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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是这样炼成的:哈里·布莱克门的最高法院之旅 第五章 渐行渐远渐无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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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11月1日,圣诞假期到来前,大法官之间开始传阅首席大法官伯格的一份备忘录。他建议举行一个由大法官与最高法院全体职员参加的圣诞派对。至于时间,他认为,12月23日当然最为理想,但12月12日和19日貌似也不错。威廉·道格拉斯迅速回复,并将回复交其他大法官传阅。”亲爱的首席,”这份复函开头说,“最高法院的圣诞派对一向不错,不如今年连开三场好了,12月12日来个宁静的预热,12月19日逐渐升温,12月23日那场就让大家的热情彻底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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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道格拉斯的个性:对厄尔·沃伦的这位继任者极尽嘲讽、挑畔之能事,毫不掩饰自己的蔑视之意。而且,嘲笑伯格那些因循守旧的条条框框,实在是太容易了。伯格总试图把这群个性各异,又非常难搞的老头儿们笼在一块儿,难免经常自取其辱。就以大法官们的生日为例,一旦有人过生日,伯格总喜欢把全体大法官召集到餐厅,开红酒祝寿,压根儿不在乎这些65岁或75岁的老人家是否有心情和大家一起庆祝生日。而且,一旦有人在夏季闭庭期过生日,就得等到新开庭期开始,全体大法官聚齐后,再举行生日宴会,伯格本人的生日就是9月17日,那天也是1879年费城制宪会议代表签署新宪法的日子。对于这类庆祝,伯格传给大家的备忘录通常是这样表述的:“所有在九月和十月过生日的人,我们将在9月29日,星期二的午餐会上为他们庆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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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事已高的道格拉斯正变着法儿嘲笑首席大法官,但是,威廉•伦奎斯特却希望在增强大法官们的凝聚力方面有更多作为。伦奎斯特刚满50岁,是最高法院近十年来最年轻的成员。他从未当过法官,又错过了成为司法部长的机会,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之间相对孤立,又略带疏离的人际交往方式,也让他很不适应。他打算寻找机会,活跃最高法院内的社交生活,至少让气氛稍微轻松一些。比如,1972年开庭期末,伦奎斯特通知所有同僚,说他在办公室的故纸堆里,翻出一篇名为“致一位英年早逝的法官助理”(To a Law Clerk Dying Young)的诗稿。他说,诗的作者“名叫施梅克曼,又或施摩克曼(字迹不清,不太好认)显然曾是这里一名法官助理。”伦奎斯特认为这首诗“情真意切,令人动容”颇“适合在聚会时公开朗诵’(当然,没有记录证明最高法院后来举行过这么一场诗歌朗诵会,也无法证明这首诗确实存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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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伦奎斯特撰写的一则备忘录又开始在大法官之间传阅,他提出了更多具有创新价值的提议。其中一项,是在每天言词辩论结束后,空出一段“咖啡时间”供大法官和他们的法官助理交流感情。”我认为,听完一天的言词辩论,如果大家拖着疲惫的身躯,直接蹒跚踱回办公室,未免显得垂头丧气,有伤士气。”伦奎斯特写道。他同时抱怨大法官们的餐厅“虽然奢华典雅、古色古香,却给人一种阴郁沉闷的感觉”伯格对伦奎斯特的提议并不热情,因为每个人都很忙,没人挪得出喝咖啡的时间。”我个人只可能在那儿待一会儿,或者不参加,只有这两种可能。”伯格在写给伦奎斯特的信函内还附带了一句:“我与自己的法官助理每两周一次的聚餐,现在很难腾出时间参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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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诞派对给了伦奎斯特一个新的机会。”我搜集了些讽刺喜剧,或许可以在圣诞派对上表演。”他用备忘录通知其他大法官。”可以找几个人来模仿最高法院几位资深成员:首席、道格拉斯和布伦南。”他说将会找几名法官助理来表演,但也补充道:“如果大家觉得这样不太合适,就当我什么也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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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的派对到底上演了什么节目,目前已无据可查。不过,至少有两位资深大法官被伦奎斯特的提议逗乐了。”如果您打算找几个人来模仿三位资深成员,我当然不会反对,”道格拉斯对他说,“我惟一的要求是,如果你们由此联想到什么个性上的缺点,最好归咎于其他二位。”信末,他还特意添了句话:“根据我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理解,您享受绝对的豁免权。”