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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照订婚像”这个地方习俗兴起后,新娘的角色变得更活跃了。从70年代早期起,订了婚的姑娘开始参与购买订亲礼物的过程。新娘和新郎到附近的城市(或者是县城或者是省会哈尔滨市)购买礼单上写好的衣服和其他私人用品;他们还到照相馆里去照订婚相,更重要的是,许多订婚男女还到旅馆里去过一两夜。村办(70年代是生产队)发给他们一份官方的介绍信,准许他们以夫妇的身份在旅馆里开一个单间。旅行过后,年轻情侣之间的互访仍一如既往。在探访期间,他们都能从对方的家中得到一些小礼物(一年至少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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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习俗对新郎家的影响是双重的。首先,它制造了一个新郎家巩固婚约的机会,因为订婚了的年轻人在旅馆的房间里共度夜晚,暗示着发生了性关系。在公众眼中,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已经确立:正如村民们所说,“生米已经煮成熟饭”。其次,共同生活几天使年轻人产生了夫妻结发的感情,自然促使他们为婚礼后的未来生活做打算。据信,这种有点浪漫的经历会激发他们之间的相互眷恋和情感联系。一个村民回忆说:“旅行(照订婚相的旅行)之后,我儿子的心就被(新娘)偷走了。我们怪他们在旅行中花了太多钱时,他总是为那姑娘辩解。让他们那么早住在一起,不是件好事。”显然,订婚后青年男女的情感联系可能会发展成夫妇间强烈的共同体感,这一般又会导致与新郎家庭利益的对抗,尤其是与新郎母亲利益的对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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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照订婚相这一习俗的兴起,当新娘们参与到婚姻交换的讨价还价过程中时,她们逐渐开始把未来的家庭生活纳入考虑。在1975年的一桩婚事中——当时我也在送亲队伍里,新娘在婚礼开始时大闹了一番。她向所有的客人和围观者抱怨,她被她的公婆给骗了,因为他们买给她的床上用品和家具比礼单上写的要少。当我问她,在收受物品上为什么如此计较时,她答道:“你不懂,那是我最好的机会,结婚之后,没有人会允许一个儿媳妇用家里的钱买任何东西。”前面曾提及,床上用品和家具属于直接资助的款项(新郎家内部转移的财产),共属于新娘和她丈夫。所以新娘实际上是为新的小家庭而不仅仅是她个人而抗争,因此她的举动不会影响和她丈夫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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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80年代后期,干折这种新的款项出现后,新娘和新郎掌握了绝大部分婚姻开支。1991年6月我目睹的一个例子中,在订婚桌上最有力的发话人就是未来的新娘。尽管新郎家原先只拿得出4000元钱,她却坚持索要价值5500元的干折礼物。结果,双方最后达成的协议是5000元,外加500元作为她在婚礼上点烟倒酒的仪式服务报偿。当她从订婚仪式上回来时,口袋里已经有了3000块钱,并将会在婚礼前拿到其余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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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有趣的是,新娘从婚姻操办中得到的钱越多,她在自己的私人用品上的花销就越少。我被告知,自从干折制度出现后,妇女们在索要高额彩礼上更大胆了,但她们买的衣服却更少。这与70年代形成鲜明的对比,那时不仅仅是物品的数量,甚至衣服料子的质量也要特别写明(参见表9)。当我问一个新婚的女人,为什么她不买齐婚约上写好的所有物品时,她说:“时装变得太快,我可不想浪费钱买太多转眼就过时的东西。而且,钱能生钱,我干吗要傻乎乎地浪费它?”她提到的第二条理由是纯经济的,而非从审美出发的。在这个例子中,她从她的订亲礼中省下2200元钱,并以较高的利息借给了别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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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订了婚的女青年拥有好几千块钱现金已经不足为奇了。据受访者说,一大半的下岬村家庭都得借钱办儿子的婚事,而且,富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些家庭中又有一多半要从订了婚的姑娘那里借钱。显然,在下岬村,订婚了的女青年在彩礼的置办和安排上扮演着一个积极的角色。不过,这仅仅是事情的一部分,女人追求高额聘礼的深层动机在于想把她未来的家庭建设得更美满。而这又不仅仅涉及她本人,还关乎新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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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婚姻交换中新郎的角色的兴趣,最初是被1989年一个引人注目的例子所激发的。那时,一个年轻人鼓励他想娶的那个姑娘向他自己家里索要一大笔彩礼。据一些受访者说,那个年轻人告诉那位姑娘:“尽管强硬些,要4000块钱干折,不还价。否则,你不会从我妈口袋里搞到钱。”同时,他又坚称非那个姑娘莫娶。可以预料,那个姑娘得到了她想得到的一切。婚礼后的几个月,这对夫妇离开了新郎父母家,建立了自己的家。一些村民议论纷纷,说他早在订婚前就已蓄谋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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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们告诉我,这个例子不像乍看起来的那么突出,因为近年来许多年轻人都是同样行事,只不过没有公开宣讲他们的意图。