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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伦很快加入了布莱克门的意见,并称之为“一份非常出色且具有说服力的作品”伯格、斯图尔特和怀特也加入该意见。布莱克这下成了异议方,他简直有些怒不可遏了。”宪法对最高法院构成的界定并不‘严谨’,”他写道,“相反,它设定了这样一个前提,最高法院的多数方仅凭他们对公平、合理、正确的理解,就能逐步改变宪法的含义,日复一日,月复一月,年复一年,皆是如此。只要我留在最高法院一天,我将倾尽全力,抵制那些由轮番上台的政客送进来的法官们,根据他们对‘公平’和‘合理’的理解,改变宪法的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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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莱克是在四月初写下上面这番话的,当时,他提交的另一份多数意见的命运,也掌握在布莱克门手中。这起名为“帕默诉汤普森案”(Palmer v.Thompson)的案件的主要争议在于,密西西比州杰克逊市对五所市立游泳池制定的规章,是否违反了宪法平等保护条款。根据这些规章,五所游泳池有四所为白人专用,一所由黑人专用。市政府宁愿停用,也不愿各种族混用,他们的动机昭然若揭,就是要抵制种族融合。布莱克大法官认为,这类措施并不违宪,因为黑人白人的利益都受到了侵犯。”政府的行为对黑人的影响与对白人的影响并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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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格、哈伦和斯图尔特都已加入布莱克的意见。布莱克门在投出关键性的第5票之前,一直被内心纠结困扰。他认为,有必要在协同意见中解释自己的想法,相关意见的草稿于4月27日发出传阅。他的协同意见开头就说:“对我来说,本案是本开庭期内最令我感到煎熬的案子,我必须坦白承认,自己仿佛钻进了一个死胡同。”他同时指出,他的内心经历了“长时间的痛苦挣扎”因此,他很可能在“犹豫不决的情况下,做出了不够恰当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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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格退还布莱克门的意见初稿时,劝他“尽量少说”自己作出决定时有多么艰难,“你把结案过程说得那么艰难,让我内心非常不适,相信其他人也有同感。”伯格写道,“我希望你能言简意赅,直接说你遇到一件正反立场接近的疑难案件即可。”伯格接着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他认为,应当把“在犹豫不决情况下做出了不够恰当的判断”这样的句子整个删掉,用一段话取而代之,即“这类案件之所以属于疑难案件,是因为正反双方都列举了许多理由。”布莱克门从雨果·布莱克那里也听到了这样的建议,不过,这份意见于6月14日正式发布时,他只在极细微的地方采纳了伯格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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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年春天的另外一个案子里,布莱克门不仅背离了布莱克的意愿,也与伯格立场迥异。这起名为“詹姆斯诉瓦尔提瑞纳案”{James v,Valtierra)的案件,对加州一部法规的合宪性提出了挑战。这部法规要求,州相关机构启动廉租房项目之前,必须经当地社区所有选民投票批准。联邦地方法院认为,这样的条款违反了宪法平等保护条款,对需要廉租房者施加了不当负担。在审前备忘录中,布莱克门倾向于维持下级法院判决,虽然从形式上看,这样的条款“似乎没什么危害性”但是,它显示了对“低收入阶层的排斥”他特别强调,这起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时,加州已经有两个郡的公民投票废止了这类票选:“这类规定产·生的负担,通常都会落到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身上,说白了,就是穷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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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法官会议上,大家讨论的话题,集中在加州历史悠久的公民投票传统上。根据布莱克门当时的笔记,伯格是赞同公民投票的:“他们以民主方式违反平等保护条款的事情太多了,不如让加州人自己去折腾。”但是,布莱克门没有被说服。伯格、哈伦、斯图尔特、怀特都加入布莱克一方,布莱克门加入了马歇尔与布伦南的异议意见,由于道格拉斯未参与讨论,最后的结果是5票对3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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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个开庭期坎坷不断,但临到末了,一座险峻大山又不期而至,等待大法官们攀登:“五角大楼机密文件案”六月中旬,《纽约时报》开始连续刊登涉及美国越战机密文档的文章,《华盛顿邮报》随后跟进。两家报纸计划连载与47卷越战机密文档有关的长篇报导,这些档案是受国防部长罗伯特·麦克纳马拉的指令编撰的。尼克松政府立刻诉至法院,宣称相关报道泄露了军事机密,危及国家安全。