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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入布雷耶在最高法院的办公室,访客们往往会对他桌后书架上排列整齐的古典皮面精装书籍赞不绝口,那张桌子来自他妻子的英国贵族家庭。他们在剑桥的家里,布满了来自布莱肯汉姆子爵一世豪华古宅的传世之宝。不过,那些书多由布雷耶已故的舅舅利奥·罗伯茨搜集,后者是一位举止怪异的哲学家,经常在旧书店出没。斯蒂芬年轻时,经常拂晓时分就和舅舅从床上爬起来,跑去一家旧书店淘书,在那里,每本书的价格很少超过一美元。日积月累,他们已经拥有了数千册藏书,利奥·罗伯茨去世后,布雷耶只保留了办公室那些书,把其他书籍都捐给了位于波士顿的马萨诸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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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雷耶的举止风度,与他的法学理念一样,既受到妻子贵族家庭的熏陶,也来自自己犹太双亲的影响。他偶尔会吐出几句英式重音,最特别的是,他有个女儿是圣公会的牧师。但是,布雷耶之所以不愿激起宗教仇怨,源自自己在城市的生活经验。他通过父母在旧金山的政治经历,体会到宗教冲突的危险,这种危险即便在美国也存在。他认为,宪法是控制普遍激情的工具。布雷耶天性乐于息事宁人,最不愿挑起无谓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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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精神的鼓舞下,2005年,布雷耶终于有了控制最高法院的机会。在那一开庭期,他很少位居少数意见一方,总共仅有10次,列于奥康纳的11次之后。通过一系列复杂案件的审理,他成功地达成妥协,使自己在上诉法官时期制定的联邦《刑事量刑指南》成为审理案件的重要参考,相关争论已延续多年,布雷耶成为最终的胜者。他左右了“十诫”案件的结果,还在未成年人死刑案件中投票支持了肯尼迪。有意思的是,在一些案件中,他还加入罕见的“多数方组合”。5月,最高法院以5
:4票的判决宣布各州不得一边允许州内葡萄酒酿造厂用船运输消费者,一边却禁止州外厂商这么做。支持酒厂的多数方包括法院判决书的起草者肯尼迪、斯卡利亚、苏特、金斯伯格和布雷耶——他正好是最高法院内头号葡萄酒爱好者。布雷耶后来把这一组合戏称为“面如桃花秘密小组”(the rosy-cheeked cauc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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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取得的一系列成功,使布雷耶在面对本开庭期末其他重大案件的失利时,难免有些灰心丧气。1998年,制药业巨头辉瑞公司宣布要在康涅狄格州新伦敦市兴建一个研究中心,市政府决定借此机会复兴当地经济,通过一家私营开发商实施了一项开发规划,包括在当地兴建大型酒店、购物中心和度假中心。作为开发规划的一部分,新伦敦市启动了征收权[271],试图迁走一些当地居民,并将他们的土地移交给私营开发商名下的购物中心或停车场。苏泽特·凯洛及其邻居们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共同提起诉讼,宣称新伦敦市政府违反了宪法第五修正案中“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的规定。原告方指出,一个城市可以征收土地建设一条高速公路、一所学校,或者一座医院,但是,将私人财产移交给私营房地产开发商绝对不能算“充作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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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凯洛诉新伦敦市案(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时,并没有引起太多人注意,甚至对大法官来说,这个问题都是关于宪法常见条款的一个较为深奥的争议。最高法院之前已认定,政府的确有权征收土地并将其交给私有运营者,比如铁路运营商。而本案的问题在于,为促进本地经济发展进行的经济规划是否算得上公共用途。在本开庭期末,以斯蒂文斯为首的5位大法官组成的多数方(包括肯尼迪、苏特、金斯伯格和布雷耶)支持了新伦敦市一方。斯蒂文斯在判决书中沿袭了司法克制主义的思路,宣布尊重当地民选官员对公共用途的界定。他写道:“我们拒绝对新伦敦市已慎重考虑过的发展规划进行事后评判,也拒绝评判新伦敦市为达到发展经济的公共目的,而作出的关于土地如何使用的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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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大法官们,尤其是斯蒂文斯,对此案可能激起的情感共鸣完全判断失误。