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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683 布莱克之前那封信,明显违反了最高法院不成文的社交规则:大法官们可以旗帜鲜明地反对他人观点,但决不能批评个人。当然,他既然知其不应为而为之,肯定不是空穴来风。这位大法官已年老体衰,周遭世界亦发生着令他愤懑的改变。首先是伯格,接着是他那位“明尼苏达双胞胎”陆续混人最高法院。布莱克在参议院担任过民主党党鞭,是富兰克林·罗斯福最亲密的盟友之一,一直对自己曾与前任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并肩作战而引以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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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685 在另一起被重新提起审议的案件,“罗杰斯诉贝尔伊案”(Rogers v.Bellei)中,内部分歧就更明显了。”罗杰斯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判定移民法一项条款是否违宪,该条款主要适用于出身于海外,“父母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美国公民”的人。根据《移民与国籍法》这类人出生时即为美国公民,但是,如果他们在14岁到28岁期间,没有连续不间断地在美国本土居留5年以上,就将丧失公民权。一名31岁,出生于意大利的男子挑战了这一条款,此人年轻时来过美国5次,还曾登记入伍,最后却因为没有在美国连续居住满5年,而被剥夺了公民权。联邦地区法院根据最高法院1967年在“阿弗瑞姆诉拉斯克案”(Afroyim v.Rusk)中的判决,宣布上述条款违宪。在“阿弗瑞姆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国会未经宪法授权,不得剥夺美国公民的公民权。该案上诉人是位归化入籍的美国公民,仅仅因为在以色列大选中参加投票,就被撤销了美国国籍。”阿弗瑞姆案”的判决结果为5票对4票,布莱克撰写了多数意见,哈伦撰写了异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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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687 1970年1月,“罗杰斯案”被第一次提交审议。布莱克代表那位意大利出生的原告,准备了一份判决意见。但是,由于当时大法官人数只有八人,形成了4票对4票的僵持局面,此案只好被安排至这年十一月再次审议。第二次审议前,布莱克将判决意见的复本送了一份给布莱克门,如果布莱克门接受其中观点,意味着这份意见将成为多数意见,反之,哈伦的意见将成为多数意见。现在,他不得不在最高法院两名大佬之间做出选择。布莱克,是位性情刚烈的老男人,往昔峥嵘岁月的化身,但其精力和影响力正随岁月流逝。哈伦有强烈的东部风格,他温文尔雅,处事谨慎,很有知识分子风度。通过审阅诉状,以及布莱克上一开庭期撰写的意见草稿,布莱克门决定倒向哈伦一方,他在审前备忘录中写道:“布莱克大法官的立场确实可圈可点,但我总认为他的判决理由实在过于牵强,总之,我并不觉得法令相关条款有什么过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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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689 1971年3月15日,布莱克门将布莱克草拟的多数意见退了回去,并附上一份密封的亲笔信,上面写道:“我会将自己的意见交大家传阅,我恐怕会努力且小心翼翼地论证反方意见的合理性。必须承认,审理这样的案件是一项极富吸引力的工作。”布莱克门认为,限制公民的居留期限是“合理的”即使因违反相关规定而丧失公民权,也仅仅是失去了法律意义上的利益,不能因此提起宪法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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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691 哈伦很快加入了布莱克门的意见,并称之为“一份非常出色且具有说服力的作品”伯格、斯图尔特和怀特也加入该意见。布莱克这下成了异议方,他简直有些怒不可遏了。”宪法对最高法院构成的界定并不‘严谨’,”他写道,“相反,它设定了这样一个前提,最高法院的多数方仅凭他们对公平、合理、正确的理解,就能逐步改变宪法的含义,日复一日,月复一月,年复一年,皆是如此。只要我留在最高法院一天,我将倾尽全力,抵制那些由轮番上台的政客送进来的法官们,根据他们对‘公平’和‘合理’的理解,改变宪法的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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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693 布莱克是在四月初写下上面这番话的,当时,他提交的另一份多数意见的命运,也掌握在布莱克门手中。这起名为“帕默诉汤普森案”(Palmer v.Thompson)的案件的主要争议在于,密西西比州杰克逊市对五所市立游泳池制定的规章,是否违反了宪法平等保护条款。根据这些规章,五所游泳池有四所为白人专用,一所由黑人专用。市政府宁愿停用,也不愿各种族混用,他们的动机昭然若揭,就是要抵制种族融合。布莱克大法官认为,这类措施并不违宪,因为黑人白人的利益都受到了侵犯。”