位于纽约的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随即发布临时禁令,限制媒体刊载。但是,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政府的申请。两家法院都在6月23日宣判,次日晚些时候,《纽约时报》与政府都上诉到最高法院,希望大法官们尽快介入这一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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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位大法官——布莱克、道格拉斯、布伦南与马歇尔——都认为没必要进行言词辩论。他们认为,最高法院应当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直接判定政府无权限制媒体刊载这些文章,针对《纽约时报》的禁令也必须马上撤销。但是,四位大法官找不到第五个人来支持他们的决定。布莱克门认为,应该给政府一个解释自身立场的机会。”我的第一反应与其他大法官并不相同,当事人应当有出庭的权利。”6月25日,他在审前备忘录中写道,“目前的情况,明显对政府不利,美国已承担了足够沉重的负担,无论如何,如果国家安全的确面临危险,应当给他们一个机会去证明。我完全可以预见,政府会输掉这场官司。但是,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因为存在这种可能性,就否认政府与其他任何当事人出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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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格认为,这起案件可以等到十月再开庭审理,在此之前,最高法院应禁止媒体做进一步报道,哈伦、怀特、布莱克门都赞同他的意见。但是,斯图尔特想尽快听取各方意见,希望最高法院马上审理此案。经过据理力争,他终于如愿以偿,言词辩论被安排在6月26日举行,由于这天是周六,更显出庭审的特别。耶鲁法学院教授亚历山大·比克尔代表《纽约时报》出庭,布莱克门认为比克尔的表现相当出色,但是,代表政府出庭的首席政府律师欧文·格里斯沃尔德的说法也很具说服力。”我认为政府已经在外交领域证明了这起案件的特殊性,”布莱克门在庭审记录中写道,“确实存在危险——鲜活的生命——战争的延长——谁能预测到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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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天后,1971年6月30日,最高法院宣布了对“《纽约时报》诉美国案”(New York Times v.United States)的判决。六位大法官认为,政府未能充分证明限制媒体言论的必要性,报纸可以继续报道相关内容。法院意见只有三段,而且没有签名,说明判决是大法官们的集体结论。六位大法官——布莱克、道格拉斯、布伦南、斯图尔特、怀特和马歇尔——分别发布了协同意见,解释自己的立场。布莱克门、伯格与哈伦也分别发布了异议意见。”第一修正案毕竟只是美国宪法的其中一部分布莱克门在这份4页纸的异议意见中写道,“我们需要做的是权衡利弊,用与时俱进的适当标准,考虑媒体宽泛的出版权利与政府异常狭窄的规制权力之间的关系。”尽管布莱克门已经修正了自己的法官助理迈克尔·拉方德事前准备的初稿,在媒体权利之前加上了“宽泛的”在政府权力前面加上了“异常狭窄”的,但是,这样修饰语的改变,并没有减缓文中的批判语气。他的投票,更加剧了人们关于他只是“克隆”首席大法官立场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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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前,由于布莱克门在加州廉租房案件中投了反对票。那段时间,他收到许多信件,其中多数都来自普通民众,人们表达了对他所持立场的失望。”我本以为你会是一位‘严格释宪者’,”一封来自新泽西州的信上说,“如果第一修正案对你而言毫无意义,那宪法其余内容对你又有什么意义?严格释宪者?呸!你根本就是一个尼克松主义者。”一封寄自明尼阿波利斯的明信片上写着:“尼克松从代顿搞来两个打手,钻起铁环来,简直就像两只受过训练的狮子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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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开庭期结束时,伯格给布莱克门发来一封亲笔信。”你不知道总统把你送到了什么地方,但我坚信你不会后悔。”他写道,“不仅如此,你在压力与挑战下已逐步成长起来,这让每位朋友都为你感到开心与自豪。这是‘艰难’的一年,与往年相比,今年的最高法院有许多‘大案子’。毫不客气地说,我们已经尽了本分。或许有人会对我们的判决指指点点,但我一点儿也不担心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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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是这样炼成的:哈里·布莱克门的最高法院之旅 第四章 遭遇“罗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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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此将涉足堕胎领域。”1971年1月,布莱克门在最高法院审理第一起堕胎案件前,写下了这段话。