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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20世纪50年代父母包办仍然存在,但情况已在变迁。有的用对歌作为相互认识和感情交流的方式。用调子对歌来代替媒妁之言。[12]由父母单方决定逐渐改变为父母与子女共同协商,在调查者中约42%是父母与子女协商决定,同时自己做主者也有32%。此后父母包办的比重逐渐下降,而父母与子女协商的比例逐渐增加,自己做主的结婚人群达近一半以上。说明婚姻自主权由父母向当事人的代际转移明显,结婚当事人的自主意识明显(见附录表3.5)。同时寡妇再嫁、老人再婚等习俗也逐渐被白族人民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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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偶方式多样化。考察婚姻当事人双方是自己认识还是别人介绍,这主要是考察婚姻当事人双方的主要活动范围和场所变迁,同时考察婚姻当事人自主恋爱的意识和能力。毕竟自己认识恋爱受他人主观意愿影响的程度弱,当事人可以完全依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表达和追求配偶的方式。经别人介绍的婚姻当事人,其自主选择性、活动范围都相对弱于自己认识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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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人际关系具有从血缘、姻缘、地缘向学缘、业缘扩大的特征。本次调查不但印证了上述倾向,而且进一步发现,择偶空间正在从以家庭为中心的生活领域向以学校、职业场所为中心的生活领域、以余暇生活为中心的第三生活领域伸展。白族传统社会青年人接触主要局限于村落内部或借集市贸易、节庆集会扩大交往面。随着新中国成立,青年人集体劳作、学校集体活动、朋友聚会增多,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交际范围。在改革开放以前,恋爱双方主要是通过别人介绍认识的,而介绍人往往是自己的亲戚、邻居和朋友;自己认识的部分,交际圈主要也是邻居、同学,所以基本是同一社会阶层的人员接触。而改革开放后,恋爱双方主要是自己认识的比重明显增加,原先关系为邻居的比重大幅下降,由朋友、同事和同学关系所取代,在自由恋爱方面表现出了更大的自主性。介入择偶中的介绍人角色,也从亲属、邻居拓展到了朋友、同事和同学关系。这些变迁反映出改革开放后大理白族婚姻当事人的“社会网络经历了一个从亲属关系到亲属关系与非亲属关系共存的状态”[13],这也反映出白族人际交往重心和生活环境的变迁。联系择偶标准的变迁,白族婚姻的交换功能正向情感依托方向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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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龄逐渐后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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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龄是指一个人结婚的年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最低限度的年龄。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方能结婚,这是构成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之一。未达婚龄而自行结婚,国家不予承认,原则上不能发生法律效力。[14]调查显示,在20世纪50年代初,男性初婚年龄一般在18—22岁之间,20岁结婚的占调查者总数的63%。女性初婚年龄一般在17—18岁之间。早婚的主要原因是家庭安排结婚。新中国成立后,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法律的强制性及其广泛宣传,对于反对早婚有积极的作用,此后婚龄逐渐后移。60—70年代男性初婚年龄一般在20—24岁之间,20岁结婚的占调查者的比重,60年代下降了近18个百分点,到70年代下降为26.92%。女性初婚年龄一般在19—23岁之间,同时晚婚现象也开始出现。1980年我国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20世纪80年代以后白族男性初婚年龄一般仍在20—28岁之间,20岁结婚的占调查者的比重下降为11.36%,比1950年下降了近50%(见附录表3.17)。但不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情况仍然存在,如个案10、个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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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平等与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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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大理白族婚姻自主和夫妻平等意识逐渐增强。择偶观的变化中,一方面大多数人仍然延续男强女弱的社会性别意识的认同,传统思想观念对女性潜移默化的影响,最终使女性在观念上认同、且甘愿处于较低的等级,同时在婚姻期待、家庭角色分工上又希望平等。这种认识的进步与局限,是社会发展、男女两性主体意识强度的差异性表现。价值取向影响着评估系列,在新的道德观念中隐含着原有社会性别的遗留问题,从而促使婚姻习俗发生局部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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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白族妇女经济、政治、社会地位的提高,白族妇女通过婚姻改变经济状况的依赖性逐渐减弱,经济因素不再在婚姻选择中起主要作用。婚姻目的的变化,联系着婚姻期待的变化。改革开放之后,白族社会经历转型,婚姻观念也发生了一些变化。白族女性个人权利意识的苏醒,白族女性对自我发展的看重,对婚姻质量的满意程度也不再是单纯的生儿育女的成果所能衡量。与此同时,传统的“上门”数量逐渐增多,而寡妇转房的习俗逐渐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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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族传统婚礼通过烦琐的仪式,为建构和谐的家庭环境营造良好的氛围。家庭环境包括家庭居住环境和家庭成员之间的人际环境。按照白族传统婚俗,新婚第二天,新婚夫妇就要早起清扫庭院、挑满水缸。这一仪式传递给新婚夫妇一个重要信息,就是男主外、女主内,家务劳动是家庭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此二人要合理分工,共同承担起繁重的家务劳动,以营造舒适清洁、和谐幸福的家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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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大理白族城乡生活基础设施改善,自来水管进入家庭,不再需要挑水。而清洁卫生的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不高,于是这一仪式中男子的家务活——担水只是象征性地进行,而女子清洁卫生的家务却随着白族家居庭院的扩大、房屋的增多有增无减。仪式中男女双方实际承担的家务劳动发生了苦乐不均的变迁,这也是当代白族现实家庭生活中家务分工义务承担不均的表现。在白族乡村,年轻男性外出打工,要么早出晚归,要么远离家人。女性由于怀孕、生育、赡养老人等原因,常年留守家庭,“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分工模式,在白族家庭里占据着主要位置。在白族乡村,女性生育的经济成本包括孕育期间不能从事生产劳动所带来的收入减少、生育费用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养育及家务等,仍然由女性负担,社会关注度不足。如个案17,由于白族乡村女性滞留于以家庭为中心的狭窄交往圈,所获得的发展机会和资源相对于男性少,客观上拉开了男女的发展差距,反过来又影响女性机会和资源的获得,这样就形成了女性发展的劣势积累,因循固化传统的性别分工,使女性发展受到一定限制,而处于被动、从属的地位。