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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首席大法官在一份意见书草稿上,又看到斯卡利亚对奥康纳大放厥词,他马上给斯卡利亚打电话。“尼诺,你又要激怒奥康纳了,”伦奎斯特说,“别再这么干!”而对奥康纳来说,她宁愿邀请当事人到自己办公室小坐,也绝不会为了拉票而屈尊求人。但是,布雷耶会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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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们彼此隔绝、互不往来,要想展示自己的想法,唯有通过言词辩论,因为只有那时候他们才会彼此倾听或交谈。布雷耶总是在开庭之前精心准备自己要问的问题,之所以如此,当然不是因为他对问题答案有什么特别兴趣,而是为了变相说服自己的同僚。与之前担任法学教授时一样,布雷耶喜欢提出假设性问题。在许多情况下,这些问题都极度冗长,且极尽复杂之能事,而布雷耶要强调的重点反被淹没其中,不见踪影。但在另外一些场合,布雷耶却善于提炼要点,提问也一针见血。这么说或许夸张了点,但离真实情况绝不会相差太远,比如他在1999年11月的一次提问,就几乎令“联邦主义革命”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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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代早期,有几个州通过出售机动车辆管理局数据库中的驾驶员信息,赚取了几百万美元,销售对象包括直销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盈利性机构。后来,许多市民不堪其扰,开始投诉这类行为,国会也因此在1994年出台了《驾驶员隐私保护法》(Driver’s Privacy Protection Act),禁止各州在未经驾驶员同意的情况下出售他们的个人信息。南卡罗来纳州认为联邦法律侵犯了州权,并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停止执行前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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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州主张看起来正好迎合了伦奎斯特法院贯彻联邦主义的想法。在本案中,国会干涉的正好是各州政府的自身事务,即对汽车驾驶证的管理职能。在1997年,最高法院已经推翻了《布雷迪法案》中涉及枪支控制的部分内容,声称联邦政府无权强制各州对购枪者进行背景调查。斯卡利亚在该案判决书中写道:“联邦政府不得发布指令让各州解决特定问题或要求各州公职人员……遵从或执行联邦规章。”这项关于驾驶执照的立法不也是如此吗?——发布给各州指令并要求其解决特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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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雷耶认为,涉及数额巨大、错综复杂的州内经济事务的规章,必须接受联邦政府指导,国会也有权通过这样的法律。但是他也很犹豫,不知道该如何把这一点阐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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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南卡罗来纳州出庭的是该州司法总长查尔斯·康登,他同时也是这起名为雷诺诉康登案(Reno v. Condon)的案件中的原告。最高法院内有个规律,包括州司法总长在内的民选官员最好不要参加言词辩论。尤其在伦奎斯特时代,一旦法庭发出的气势汹汹的提问涉及法律问题,非专业人士往往陷入英雄无用武之地的惨境。一般来说,政客根本不具备言词辩论所需要的基本素质:对最高法院各种先例了然于胸,娴熟驾驭各类复杂概念,简明扼要地回答疑难问题。(约翰·阿什克罗夫特担任密苏里州司法总长期间,曾在最高法院有过一次惨痛的出庭经历;自此,他很明智地遵从了那条潜规则,不再以司法总长身份去最高法院打官司。)当然,很少有州司法总长愿意丢掉自尊,放弃亲自出庭辩论的机会。查尔斯·康登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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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与隐私权保护无关,”康登胸有成竹地说,“本案的争议在于,是不是国会发布一个联邦法案,全国的几千名州官员就得集体为联邦服务了。《驾驶员隐私保护法》的规定繁复、累赘,还是用来限制联邦政府自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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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康登提到“我们成了联邦政府的傀儡”时,布雷耶决定给他设个套儿,以达到请君入瓮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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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联邦对一州政府的每项禁令都会导致这个结果?”布雷耶问道,“我的意思是,假如你在某个州属公园内卖热狗,但你还是得遵守食品与药品法的规定,对不对?我想说的是,那些法律也很复杂,你可能不得不解释你卖的热狗是什么种类,你摆的摊位属什么类型,还有——你支付员工的工资是否符合最低工资标准,又或者——不符合,对不对?我的意思是,除了前面那些,你不得不做许多事。