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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莱克门认为,“从道义上讲,那些申请破产的人,应当为此支付费用”^卡拉斯原本可以选择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付清破产诉讼费用,每周还1.28元,9个月即可付清,但是,他还是选择了上诉,以逃避支付破产诉讼费。他怀疑这起案件完全是民权律师们一手操纵的,通过煽起人们对原告的同情心,使对贫穷者的保护成为一项宪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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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后举行的会议上,布莱克门发现鲍威尔也抱有这一疑虑。这就是“一起虚假诉讼”鲍威尔说道,卡拉斯一周少抽三包烟或者少看一场电影,就足够支付破产诉讼费用了。大法官们最终以5票对4票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伯格指派布莱克门撰写判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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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多数意见时,布莱克门认为,很有必要解释一下,为什么破产案件诉讼费是符合宪法规定的。毕竟,最高法院在不到两年前,刚借“博迪诉康涅狄格州案”宣布离婚诉讼费违宪。他写道,州垄断了离婚决定权,但是,“债务人若想调整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申请破产并非惟一途径”布莱克门援引了鲍威尔在会议上的发言,他说,卡拉斯完全可以支付这笔费用,他每周只用花“不到一部电影或略高于一到两包香烟的钱”分期付款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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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伦·怀特是多数方大法官之一,他告诉布莱克门,这起案件根本不涉及对穷人的歧视,所以没必要再去讨论“博迪案”布莱克门不同意这一观点,他告诉怀特,既然下级法院是根据“博迪案”作出的判决,“我倾向于直面这一议题”怀特未被说服,声称要单独发布一份“意思比较相近”的协同意见,和布莱克门的多数意见商榷。随后,瑟古德·马歇尔传来一份语气强硬的异议意见。”某些人可能认为,每周省下两块钱根本算不上什么负担,”马歇尔写道,“一两包香烟对穷人们来说,不是家常便饭,而是奢侈享受,他们根本没钱去看电影。多数方居然认为人家每周都会干这些事。”斯图尔特和道格拉斯也提出异议意见。布伦南见这些意见都有自己赞同的地方,干脆在所有异议意见上都签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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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特后来告诉布莱克门,“我决定还是不要发布‘卡拉斯案’的单独意见了,暂时加入你的意见吧。”对此,布莱克门内心颇为自得,他在怀特来信的背面写上:“我怀疑是瑟古德·马歇尔的意见促使拜伦·怀特这么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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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后,布莱克门收到爱德华·科尔曼一封信,这封信令他非常开心。科尔曼在“美国诉卡拉斯案”中,是政府一方的辩护律师,后来成为一名联邦法官。他在信中说,他当时也对卡拉斯到底有没有支付诉讼费的能力感到好奇。”1973年2月22日,判决一个月后,我发现卡拉斯先生一次性付清了全部诉讼费用。”科尔曼说。布莱克门回复道:“我对他能够支付这笔费用并不感到意外,我一直觉得这个案子有点儿不对劲儿,得知此事,或许可以缓解一下我为此遭受的批评。”其实,布莱克门最在意的批评,来自道格拉斯新近出版的回忆录《到东部去,小伙子》(Go East,Young Man),作者援引了波特·斯图尔特对“卡拉斯案”的评价:“我从来不敢想象,在我有生之年,最高法院居然会认定一个人有可能穷到无法从破产制度中受益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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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莱克门将科尔曼的信转给斯图尔特与道格拉斯传阅。”我们很少对一个案子跟进到底。”他在信封上写道,“因为你们在这起案件中的意见令我非常为难(波特的异议意见,引自比尔新书第175页)我想你们或许有兴趣知道,这位卡拉斯先生在我们宣判六周后,以现金支付了50元诉讼费,一次付清。”布莱克门最后说:“事实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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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之后,类似情形又在其他议题中出现:堕胎。”罗伊诉韦德案”宣判后,堕胎案络绎不绝,陆续涌入最高法院。1976年,最高法院在“密苏里州亲子规划中心诉丹弗斯案”(Planned Paremthood of Missouri v.Danforth)中,推翻了密苏里州的一’部法律。