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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18 1982年2月,庭审之后举行的内部会议上,发生了激烈争论。伦奎斯特认为,最高法院根本就不该受理这类案件,审理这样的案子简直是一场“不幸的灾难”他认为,如果废止“立法否决权”将严重“损害政府的实际运转”马歇尔则提出,“早就该挑战这类规定了”国会否决司法部长的决定,行使的是法官权力,“宪法压根没有赋予国会这样的权限”伯格没说太多话,只强调这起案件确实棘手,也非常重要。他没有就如何投票表态。根据布莱克门的统计,同意维持上诉法院判决的有5票:他本人,以及马歇尔、布伦南、鲍威尔和斯蒂文斯。会议结束时,没有人被指派撰写多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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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20 麻烦在第二天就出现了,2月25日,鲍威尔传给伯格一份备忘录,复本抄送给其他大法官。”我和您一样关心一院否决事宜,”他说,“行政分支和立法分支已与这类权限和平共存了数十年。即使偶尔会令人感觉不适。如果能以某种原则性的方式回避这项议题。我会很欢迎这么做。无论如何,这项议题对国家非常重要,值得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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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22 布伦南迅速作出回应,认为应当尽快下判,“解决行政分支与国会之间,围绕‘立法否决权’条款持续多年的争议”但是,鲍威尔可没那么容易被搞定。3月9日,他将另一份备忘录提交大家传阅,上面说:“进一步思考这起恼人的案件后,我倾向于重新审议一次。”他建议,最高法院重议“查德哈案”时,可以结合上诉法院刚刚作出的另一起判决,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宣布对天然气定价协议的一票否决无效。鲍威尔认为:“诸如这类关系到我们政府基本架构的案件,值得花上更多时间深入思考,也有利于解决其他类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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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24 布莱克门的法官助理高洪柱建议他不要让鲍威尔得逞。高洪柱向布莱克门提交了一份5页纸的备忘录,备忘录分析了这起案件的处理思路。布莱克门简单作了修改,将备忘录报送给首席大法官。布莱克门强调,这起案件的核心在于,查德哈身份不明的状态已持续了9年,他说:“我们应该尽快作出决定,给他和政府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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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26 伯格建议在3月13日(周六)召开一次特别会议,这相当于采纳了鲍威尔重议此案的提议。重议案件的动议,必须得到五位大法官同意方可通过。之所以作此规定,是为防止少数人借机拖延判决。布伦南反对召开特别会议,他特别指出,最高法院压根儿没把鲍威尔提到的那起上诉案件提上议事日程,所谓更进一步地讨论,“完全是浪费我的时间”布伦南认为,最高法院议完之后,就该直接下判。斯蒂文斯也觉得没有必要讨论两次。不过,伦奎斯特、奥康纳和怀特都支持重议,但怀特说他周六很忙,没时间出席。伯格只好取消了特别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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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28 周一,首席大法官将一份备忘录交大家传阅:“我们第一次开会审议此案时,我就提到过,这起案件非常棘手,将耗费我们大量时间。所以,我才认为进一步的讨论或许有助于尽快审结此案。虽然有五六位大法官貌似有了明确想法,但截至现在,我还没弄清他们的立场。”他又补充说:“我很难理解,大家为什么觉得这起案件有时间上的压力呢?”他决定将此案延至下一开庭期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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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30 事实上,是伯格本人退缩了。他的风格与过去相比,已发生很大变化。以前,他会像在“巴基案”中一样,先发制人,将自己撰写的意见提前交大家传阅。而现在,他明显有点儿力不从心了。他根本就不具备领导最高法院的能力,十年来最重要的一起案件,就这么不了了之。两个月后,临近开庭期终了,伯格将拟宣判的案件列表交大家传阅。6月25日,布莱克门给伯格送去一份备忘录,提醒他列表上遗漏了“查德哈案”布莱克门指出,迄今为止,大家还没有就是否重议此案正式投过票。他说:“我希望公开记录显示我是反对这件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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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32 伯格当天回复:“会议上已经有5票同意延迟下判,但我不确定这算不算什么‘正式’或‘最终’投票。大家都清楚此案不可能那么快审结。你应该还记得,我已经建议召开特别会议讨论了,可压根就没人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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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34 最高法院的这些内部纷争,外界自然无从知晓。1982年7月2日,本开庭期最后一天,所有人都以为“查德哈案”会在这天宣判。但是,当天宣判的,并没有这起案件。稍后公布的待审案件表上,宣布“查德哈案”“延期再议”“布伦南和布莱克门表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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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36 1982年12月,大法官们重议“查德哈案”这一次终于形成决定性投票:7票对2票,多数大法官判定“立法否决权”违宪,只有怀特、伦奎斯特表示异议。