判决使市政当局完全可以将征收的私人土地交给私营业主,大大增加了人们对不受抑制的政府权力的担忧。奥康纳显然比同事清醒,她非常清楚公众会如何看待这一判例,她在异议意见书中写道:“私有财产现在普遍受到了威胁,政府只要打着发展经济的旗号,就可以任意征收所有私人私产,只要立法机关认为私营业主的使用方式有利于公众,就随意把征收的私产移交给他们。”(奥康纳与布雷耶站在对立立场的案子不多,这起案件算一个。)无论如何,凯洛案的判决都是一次倒退。[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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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特丽·夏沃事件后那种“群魔乱舞”的情形再次上演。保守派势力并没有把凯洛案看作司法克制主义的成功,而是将其视为大政府主义的胜利。汤姆·迪莱将之称为“一个恐怖的判决”,还说,“国会不会袖手旁观,让一个不负责任的司法机构作出如此荒谬的一个判决”。迪莱与约翰·科宁分别在众议院与参议院四处活动,呼吁政府拒绝为那些擅自动用征收权,强迫人们为盈利性投资出售私产的地方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为了达到骇人听闻的效果,杰伊·塞库洛甚至宣称,凯洛案判决将导致政府对教会土地的没收,把这个案子当作抵制最高法院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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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法院的敌意正迅速蔓延,而且到了近乎狂热的程度。一个名叫洛根·达罗·克莱门特的保守派激进分子写信给苏特的家乡新罕布什尔州韦尔市政府,要求征收大法官的农场,把它改造成“迷失自由旅馆”,以“甜点咖啡馆”为特色。克莱门特写道:“征收行为当然是有道理的,因为这个旅馆可以更好地为公众利益服务,还可以推动韦尔当地的经济发展,为政府带来高额税收。”第二年,韦尔市竟真的为此举行了一次投票,苏特的农场以1 167
:493票得以保全。(当然,即使票数对苏特不利,当地政府也不会真把他家的地给征收了。)出于对本案的慎重回应,个别州甚至加大了申请征收权的限制条件。(某种程度上,这类做法反而对斯蒂文斯有利,因为他在意见书中写道,如果宪法允许这样运用征收权,各州当然可以自由地限制这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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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雷耶对最高法院遭受的连番攻击失望至极。他多次重申,最高法院的判决并没有指示各地政府征收土地,只是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动用这类措施。即使有不满,也应该发泄到那些征收行为的发起者身上,而不是针对大法官们。事实上,保守派掀起这场风波的时机,正好与大法官人选的确认时间重合。它将聚合社会与经济上的保守派力量,共同反对一个“自由主义”的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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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茨法院的第一个开庭期之初,奥康纳尚在审判席上,最高法院的待审案件目录上充斥着无关紧要的案子。新任首席大法官一直推动同僚们作出比较“窄”(narrow)的判决,并尽可能达成全院一致意见。在乔治城大学的一次演讲中,罗伯茨倡导在判决中尽量贯彻司法最低限度主义:“在一个判决上,大法官们之间达成的共识越是宽泛,它所仰赖的理由就越是尽可能地窄。”[273]一开始,大法官们都很给新首席大法官面子,尽量满足他的愿望,全院意见一致判决的比例也逐步增高。每次开会时,罗伯茨也会改变伦奎斯特时代的做法,尽量延长讨论时间,因为讨论时间越长,就越有利于大法官们接纳彼此观点,并将其体现在自己的意见书中。罗伯茨个性开朗、性情温厚,也没有伦奎斯特那样让人时刻挂心的健康问题,最高法院的气氛很快又变得活跃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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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管理之道,罗伯茨还充分展示了自己熟练高超的司法技艺。他起草的第一份重要判决书涉及同性恋权利、学术自由和军事权力等多个领域,并最终赢得了全体大法官的一致同意。从这起案件人们可以看出,即使在法律界,法学院自由派教员与国会保守派多数的裂痕也正急剧加深。经过克林顿时代围绕军中同性恋问题产生的一系列纷争,多数主要法学院已禁止军方招募人员进入校园,理由是军方拒绝招募公开的同性恋人士,这违反了校园歧视政策。