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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言词辩论过程中,人们也能很明显感觉到最高法院这些年观念的变化程度。伦奎斯特只是用一句“我们所谈论的这种行为已经被禁止很长时间了”,委婉表达了对得克萨斯州相关法律的支持。即使是当年与伦奎斯特、奥康纳一同加入了鲍尔斯案多数方意见书的斯卡利亚,听起来也处于守势。“这是在私人场合进行的行为,”他说,“警察们并没有四处乱转,敲开所有卧室的门看是否有人在——我的意思是——这并不是一种警察们每天都在侦查的犯罪。”在向哈里斯郡地区检察官小查尔斯·A.罗森塔尔发问时,布雷耶称鲍尔斯案判决“后果上有害,理论上错误,贬低了宪法价值观”,并问道:“你怎么回应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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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森塔尔试图转换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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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布雷耶穷追不舍,说:“我希望听到你的直接回答。”[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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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这句话,许多听众都乐了,为布雷耶这句既非有意也未留心的双关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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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议上,只有三位大法官支持得克萨斯州相关立法——伦奎斯特、斯卡利亚、托马斯。奥康纳当然不会彻底否定自己在鲍尔斯案中的投票,但她也不愿重拾过去的立场。于是她找到了一个颇具个性的中间立场,以对同性恋者(而不是异性恋者)的起诉违反了宪法“平等保护条款”为由,支持撤销对劳伦斯的定罪。这样就剩下了5票——斯蒂文斯、肯尼迪、苏特、金斯伯格和布雷耶——来推翻鲍尔斯案判决,斯蒂文斯非常睿智地把多数方意见书指派给肯尼迪撰写。(在法院内部,肯尼迪有时会被说成是“受助理驱策”,暗指他被自己的助理过分影响了。劳伦斯案证明这样的指责是既不公正,也无实据的,因为肯尼迪这一年聘请的4名法官助理中,有3名都是顽固的保守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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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最高法院通常把最具争议的判决留在本开庭期的最后一天公开,因此,所有人都知道劳伦斯案将在2003年6月26日宣判。一般来说,大法官们并不当庭宣读他们的全部意见,为恰好在场的游客和(通常是)困惑的旁听者准备的,多数是意见书摘要。但是,这一天真正来临的时候,旁听席上还是坐满了从全美各地赶来的同性恋权利支持者。人们焦急地等待着劳伦斯案的结果。当伦奎斯特以其一贯冷漠的语气宣布“第02-102号案件,劳伦斯诉得克萨斯州案的最高法院判决书,将由肯尼迪大法官宣读”时,旁听席上一阵骚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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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迪的声音略带颤抖。他比刘易斯·鲍威尔更为世故——肯尼迪认识很多同性恋者——但他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位保守主义者。作为一名虔诚的天主教徒,他谨奉教规,无须任何教导,即能明白有关同性恋行为的宗教与道德禁令。但是,他已经被不断变化的外部世界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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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批准了调卷令申请,并考虑了其陈述的宪法主张,包括鲍尔斯案判决是否应被撤销的问题。”他说。随后引用了判决书中的一段话:“当前的问题在于,联邦宪法是否将同性性行为视为一项基本权利。”围绕这一问题,肯尼迪阐述道:“这么说显然是一种贬低,如同我们说婚姻的内容只是做爱是对已婚夫妇的贬低一样。鲍尔斯案和本案中所涉及的法条,无疑是禁止一种特殊性行为的法条。但它们的惩罚与目的,有着更深远的后果,涉及人类最私密的行为——性行为,与最私密的处所——家。这些法条试图控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这恰恰是一种公民可以选择,而不会被当作罪犯惩罚的自由。”他接着说道:“这个国家,被宗教信仰、对权利与可接受的行为的观念,以及传统家庭的尊重而形塑。对许多人来说,这些并不是微不足道的,而是他们内心深处深沉的信念,是他们据以决断自己人生道路的伦理和道德原则。”这段内容,其实是肯尼迪对自己信仰形成过程的“夫子自道”,但是,他接着指出,人们不能单凭内心信仰,就认为宪法应指引所有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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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的下一部分——也是最关键的部分——显示出萨尔茨堡对肯尼迪司法理念的影响。