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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谨起见,本书将Government一律译作“政府”,Administration一律译作“行政分支”,这样表述或许有些拗口,但比较贴近原意。关于相关表述的差异,参见林达著:《总统是靠不住的》,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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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废除了美国46个州的堕胎法,对美国堕胎政策产生了深远影响,是美国反堕胎运动(Anti-Abortion Movements)一直致力于推翻的判例。相关争论的前因后果可参见[美]雷蒙德·塔塔洛维奇、拜伦·W.戴恩斯等编:《美国政治中的道德争论》,吴念、谢应光等译,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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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代,美国经济陷入大萧条,为拯救全国经济(包括各州经济),罗斯福行政分支推出“新政”,国会也通过了《全国工业复兴法》等一系列法律,然而,经济保守派与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却集体反对“新政”,在谢克特诉美国案(Schechter v. United States)等案件中否决了包括《复苏法案》在内的许多联邦新法。1937年,罗斯福一怒之下,决定启动“法院改组计划”(Court-packing Plan),通过增加大法官人数改组联邦最高法院,部分大法官只好妥协,转变了抵制立场。随后几年,由于联邦最高法院不再干涉,罗斯福新政得以顺利推行,出台了许多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法律。“贸易条款”从此不再对国会立法构成障碍,1964年国会立法禁止旅馆和餐馆的私人经营者实行种族歧视时,理由就是:他们是为进行州际贸易的旅行者提供住宿和食品,种族歧视将影响州际贸易。所以金斯伯格才会撰文说“贸易条款”相当于被流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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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黑暗骑士典出《新约·启示录》,指人类四大祸害:战争、饥馑、瘟疫、死亡。四大黑暗骑士依次出现时,将为天下带来大灾难,而且一个比一个更具毁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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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泉》的主人公洛克是一个诚实而坚强的建筑师,他志在启蒙社会,却在大学毕业前夕被学校开除,他的设计风格被社会视为异端,一度沦落到去采石厂当小工。他深爱的女人也处处和他作对,并与他的夙敌结了婚。最后,他答应无偿为政府设计经济适用房,但其设计图纸被政府主管部门任意修改,万般无奈之下,他用炸药包把建到一半的楼炸为瓦砾。在法庭上,他也同样孤军奋战,为自己作为天才的原创行为自辩:“创造是各己私事,是天赋权利,维护创造也是同等天赋个人的权利。”那个时候著作权、知识产权等概念还未曾为人们所认同,结果洛克被认定为“狂人”,并因此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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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在黑人政治中地位极为重要。1895年,华盛顿发表了著名的亚特兰大演说,这使他闻名全国,受到政界和公众的关注,成为美国黑人的代言人。他和白人合作,帮助筹款创建数百个社区学校和高等教育机构,以提高美国南方黑人的教育水平。除了在教育领域贡献卓著之外,他还大力促进美国各种族之间的整体友谊和工作关系,其自传《超越奴役》(Up From Slavery)于1901年出版,至今仍广为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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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当初教会对结束种族歧视的决心像今天对结束堕胎一样坚定的话,”他写道,“我的生活也许就会走上另一条路。”他退出神学院时,外祖父把他撵出家门,但他们后来还是和解了。参见Clarence Thomas, My Grandfather’s Son
:A Memoir.New York
:Harper Perennial,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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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12月1日,黑人妇女罗沙·帕克斯在公共汽车上拒绝给白人让座位,因而被当地警员逮捕。马丁·路德·金立即组织了一场罢车运动(即蒙哥马利罢车运动),从此成为民权运动的领袖人物。1963年,金组织了争取黑人工作机会和自由权的华盛顿游行。1964年,金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1968年4月4日,他在孟菲斯一家旅馆的阳台上被刺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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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月,罗纳德·里根总统签署法令,规定每年1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一为美国的马丁·路德·金纪念日,以纪念这位伟人,并将之定为法定假日。迄今为止,美国只有三个以个人纪念日为法定假日的例子,用以纪念亚伯拉罕·林肯、乔治·华盛顿和马丁·路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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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米兰达获假释出狱。