布伦南的回复是:“我经常接触这类案件,所以,我完全赞同道格拉斯兄对圣诞短剧的意见。当然,也包括所有缺点归于其他二位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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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们在台下的刻板正统,与他们在审判席上的不拘小节,形成了鲜明对比。最高法院每天要进行4个小时的言词辩论,从上午10点到下午3点,中间只有1个小时的午餐时间。在审判席上,大法官们只好通过互相传纸条来自娱自乐,讨论话题形形色色,既有案情进展,又含社稷民生。一天的时间如此漫长,并非每场辩论都能引人入胜,大法官们偶尔难免分神。”比尔一你今天安静得可怕!没什么事儿吧?”布莱克门问布伦南。”我只是觉得很无聊,之前那场辩论实在糟糕透顶。”布伦南答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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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莱克门收藏着这些小纸条。它们多是从印有最高法院抬头的便签本上扯下,上面有大法官们的潦草字迹,反映了最高法院的生活点滴。”你想做我这份工作么?”伯格在传给布莱克门的便签纸上,写下这样几个大字。那是1974年初,伯格刚刚在法庭上被气得暴跳如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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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最高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性别歧视案,道格拉斯传来一张纸条,上面写有对简·皮克尔的评价。皮克尔是一位女教师的律师,挑战的是某校区拒绝支付女教师分娩期间薪水的政策。道格拉斯的纸条上写着:“您觉得应如何改善这位女士的处境——比如该去哪儿吃饭?”1973年10月,波特·斯图尔特钟爱的“辛辛那提红人队”在大联盟比赛中输给了“纽约大都会队”他的法官助理递给他一张纸条,他浏览完后又传给布莱克门,上面写着:“副总统阿格纽辞职!大都会2
:0胜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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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莱克门通过做笔记,保持自己对庭审的注意力,笔记内容简明扼要,几乎没什么废话。他会用一支普通铅笔,记下律师发言的关键词、要点或概念。有时会用绿色圆珠笔记下自己的看法。”咱们开始吧!”1977年,当关于平权措施的“加州大学董事会诉巴基案”(Regents of the Universify of California v.Bakke)开审时,他写下上面那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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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时会依据不同标准,给律师们的表现打分:有时用字母评分,有时用数字评分,如1-10分,又或1-100分。他偶尔会在开庭时简单记下出庭律师的样貌,通常没什么好话,一些记录只是为方便记忆,不适合公开。”好舔手指。”他偶尔会这么描述一位律师。有时,他会简单记下“秃顶”或“长发”“巴基案”中,出庭辩论的哈佛法学院教授阿奇博尔德·考克斯担任过首席政府律师,布莱克门对他的描述是:“听力不行,过分殷勤。”只给了考克斯80分。他给出的最高分之一,是针对耶鲁法学院教授亚历山大·比克尔的表现,后者代表《纽约时报》参加了“五角大楼文件案”的庭审。比克尔得到了“A-”的评价,甚至被布莱克门用“可爱”形容,尽管布莱克门在这起案件中,并没有支持媒体一方。来最高法院出庭的女性不多,布莱克门通常会记下她们的装扮。”白裙、有活力、好姑娘。”他这么形容佐治亚州助理司法总长多萝西·托特·比斯利,后者代表佐治亚州出席了“弗曼诉佐治亚州案”(Furman v.Georgia)的庭审。法学教授露丝·巴德•金斯伯格第一次代表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在最高法院出庭时,布莱克门评价她“非常精确”到她第五次出庭时,金斯伯格已算最高法院的“熟面孔”了,布莱克门记下的是:“红色裙装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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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莱克门不太喜欢其他大法官在审判席上窃窃私语,布伦南与怀特就经常这么干。有一次,布莱克门传了张纸条给伯格,威胁说要退出庭审,因为“我一整天都得在喧闹嘈杂声中听审,3个小时里,这种杂音一直持续不断。”伯格回复说,他会给不守规矩者发份备忘录谈谈此事,但没有证据表明他后来这么做过。邻座的伦奎斯特很同情布莱克门,试图提出一些有用的建议。他曾写过一张纸条,回应布莱克门的抱怨,上面说:“您可以选择合适时机对律师说,你能说大声点儿么,我听不清,我们审判席上正有些内部讨论,我认为这么说没有什么不合适的。”还有一次,伦奎斯特尝试着解释布伦南的行为:“有些辩论确实很无聊,我想,比尔在开庭前,就已经知道该怎么投票了。