从他的文字里,我们可以读出几许期盼、几许无奈,事实上,最高法院其他大法官的心情也是如此。他们已经发现,无论在各州议会,还是州法院与联邦法院内,关于是否应当把堕胎行为视为犯罪的争论,已尘嚣日上,是时候在世纪之末解决这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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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纽约、华盛顿、阿拉斯加与夏威夷四州,已不再把实施堕胎手术的执业医师关进大牢。另外13个州通过了“改良式”法律,扩张了允许堕胎的条件。但是,仍有33个州禁止堕胎,看不出它们有任何改革迹象。于是,支持堕胎者转而向法院求助,试图将此议题送交最高法院处理。此时,圣保罗市梅奥诊所著名产科医生简·霍奇森,也正以个人名义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她因为在明尼苏达州为一名妇女实施堕胎手术,被当地检察官起诉,患者刚刚怀孕,却不幸染上了德国麻疹,这是一种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畸形的严重疾病。霍奇森在刊登在梅奥诊所内刊的一篇文章中指出,她的行为完全是从患者的最大利益出发,她预测说:“总有一天,堕胎将成为一项人性化的医疗服务,而不是一种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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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很想尝试,但是,无论是布莱克门,还是其他大法官,都不知道最高法院能不能解决这项越来越激烈的争议。此时,几起堕胎案件已陆续诉至最高法院,等待大法官们审议:霍奇森医生从明尼苏达州提起的上诉、来自德克萨斯州的“罗伊诉韦德案”、来自佐治亚州的“多伊诉博尔顿案”(Doe v.Bdton),以及“美国诉武奇案”(United States v.Vuitch)。最后一起案件来自哥伦比亚特区,大法官将于一月开庭审理。此案包含一些技术性的管辖权争议,看起来像是要阻止最高法院触及这类议题的案件。事实上,“罗伊诉韦德”去年十月上诉到最高法院时,大法官本打算在审结“扬格诉哈里斯案”(Younger v. Harris)之后,再审理这起案件。”扬格案”涉及的问题是,联邦法院能否介人州法院的刑事诉讼,此案自1968年受理以来,历经两次审议,一直悬而未决。最高法院最终决定先审理“武奇案”在最高法院,没有一位大法官审理过堕胎案,布莱克门对这类议题也从未正式表过态,尽管他担任梅奥诊所法律顾问期间,积累了许多医学专业知识,也比其他大法官更了解医疗制度的最新发展与改革动向。比如,美国公共卫生协会在1968年的年会上,已通过投票表决,支持废止限制堕胎的法令,呼吁“尽快开放堕胎领域,賦予并保障人们选择要几个小孩的权利”美国医师协会也刚刚放弃他们长期持有的反堕胎立场,并向少数支持堕胎州的执业医师提供了堕胎手术操作指引。1970年6月,美国医师协会的委员们投票同意,允许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在堕胎合法的州实施堕胎手术,条件是:手术必须在医院进行,且必须经另外两名医生商议同意。两个月后,美国妇产科医师学院执行委员会颁布了一项新政策,医生可以应患者要求实施堕胎手术,无需按照美国医师协会的规定,去征得另外两位医生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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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武奇案”的卷宗内,布莱克门附上了美国医师协会内部期刊上发表的一篇文章,文章讨论了医生实施堕胎手术或拒绝做这类手术后,可能面临的民事责任。这篇文章摘自1968年发生在纽约的一起案件,两年前,纽约州废除了堕胎限制法,规定怀孕不满24周者均可合法堕胎。根据旧法,许多中产阶级女性会主动联络私人医疗机构,在医疗委员会批准的前提下,以“治疗”的名义进行堕胎。纽约一家法院认定一家医院玩忽职守,因为医生拒绝实施堕胎手术,导致一位患有德国麻疹的女性未能终止妊娠,生下了一名严重畸形的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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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法律究竟会朝什么方向发展,仍是一个未知的课题,但是,布莱克门对意外怀孕导致的后果,有着切肤之痛。他的二女儿莎莉曾在1%6年意外怀孕,当时她还在纽约州北部的斯基德莫尔学院读大二,年仅19岁。尽管以布莱克门在医疗界的关系,完全可以为女儿安排一场安全的堕胎手术,但布莱克门一家还是放弃了这一选择。莎莉最终决定退学,嫁给了年仅20岁的男友。不幸的是,两人结婚不到三个月,莎莉就不慎流产,这段婚姻随之无疾而终。(她后来重新入学,并考入法学院,再婚后生下两个女儿。由于当时人们普遍缺乏避孕措施,有一半左右的怀孕,属于意外受孕,每年约有上百万女性冒着死亡或终身不孕的危险终止妊娠,由此导致的家庭惨剧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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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些女性足够幸运,他们或许可以找到出生于塞尔维亚的米兰·武奇医生,他在华盛顿的诊所已为上千名女性实施过安全的堕胎手术,每次手术收费100至200美元不等。当然,根据当地法律,这类手术是违法的。1969年,武奇医生因违反哥伦比亚特区堕胎法而被起诉,根据这部由当地议会1901年通过的法律,除非“确有必要维护孕妇的生命与健康”实施堕胎手术的医生将被判刑,最高刑期可达10年。