换句话说,你能不能放着所有联邦条例不管,告诉联邦政府他们没权力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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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完全把康登逼到了笼子里。他当然不能说州可以在自己的公园内卖劣质热狗。他也不能说州可以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康登该如何回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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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雷耶大法官,您又问了个好问题,但这与本案无关。我们又不是在这儿卖热狗。”康登的回答非常愚蠢,听众席上传出了笑声。但布雷耶可不打算就此罢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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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那我问你另外一个例子,”布雷耶紧追不舍,“国会通过了《互联网税收自由法》(Internet Tax Freedom Act),它要求各州在一段时间内不得对网络交易征税。我想,按照你的理论,这个法律也是无效的。它只对联邦政府或政府机构有效,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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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更加巧妙,布雷耶故意选择了一部受保守派推崇的联邦法律。这一禁止各州对网络交易征税的高压手段可不是自由派联邦政府的风格。但是,这事实上也是联邦对州权领域的介入。康登只好低声回答说:“那样可能会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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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提问,布雷耶成功证明,要想把各州从联邦条例的规制范围内划分出来有多么愚蠢。不仅不该这么做,事实上也无法做到这一点。这个案子再次出现一面倒的情况。最高法院8
:1票支持了联邦法律。不过,右翼核心人物伦奎斯特指派自己撰写该案的法院判决书,而斯卡利亚也与人们预期的一样,成为本案唯一的持异议意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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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首席大法官并未放弃他的联邦主义思想。在同一个开庭期内,伦奎斯特成功促使联邦《防止对妇女施暴法》(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的部分内容被宣布无效。存在争议的条款规定,遭受性暴力的女性可以在联邦法院对施暴者提起诉讼。这类条款完全是国会刻意制造的政治噱头,伦奎斯特及其盟友对之颇不以为然。这类暴力事件的受害者绝大多数都在州法院起诉,所以,联邦法律只不过象征性规定了一下,实践中,该条款也从没被援引过。最高法院最终以违反“贸易条款”为由,以5
:4票的判决推翻了上述规定。但是,该判决对真实世界根本没有任何意义,它针对的根本就是不可能发生的案子。在12年的首席大法官生涯中,伦奎斯特在限制联邦权力方面最终还是以失败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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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年,伦奎斯特确实流年不利,在一起事实明显对其有利的堕胎案中,他在推动自身立场方面也未能取得任何进展。[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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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自1992年凯西案后已很少再审理堕胎案件。奥康纳、肯尼迪和苏特撰写的凯西案判决书只解决了部分主要争议,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妊娠期前3个月的堕胎不再会被禁止;涉及父母同意内容的法律亦被许可实施;“通知配偶条款”——那可是奥康纳最深恶痛绝的内容——被推翻。尽管并不同步,但民意还是逐渐认同了最高法院的判决。对这一现状,克林顿总统自然乐见其成。既然堕胎法不再被随意违反,大法官们,尤其是奥康纳自然也不会再想着去修改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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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西案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反堕胎运动也陷入僵局,迫切需要重新拾起一个议题,使之恢复活力并重返政治与法律舞台。一天,一位匿名检举者将一份医学报告交到全国生命权利委员会(National Right to Life Committee)的超级说客道格拉斯·约翰逊手中。这份短短8页纸的报告是为一个支持堕胎的组织,全国堕胎联合会(National Abortion Federation)准备的。它清楚解释了在怀孕20周后终止妊娠的操作方式。作者是来自辛辛那提市的马丁·哈斯克尔医生,他声称已经开发出一项技术,通过扩张妇女子宫颈将胎儿移动到臀位生产的位置。然后,再用外科手术刀剪破其脑骨,将其内部清空后即可缩小头部尺寸,从而顺利将其从孕妇体内移出。哈斯克尔将这种方式称为“扩张抽取法”,或D&X。(在此之前的堕胎手术必须把胎儿完全撕裂方能移出。)