这部法律要求已婚妇女堕胎之前,必须取得丈夫的书面同意,前提是堕胎手术与挽救她们的生命无关。”罗伊案”与“多伊案”审理期间,伯格总反复强调丈夫在堕胎中的作用,所以,在这起案件中,他加人了怀特和伦奎斯特的异议意见,布莱克门在多数意见中写道,尽管一位“尽职尽责、爱护妻子的丈夫”在女性怀孕期间至关重要,但是,“身怀六甲的女性,是受到怀孕直接影响的人,在妇女权益与丈夫权利间衡量,自然应偏重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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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弗斯案”之后,本开庭期又有3起堕胎案诉至最高法院,类型也迥然不同。这次的问题不在于州管制堕胎能够到什么程度,而是当女性无法承担堕胎费用时,州是否应代为支付。3起案件切入点各不相同。”碧昂诉多伊案”(Beal v.Doe)涉及对联邦医疗法的解释,即州是否有义务在非治疗所需的情况下,为一位贫穷女性支付堕胎费用。”波伊尔克诉多伊案”(Poelker v.Doe)则与圣路易斯市立医院有关,这家医院拒绝为贫穷女性提供堕胎服务。”马赫尔诉罗伊案”(Maher v.Roe)被布莱克门认为是3起案件里最为重要的一宗,涉及的宪法问题是,州——这里指康涅狄格州,在没有法律强制要求的前提下,是否必须将堕胎作为一项医疗福利,提供给贫穷女性。在这3起案件里,下级法院的判决都有利于贫穷女性。为1977年1月初进行的庭审做准备期间,布莱克门写道,很明显,各州对如何进行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有它们自己的考虑。但是,康捏狄格州拒绝支付堕胎费用的行为是违法的。事实上,“州总是拐弯抹角地去做那些‘罗伊案’直接禁止之事。”州向来认为,贫穷女性轻易就能筹到堕胎的钱,这种想法“毫无诚意,虚伪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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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案件中,布莱克门都位于少数方。他在“罗伊诉韦德案”中的盟友威廉·道格拉斯,已因中风而于1975年11月退休,来自芝加哥的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约翰·保罗·斯蒂文斯递补了他的席位。斯蒂文斯对堕胎问题的立场并不明确,但他在这3起案件中,都支持推翻下级法院判决。在讨论康涅狄格州案件时,斯蒂文斯说,“重要的不是否定‘罗伊案’判决”如果有一类女性,如贫穷女性,无法获得堕胎服务的话,“‘罗伊案’的影响将被蚕食殆尽”但是,“州有权”不鼓励堕胎,“而‘罗伊案’判决也承认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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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特·斯图尔特虽然也是布莱克门在“罗伊案”中的强大盟友,这次却临阵倒戈。斯图尔特认为,“罗伊案”的确将堕胎界定为公民的宪法权利,但判决并没有把资助堕胎作为各州之义务。此外,“宪法允许州维持鼓励生育、不提倡堕胎的政策”“罗伊案”中的另一位盟友,刘易斯·鲍威尔认为,本案涉及的宪法议题确实“很难处理”但与之前的案件有明显不同。”‘罗伊案’牵涉到剥夺权利与刑事处罚,”他说,“本案不涉及权利禁止。我们在‘罗伊案’中已经把宪法对权力的解释发挥到了极致。州有权倡导挽救生命。”鲍威尔进一步指出,最高法院如果执意将堕胎视为宪法权利,人们将“很难看到这条路的尽头”“我们可曾资助过迁徙权?或者言论自由权?”他问道。伯格的变卦纯属意料之中。他认为,州当然不能禁止堕胎,但这并不意味着州必须为堕胎买单。一开始,伯格打算维持下级法院在圣路易斯医院案件中的判决。布莱克门对他的立场深表怀疑,他在讨论“波伊尔克诉多伊案”时,在笔记上写下:“我猜,他会改主意的。”两周后,伯格果然宣布变卦:“深入阅卷后,我决定投票推翻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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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伦南、马歇尔与布莱克门持同一立场,在3起案件中都持异议意见。布莱克门在“碧昂诉多伊案”异议意见附加的脚注,同时适用于这3起案件。在他所有关于堕胎的判决意见中,这几段话最为集中地囊括了布莱克门对女性寻求堕胎,却窘迫无助的境况之描述。”正如最高法院在3起案件的判决中所提到的,那些女性家境贫寒、窘迫无助”他说,“而最高法院的判决却蕴含着这样一种居高临下的生硬逻辑,那就是,这些女人可以到别的地方去堕胎。这一结论毫无诚意,更令人担忧。就好像在说‘没有面包,就让她们去吃蛋糕吧’。”他继续写道,“最高法院似乎忽视了或是不愿直面真实存在的另一个世界,以至于贫困滋生出的癌变继续蔓延生长。而对把宪法看作是为全民服务的正义武器的人们来说,最高法院的表现令他们伤恸不已。我们只有坚持宪法的公平公正,才能真正改善贫困人群的生活境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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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1970年代,死刑都是最高法院疲于应对的重要议题。布莱克门在第八巡回上诉法院时预见到的激烈对峙,于1971年秋天悄然而至。这一时期,大量挑战佐治亚州、德州、加州死刑法律的案件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不得不考虑是否受理这些案件,“艾肯诉加州案”(Aikens v.California)成为首选。