政府的行为对黑人的影响与对白人的影响并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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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695 伯格、哈伦和斯图尔特都已加入布莱克的意见。布莱克门在投出关键性的第5票之前,一直被内心纠结困扰。他认为,有必要在协同意见中解释自己的想法,相关意见的草稿于4月27日发出传阅。他的协同意见开头就说:“对我来说,本案是本开庭期内最令我感到煎熬的案子,我必须坦白承认,自己仿佛钻进了一个死胡同。”他同时指出,他的内心经历了“长时间的痛苦挣扎”因此,他很可能在“犹豫不决的情况下,做出了不够恰当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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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697 伯格退还布莱克门的意见初稿时,劝他“尽量少说”自己作出决定时有多么艰难,“你把结案过程说得那么艰难,让我内心非常不适,相信其他人也有同感。”伯格写道,“我希望你能言简意赅,直接说你遇到一件正反立场接近的疑难案件即可。”伯格接着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他认为,应当把“在犹豫不决情况下做出了不够恰当的判断”这样的句子整个删掉,用一段话取而代之,即“这类案件之所以属于疑难案件,是因为正反双方都列举了许多理由。”布莱克门从雨果·布莱克那里也听到了这样的建议,不过,这份意见于6月14日正式发布时,他只在极细微的地方采纳了伯格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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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699 在那年春天的另外一个案子里,布莱克门不仅背离了布莱克的意愿,也与伯格立场迥异。这起名为“詹姆斯诉瓦尔提瑞纳案”{James v,Valtierra)的案件,对加州一部法规的合宪性提出了挑战。这部法规要求,州相关机构启动廉租房项目之前,必须经当地社区所有选民投票批准。联邦地方法院认为,这样的条款违反了宪法平等保护条款,对需要廉租房者施加了不当负担。在审前备忘录中,布莱克门倾向于维持下级法院判决,虽然从形式上看,这样的条款“似乎没什么危害性”但是,它显示了对“低收入阶层的排斥”他特别强调,这起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时,加州已经有两个郡的公民投票废止了这类票选:“这类规定产·生的负担,通常都会落到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身上,说白了,就是穷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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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701 在大法官会议上,大家讨论的话题,集中在加州历史悠久的公民投票传统上。根据布莱克门当时的笔记,伯格是赞同公民投票的:“他们以民主方式违反平等保护条款的事情太多了,不如让加州人自己去折腾。”但是,布莱克门没有被说服。伯格、哈伦、斯图尔特、怀特都加入布莱克一方,布莱克门加入了马歇尔与布伦南的异议意见,由于道格拉斯未参与讨论,最后的结果是5票对3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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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703 虽然这个开庭期坎坷不断,但临到末了,一座险峻大山又不期而至,等待大法官们攀登:“五角大楼机密文件案”六月中旬,《纽约时报》开始连续刊登涉及美国越战机密文档的文章,《华盛顿邮报》随后跟进。两家报纸计划连载与47卷越战机密文档有关的长篇报导,这些档案是受国防部长罗伯特·麦克纳马拉的指令编撰的。尼克松政府立刻诉至法院,宣称相关报道泄露了军事机密,危及国家安全。位于纽约的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随即发布临时禁令,限制媒体刊载。但是,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政府的申请。两家法院都在6月23日宣判,次日晚些时候,《纽约时报》与政府都上诉到最高法院,希望大法官们尽快介入这一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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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705 四位大法官——布莱克、道格拉斯、布伦南与马歇尔——都认为没必要进行言词辩论。他们认为,最高法院应当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直接判定政府无权限制媒体刊载这些文章,针对《纽约时报》的禁令也必须马上撤销。但是,四位大法官找不到第五个人来支持他们的决定。布莱克门认为,应该给政府一个解释自身立场的机会。”我的第一反应与其他大法官并不相同,当事人应当有出庭的权利。”6月25日,他在审前备忘录中写道,“目前的情况,明显对政府不利,美国已承担了足够沉重的负担,无论如何,如果国家安全的确面临危险,应当给他们一个机会去证明。我完全可以预见,政府会输掉这场官司。