尽管鲍威尔对“50年后才触及这一议题表示遗憾”但他还是加入了多数意见。伯格决定亲自撰写判决意见。不过,最高法院的内部争斗,并未因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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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38 四个月后,伯格的第一份判决意见草稿提交传阅,内容却以回顾这起案件的历史为主。”各方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书,已证明本案的艰难性和敏感性,最高法院也已两次审议此案。”伯格写道。对布莱克门来说,“艰难性和敏感性”这样的措辞实在不够恰当。他还记得,自己进人最高法院头一年,为审理“帕默诉汤普森案”(即密西西比州杰克逊市的游泳池案)而“倍感煎熬”的时候,伯格曾劝他千万不要轻易对困难妥协。现在,他可以肯定,伯格之所以这么说,是为不能在上一开庭期审结“查德哈案”找借口。他向伯格建议,将“艰难性和敏感性”从初稿第H部分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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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40 伯格用一份正式备忘录回绝了众人的提议。他在附言中说:“我不打算按照哈里的建议,改变第H部分的措辞,这纯粹是我的个人风格,虽然更好,或者更糟——很可能是后者!但我就是坚持自己的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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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42 布莱克门感觉受到了冒犯,他回信说:“我猜测,您在5月27日那封信中的附言,无非意味着对我的建议‘不予理睬’,而我只能表示接受。但是,在我看来,H部分根本不是什么风格问题。如果真是那样,我不会表示反对。你说这起案件具有‘艰难性和敏感性’,我承认这些案件‘敏感’,但一点儿也不‘艰难’。”布莱克门最后总结说,这也是他当时反对重议这起案件的原因。他随信附上一份协同意见,这份意见提醒公众注意最高法院的内部争议。”今日宣判的这起案件,在1982年2月前已开庭审议,并经全体大法官讨论。”协同意见草稿写道。”重议本来就毫无必要,只是进一步延长了国会那些合宪性受质疑的联邦法律的不确定状态,最高法院本来可以用判决直接修正这些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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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44 伯格次日回复:“我很迷惑,问题到底出在哪儿?我说案件经过‘两次审议’,只是简单陈述一项历史事实,好让后来的读者明白,比如,1993年的人们读到这些时,会觉得我们对于这么重要的案件,不是‘仓促下判’的。”不过,他最终还是选择让步,将“艰难性和敏感性”替换为“重要性”最后形成的文本是:“各方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书,已证明这起案件的重要性,最高法院也已两次审议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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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46 布莱克门这下满意了。6月13日,他收回了自己的多数意见,加入了伯格的多数意见。1983年6月23日,此案宣判时,伯格在审判席上表示,他要补充几句。最后,他对法庭内所有听众说:“我们一致同意,这是一起非常艰难,也非常重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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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48 伯格变得越来越暴躁易怒,甚至爱发无名之火。就连伦奎斯特这样在意识形态上与他相近的大法官,也和他逐渐疏远。1984年开庭期伊始,最高法院受理了一起来自俄克拉荷马州的案件。这起案件的争议点是:患有精神疾病的贫困刑事被告,到底有没有权利得到精神病专家协助,帮助他们将精神失常作为抗辩理由。大法官们以8票对1票,支持了刑事被告方,只有伦奎斯特提出异议意见。1985年2月26日,此案宣判时,诡异的事情出现了,伯格拒绝加入瑟古德·马歇尔起草的协同意见,单独发布了协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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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50 这起名为“艾克诉俄克拉荷马州案”(Ake v.Oklahoma)的案件其实是桩死刑上诉案,被告葛兰·伯顿·艾克已经因双重谋杀被判处死刑。但是,马歇尔希望通过这个判决,建立起一项原则,使贫困被告免费获得精神病专家援助成为宪法正当程序的应有之义。马歇尔的意见交付传阅后,伯格建议他将援助范围限定在死刑案件上。马歇尔回应:“我慎重考虑过您的提议,但实在看不出修改本人意见的必要。”他随即征求多数方其他六位大法官的意见,所有人都说,无论马歇尔如何选择,大家都会站在他这边。“随你怎么做,我都没问题。”怀特告诉他。布莱克门说:“一切您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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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52 马歇尔代表七位大法官写好意见后,伯格却单独发表了两段意见。他宣布:“最高法院的意见与死刑之外的案件无关。”问题是,在投票中,大家已经认为判决涵盖了死刑之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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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54 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死刑案件给大法官们留下了深刻印象,对布莱克门更是如此。