[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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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中,男性基本都表示“家务劳动谁有时间谁就干”,但实际生活中对妻子传统角色的期望,与传统家庭相比,并未发生根本的变化。女性则用“凭什么”来表示对现状的不满,但感觉要改变很难。受传统“养儿防老”观念的影响,白族男性拥有家庭财产继承权的同时,也是老人的主要经济承担者,传统社会性别分工又习惯性地把女性——儿媳而非儿子作为家庭照顾者。而女婿在家庭中,基本没有被寄予家庭照顾者的期望,表现出家庭照顾角色的性别差异也较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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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大理白族婚俗的最大变迁就是社会主导的婚姻价值观占据主要地位。结婚目的从生存的需要逐渐转移到了生活和爱的需要,择偶标准不断地从阶层相当、重门第的物质层面向打破门第观念、重人内在素养的层面过渡,恋爱方式也逐渐从父母包办、亲友介绍向自由恋爱转变,有了更大的自主性,白族婚龄随着国家法定婚龄的提高而逐渐后移,晚婚优育成为新时尚,婚事去繁就简的观念对白族婚俗的变迁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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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大理白族传统婚俗程序文化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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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白族缔结婚约要按照说媒、订婚、置办彩礼、嫁妆、举办婚礼的顺序进行,目的在于使婚姻的缔结合乎社会规范,以维护当事人权益。当社会制度发生历史性变迁后,社会规范也有所改变,在这种情况下,白族传统婚俗的大多数程序在延续中都有所变化,新增程序也逐渐得到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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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传统延续中的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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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男女授受不亲”的社会道德要求下,传统白族婚姻的缔结中,媒人是举足轻重的角色。从议婚、订婚到完婚的全过程,都由媒人全权操持,缺少了媒人的参与,婚姻的达成就“名不正,言不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对封建婚姻制度的否定,包办婚姻从20世纪50年代后逐渐减少,白族订婚习俗中,媒人的地位和意义也随之改变。无论当事人双方事前是否已经认识,媒婆提亲只是男方及家人向女方及家人传递其恋爱意向,创造一个双方进一步认识和相处的条件。媒婆提亲已经失去了原有的道德意义,只是“作为一种文化观念,作为双方进一步交往的手段”[16],媒婆虽然仍是婚姻的介绍人,却仅是两亲家关于婚事操办具体事宜的中间协调人。其意义在于可以避免双方当面沟通发生不愉快或不必要的尴尬,影响以后亲家之间的关系。如个案6,这个案例当事人双方都是白族,但因不同地方的白族婚俗在礼金的多少、来客的规矩等方面有差异,险些因媒人的缘故而使两个情投意合的年轻人平添几分疑窦。由此不难看出今天媒人的协调功能远远大于伦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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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在婚礼举行的过程中,一些仪式的删减主要也在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父母等长辈不在场时,许多程序就会被年轻人酌情简化,“怕麻烦”、“轻松些”是年轻人的共同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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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新旧婚仪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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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新制度确立,除旧布新是一个日渐积累、沉淀的过程。传统习俗往往与新习俗并驾齐驱、共同发生作用,其冲突也就难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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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订婚与聘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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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族传统的礼仪婚是聘娶婚,它以男方父母交付女方父母一定数量的聘礼、聘金为成婚的必要条件。“聘则为妻”、“无币不相见”是大理白族传统婚姻不可动摇的原则,也是传统婚姻礼仪中不可缺少的一种仪式。所以直到国民党时期的政府旧法还规定:订婚或结婚须有媒妁之婚书或收聘礼才合法有效。订婚、彩礼从最初的礼仪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礼法并用,订婚、彩礼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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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婚姻法》没有就婚约问题做出规定。1950年6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法实施的若干问题及解答》中规定:“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任何包办强迫的订婚一律无效,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一方自愿取消订婚者,得通知对方取消之。”1953年3月19日,原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有关婚姻问题的解答》中再次指出:“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但别人不得强迫包办。”1980年《婚姻法》包括2001年修正案遵循了1950年《婚姻法》的立法体例,也未对婚约的效力问题做出规定。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订立婚约并无法律强制力约束,不是婚姻的必经程序,仅具有道德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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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彻底否定了买卖婚姻。彩礼在白族婚俗中的地位也随之改变,不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尽管如此,白族民间依然延续这种习惯。赠送彩礼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礼物交换形式。在彩礼运作的过程中,彩礼在什么时间交付女方以及分几次交付,都有具体的安排。彩礼的减免或延期交付,彩礼的折算与增加,彩礼与嫁妆的关系以及彩礼在不同地区、社会阶层中的差异等,仍是白族谈婚论嫁的主要内容。彩礼运作规则的松动折射出了当代大理白族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乃至社会分层的状况都有所变迁(参见个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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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的社会认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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