鲍尔斯案的判决“广泛援引”了西方文明中多年来对鸡奸行为的禁令。但这些援引并没有“考虑到相反方向的权威意见”,肯尼迪说:“包括欧洲人权法院在达哲恩诉联合王国案(Dudgeon v. United Kingdom)中的判决。这个判决依照《欧洲人权公约》,针对与鲍尔斯案及本案一样的事实,裁定禁止同性性行为的法条无效。”前萨尔茨堡时代的肯尼迪——乃至是前布什诉戈尔案时代的肯尼迪——绝不会援引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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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的气氛越来越紧张,此时,肯尼迪终于宣布了判决结果:“本案要求我们表明鲍尔斯案的裁决是否仍旧有效。我们的结论是,鲍尔斯案的判决理由经不起细致的推敲与分析,该案自判决当天起就是错案,今天我们仍然认为它是错误的。它不应当成为一个有约束力的先例。鲍尔斯案应当而且现在就被宣布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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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肯尼迪作出的判决非常重要。问题的重点并不在于最高法院废止了实际上早已不再发生的鸡奸指控,而在于最高法院正式宣布,同性恋者不能仅仅因为自己是同性恋就被当作罪犯。他们是公民。他们和其他所有人一样。“上诉人有资格得到对他们私生活的尊重,”肯尼迪简略提到这一点,“州不能以将个人间的性行为定罪的方式来贬低或控制同性恋者的命运。”那些毕生致力于这一目标的人们,当然理解眼前这一切的意义所在,也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最高法院的旁听席上,到处是喜极而泣的男男女女,在最高法院历史上,还从未出现过这样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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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 第15章 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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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所有人都会为劳伦斯案的判决欢欣鼓舞。事实证明,该案判决成为这场文化战争的关键契机。在各大报刊社论版,在法学院,在美国各大城市,乃至异国首都,肯尼迪的判决都得到人们的赞许与尊重。但是,正如斯卡利亚迅速指出的,这些声音并不代表所有选民意愿。在这场精英观点与大众意志的斗争中,没有谁能够稳操胜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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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伦斯案判决也进一步加深了肯尼迪与斯卡利亚之间的分歧。两人出生日期只差几个月,被同一位总统提名进入最高法院,且中间仅一年之隔;这对在同一时代的法学院读过书,还曾一同结伴慢跑的老伙计,过去仅有几次意见相左,但是,对斯卡利亚来说,后布什诉戈尔案时代的肯尼迪已与他渐行渐远。事实上,肯尼迪在劳伦斯案中的判决内容,几乎囊括了现代宪法中所有令斯卡利亚深深厌恶的观念。与罗伊案一样,劳伦斯案的判决基础也是“隐私权”,一项斯卡利亚认为根本就不存在的权利。肯尼迪还用很大篇幅讨论了凯西案。1992年,他通过与奥康纳、苏特的秘密联合,造就了这一里程碑式的案件,他亲自撰写的一段判词后来曾被反复引用:“这些问题涉及人一生中所能做的最私密的选择,与人的自主和尊严息息相关的选择,它们是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保护的自由的中心。自由之核心,是个人对生存、生活意义、宇宙乃至人类生命奥秘的概念进行自我界定的权利。”斯卡利亚在为劳伦斯案撰写的异议意见书中,嘲笑了肯尼迪在凯西案中的那段话,称之为“那载有美妙生命奥秘的著名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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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卡利亚当然不会只是奚落肯尼迪的言词那么简单。作为一名宪法原旨主义者,劳伦斯案判决折射了斯卡利亚最厌恶的司法形象——一个不按照制宪者们设置的不变条文行事,却根据现代潮流变换立场的最高法院。对社会问题,斯卡利亚有着更深入的洞察。肯尼迪在其判决书中,曾提到与1986年时相比,世界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斯卡利亚十分了解,很多美国人——甚或是绝大多数美国人——对同性恋抱有与他同样的反感。劳伦斯案判决并非顺应了公众在此问题上的一致意见,而只是迎合了其中某一种意见。“法律文化很大程度上已接受了所谓的同性恋议程,我是指由一批同性恋激进分子推动、试图消除传统上与同性恋行为联系在一起的那种道德羞耻感的议程;这种文化进而衍生出一个作出今天这样判决的最高法院。”斯卡利亚在他的异议意见书中写道,并补充说:“在这场文化战争中,最高法院已偏向其中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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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卡利亚知道,至少在某些问题,甚至大部分问题上,公众——真实世界的公众们——是站在他这边的,尤其是对劳伦斯案判决中明确流露出的潜台词——同性恋婚姻问题。