我的一个老朋友抱怨说,1989年他辛辛苦苦地为长子操办婚事,包括送给新娘3000元钱的干折礼。但仅在结婚三个月后,他儿子就要求单过,用干折礼作本钱和新娘一起去哈尔滨市做生意。这些例子中反映出来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年轻的村民们可能早在订婚期间就已开始谋划他们自己的小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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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因素相比,我发现,分家的新形式是促使年轻的村民们(无论男女)产生索要高额彩礼强烈愿望的一个重要原因。分家的主要特征就是,当所有的儿子都结了婚,家父把家产平均分配给儿子们,然后要么与一个儿子,要么与妻子单独生活。理想地说,分家的时间拖得越晚越好,通常是到父亲死时或他从家长的位置上退下来时。像中国农村的许多其他地区一样,分家的传统形式在下岬村好几代人中实践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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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60年代后期以来,一种新的分家方式出现了,在这种方式中,第一个结婚的儿子(通常是老大)在结婚后不久就与妻子建立了自己独立的家庭,把父母和没结婚的兄弟姐妹们留在原来的家中。第二个结婚的儿子如是效法,这个过程一直延续到所有的儿子都结了婚。下岬村民把第二种分家方式与第一种区别开来,将它称作“单过”,而不是“分家”。家庭财产仍然原封不动地留在父母家,因为还有没结婚的兄弟姐妹们仍需要家里的资助。通常一对想单过的年轻夫妇只能得到他们的口粮、柴草和他们个人的财产。对这种形式的分家,另一个地方性的术语是“净身出户”,意思是不携家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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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过这种分家形式在70年代时受到年轻人的欢迎,80年代已成为主要形式。1983年大包干改革后,分家的时间急剧前移。据受访者说,下岬近三分之一的新婚夫妇在孩子出生前就建立了他们自己的家,40%以上在第一个孩子出生后不久单过。据说最早的例子是举行婚礼后第七天就单过了。几代同堂的大家庭只在穷户中才有,因为他们没钱为他们结了婚的儿子盖新房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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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过”在两方面对婚姻交换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它鼓励了女方(新娘的父母,最近还包括新娘本人)在婚事交涉中索要一份丰厚的彩礼,因为彩礼是年轻夫妇置办他们自己的家当的主要来源。所有的实物件礼物,从床上用品到大件物品,都属于新婚的夫妇单元。自然,新娘想尽可能地抬高这些资助,而这种企图当然要由其未来的丈夫支持。此外,由于在单过形式下儿子们从家产中所得甚少,新郎们鼓励他们的新娘在商议彩礼时索要他们的家产份额。上面提到的那个年轻人唆使他女朋友搜刮他妈妈钱的情况即是典型的例子。在1990年另一个令人瞩目的例子中,新娘想要新郎家的谷物加工厂作为彩礼。这个例子中的新郎有一个没结婚的弟弟,最后,工厂被一分为二,一个儿子得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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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早期的婚姻模式中,一个家庭给另一个家庭彩礼是为了资助新娘,而新娘的(间接)嫁妆最终又资助了她丈夫和她自己的小家庭。然而,直到家庭发展周期的终结,也就是分家之时,这个小家庭不会得到独立的地位。的确,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妇女们能在婚前婚后控制其嫁妆。妇女们的“私房钱”受到了学者们广泛的关注(参见C.Chen 1985;Cohen 1976;Ebrey 1991;McCreery 1976;Ocko 1991;R.Watson 1981a,1984)。不过,因为订亲礼(以彩礼的形式)是通过新娘的父母给新娘的,所以实际上是新娘的父母决定收到的彩礼中有多大部分要用作新娘的间接嫁妆。相反,在下岬,从90年代起,婚事的礼物由新郎家直接以干折的形式送给新娘。新娘,在新郎的配合下,从婚事协商的最初就全权支配着订亲礼,并且,在婚后不久进行“单过”形式的分家时,用它们来建立自己独立的小家庭。这两种模式的基本不同在于,在前一种模式中,无论对于老一辈还是年轻一代,夫妻关系都不是目的,新娘和新郎的独立性被父母的权力和家庭的利益遮蔽了;而在后者中,夫妻的独立性已成为年轻人索要高昂彩礼和嫁妆的动力,新娘和新郎(潜藏在后)在婚姻交换中已成为积极的行动者。因此,家庭内部的权力平衡被重新界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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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性和夫妻关系(individuality and conjugality)的上升,自然地显示出了父权制的衰落。这是中国社会中的一个结构性变迁。费孝通曾指出:“我们的家既是个绵续性的事业社群,它的主轴是在父子之间,在婆媳之间,是纵的,不是横的。夫妇成了配轴。”(Fei 1947:42)而在一个“单过”型的家庭中,夫妻关系就必然构成了主轴。