学校怠慢军方的做法招致了部分保守派国会议员的不满,他们成功推出了《所罗门修正案》(Solomon Amendment)。这项修正案规定,接受联邦经费补助的高等院校,包括法学院,必须允许军方招募人员进入校园,否则,政府有权取消对他们的联邦经费补助。于是,一些法学院教员提起诉讼,称该法案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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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伯茨起草的判决书中,最高法院一致支持《所罗门修正案》,驳回了法学教授们的主张。罗伯茨的观点可以用一句谚语概括,那就是:“谁付吹笛钱,谁有点曲权。”他写道:“国会当然有权在提供联邦资金补助的同时,任意设定合理、明确的附加条件,教育机构也没有接受的义务。”他认为,这起案件根本与言论自由无关,“《所罗门修正案》既没有限制法学院可以说什么,也没有要求他们必须说什么。总而言之,《所罗门修正案》是对行为的规制,而非针对言论”。罗伯茨以这种方式化解了潜在的激烈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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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技巧也运用于他第一次遭遇堕胎案件时。2003年,新罕布什尔州通过了一项法律,规定医生在为未成年少女做堕胎手术前,如果未经父母一方同意,必须事先经过至少48小时的提示期。但是,医生如果觉得堕胎手术“对挽救未成年人生命确有必要”,可以省略这一提示过程。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州是否应同时规定另一个例外情形,即未成年人健康受到威胁时,是否可以省略掉那48小时提示期。数十年来,最高法院一直支持堕胎法中的“健康”例外,但反对者们也为此争论不休,他们认为,上述例外的范围过于宽泛,相当于没有设立任何限制。该案虽然只涉及法律的一个狭窄角落,但在最高法院里面,从来是“堕胎无小事”,更何况它恰好给人们提供了一个机会,了解罗伯茨法院将如何处理堕胎这一最具争议性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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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罗伯茨再次回避了主要矛盾,并得到了全体大法官的支持。尽管新罕布什尔州出台的法律只是部分内容存在争议,但下级法院已宣布其整体无效。因此,大法官们决定从程序上处理该案,将它发回原审法院,作进一步审查。(或者,寻求某种折中的解决方式。)这种尽可能回避热点争议的意见,正是奥康纳的拿手好戏,罗伯茨自然也就顺水推舟,把意见书撰写任务分给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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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约特诉北新英格兰计划生育中心案(Ayotte v. Planned Parenthood of Northern New England)的判决书,将成为桑德拉·奥康纳二十五年大法官生涯中撰写的最后一份多数方意见书。“今天,我们不讨论堕胎先例,”她在开头写道,接着概述了那部法案的内容。“我们长久以来一直支持州颁布关于父母亲介入堕胎过程的条例,就好像当前这部法案,直到今天,我们对这类条例存在的必要性也没有产生过怀疑。”她写道。至于对堕胎的法律规制,它们仍应受“不当负担标准”的检验。她接着写道:“新罕布什尔州并没有质疑本院先例支持的观点,即只要堕胎手术是‘基于合理、适当的医疗判断,为挽救母亲的生命或健康’而实施,州不得对其加以限制。”这段话的引文来自凯西案判决书,后者转引自罗伊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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枯燥的法律语言反而遮蔽了这份简短意见书的重大意义,事实上,它意味着奥康纳个人的辉煌胜利。与许多美国人一样,奥康纳认为未成年人堕胎必须通知父母。但是,她同样抱着与多数人相同的想法,那就是并非所有堕胎都应被禁止。在她看来,对堕胎的限制不得危及“母亲的生命或健康”。1981年,她进入最高法院时,其他大法官没有一个人认为关于堕胎的法律应接受“不当负担标准”的检验,但是,奥康纳不仅创设了这一标准,还说服绝大多数大法官接受了这一提法。她单枪匹马,在许多最富争议的领域重塑了最高法院的司法立场。她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反映和迎合了多数美国人的愿望。在美国历史上,没有其他女性,甚至只有寥寥数位男性,对他们的国家起到过如此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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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8日,奥康纳宣读了阿约特案判决书。