武奇医生的做法,受到堕胎改革运动者的大力支持,他向法院申请驳回指控,并主张相关堕胎法律违宪,因为法律对“健康”一词缺乏准确定义,医生无法据此预测自己的行为合法还是违法。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格哈德·格塞尔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裁定驳回指控,并宣布相关法律“因界定不清而不符合刑事法律所必需的程序正义要求”格塞尔是联邦法院系统第一个宣布堕胎法律违宪的法官。联邦政府败诉后,越过上诉法院,将此案直接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由此导致一个管辖权问题,即:最高法院能不能直接受理这种越级上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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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前备忘录中,布莱克门认真考虑了本案涉及的管辖权问题,决定反对越级上诉。”我赞同尽可能限制那些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来的案件,”他写道,“我们手头的案子已经够多了,案件应当通过正常审级过滤。”如果最高法院多数大法官决定受理此案,他“打算在程序问题上坚持自己的看法”但是,他认为法律应当将特定问题界定清楚,使医生在做决定时无须担心牢狱之灾。”一个诚实可信的医学判断,显然是对抗特区法律的最佳抗辩。”布莱克门写道。换句话说,法律应当对“健康例外”的范围进行更宽泛的解释。接着,他转向另一个议题,也是这个案子最初蕴含的一个问题,最高法院不愿轻易表态的:隐私权。如果多数方大法官拒绝对“健康例外”做扩张性解释,他写道,“我将依据隐私权理论,对相关问题进行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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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布莱克门没有进一步解释,但他内心非常清楚,另一扇门打开了。他可以援引最高法院6年前在“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中的判决意见审理此案,“格里斯沃尔德案”以“隐私权”为基础,推翻了州政府禁止避孕的规定。{43}不过,无论布莱克门未来打算在隐私权这个思路上走多久,现在他已没必要过早表态了。雨果·布莱克的多数意见初稿已在全院传阅,他主张最高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并要求对“健康例外”的含义进行更宽泛的解释。也就是说,堕胎不仅是为保护一名女性的身体健康,还包括其心理健康。”只有认定‘健康’一词的解释同时包含生理健康、心理健康方面的含义,才与我们对该词的通俗用法和现代理解相一致。”布莱克写道。他着重强调,词典对“健康”的定义是“身体与思想的完好状态”并补充说,“种种证据表明,‘健康’这个词不存在什么含义模糊的问题。事实上,一场特殊的手术对一名患者的身体或心理健康是否有必要,取决于医生们的惯常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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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从社会政策角度,还是从宪法角度,布莱克门对堕胎问题的立场,都沉浸在“武奇案”的判决中。他不赞同布莱克关于最高法院有权受理此案的结论,所以加入了哈伦的异议意见,并单独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布伦南和马歇尔加入了他的管辖权异议。由于有四位大法官反对布莱克的意见,所以,某份正在传阅的意见很可能获得多数人支持,从而变成多数意见。道格拉斯和斯图尔特都不赞同布莱克对“健康”的定义:道格拉斯认为法律规定过于模糊,布莱克光想在文字上做文章,根本无济于事。斯图尔特则认为,一旦放开对“健康”的解释,任何证照齐全的医生都可以在做完堕胎手术后“完全豁免”刑事责任。只有伯格与怀特在管辖权问题与法律解释问题上都支持布莱克。基于上述原因,布莱克门告诉其他大法官,他同意加入布莱克对“健康例外”进行解释的那部分意见,以形成数量上的多数,正式解决此案。哈伦紧随布莱克门之后,也决定投票赞同对“健康”的扩张性解释。于是形成这样的计票结果:5票赞同最高法院有管辖权(布莱克、伯格、怀特、道格拉斯、斯图尔特)5票赞成“健康”之说(布莱克、伯格、怀特、布莱克门、哈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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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4月21日,“美国诉武奇案”宣判,最高法院第一起堕胎案正式审结。基于部分技术性原因,武奇医生反而成了败诉方,因为最高法院并没有认定相关法律因定义不清而无效。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被推翻,对他的刑事指控仍然成立。但是,堕胎支持者们非常欢迎“武奇案”判决,并把它看做一次辉煌的胜利。判决将堕胎视为一种外科手术,这种手术与其他手术没有任何根本性的不同,大法官们赋予医生足够的诊断空间,使他们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判断。需要指出的是,最高法院这次援引的不是《圣经》而是韦氏词典。第二天,大法官再次碰头,决定对另外两起堕胎案进行投票表决,即“多伊诉博尔顿案”和“罗伊诉韦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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