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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今天“合八字”习俗虽然存在,但它不再是白族传统的父母包办婚姻条件下必经的程序,而仅为成婚能否顺利进行的辅助条件,这一习俗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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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传统择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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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民族、地区的嫁娶习俗,选择什么季节、吉日婚嫁,反映了该民族的社会心理。[8]在大理白族地区,结婚日期的选择是比较讲究的,民家认为结婚这一天选好了,以后会事事顺利、家庭美满、人丁兴旺。男女双方选择的吉日多在农历十月至第二年春节前后这段时间,一方面是因为时处农闲,大家有时间参加婚礼;另外从经济方面考虑,这段时间正好是秋收之后不久,家中经济条件比较宽裕,有能力操办婚事。同时,民家一般选双月双日,且嫁娶月份一定不能犯男女双方的属相忌讳,一般忌讳7—8月。通过调查对比选择良辰吉日的依据,改革开放前主要就是看双月双日和看八字。而改革开放后随着白族的非农化比重增加,空闲时间不一致,因此选择“有空闲、方便和节庆”的比重增加,但看双月双日和看八字的习俗仍然是主要的。因为结婚选日子求吉利、喜庆的心理是主要的,人们都想找一个有意义或喜庆热闹的日子举行婚礼,所以“看八字”这种传统“佳期”、“吉日”的选择办法仍然是满足人们这种心理需求的重要依据,因而看八字的比重,到2000年后结婚人群中仍占40%(见附录表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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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族择期依据有所变迁但变迁不大,究其原因,同结婚选日子的决定权有很大关系。如附录表3.9所示,在择期问题上父母一直都有较大的决定权。因为在婚事的操办上,大多数白族家庭是父母承担较多费用甚至全部费用。结婚当事人因年轻,收入和积蓄都不多,往往需要父母支持,以减轻结婚开支对婚后生活的压力,这从表3.10和表3.18的对比中也可看出,结婚开支对婚后生活没有影响的人,大部分是父母资助、家庭条件较宽裕。如改革开放前50年代结婚当事人的年收入不到100元,而仅办婚事的开支就约有500元。这一点在“你结婚选日子主要是由谁做决定”的选项中,也可得到进一步的认证。虽然《婚姻法》已经于1950年颁布实行,但在20世纪50年代的大理白族地区,传统习惯不可能一下子就改变,50年代婚姻仍然不自由,基本是父母做主,父母请算命先生决定吉日的占54%的绝对优势。从60年代开始父母与子女协商、自己决定的比重逐渐加大,约占总数的71%,而父母请算命先生决定的比重下降为约28%。70年代父母决定和父母请算命先生决定的接近52%,父母与子女协商的比重约为17.95%,子女自己决定的接近30%。改革开放后80年代由父母决定和父母请算命先生决定的比重仍占53%,父母与子女协商的比重上升为37.5%,子女自己决定的下降为9.09%,但父母与子女协商和子女自己决定的比重之和,与70年代基本持平。而到90年代,父母决定和父母请算命先生决定的比重首次降到约37%,子女自己决定和父母与子女协商的比例也达到历史新高的64.28%。2000年后父母决定和父母请算命先生决定的比重约为45%,子女自己决定和父母与子女协商的比例也达到55%。这说明在“请期”上,婚姻当事人自主的话语权随着社会进步也在增长,同时尊重父母的建议仍然是重要的因素。对“黄道吉日”习俗的遵从,很大程度上是从自身利益来考虑的。由此不难看出,传统婚俗通过家长在各种细节问题上的影响仍在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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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传统道德观趋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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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族青年恋爱仍秉持不在长辈面前、公共场所过于亲热的习俗,同时婚姻忠诚度、贞洁观有所松动,对孝的看法也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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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道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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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族从原来普遍容许婚前和婚外性关系,到逐渐只容许婚前性关系,近代发展到仅较偏僻山区还保留一定程度的性自由(如剑川西山、大理西罗坪山一带的“采百花”风俗[9]),以及特定节庆容许婚前和婚外性关系(如“绕三灵”)。它既反映了道德的民族性特点,也表明性道德作为白族生活方式中用以处理两性关系的基本观念和准则,是白族“物质资料生产发展的水平和人口生产的实际需要。同时随着科学和文明的提高,而提出相对一致的性道德准则”。[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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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婚姻法》在白族地区的广泛宣传、贯彻,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思想深入民心,特定节庆的性自由也逐渐不再被白族民间所推崇。崇尚贞洁、相互尊重和忠诚,成为民众普遍认同的婚姻价值观。如凤羽男方选女,首先要求贞操。多数人都反对在恋爱中的越轨行为,要求严格区分恋爱与结婚的差别,认为恋爱的朋友绝不等于夫妻。“在凤羽,对不守贞的姑娘,称为‘半边姑娘’、‘残次品’不是原装货,只能削价处理。对那些一时感情冲动,失于检点,以致被始乱终弃的人,为人所不齿。”