1971年9月,布莱克门在审前备忘录中写道:“任何刑罚的设置,包括死刑,都是立法机关,而非司法机构决定之事。”“当然,最高法院若想指出这是立法政策议题,而不是与宪法第八修正案相关的议题,是非常容易的事。有人或许会说,最高法院这么做是怯懦之举。但我认为,无论怎样,这么做才是合理选择。我怀疑我们是否已做好准备,废除叛国罪与间谍罪的死刑,如果我们要完全废除死刑,未来将陷入重大的逻辑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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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1月17日,“艾肯案”与来自佐治亚州、德州的案件同期开庭。在此期间,布莱克门从个人情感上,对死刑仍秉承反对态度,但身为法官,又不得不持相反立场。他在审前备忘录中写道:“如果我是立法者,我会投票反对死刑。然而,这并不表示,各州按照常理判断,决定处决触犯叛国罪或故意杀人罪等严重犯罪者,就违反了宪法第八修正案。我个人不赞成这样的政策,但是我不能废除它,至少从宪法层面上看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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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肯案”宣判前,加州最髙法院废除了该州死刑法律,新判决溯及在押死囚,“艾肯案”随即失去审理意义。如此一来,来自佐治亚州的“弗曼诉佐治亚州案”(Fumwm v.Georgia)便成为检验最高法院死刑立场的案件。1972年6月29日,最高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在押死囚威廉·亨利·弗曼的判决,废除了全国的死刑法律。道格拉斯、布伦南、斯图尔特、怀特和马歇尔都认为死刑,至少是现行死刑执行模式,违反了“禁止残忍与异常刑罚”的宪法第八修正案。这一结果也令布莱克门如释重负,他本以为又会是自己投下关键性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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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异议意见中,他仍然无视伯格上一开庭期给他的建议:别流露太多个人情感。布莱克门的意见开门见山:“这类案件总带给我酷刑般的精神煎熬,我极为憎恶死刑,因为它意味着无法忍受的生理痛苦,我甚至害怕用自己有限的理性进行道德判断。”他说,如果他是立法者或一名州长,他将强烈反对死刑,但是,“尽管我个人对判决结果感到欣喜,我仍然认为,基于历史、法律甚至宪法,最高法院现在的做法是一种以宪法第八修正案为掩盖的司法越权行为。司法机构不该介入这一议题。”上述意见传阅过程中,布莱克门收到刘易斯·鲍威尔传来的一张表示支持的字条。鲍威尔是在6个月前,也就是1972年1月才加入最高法院的。这张字条展现了鲍威尔圆滑的处世技巧,在漫长的职业生涯中,他一直深谙此道。这位新任大法官解释道,他仍会发布自己的异议意见。”在这些死刑案件中,我之所以未加人您的意见,只是因为您过于明显的个人风格。您也知道,我一直很钦佩您颇具说服力的文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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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困扰最高法院的死刑议题,由“弗曼诉佐治亚州案”揭开了新篇章。37个州的死刑法律被“弗曼案”判决宣布无效,不过,其中35个州在两年之内,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通过了新的法律。新法限制了陪审团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死刑判决因缺乏明确标准而显得过于主观。截至1975年,当最高法院同意受理挑战佐治亚州、佛罗里达州、德州、北卡罗来纳州和路易斯安那州关于死刑新法的案件时,全国已有数百人被根据修订后的法律打人死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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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将“克雷格诉佐治亚州案”(Gregg v.Georgia)作为牵头案件。佐治亚州新通过的死刑法律,采用了各州通行的模式,规定了10种“加重情形”(aggravating circumstances)。陪审团必须在超越合理怀疑的前提下,证明至少有一种“加重情形”出现,才能够对被告判处死刑。”加重情形”包括谋财害命、杀害警察或法官、谋杀多人或谋杀手段特别残忍。陪审团也可以在以上情形和任何减刑情节之间量刑,如果没有找到任何减刑细节,陪审团也可以酌情对被告从轻发落。死刑一审判决将自动上诉至佐治亚州最高法院。更高层级的法院必须确认,与普通谋杀案相比,相关判决并非量刑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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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克雷格诉佐治亚州案”中,最高法院有七位大法官支持了佐治亚州的死刑法,布伦南与马歇尔持异议意见,但是,1976年7月2日宣判时,法院并未形成单一的多数意见。斯图尔特、鲍威尔、斯蒂文斯意见一致,怀特、伯格、伦奎斯特则加人另一意见。布莱克门草拟了一份单独意见,就像他在“弗曼案”中的异议意见一样,他说,如果他是一名立法者或美国国会成员,他或许会乐于接受挑战者对死刑的质疑,但是,他仍然相信,法官无权否定多数州的选择。不过,他最终还是决定不出具这份意见。