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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许多大法官都来自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如现任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联席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露丝、巴德、金斯伯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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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出任联邦上诉法院法官,一样应当经参议院投票确认。这其中,候选人所在州的参议员的态度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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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治两百年来基本是民主党与共和党的两党政治。两个政党之间,虽然共同拥有一些基本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但也存在着许多分歧,尤其在面向变革方面,民主党是相对支持变革的政党,又被称为左翼;共和党相对反对变革,又被称为右翼。进入20世纪后,民主党逐渐被贴上自由派标签,共和党则被贴上保守派标签,近些年甚至有向极端保守主义发展的趋势。从政治观点上看,自由派赞成堕胎、同性恋(包括同性婚姻)、平权措施、安乐死、移民政策,要求扩大联邦政府权力,反对死刑、公民个人持枪、宗教进人公共领域。保守派则坚决反对堕胎、同性恋、安乐死,支持死刑、公民个人持枪,要求限制联邦政府权力、对富人减税、限制移民进入美国,积极推动宗教进入公立学校和其他公共领域。不过,两派观点也并非绝对对立,保守派也存在中间偏左的立场,自由派也有中间偏右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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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官,也都由总统提名,参议院确认,与最高法院大法官一样,总统通常会提名与自己意识形态、司法理念相近者出任联邦法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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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厄尔·沃伦出任首席大法官后,致力于消除种族歧视,保障刑事被告人权,作出了一系列里程碑式判决。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维护了媒体批评政府官员的权利;在M马普诉俄亥俄州案”中,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吉迪恩诉温赖特案”中,保障了刑事被告受律师协助的权利;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中,确立了讯问嫌犯的新规则。沃伦法院的判决贏得了自由派人士的广泛支持,却招致警方与保守派民众的抵制,他们认为最高法院过分维护刑事被告人的权益,偏袒黑人,不利于“法律与秩序”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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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十三修正案规定:“一、除非是对已通过正当程序判刑的罪犯的处罚,无论奴隶制还是非自愿劳役,都不得存在于联邦境内及其管辖的任何地方。二、联邦议会有权通过适当立法贯彻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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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1972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才在“弗曼诉佐治亚州案(Fumum v.Georgia),中裁定包括佐治亚州在内的各州死刑法律违宪,中止了全国死刑的执行,不过,各州修改相关法律后,最高法院又在1976年的“格雷诉佐治亚州案”(Gregg v.Georgia)中同意恢复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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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斯·埃文斯·休斯(1862- 1948),联邦最高法院第11任首席大法官(1930-1941),并担任过纽约州州长、国务卿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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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最高法院的工作基本上通过判决意见呈现。庭审结束后,大法官们会开会讨论,并初步投票,如果首席大法官在多数方(>5票)就由他亲自或指定一位大法官起草法院意见;如果他在少数方(在4票)就由多数方中最资深的大法官亲自或指定一位大法官起草法院意见。判决意见起草完毕后,会首先在大法官们之间传阅,由他们评论或修改。如果判决意见说理充分,论证有力,会促使一些原本投反对票的大法官改变立场,因此,为了争取尽可能多的大法官加人,一份法院意见经常会被修改十几次。全体法官一致同意形成或多数大法官同意形成的判决意见,统一称为法院意见(Opinion of the Court),如果该意见并非全体大法官一致同意,也吋称为多数意见(Ma-jority Opinion),法院意见与多数意见都可以形成先例,对以后的案件具有约束力。多数方的大法官同意判决结论,但可能不同意论证的理由与逻辑,或者想就具体论据发表个人观点时,可以撰写协同意见(Concurring Opinion)。少数意见方的大法官,可以撰写自己的异议意见(Dissenting Opinion),异议意见由于不具备约束力,大法官在书写时可以有更大的发挥空间。如果最高法院虽然做了裁决,但裁决的理由无法形成一个统一的多数意见,就会形成“各说各话”的多元意见(Plurality Opi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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