丈夫仍然是一个大家庭中的一分子时,她才能控制其私有财产(Cohen 1976:210-11)。华若碧则认为,无论是在几代同堂的大家庭中还是在夫妻型的小家庭中,妇女们都有自己的私房钱,尽管在前一种情况下,其私人积蓄可能比在后一种情况下要多(R.Watson 19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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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这种发展与帕里什和怀特在中国南方的发现相呼应:“在许多地方,过去是嫁妆部分的物品(比如家具、新房的床上用品)现在成了新郎家的唯一责任。”(Parish and Whyte 197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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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从80年代起,为儿子的婚事盖房子变得越来越流行——对于那些有好几个儿子的家庭来说,房子是其未来的儿媳妇所要考虑的基本条件。不过,在下岬村,房子尚未被视为婚姻交换的一部分,还没有进入聘礼单,因此,笔者关于婚姻交换的讨论中还不包括房子问題。在中国其他的农村地区,房子已经成为婚姻交换的必要组成部分。参见孔迈隆(Cohen 1992);波特夫妇(Potter and Potter 1990:209);萧凤霞(Siu 1993: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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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物的流动:一个中国村庄中的互惠原则与社会网络 新娘家的婚姻投入:从间接嫁妆到直接嫁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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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妆实践的变迁很难衡量,原因有二。首先,对于盼子成婚的父母来说,付彩礼是强制性的义务,而嫁妆则有选择余地(参见Ebrey 1991)。一些家庭可能根本不提供任何嫁妆,而这种决定并不会破坏一桩婚事(尽管它会损害这个家庭的社会地位和声誉)。此外,尽管一直在变化,但总是存在一个社会普遍接受的彩礼标准,相反,每个家庭却不得不就嫁妆的丰厚程度和内容做出自己的判断。我与村民们谈起嫁妆的习俗时,他们都将标准化的彩礼作为参照点。如上所述,他们根据嫁妆和彩礼的比例来区分间接嫁妆和直接嫁妆(陪送)。与之相应,表10总结了1950年来嫁妆和彩礼的对比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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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受访者说,50年代和60年代,许多家庭将收到的一大部分彩礼扣留下来,用于儿子们的结婚开支。这个阶段的嫁妆十分少,通常只包括一对镜子、一个脸盆和两盒肥皂。一种纯彩礼体系的趋势在表10中清晰可见,从中可以看出,1950到1964年期间,新娘的父母收到的订亲钱中只有10%(或更少)被用作女儿的间接嫁妆。60年代后期,25%的彩礼作为间接嫁妆被返还,而在70年代,嫁妆扶摇直上。村民们回忆说,从60年代后期开始,娘家父母开始允许他们的女儿带走一只木柜或一张桌子、一些床上用品和衣服,但它们的总价值仍然低于收到的彩礼。到70年代末,许多家庭将收到的所有彩礼转换成物件用品,给他们待嫁的女儿作(间接)嫁妆。70年代末80年代初,这种间接嫁妆风行一时,与此同时一些富有的家庭开始在彩礼额之外置办嫁妆。1989年一个村民送出了最贵重的嫁妆,包括一台彩电、一套组合音响和一台洗衣机,总共值3000多元。我对1992——1993年的16桩婚事的调查表明,50%以上的家庭采用间接嫁妆策略,不到10%的家庭仍然扣留其收到的部分彩礼,其余40%的家庭提供时髦或豪华的陪送(即直接嫁妆)。这些变化揭示出一个从70年代单向送彩礼和间接嫁妆转向80年代后期起开始提供奢侈嫁妆的变动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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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 新娘家的婚事支出(对比新郎家的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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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婚事案例的数字表示在既定的五年期间每次婚事的平均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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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先生的情况是这一趋势的典型例子。高,1991年65岁,是一个有六个女儿和两个儿子的普通农民。由于孩子多劳力少,高家在下岬村多年来一直是穷户。70年代期间,高是有名的“卖女儿的”,因为他不用彩礼来准备女儿的嫁妆,却还索要高额的订亲礼。我亲眼见到了他两个女儿的婚事,她们的年龄都跟我差不多,并和我在同一个生产队劳动了好几年。他第三个女儿结婚那天离家时,只带走了一小包衣服和梳妆用品。尽管第四个女儿有一只小衣柜和一对镜子作嫁妆,她父亲仍然扣留了90%的订亲礼。然而,我1989和1991年重访下岬时,发现高已让他第五个和第六个女儿带走所有的现金彩礼,并努力为小儿子的婚事筹钱。我和他谈到这个变化时,他风趣地说,他想恢复自己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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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彩礼向嫁妆的转移之另一有趣的指标反映在订亲钱——新郎家给新娘家提供的现金礼物——的地方称谓上。如前所述,村民们把这种礼物称为礼钱,字面上的意思是“仪式性的钱”。礼这个字意味着“礼节”和伦理观念的仪式性表达(参见我在第3章对中国人“礼物”的讨论)。因此,“礼钱”一词表明,订亲钱是一种文化规则的反映。婚姻交换的规则之一是新娘的父母应当用收到的订亲钱为他们的女儿准备嫁妆,并且,理想地说,他们还应当掏出自己的积蓄准备额外的礼物。然而,由于在50、60年代,大多数村民将订亲钱中的一大部分扣作他用,他们便把这种礼金称为“养钱”。在这一用语中,第一个字“养”意思是“抚育一个孩子”,与第二个字结合起来,意思一目了然:订亲钱是用于支付新娘父母抚养新娘的费用。通过调整对订亲钱的称呼,贫穷的村民们——如高家——似乎在为他们不能给女儿提供足够间接嫁妆之事而辩解。