既然已在“弗曼诉佐治亚州案”中表达过上述意见,没必要再絮絮叨叨说上一次。他最终只发表了一句话声明:“我赞成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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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令布莱克门很不开心,但在1970年代中期,终于有案子能令他心满意足了。布莱克门在自己的“重要大事记”中,特别提到一起案件。1974年的“赫德尔斯顿诉美国案”(Huddleston v.United States),涉及联邦枪支法的解释争议。这起案件的结果并不重要,但让布莱克门非常吃惊的是,此案的投票形势,居然从5票对4票变成了8票对1票,只有道格拉斯一人持异议意见。本案的争议在于,既然法律规定“从合法售枪者处获得枪支时”伪造声明属于犯罪行为,那么这条法律是否可以适用从当铺赎回自己典当的枪支的行为?威廉·赫德尔斯顿曾将属于妻子的三枝来复枪典当,但是,当他打算赎回这些枪支时,拥有联邦售枪许可证的店主要求他填写“枪支购买记录”填写内容包括他是否曾被判处过一年以上监禁。赫德尔斯顿当然没有承认,但事实上,6年前,他曾因出具空头支票而被判刑,在加州,这类罪行最高可判处14年监禁。赫德尔斯顿随即因出具虚假声明而被指控,他上诉称,国会立法只规定当事人在“购买”枪支时出具虚假声明违法,但自己是“赎回”枪支,即使有虚假声明,也不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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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前备忘录中,布莱克门指出,法律并非一个“释义范本”国会的立法目的,显然是为涵盖所有形式的枪支流通,而且国会也有权采取这样的限制行为。所以,被告人的上诉完全是“多此一举’但是,有四位大法官不同意上述看法。庭审之后,道格拉斯、斯图尔特、伦奎斯特和鲍威尔都投票赞成撤销对赫德尔斯顿的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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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格仍然指定布莱克门撰写多数意见,意见草稿于1974年3月7日开始传阅。斯图尔特迅速放弃了撰写异议意见的想法。”我认为您的意见考虑周全,很具说服力。”斯图尔特在信中对布莱克门说。鲍威尔也表达了类似信息:“尽管我的投票立场与您相反,但是,我已被您深思熟虑的完美意见说服,决定加入您这一方。”伦奎斯特也选择加人。8票对1票的判决意见于3月26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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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莱克门对宪法最为重要,最为持久的一项影响,也在这一时期产生。这次的议题与广告相关,由于长期被最高法院视为“商业言论”广告很难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1972年,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代表弗吉尼亚州一位报社编辑,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这位名叫杰弗里·比奇洛的编辑在《弗吉尼亚周报》上刊登了一则堕胎广告:“不想怀孕?——让我们帮助你!”承诺“以低廉价格,快捷提供可靠诊所”弗州政府随即起诉了比奇洛,理由是,弗州刑事法律禁止以演说、广告或“任何其他方式”“鼓励或怂恿他人堕胎”比奇洛被定罪,并处以500元罚金。弗州最高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比奇洛主张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权利,因为“州有权立法禁止商业广告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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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奇洛上诉至最高法院时,“罗伊诉韦德案”仍悬而未决,法院暂时将此案押后。”罗伊案”宣判后,弗州堕胎合法化,大法官们将此案发回弗州最高法院重审。但是,由于“罗伊案”和“多伊案”均未提到广告言论,弗州最高法院仍然维持有罪判决,比奇洛只好再次上诉到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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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莱克门非常同情比奇洛的遭遇。这个案子很“简单”他在审前备忘录中写道,“究其实质,商业言论并不比其他言论低下。”然而,根据最高法院既往先例,在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各类言论中,商业言论明显处于较低层级。布莱克门草拟的意见初稿,打算推翻上述先例。宪法第一修正案“应当阻止州禁止一项产品或一种行为的广告,如果这些产品或行为本身合法”他写道。不实广告或误导性广告当然应严格管制,“这倒不是因为其商业性或营利目的,而是为防止商业损害,毕竟,无规范则无交易。”他写道,他将投票“推翻原判,而且从最广泛含义上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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