此刻,她对最高法院的影响到底还能持续多久,已越来越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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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 第24章 “我从过去到现在一直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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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宫律师考察潜在大法官人选时,向来以严格审核、低调行事为原则。由于受调查者太多,他们一般只审查公开记录,很少普遍撒网。对于在任法官,他们主要查阅他公开发布的判决书,或者在新闻全文数据库与谷歌上输入候选人姓名进行检索。由于人数太少,他们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在国家档案馆查阅浩如烟海的记录。结果,还是记者们在那里找到了萨缪尔·阿利托当年留下的书面材料,此时距离布什宣布提名阿利托已经只有两个星期了。[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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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利托于1981年加入首席政府律师的团队,并迅速成为里根行政分支的得力干将。很快,他有机会被提升为主管法律顾问办公室的副助理司法部长,在里根时代,法律顾问办公室表面是总统的宪法法律顾问,实际却是白宫意识形态的指挥中心。由于该职位是一项政治任命,阿利托必须接受白宫的审查。后来,人们在国家档案馆找到了阿利托当年为这一岗位所写的申请信,从这块“罗塞塔石碑”[276]上,不难破解他的政治立场与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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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封写于1985年11月15日的信的开头,阿利托写道:“我从过去到现在一直都是一名保守派。”可见,他从不掩饰自己的立场。但是,在阿利托的确认听证会上,这封信的遭遇却显示出当前确认程序的另一面,我们还能从中解读出民主党与共和党的差异,以及最高法院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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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茨在听证会上作证时,曾被问及他起草的一份呼吁推翻罗伊案判决的“法院之友”意见书。未来的首席大法官巧妙回避了这一质询,说自己当时不过是一名代理客户发表意见的律师,虽然客户是公然反对罗伊案的乔治·H. W.布什总统,但客户的意见并不代表律师本人的立场。罗伯茨宣称,他在意见书中的观点,并没有反映自己对罗伊案的个人看法,至于他的个人看法究竟是什么,罗伯茨拒绝透露。相反,阿利托在1985年那封申请信中就已表示:“能在里根总统手下的首席政府律师办公室工作,并协助推广本人坚决拥护的司法理念,将是本人的无上荣耀与满足。在最高法院最近几起案件中,政府要求废止对少数族裔的定额录取政策,否认宪法对堕胎权的保护,本人在其中亦尽到绵薄之力,并为此深感荣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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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阿利托的个人立场根本就无神秘性可言。通过这封信还可以看出,1985年时的阿利托比2005年时的伦奎斯特还要右倾。阿利托同时写道:“在大学期间,我就对宪法产生了浓厚兴趣,之所以如此,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反对沃伦法院的一系列判决,尤其是涉及刑事程序、禁立宗教条款以及重新分配议席(reapportionment)等领域的案件。”沃伦法院判决的主要成果,包括米兰达警告、禁止公立校园祈祷,以及选区划分中的“一人一票”原则。即使像伦奎斯特这样的保守派,也要敬其三分,不敢轻易说“推翻”二字,可阿利托倒好,早在里根时代,他就公开指责这些判决自由化倾向太过严重。在15年的下级法官生涯中,阿利托当然无权推翻这些先例,但种种迹象表明,一旦大权在握,他肯定会拿它们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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