然而,养钱这种用语,现在已不再为人所用,50、60年代也只是在谈话时用到,绝不会出现在礼单上——这是它缺乏文化合法性的显而易见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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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观点得到几个老年妇女的进一步证实。当我问及为什么要叫养钱而不叫礼钱时,一个人答道:“这是我哺育我女儿、把她拉扯大的钱,所以应当叫奶水钱。”另一个妇女补充道:“可惜,我们自己用不到奶水钱,只能用它来养别的孩子或者娶进一个儿媳妇。”然而,最有趣的说法是一个乡村女教师说出的;她家境较好,是两个孩子的母亲。她告诉我:“别被她们的说法给骗了,养钱根本用得不对,它不过是那些怕被人说成‘卖女儿的’父母造出来的词,为什么今天没人说养钱了?因为父母现在给得起女儿钱或者能给她买东西了。所以礼钱才是合适的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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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女儿们的要求成为豪华嫁妆增多的主要原因。表10显示出,80年代中期后,直接嫁妆与折合彩礼(干折)同时出现。如前所述,在新的折合彩礼实践中,新娘的父母无利可图,因此,无论他们拿什么给女儿作陪嫁都是直接嫁妆。现在,新娘向自己的父母讨要一份高额的嫁妆已经是很平常的事了;在许多情况下,新娘把折合彩礼的部分交给她的父母,以便他们为她购买嫁妆物品。此外,一些姑娘用自己的积蓄帮助父母为自己准备嫁妆。最近的发展是,到1993年,已经有20多个姑娘离家进城打工,希望能赚钱置备豪华嫁妆。许多父母认识到他们无论如何要为女儿置办体面的嫁妆,所以现在都鼓励女儿们外出工作,允许她们把收入的一部分存起来。这转而又加剧了高额嫁妆(直接和间接的都一样)的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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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最近无论是彩礼上还是嫁妆上的变化都表明新娘在婚姻协商乃至财物交换上地位的上升。因为在下岬的婚姻交涉中彩礼总是比嫁妆重要得多,所以下面的分析集中讨论在安排彩礼和直接资助问题上新婚夫妇与新郎家庭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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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物的流动:一个中国村庄中的互惠原则与社会网络 新娘和新郎:婚姻交换中新的能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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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反映在婚姻交换中的妇女财产时,华若碧(Rubie Watson)发现广东农村的妇女十分重视其嫁妆,因为嫁妆确立了她们作为法定妻子的地位(1991:239-41)。在中国,多数情况下,嫁妆的一大部分源于彩礼,因此妇女们也对彩礼十分重视。因为“通过与其同伴们的比较,一个女人可以靠订亲礼和婚庆宴的质量与规模来体现自己”(Ocko 1991:321)。下岬的民族志论据的确表明,新娘和她们的母亲总是试图抬高彩礼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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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0、60年代,订婚的姑娘并不直接参与购买婚事礼品的过程,但在婚期前,她们通过监督实物性礼物的置办来捍卫自己的利益。她们采用种种方法去打探新郎家是否为她们着想,比如在结婚前日派人去核査礼物,或者她们亲自去挑选物品。如果新郎家置办物品的花费太少,新娘可能会拒绝参加婚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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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照订婚像”这个地方习俗兴起后,新娘的角色变得更活跃了。从70年代早期起,订了婚的姑娘开始参与购买订亲礼物的过程。新娘和新郎到附近的城市(或者是县城或者是省会哈尔滨市)购买礼单上写好的衣服和其他私人用品;他们还到照相馆里去照订婚相,更重要的是,许多订婚男女还到旅馆里去过一两夜。村办(70年代是生产队)发给他们一份官方的介绍信,准许他们以夫妇的身份在旅馆里开一个单间。旅行过后,年轻情侣之间的互访仍一如既往。在探访期间,他们都能从对方的家中得到一些小礼物(一年至少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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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习俗对新郎家的影响是双重的。首先,它制造了一个新郎家巩固婚约的机会,因为订婚了的年轻人在旅馆的房间里共度夜晚,暗示着发生了性关系。在公众眼中,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已经确立:正如村民们所说,“生米已经煮成熟饭”。其次,共同生活几天使年轻人产生了夫妻结发的感情,自然促使他们为婚礼后的未来生活做打算。据信,这种有点浪漫的经历会激发他们之间的相互眷恋和情感联系。一个村民回忆说:“旅行(照订婚相的旅行)之后,我儿子的心就被(新娘)偷走了。我们怪他们在旅行中花了太多钱时,他总是为那姑娘辩解。让他们那么早住在一起,不是件好事。”显然,订婚后青年男女的情感联系可能会发展成夫妇间强烈的共同体感,这一般又会导致与新郎家庭利益的对抗,尤其是与新郎母亲利益的对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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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照订婚相这一习俗的兴起,当新娘们参与到婚姻交换的讨价还价过程中时,她们逐渐开始把未来的家庭生活纳入考虑。在1975年的一桩婚事中——当时我也在送亲队伍里,新娘在婚礼开始时大闹了一番。她向所有的客人和围观者抱怨,她被她的公婆给骗了,因为他们买给她的床上用品和家具比礼单上写的要少。当我问她,在收受物品上为什么如此计较时,她答道:“你不懂,那是我最好的机会,结婚之后,没有人会允许一个儿媳妇用家里的钱买任何东西。”前面曾提及,床上用品和家具属于直接资助的款项(新郎家内部转移的财产),共属于新娘和她丈夫。所以新娘实际上是为新的小家庭而不仅仅是她个人而抗争,因此她的举动不会影响和她丈夫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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