但他还是应该消停一点儿(像拜伦那样)不要影响别人听审,更别给律师留下无礼的印象。您认为适时提醒一下他们会不会好一点儿?”尽管布莱克门抱怨了好多年,还留下过写有“这真是一个粗鄙无礼的法庭”字样的纸条,但他从未和那几位不守规矩的法官起过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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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代初,最高法院一年审理140起案件,与过去十年每年不到100起的案件数量相比,效率显然大幅提升。(最近几年,最高法院每个开庭期只审理70至75起案件。尽管道格拉斯常抱怨活儿不够做,但绝大多数大法官都有些不堪重负。布莱克门每天早上7点来到最高法院,在咖啡厅与法官助理共进早餐,他总是点一份炒鸡蛋、两片葡萄干吐司。他一般会在法院待到晚上7点,经常一个人在最高法院图书馆留给大法官们的房间工作,走时还会带满公文包文件回家。1972年,鲍威尔提出一项机制革新的建议:每位大法官派出他们的法官助理,对数以千计的调卷复审令申请进行审查、遴选,这就是后来大名鼎鼎的“调卷池”(Cert Pool)0布莱克门是最早加入这项工作的大法官之一,而且,他会像其他大法官一样,要求助理在他办公室内再审查一次调卷复审令申请。他会亲自审阅助理们的工作,不仅会订正拼写或标点符号中的错误,对意见草稿中援引文章的准确性,也会一一悉心校正。很少有大法官像他这么细致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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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是工作节奏,这一时期,待审案件表上的案件种类也形形色色,令人眼花缭乱。1974年2月某周,最高法院宣判了4起案件,判决意见加起来共有307页。其中,布莱克门撰写了3份多数方意见:一件涉及《信息自由法》(“复议委员会诉班纳克拉夫特制衣公司案”[Renegotiation Board v.Bannercrqft Clothing Co.,Inc.])y一件关系到印第安人居住区内的福利政策(“莫顿诉鲁伊兹案”还有一件涉及州界争议(“密西西比州诉阿肯色州案”[Mississippi v.Arkansas])。第一起案件以5票对4票定案,第二起为一致裁决,第三起案件的结果激怒了道格拉斯,只有他一人发布了异议意见。在第一起案件中,与布莱克门共同处于多数方者,几乎包含了最高法院各种意识形态的代表人物,他们是伯格、布伦南、怀特、伦奎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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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新任大法官将会发现,最高法院内部很容易形成松散的组合,在另一个案子中,九人很可能又形成另一种组合,完全视不同议题而定。以为对手会骤然消失,或想当然地以为所有人都会成为自己的盟友,都是极端愚蠢的想法。由于同时需要解决许多起案件,在同一时间段,一位同事可以是对手,也可能是盟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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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布莱克门忙着处理“罗伊诉韦德案”时,他还在写一起破产案的多数意见,这也是他后来最为著名的意见之一。在这起名为“美国诉卡拉斯案”(Unite States v.Kras)的案件中,多数方五位成员中,怀特与伦奎斯特是“罗伊案”中的异议方,少数方四名成员在堕胎案中,都是布莱克门坚定的盟友,他们分别是道格拉斯、布伦南、斯图尔特和马歇尔。本案的法律争议在于,联邦法律要求申请破产者必须交纳50元诉讼费,即使申请者穷困潦倒,也不得豁免,这样的法律是否违反宪法正当程序条款或平等保护条款?罗伯特·卡拉斯靠领取失业救济金过活,还得养活自己的妻子、母亲以及三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还患有胆囊纤维症。卡拉斯月收入只有366元,但负债髙达6000元,他希望能根据联邦破产制度,将这笔债务能一笔勾销,却被50元诉讼费挡在法院大门之外。他向这项不合理的收费制度发起挑战后,位于纽约的联邦地区法院支持了他的诉求,法官根据最高法院新近一则判例,宣布相关法律违宪。这则判例名为“博迪诉康涅狄格州案”(Boddie v.Connecticut),最高法院在这起案件中裁定,康涅狄格州法院不得强制收取救济金领取者的离婚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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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莱克门认为,“从道义上讲,那些申请破产的人,应当为此支付费用”^卡拉斯原本可以选择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付清破产诉讼费用,每周还1.28元,9个月即可付清,但是,他还是选择了上诉,以逃避支付破产诉讼费。他怀疑这起案件完全是民权律师们一手操纵的,通过煽起人们对原告的同情心,使对贫穷者的保护成为一项宪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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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后举行的会议上,布莱克门发现鲍威尔也抱有这一疑虑。