但是,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因为存在这种可能性,就否认政府与其他任何当事人出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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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707 伯格认为,这起案件可以等到十月再开庭审理,在此之前,最高法院应禁止媒体做进一步报道,哈伦、怀特、布莱克门都赞同他的意见。但是,斯图尔特想尽快听取各方意见,希望最高法院马上审理此案。经过据理力争,他终于如愿以偿,言词辩论被安排在6月26日举行,由于这天是周六,更显出庭审的特别。耶鲁法学院教授亚历山大·比克尔代表《纽约时报》出庭,布莱克门认为比克尔的表现相当出色,但是,代表政府出庭的首席政府律师欧文·格里斯沃尔德的说法也很具说服力。”我认为政府已经在外交领域证明了这起案件的特殊性,”布莱克门在庭审记录中写道,“确实存在危险——鲜活的生命——战争的延长——谁能预测到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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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709 四天后,1971年6月30日,最高法院宣布了对“《纽约时报》诉美国案”(New York Times v.United States)的判决。六位大法官认为,政府未能充分证明限制媒体言论的必要性,报纸可以继续报道相关内容。法院意见只有三段,而且没有签名,说明判决是大法官们的集体结论。六位大法官——布莱克、道格拉斯、布伦南、斯图尔特、怀特和马歇尔——分别发布了协同意见,解释自己的立场。布莱克门、伯格与哈伦也分别发布了异议意见。”第一修正案毕竟只是美国宪法的其中一部分布莱克门在这份4页纸的异议意见中写道,“我们需要做的是权衡利弊,用与时俱进的适当标准,考虑媒体宽泛的出版权利与政府异常狭窄的规制权力之间的关系。”尽管布莱克门已经修正了自己的法官助理迈克尔·拉方德事前准备的初稿,在媒体权利之前加上了“宽泛的”在政府权力前面加上了“异常狭窄”的,但是,这样修饰语的改变,并没有减缓文中的批判语气。他的投票,更加剧了人们关于他只是“克隆”首席大法官立场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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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711 两个月前,由于布莱克门在加州廉租房案件中投了反对票。那段时间,他收到许多信件,其中多数都来自普通民众,人们表达了对他所持立场的失望。”我本以为你会是一位‘严格释宪者’,”一封来自新泽西州的信上说,“如果第一修正案对你而言毫无意义,那宪法其余内容对你又有什么意义?严格释宪者?呸!你根本就是一个尼克松主义者。”一封寄自明尼阿波利斯的明信片上写着:“尼克松从代顿搞来两个打手,钻起铁环来,简直就像两只受过训练的狮子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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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713 本开庭期结束时,伯格给布莱克门发来一封亲笔信。”你不知道总统把你送到了什么地方,但我坚信你不会后悔。”他写道,“不仅如此,你在压力与挑战下已逐步成长起来,这让每位朋友都为你感到开心与自豪。这是‘艰难’的一年,与往年相比,今年的最高法院有许多‘大案子’。毫不客气地说,我们已经尽了本分。或许有人会对我们的判决指指点点,但我一点儿也不担心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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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718 大法官是这样炼成的:哈里·布莱克门的最高法院之旅 [:1705551113]
1705551719 大法官是这样炼成的:哈里·布莱克门的最高法院之旅 第四章 遭遇“罗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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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721 “我们从此将涉足堕胎领域。”1971年1月,布莱克门在最高法院审理第一起堕胎案件前,写下了这段话。从他的文字里,我们可以读出几许期盼、几许无奈,事实上,最高法院其他大法官的心情也是如此。他们已经发现,无论在各州议会,还是州法院与联邦法院内,关于是否应当把堕胎行为视为犯罪的争论,已尘嚣日上,是时候在世纪之末解决这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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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723 在美国,纽约、华盛顿、阿拉斯加与夏威夷四州,已不再把实施堕胎手术的执业医师关进大牢。另外13个州通过了“改良式”法律,扩张了允许堕胎的条件。但是,仍有33个州禁止堕胎,看不出它们有任何改革迹象。于是,支持堕胎者转而向法院求助,试图将此议题送交最高法院处理。此时,圣保罗市梅奥诊所著名产科医生简·霍奇森,也正以个人名义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她因为在明尼苏达州为一名妇女实施堕胎手术,被当地检察官起诉,患者刚刚怀孕,却不幸染上了德国麻疹,这是一种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畸形的严重疾病。