自最高法院1976年在“格雷格诉佐治亚州案”中同意恢复死刑以来,这类案子又陆续进人最高法院。布莱克门再次陷人内心纠结:站在个人立场上,他当然反对死刑。但是,他也明白,宪法并不禁止死刑,作为法官,他无权宣布死刑违宪。最高法院恢复死刑6年来,全美每年被执行死刑者从未超过两人,大法官们逐步将特定类型的犯罪排除于死刑之外。1977年,最高法院在“库克诉佐治亚州案”(Coker v.Georgia)中,以7票对2票宣布,处决强奸成年女性者是违宪行为。布莱克门早就认为处决强奸犯是不合适的,但伯格与伦奎斯特表示异议,伯格在异议意见中,直接引用了布莱克门5年前在“弗曼诉佐治亚州案”中发表的异议意见。当时,布莱克门表达了司法克制的观点,反对大法官们仅凭个人立场,就违背宪法原意,仓促废止死刑。他说:“我们不能允许的是,仅仅根据自己对国会立法的个人好恶,就随意作出判决。”这一次,伯格在“库克案”的异议意见中,故意援引布莱克门当年的话,并特意注明这是布莱克门原创,存心让原作者难堪。伯格还专门加上一段自己的评价:“这些睿智评论,虽然是几年前的话,仍值得在此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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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56 1980年代初期,司法风向开始转变。37个州恢复执行死刑,到1983年,全国已有1200名死囚等待执行。这年有5人被处决,第二年又增至21人,上诉到最高法院的死刑案亦络绎不绝。许多案件要求最高法院在死刑执行前,紧急下达暂缓执行命令,这完全是最高法院正常诉讼程序之外的请求。光是1983年开庭期,这类紧急申请就达到86起,有些由辩护律师提起,目的是在穷尽上诉手段后,为客户寻求一线生机。有些案子可归咎于草率下判的法院,他们甚至连向最高法院上诉的机会都不给被告,就仓促定下了死刑执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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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58 作为最高法院负责督导第八巡回上诉法院的大法官,布莱克门自己也身处“一线’九位大法官每人负责1-2个巡回上诉法院的行政事务,包括处理辖区内的紧急暂缓执行死刑申请。第八巡回上诉法院辖区内,密苏里州最高法院的态度最为激进,经常在宣判后几天内,就定下死刑执行日期,完全无视联邦最高法院关于终审判决之后,应预留90天给被告,以便其提起调卷复审令申请的要求。密苏里州在押死囚的暂缓执行申请,往往会被送到布莱克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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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60 布莱克门又陷人过去那种两难处境。几年前,最高法院审理“弗曼案”等死刑案时,布莱克门曾坐在打字机前,从1948年的“黑利诉俄亥俄州案”(Hakyv.Ohb)判决中摘录出几段话。”黑利案”的判决意见,由布莱克门当年读法学院时的老师,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大法官撰写。法兰克福特在这起案件中投下决定性的一票,推翻了对一名15岁男孩的死刑判决。这名男孩之所以招供,完全是因为受到一整夜的秘密审讯。法兰克福特强调,考虑到本案事实不清,为慎重起见,不能判处被告死刑。”我对死刑持怀疑态度,”法兰克福特写道,“但是,我是一名法官,我不能以‘正当程序’为由,要求所有州都像个别州那样废除死刑。”布莱克门特地为自己摘引的这句话加了个小标题:“参考:死刑”并在下面签上自己姓名的首写字母,这么做不是要标明作者身份,而是为表明支持态度。布莱克门非常钦佩法兰克福特,毕业后还曾与其保持通信联系。后者那段话也启发了他: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确保正义体现在每起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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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62 1983年,布莱克门批准暂缓对一名死囚执行死刑,这么做也是对密苏里州最高法院释放了一个信息:他不支持仓促排定死刑执行日期。但是,密苏里州最高法院毫不理会上述信息,继续我行我素。1984年1月,布莱克门一次批准了4起来自密苏里州的暂缓执行死刑申请,这些死刑原本都安排在1月6日执行。布莱克门据此发布了一份直言不讳的声明:“在本国各州法院中,无论一名被告犯下多么恶劣的罪行,在他被处极刑之前,都有权申请复审。否则,复审权的存在将毫无意义。”他说,只要密苏里州的死囚仍被剥夺向最高法院上诉的机会,自己会批准更多的暂缓执行死刑申请。”有些责任应当由州法院履行,既然你们在其位,而不谋其政,还是由我来履行职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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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64 为回应布莱克门的声明,密苏里州法院不得不作出调整,虽然幅度非常轻微。他们不再在最高法院预留的90天申请复审期内执行死刑,但死囚提交复审申请后,密苏里州法院会很快安排执行时间,根本不给大法官处理复审案件的机会。”在某种程度上,这比他们以前的政策还要糟糕。”1984年末,布莱克门在一份送其他大法官传阅的备忘录上,向同僚们描述自己与密苏里州法院的“拉锯战”“他们指望所有责任都由我一个人来扛,既然如此,只要他们坚持使用这样的策略,我就会一直批准暂缓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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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5552266 最高法院内部有一个基本共识,州最高法院终审维持死刑判决后,被告有权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请“直接复审”但是,大法官们对如何处理“间接复审”存在很大分歧。所谓“间接复审”是指死囚在穷尽所有直接上诉手段后,请联邦法院裁定州法院对自己的定罪量刑违宪。从技术层面讲,这类挑战并非刑事上诉,而是申请“人身保护令状”(writ of habeas corpus),藉此寻求联邦法院保护,得到新的聆讯、量刑听证或重获自由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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