[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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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西方文化的浸染和社会控制的放开,社会包容度不断扩大,婚前性关系也逐渐被当作个人的隐私,社会舆论压力减弱。恋爱期间保持亲密的性关系已经不再是个别情况,贞洁观念开始逐渐淡化。在调查中认为“两性结合是结婚的确认形式”的观点出现在改革开放以来结婚的人群中,虽然不到总数的12%,但说明“性自由”观念也对白族地区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见附录表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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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仅具有生命延续、性满足的合法性,同时也意味着夫妻双方相互的责任和义务,是对伴侣的道德承诺与规制。白族传统以贞洁为荣、以忠诚为美的婚姻道德观仍是白族社会的主流,也有部分人受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思想影响,将爱情神话,片面强调个人的喜好和情感的满足,忽视对婚姻的责任与子女教育、抚养的义务;似乎只要给予家人经济上的资助就是尽责,忽略了对婚姻、家庭、子女的情感投入和经营。有的人以“婚外恋”、“一夜情”来体现自身魅力并以此为荣,暴露了婚姻价值观的模糊与荣辱观的颠倒。如果这种风气像病毒一样蔓延,就会败坏党风、民风,任其发展就会腐蚀人的心智,造成民族道德沦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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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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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社会中,婚姻和家庭的伦理道德是在以孝道为主的家庭伦理观念下发展而来的,婚姻的缔结对子孙不绝、香火永旺的需要高于个人的情感需要。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文化鼓励、支持、赞许和期望有情人结成眷属,为两性和谐的婚姻质量提高奠定了社会基础。虽然白族婚姻构成的家庭仍旧履行着生养后代的人类延续之任务,蕴含多子多福的传统仪式仍然进行,但传宗接代已经不再是缔结婚姻的唯一目的。因此,对孝的理解也不再局限于传宗接代。传统的孝道意识随着现代社会的婚姻、家庭结构、功能变迁逐渐改变。从结婚当事人对象选择和择期的决定问题上,“合八字”的影响度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尊重和听从父母意愿、感恩父母的表现。尽管自由恋爱是主流,但父母考察的意见仍然重要。父母考察儿媳妇主要看操持家务的能力,如做饭时男方父母就会看似随意地请女子帮助舂花椒。如果花椒舂撒了,就认为这个人泼泼洒洒搞不成;如果舂得慢,就认为女子做事不麻利、手脚不灵活。要有节奏而不泼洒的女子才是能干的人。考察姑爷主要看男子的体能,主要看劈柴劈得好不好。随着炊具的电器化程度提高,考察的形式也逐渐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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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中,结婚当事人都表示让老人过得开心就是孝。在婚俗活动中,即便有的年轻人不理解仪式的内涵与象征,不喜欢仪式的安排,但出于尊重老人或祈求喜庆和幸福的愿望,也被动地听从、服从传统白族婚俗的礼仪和安排。在这个过程中潜移默化地表达、建构传统的感恩思想和孝文化,促使当事人不断反省自己的孝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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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族婚俗中依然保留着跪拜礼。跪拜礼通过跪拜者与受拜者体位的高低,将“礼”的要义——自卑而敬人、敬天的“敬”之心具体、形象地呈现出来。跪拜者必须放下自己的骄傲,才能真正体会敬重的精神状态。通过一次次的祭拜祖先仪式,这种量的不断积累、变化,使孝道内化生成。而在受访的结婚当事人中,一半以上的结婚当事人都对传统婚仪的程序表示习惯,但也感觉太累。2000年后结婚的当事人,认为仪式过于烦琐的增至15%,不习惯、感到难以忍受者达8%。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传统的祭拜仪式对当事人产生孝敬的教化影响逐渐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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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新价值观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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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制度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人民幸福为目标,建构社会主义新的价值理念。与人民幸福密切相连的新的婚姻价值观也逐渐确立,在此过程中,新旧观念的博弈相伴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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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自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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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是人们对自身、对外界的环境以及自己与外界关系认识的统称。意识使人们的活动得以持续,并使自己的行为朝向这一目标。