肯尼迪也非常警觉,为防止自己的观点被人误读,他在多数方意见书中特意表示此案“与政府是否必须正式认可同性恋者间所试图缔结的某种关系等问题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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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斯卡利亚仍然穷追不舍,他以更加直白的语言回击道:“别信这个……要说本案与同性恋婚姻‘无关’,就像相信原则、逻辑与最高法院的判决完全无关一样可笑。许多人盼着如此,最高法院也作出了安慰性保证,过不多久,它就会那么做。”斯卡利亚的预测果然得到印证,仅仅5个月后,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裁定同性恋人群也应当被允许结婚,判决很大程度上依托于劳伦斯案这一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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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此刻,肯尼迪已决定向下一个同样极富争议的议题推进,那就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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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深受萨尔茨堡夏日之旅的影响,但肯尼迪仍算不上最高法院里最狂热的国际主义者。布雷耶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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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演员们说话都热衷于带一口完美的中大西洋口音[219],而布雷耶则找到了属于自己的中大西洋式完美生活。从斯坦福大学毕业后,布雷耶获得了马歇尔奖学金,并前往牛津学习。返回美国后,他先在哈佛法学院就读,接着迁往华盛顿,担任阿瑟·J.古德伯格大法官的助理。在那里,他遇到了一位名叫乔安娜·海尔的年轻英国女士,后者当时在伦敦《星期日泰晤士报》(Sunday Times)驻华盛顿办公室任助理。乔安娜来自一个英国贵族(同样富有的)家庭;她的父亲约翰·海尔,布莱肯汉姆子爵一世,是一位英国贵族政治家,1950年代至1960年代曾担任保守党领袖。布雷耶夫妇在英国结婚,乔安娜·布雷耶后来成为一名心理医生,在波士顿的达娜-法布尔癌症研究中心帮助治疗年轻的患者及其家人。(布雷耶大法官也能说一口流利的法语,鉴于布什行政分支和法国的恶劣关系,他很少宣扬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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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哈佛法学院,或是在其1980-1994年供职的第一巡回上诉法院,还是在最高法院,布雷耶都热衷于与外国同行建立友谊。他是当代第一位适用外国法律阐释美国宪法的大法官。刚开始这样做时,他非常小心谨慎。1999年,最高法院拒绝受理一名死刑犯的上诉,这名死囚将自己等待死刑执行达20余年之久的遭遇,诉称为一种违反宪法第八修正案的“残酷且非同寻常的惩罚”(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与最高法院多数方意见书相比,拒绝发出调卷令的裁定并不怎么引人注意,但是,布雷耶还是针对这一裁定撰写了一份简短的异议意见书,这也是大法官们尝试提出新观点的惯用方式。在这份关于奈特诉佛罗里达州案(Knight v. Florida)的异议意见书中,布雷耶援引了来自牙买加、印度、津巴布韦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并评述称:“在美国之外,越来越多国家的法院……已认定死刑程序中的漫长延宕将使最终处决显得野蛮、可耻与异常残酷。”布雷耶小心翼翼地指出,这些观点虽然对美国法院没有约束力,却非常值得关注。不过,尽管他引用外国法律的方式如此审慎,却仍然招致克拉伦斯·托马斯的迅速反驳,他也很快拿出一份简短的意见书,表示最高法院永远也不应该“把外国的意识、潮流或风尚强加在美国人头上”。伴随这次短促交锋,战斗打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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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迪把死刑之争带至下一个层面。对他的外国同行们来说,这也是一个事关重大的问题。2004年10月13日,最高法院就各州能否处决未成年犯,即犯罪时未满18岁的青少年听取了言词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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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的议题显得格外具有争议性,因为与劳伦斯案的情况一样,最高法院几年前也曾审理过类似的死刑案件。1989年,斯卡利亚在为斯坦福诉肯塔基州案(Stanford v. Kentucky)撰写的判决书中,允许各州对16岁和17岁的罪犯实施死刑。但在2003年的洛波诉西蒙斯案(Roper v. Simmons)中,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却又裁定,考虑到斯坦福案之后,法律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对未成年犯适用死刑属于违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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