个体性和夫妻关系在下岬的发展已在其他地方有过讨论(Yan 1992c);这里,我想强调的是,年轻村民渴求夫妻独立,可能是高昂的彩礼持续升温的最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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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新郎们尽管与新娘一样有着夫妻独立的渴求,却不敢牵头在婚姻交换上讨价还价,也不敢率先提出从父母家中分出去单过。如前所示,为争取高额彩礼和直接资助,通常是代表这对新人的新娘扮演着“自私”、强悍的抗争者形象。这种策略性的举措仍是源于家庭组织中纵向轴线的残余影响。它仍支撑着父母对儿子们的权力和威严。事实上,这也是中国人代代相传的一种古老策略的延续——即,在一个大家庭中,男人从幕后鼓动妻子为了夫妻共同的利益而斗争(参见Cohen 1976;Freedman 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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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把新娘在彩礼和间接资助上的主动权视为妇女财产权方面的一个革命性变化,就是误入歧途了。相反,下岬村的情况表明,追求夫妻独立成为婚姻交换中的主题之后,妇女们对私人财物的需求反而下降了。对此,典型的例证就是,在“干折”出现后,新娘们不再为她们自己购买、积攒私人物品,相反,为了扩大夫妻共同的财富,她们把钱省下来,并投入到生意中去。可以认为,新娘们自己在婚姻交易中从来没有真正为她们自己的私人利益时抗争过:当她们不能控制自己婚姻开支的主要部分时,她们不得不索要更多的嫁妆和仪式性服务的付费,以期为将来的夫妻单元买更多的东西——因此,70年代这两个款项出现增长;80年代后期以后,当新娘能直接收到折合彩礼时,这样一种策略就不必要了。不管新娘要什么——70年代的私人嫁妆还是90年代的干折礼——她们,在其丈夫的支持下,是为其夫妇共同体这样做的。这可能有助于解释为什么新郎的父母对干折礼的出现很少持反对态度,因为所有的财物最后都直接或间接地流入新婚夫妇的家里——而在他们的眼中,那是儿子的家。村民们用一句流传甚广的民谚来形容这种心态:“肥水不流外人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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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众所周知,中国家庭中的婆媳矛盾与母亲竭力拉近母子关系有关。对这一心理和社会情结最精细的诠释是M.沃尔夫的“母亲中心家庭”(uterine family)理论。参见沃尔夫(Wolf 1972),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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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传统中国的许多地区,妇女们通过贷款给其他村民或投资地方生意来挣钱的情形并不少见(参见Cohen 1976:179-90;R.Watson 19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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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孔迈隆将此称为“系列分家” (serial division)。他在中国南方、北方和西部三个村庄里都发现过这一现象(Cohen 1992:371)。黄树民在对中国东南一个村庄的调查中也曾提出类似的两种分家形式。参见黄树民(Shu-min Huang 1989:15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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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波特夫妇(S.Potter and J.Potter 1990)在广东农村发现相似的趋势,他们根本没有看到联合家庭,主干家庭也存在得很短暂。村民认为“早分家才好,经济越来越繁荣,尽早独立门户也有可能了”。在村里,“大家庭意味着家里太穷,父母没钱为每个结了婚的儿子盖房子。这会损害而不是增强这家人的地位”(19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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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物的流动:一个中国村庄中的互惠原则与社会网络 婚姻交换的性质:偿付、资助和家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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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娘和新郎个人在婚事协商和开支中的积极参与为我们提出了两个问题:在今天的下岬村,婚姻交换的意义是什么?下岬的个案与以往对中国彩礼和嫁妆的诠释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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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社会中,很难见到单纯嫁妆的实践,因此,关于彩礼的理论与我们这里的讨论最为相关。科莫罗夫指出,除一些特例,人类学中关于彩礼的理论集中于探讨婚姻赠礼(一方面)与社会群体的结构布局、身份的法律创设和权利的让渡以及姻亲协商(另一方面)之间的功能性关系(Comaroff 1980:15)。一般认为彩礼代表着群体——比如宗族或家庭——间的财产转移。在礼物交换的过程中,对妇女们的支配权被转让,群体之间的姻亲关系建立了起来(Fortes 1962;Goody 1973;Schlegel and Eloul 1988;Spiro 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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