约翰逊注意到,这份报告已被广泛散发到反堕胎运动组织成员手中,报告中的行为被描述为“局部生产”(partial birth)堕胎,因为堕胎时胎儿已处于存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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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中的恐怖细节在反堕胎组织内外都引起强烈震撼。反对堕胎者把上述行为视作杀婴之举,认为这是不可宽恕的野蛮行径。在共和党已占据主导地位的州议会及国会,生命权至上派的政客纷纷呼吁,要求马上立法禁止该行为。支持堕胎者并未一味为前述行为辩解,他们指出,报告上刊载的堕胎方式极为罕见,美国每年超过100万个的堕胎手术中,使用这一方式的还不到1%。即使是以该方式进行的堕胎手术,大多也是因为孕妇存在严重并发症或胎儿本身有严重缺陷。这类堕胎方式引发的联想,背后当然免不了有政治力量的推动。在1990年代,共和党主导的国会已先后通过两项禁止“局部生产”堕胎的法案,但每次均被克林顿否决,理由是相关法案缺乏保护孕妇健康的例外性规定。[189]但是,在各州范围内,堕胎反对者却取得了一连串的胜利。10年来,一个又一个州通过了禁止这类行为的法律。尽管大法官们已不愿再让这类议题令最高法院陷入分裂,但只要上述法律仍然存在,该面对的迟早要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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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25日,案子终于来了,这天正是始于1999年10月的言词辩论开庭期的倒数第二天。内布拉斯加州司法总长丹·斯坦伯格走进法庭时,气氛略有些紧张,他是来为该州刚刚被第八巡回上诉法院在斯坦伯格诉卡哈特案(Stenberg v. Carhart)中宣布违宪的法律辩护的。[190]“今天的争议点在于,州是否可以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禁止一种近似于杀婴,而且很少被使用的堕胎方式,与此同时,妇女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替代方式实施堕胎。”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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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言词辩论阶段,斯卡利亚的问题向来最多。但是,斯坦伯格案的争议点令他进入前所未有的聒噪状态。他的发言几乎贯穿了整个庭审过程,局面变得有些尴尬。“斯坦伯格总长,”他问道,“我注意到,你把这种不顾胎儿存活与否的堕胎等同于杀婴行为,但是,我觉得这类方式的堕胎看上去更像杀死子宫外的孩子,而不是在某一阶段将胎儿弄死在子宫之内。正是因为这类堕胎行为,人们才把堕胎看作变相杀死胎儿或宫外婴儿的方式。这正是议会所担心的,对吗?”(是的,斯坦伯格回答说。)而对提起诉讼的那位内布拉斯加州产科医生的律师,斯卡利亚几乎像在自言自语,他说:“罗伊案与凯西案都没有被写入宪法。它们并没有提到所有应被充分考虑的适当利益。害怕整个社会对杀婴行为麻木不仁,这种担忧难道不是一州的适当利益吗?在包括古希腊在内的许多拥有高度文明的社会里,谁会允许杀婴行为的存在?谁会说父母之权也包括杀死一个他们不想要的小孩儿的权利,尤其是还未成形的孩子?因此,为了防止我们的社会堕落到麻木不仁的地步,许多州出台了相关法律。我并不认为这只是一项医疗事务,我认为,这是出于恐惧,害怕看到一个人类的生命在子宫外被肢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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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所有人都在猜测奥康纳会倾向于为哪方说话。最后,她终于打破了沉默:“斯坦伯格先生,我想问你一个问题。我发现,州法中并没有例外规定,即关于妇女健康问题的例外,是这样吗?”斯坦伯格答道:“是这样的,法官大人,因为没有规定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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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提问显示出奥康纳在堕胎案件中优先考虑的问题。她赞成限制并规制堕胎,但绝不能以牺牲女性的健康为代价。她并不介意立法告诫女性远离堕胎,但认为最终选择必须由女性自己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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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坦伯格案的争议点并不简单。即使兼顾到分阶段标准,这类堕胎方式一样被内布拉斯加州法律所禁止,而相关禁令对女性健康的影响,也成为言词辩论中的重点议题。4月28日,星期五,大法官会议讨论的结果仍然模棱两可。4位大法官——伦奎斯特、斯卡利亚、肯尼迪和托马斯——支持州法。另外4位——斯蒂文斯、苏特、金斯伯格和布雷耶——则打算以违反罗伊案与凯西案判决确立的原则为由推翻州法。奥康纳认为,如果州法事实上危害到女性健康,她将投票推翻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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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尚不稳定的多数意见方群体中,斯蒂文斯是资历最老的大法官。按照过去的传统,斯蒂文斯在这类情况下多半会把撰写意见书的工作指派给奥康纳,毕竟后者是多数一方立场最摇摆不定的成员。但是,这一次,斯蒂文斯却把此项工作分配给布雷耶。因为奥康纳对于站在多数意见方并非完全情愿,她有可能像许多大法官那样,在撰写意见书的同时,意识到自己“并不愿这么写”——换句话说,就是竭尽全力论证相关法律违宪,却把自己推向相反结论。此时,布雷耶与奥康纳已成为好友,他也具备说服资历较高的同僚与自己合作的政治能力。而且,布雷耶拥有专业的技术知识,足以运用复杂的医学证据推翻相关法案。本开庭期即将过去,布雷耶决定为自己在最高法院6年来最重要的一次判决倾尽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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