霍奇森在刊登在梅奥诊所内刊的一篇文章中指出,她的行为完全是从患者的最大利益出发,她预测说:“总有一天,堕胎将成为一项人性化的医疗服务,而不是一种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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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725 尽管很想尝试,但是,无论是布莱克门,还是其他大法官,都不知道最高法院能不能解决这项越来越激烈的争议。此时,几起堕胎案件已陆续诉至最高法院,等待大法官们审议:霍奇森医生从明尼苏达州提起的上诉、来自德克萨斯州的“罗伊诉韦德案”、来自佐治亚州的“多伊诉博尔顿案”(Doe v.Bdton),以及“美国诉武奇案”(United States v.Vuitch)。最后一起案件来自哥伦比亚特区,大法官将于一月开庭审理。此案包含一些技术性的管辖权争议,看起来像是要阻止最高法院触及这类议题的案件。事实上,“罗伊诉韦德”去年十月上诉到最高法院时,大法官本打算在审结“扬格诉哈里斯案”(Younger v. Harris)之后,再审理这起案件。”扬格案”涉及的问题是,联邦法院能否介人州法院的刑事诉讼,此案自1968年受理以来,历经两次审议,一直悬而未决。最高法院最终决定先审理“武奇案”在最高法院,没有一位大法官审理过堕胎案,布莱克门对这类议题也从未正式表过态,尽管他担任梅奥诊所法律顾问期间,积累了许多医学专业知识,也比其他大法官更了解医疗制度的最新发展与改革动向。比如,美国公共卫生协会在1968年的年会上,已通过投票表决,支持废止限制堕胎的法令,呼吁“尽快开放堕胎领域,賦予并保障人们选择要几个小孩的权利”美国医师协会也刚刚放弃他们长期持有的反堕胎立场,并向少数支持堕胎州的执业医师提供了堕胎手术操作指引。1970年6月,美国医师协会的委员们投票同意,允许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在堕胎合法的州实施堕胎手术,条件是:手术必须在医院进行,且必须经另外两名医生商议同意。两个月后,美国妇产科医师学院执行委员会颁布了一项新政策,医生可以应患者要求实施堕胎手术,无需按照美国医师协会的规定,去征得另外两位医生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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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727 在“武奇案”的卷宗内,布莱克门附上了美国医师协会内部期刊上发表的一篇文章,文章讨论了医生实施堕胎手术或拒绝做这类手术后,可能面临的民事责任。这篇文章摘自1968年发生在纽约的一起案件,两年前,纽约州废除了堕胎限制法,规定怀孕不满24周者均可合法堕胎。根据旧法,许多中产阶级女性会主动联络私人医疗机构,在医疗委员会批准的前提下,以“治疗”的名义进行堕胎。纽约一家法院认定一家医院玩忽职守,因为医生拒绝实施堕胎手术,导致一位患有德国麻疹的女性未能终止妊娠,生下了一名严重畸形的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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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729 堕胎法律究竟会朝什么方向发展,仍是一个未知的课题,但是,布莱克门对意外怀孕导致的后果,有着切肤之痛。他的二女儿莎莉曾在1%6年意外怀孕,当时她还在纽约州北部的斯基德莫尔学院读大二,年仅19岁。尽管以布莱克门在医疗界的关系,完全可以为女儿安排一场安全的堕胎手术,但布莱克门一家还是放弃了这一选择。莎莉最终决定退学,嫁给了年仅20岁的男友。不幸的是,两人结婚不到三个月,莎莉就不慎流产,这段婚姻随之无疾而终。(她后来重新入学,并考入法学院,再婚后生下两个女儿。由于当时人们普遍缺乏避孕措施,有一半左右的怀孕,属于意外受孕,每年约有上百万女性冒着死亡或终身不孕的危险终止妊娠,由此导致的家庭惨剧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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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1731 如果这些女性足够幸运,他们或许可以找到出生于塞尔维亚的米兰·武奇医生,他在华盛顿的诊所已为上千名女性实施过安全的堕胎手术,每次手术收费100至200美元不等。当然,根据当地法律,这类手术是违法的。1969年,武奇医生因违反哥伦比亚特区堕胎法而被起诉,根据这部由当地议会1901年通过的法律,除非“确有必要维护孕妇的生命与健康”实施堕胎手术的医生将被判刑,最高刑期可达10年。武奇医生的做法,受到堕胎改革运动者的大力支持,他向法院申请驳回指控,并主张相关堕胎法律违宪,因为法律对“健康”一词缺乏准确定义,医生无法据此预测自己的行为合法还是违法。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格哈德·格塞尔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裁定驳回指控,并宣布相关法律“因界定不清而不符合刑事法律所必需的程序正义要求”格塞尔是联邦法院系统第一个宣布堕胎法律违宪的法官。联邦政府败诉后,越过上诉法院,将此案直接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由此导致一个管辖权问题,即:最高法院能不能直接受理这种越级上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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