这就是“一起虚假诉讼”鲍威尔说道,卡拉斯一周少抽三包烟或者少看一场电影,就足够支付破产诉讼费用了。大法官们最终以5票对4票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伯格指派布莱克门撰写判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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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多数意见时,布莱克门认为,很有必要解释一下,为什么破产案件诉讼费是符合宪法规定的。毕竟,最高法院在不到两年前,刚借“博迪诉康涅狄格州案”宣布离婚诉讼费违宪。他写道,州垄断了离婚决定权,但是,“债务人若想调整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申请破产并非惟一途径”布莱克门援引了鲍威尔在会议上的发言,他说,卡拉斯完全可以支付这笔费用,他每周只用花“不到一部电影或略高于一到两包香烟的钱”分期付款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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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伦·怀特是多数方大法官之一,他告诉布莱克门,这起案件根本不涉及对穷人的歧视,所以没必要再去讨论“博迪案”布莱克门不同意这一观点,他告诉怀特,既然下级法院是根据“博迪案”作出的判决,“我倾向于直面这一议题”怀特未被说服,声称要单独发布一份“意思比较相近”的协同意见,和布莱克门的多数意见商榷。随后,瑟古德·马歇尔传来一份语气强硬的异议意见。”某些人可能认为,每周省下两块钱根本算不上什么负担,”马歇尔写道,“一两包香烟对穷人们来说,不是家常便饭,而是奢侈享受,他们根本没钱去看电影。多数方居然认为人家每周都会干这些事。”斯图尔特和道格拉斯也提出异议意见。布伦南见这些意见都有自己赞同的地方,干脆在所有异议意见上都签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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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特后来告诉布莱克门,“我决定还是不要发布‘卡拉斯案’的单独意见了,暂时加入你的意见吧。”对此,布莱克门内心颇为自得,他在怀特来信的背面写上:“我怀疑是瑟古德·马歇尔的意见促使拜伦·怀特这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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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后,布莱克门收到爱德华·科尔曼一封信,这封信令他非常开心。科尔曼在“美国诉卡拉斯案”中,是政府一方的辩护律师,后来成为一名联邦法官。他在信中说,他当时也对卡拉斯到底有没有支付诉讼费的能力感到好奇。”1973年2月22日,判决一个月后,我发现卡拉斯先生一次性付清了全部诉讼费用。”科尔曼说。布莱克门回复道:“我对他能够支付这笔费用并不感到意外,我一直觉得这个案子有点儿不对劲儿,得知此事,或许可以缓解一下我为此遭受的批评。”其实,布莱克门最在意的批评,来自道格拉斯新近出版的回忆录《到东部去,小伙子》(Go East,Young Man),作者援引了波特·斯图尔特对“卡拉斯案”的评价:“我从来不敢想象,在我有生之年,最高法院居然会认定一个人有可能穷到无法从破产制度中受益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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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莱克门将科尔曼的信转给斯图尔特与道格拉斯传阅。”我们很少对一个案子跟进到底。”他在信封上写道,“因为你们在这起案件中的意见令我非常为难(波特的异议意见,引自比尔新书第175页)我想你们或许有兴趣知道,这位卡拉斯先生在我们宣判六周后,以现金支付了50元诉讼费,一次付清。”布莱克门最后说:“事实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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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之后,类似情形又在其他议题中出现:堕胎。”罗伊诉韦德案”宣判后,堕胎案络绎不绝,陆续涌入最高法院。1976年,最高法院在“密苏里州亲子规划中心诉丹弗斯案”(Planned Paremthood of Missouri v.Danforth)中,推翻了密苏里州的一’部法律。这部法律要求已婚妇女堕胎之前,必须取得丈夫的书面同意,前提是堕胎手术与挽救她们的生命无关。”罗伊案”与“多伊案”审理期间,伯格总反复强调丈夫在堕胎中的作用,所以,在这起案件中,他加人了怀特和伦奎斯特的异议意见,布莱克门在多数意见中写道,尽管一位“尽职尽责、爱护妻子的丈夫”在女性怀孕期间至关重要,但是,“身怀六甲的女性,是受到怀孕直接影响的人,在妇女权益与丈夫权利间衡量,自然应偏重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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