1976年,米兰达在一次酒吧斗殴事件中被刺身亡。警察逮捕了一名嫌疑犯。在向嫌疑犯宣布了“米兰达警告”后,嫌疑犯选择保持沉默,警察无法得到其他更有力的证据。没有人为此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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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宪法规定,总统应将法案退回最先提出法案的议院,该院可以就法案进行复议和重新表决,如果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再将其送另一院,另一院以同样程序表决后,如果也有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则总统的否决被推翻,法案无须总统同意即可生效。如果总统在收到法案后10日内既未签署亦未将其退回国会,则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国会仍在会期中,则视为总统已同意该法案,法案生效;若国会此时已休会,则法案无效,这称为“搁置否决”或直译为“袋子否决”(pocket ve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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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哈特医生则希望采取此方式(D&X)进行堕胎,他相信这是比较安全的手术方式,而且对妇女的风险也比较小;它会降低遗留有害的婴儿组织于母体内的风险,并减少了使用手术器具的数量。卡哈特医生因此提起诉讼,主张内州法律的规定违反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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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一名联邦法官在谈到对法官助理的要求时说:“法官助理不仅要称职,还要有灵性;不仅要健谈,还要思路敏捷,行文流畅;不仅要深思熟虑,还要讲究策略,令人信服;不仅要敬业,还要积极主动;不仅要善于合作,还要在法庭繁重的审判工作中,执着地减轻法官的负担,推进案件的审理。”关于联邦法院法官助理的工作状况,可参见乔钢良著:《现在开庭:我为美国联邦法官做助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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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法律实质上是美国内战结束后,南部各州白人种族主义政府通过征收人头税、选举登记、文化测验、仅容许白人参加预选、“祖父条款”(即规定本人或其祖辈在1867年参加投票者才享有选举权)等手段,变相剥夺黑人选举权;并在学校、居住区、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包括旅馆、剧场、公园、教堂、医院等)以及就业、司法、服役、婚姻等各方面,实行种族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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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朗最后诉至联邦最高法院,1954年,最高法院裁决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制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根据第十四修正案,任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同等的法律保护。到了1955年,最高法院补充了原来的判决,要求公立学校立即废除种族隔离制,黑人子女从此进入白人学校。不过,到了1970年代,最高法院的立场再度改变,法院裁定,各学区如认为已经达到自己的融合目标,可以不再受法院命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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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一判决,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法律分析人士科恩是这么评价的:“目前的形势不利于堕胎权益支持者,而有利于反堕胎人士,因为你从这个裁决中能够看出,联邦最高法院的立场出现右倾的巨大转变。这是很多人都担心的一种立场转变。当阿利托被任命出任联邦大法官时,堕胎权益支持者就感到担心,现在,这些担心得到了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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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在联邦地区法院,陪审团裁定赔偿她380万美元损失,法官后来减为30万美元。但是,固特异轮胎橡胶公司却一路上诉至最高法院。该公司陈述的理由是:《民权法案》虽然禁止以种族、性别或宗教原因进行工资歧视,但同时规定,雇员必须在收到第一笔歧视性工资后180天内提起正式诉讼。也就是说,莱德贝特需要在她受雇以后6个月内提起诉讼,而不是20年之后。2006年,最高法院最终认可了固特异轮胎橡胶公司的诉讼请求,裁定其对莱德贝特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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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阿拉斯加州联邦地区法院作出有利于校方的裁决,指出:学生们观看冬季奥林匹克火炬接力跑,是学校组织的活动的一部分,因此,在这期间如果出现赞同吸毒的言论,学校负责人完全有权斟酌处理。案件上诉至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后,该院作出了有利于学生的裁决,裁定校方侵犯了学生的言论自由权。判决认为,即使是高中生,只要他的言论没有扰乱学校活动或教学任务就是可以的。