同时不断将活动中反馈的信息与活动目标比较,以保持或调整自己的行为,从而达到预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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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当事人对婚姻的自主意识,以及家人是否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主要看配偶选择的方式是自由恋爱还是父母包办。自由恋爱是指在没有他人的支配和控制下,婚姻当事人依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配偶;而父母包办则是当事人对于配偶的选择出让选择权,听从父母的安排。新中国成立以后,父母包办婚姻的惯性仍然存在,之后逐渐降低。20世纪50年代“父母包办”为26.67%,60年代为18.18%,到2000年以后仅为1.47%。相反的是“自己做主”的比重明显上升,由50年代的32%逐渐上升,到2000年约64.34%。父母与子女协商的比例逐渐增加,这表明绝大部分父母已经开始理性地正视并接受子女自由择偶这个现实,并将自己的人生经验与子女分享,因此,他们的态度也变为有限度的干预。而越来越多的子女能够自己做主,自我意识明显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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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20世纪50年代父母包办仍然存在,但情况已在变迁。有的用对歌作为相互认识和感情交流的方式。用调子对歌来代替媒妁之言。[12]由父母单方决定逐渐改变为父母与子女共同协商,在调查者中约42%是父母与子女协商决定,同时自己做主者也有32%。此后父母包办的比重逐渐下降,而父母与子女协商的比例逐渐增加,自己做主的结婚人群达近一半以上。说明婚姻自主权由父母向当事人的代际转移明显,结婚当事人的自主意识明显(见附录表3.5)。同时寡妇再嫁、老人再婚等习俗也逐渐被白族人民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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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偶方式多样化。考察婚姻当事人双方是自己认识还是别人介绍,这主要是考察婚姻当事人双方的主要活动范围和场所变迁,同时考察婚姻当事人自主恋爱的意识和能力。毕竟自己认识恋爱受他人主观意愿影响的程度弱,当事人可以完全依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表达和追求配偶的方式。经别人介绍的婚姻当事人,其自主选择性、活动范围都相对弱于自己认识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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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人际关系具有从血缘、姻缘、地缘向学缘、业缘扩大的特征。本次调查不但印证了上述倾向,而且进一步发现,择偶空间正在从以家庭为中心的生活领域向以学校、职业场所为中心的生活领域、以余暇生活为中心的第三生活领域伸展。白族传统社会青年人接触主要局限于村落内部或借集市贸易、节庆集会扩大交往面。随着新中国成立,青年人集体劳作、学校集体活动、朋友聚会增多,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交际范围。在改革开放以前,恋爱双方主要是通过别人介绍认识的,而介绍人往往是自己的亲戚、邻居和朋友;自己认识的部分,交际圈主要也是邻居、同学,所以基本是同一社会阶层的人员接触。而改革开放后,恋爱双方主要是自己认识的比重明显增加,原先关系为邻居的比重大幅下降,由朋友、同事和同学关系所取代,在自由恋爱方面表现出了更大的自主性。介入择偶中的介绍人角色,也从亲属、邻居拓展到了朋友、同事和同学关系。这些变迁反映出改革开放后大理白族婚姻当事人的“社会网络经历了一个从亲属关系到亲属关系与非亲属关系共存的状态”[13],这也反映出白族人际交往重心和生活环境的变迁。联系择偶标准的变迁,白族婚姻的交换功能正向情感依托方向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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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龄逐渐后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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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龄是指一个人结婚的年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最低限度的年龄。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方能结婚,这是构成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之一。未达婚龄而自行结婚,国家不予承认,原则上不能发生法律效力。[14]调查显示,在20世纪50年代初,男性初婚年龄一般在18—22岁之间,20岁结婚的占调查者总数的63%。女性初婚年龄一般在17—18岁之间。早婚的主要原因是家庭安排结婚。新中国成立后,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法律的强制性及其广泛宣传,对于反对早婚有积极的作用,此后婚龄逐渐后移。60—70年代男性初婚年龄一般在20—24岁之间,20岁结婚的占调查者的比重,60年代下降了近18个百分点,到70年代下降为26.92%。女性初婚年龄一般在19—23岁之间,同时晚婚现象也开始出现。1980年我国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20世纪80年代以后白族男性初婚年龄一般仍在20—28岁之间,20岁结婚的占调查者的比重下降为11.36%,比1950年下降了近50%(见附录表3.17)。但不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情况仍然存在,如个案10、个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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