校方上诉至最高法院后,最高法院支持了校方的观点,罗伯茨主笔的判决书判定:校方勒令休学的行为没有违背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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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建国之初,联邦最高法院并未受到太多重视,办公场所被安排在国会大厦地下室及一楼偏僻角落,由于那里空间狭小、空气流通不畅、光线不足,大法官们大多只能在家办公。1921年,曾任美国总统的威廉·塔夫脱出任首席大法官后,开始为修建最高法院大楼奔走呼吁。经他游说,国会最终批准了建立最高法院大楼的计划。塔夫脱聘请著名建筑师卡斯·吉尔伯特为大楼设计师,并亲自参与选址、设计过程。大楼建造费时数年,跨越了1930年代初的“经济大萧条”时期。1935年,最高法院大楼终于竣工,此时,塔夫脱(1930年)与吉尔伯特(1934年)均已先后过世。——译注(原书注释附录于书后,页下注均为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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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师卡斯·吉尔伯特:Paul Byard, “Supreme Court Architecture,”lecture, Supreme Court Historical Society, U.S. Supreme Court, March 24, 1999; Fred J. and Suzy Maroon, Supreme Court, chs. 1-2; William H. Rehnquist, Supreme Court, pp.100-102; Leo Pfeffer, Honorable Court, p.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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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这里有必要就部分译法与表述做一说明。在美国,Government是指美国联邦政府,包括立法(国会)、司法(最高法院)、行政(总统)三大分支,而Administration只是指政府的行政分支,也称执行分支(Executive Branch)。在国内,经常有人将Clinton Administration或Bush Administration译为“克林顿政府”或“布什政府”,这样的表述是不准确的,而且容易造成误解,将立法、行政分支混为一谈,规范译法应当是“克林顿领导下的行政分支”或“布什领导下的行政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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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1801-1835年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任职之初,他通过对划时代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的判决,确立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被视为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首席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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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先例(precedents),美国属于判例法国家,法院的判决是同级法院或下级法院以后处理相同或类似法律问题案件的范例,过去的司法判决是将来处理类似案件的范例依据。先例可以在以后的判决中被推翻,但这种情况较少发生,而且受“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则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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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罗伊诉韦德案,1969年8月,得克萨斯州21岁的女招待诺尔玛·麦克维(Norma McCorvey)声称被强奸,并因此怀孕。她薪水微薄、居无定所,根本不想,也无力生育和抚养孩子,因而要求医生为她实施堕胎手术。但是,得州法律禁止堕胎,并规定堕胎是犯罪行为(除非是为避免孕妇出现生命危险),堕胎人将被处以最高达10年的刑期。因此,没有医生敢为她实施堕胎手术。她走投无路,只好向律师求助。在两位女权律师的帮助下,麦克维化名简·罗伊(Jane Roe),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得州的堕胎禁令侵犯了她的“个人隐私”,要求联邦法院宣布该法违宪,并下令禁止继续执行该法。三法官地区法庭(The Three-Judge District Court)以州堕胎法令违反宪法第九修正案为由,判决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但是,由于地方法院没有判决推翻州法,罗伊只好又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美国最高法院最终受理了这一案件。经过一年零两个月的审理,最高法院在1973年以7
:2的多数意见裁定:得州刑法禁止堕胎的规定过于宽泛地限制了妇女的选择权,侵犯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个人自由,布莱克门大法官代表多数意见方撰写了支持罗伊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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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官助理(law clerk),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助理一般由大法官从著名法学院的优秀毕业生申请者中选出,主要负责筛选案件、撰写摘要、检索研究、参与讨论(并非合议)、草拟判决初稿等。他们一般为大法官工作1~2年,然后会去律师事务所或大公司工作。1885年,司法部长曾向国会建议为大法官每人提供1名助理或秘书,国会1886年采纳了这一建议,并拨专款支持。1960年代,每位大法官可以配备2名助理,1970年代增加为3名,现在可以配备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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