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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年谱长编 一九一四年(民国三年甲寅) 四十二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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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月十日,政府宣布停止两院议员职务。二月十九日,任命先生为币制局总裁,二十日,准先生辞去司法总长职。三月十八日约法会议开会。三月二十九日,先生邀集同人修禊南海子。六月二十日,参政院开幕,任先生为参政。八月,欧洲战事起,中国宣布中立。九月,政府明令优恤戊戌六君子。十二月,先生辞币制局总裁职,币制局裁撤。是年冬先生假馆京西清华园,著《欧洲战役史论》一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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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十二日,熊秉三辞去国务总理职以后,先生曾数次请辞,但袁世凯始终慰留,没有照准。最后先生以十八日再上辞呈坚辞,袁始于次日下令任命先生为币制局总裁,于二十日再下令准先生辞去司法总长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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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十八日递出坚决请辞呈文以后,于十九日便召集部属开谈话会于本部,报告辞职原因和任职以来的经过情形。二十日,辞职获准后,并上《呈请改良司法文》一篇于袁氏,列举十事,请他采择施行。三月一日,《申报》载先生那篇谈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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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总长于十八日提出辞职,旋命总务厅第四科传知参事室、总务厅、民事、刑事、监狱三司各员,于十九日午后二时在监狱后身玻璃厅开谈话会。到者约七八十人,梁总长与江次长相将入座。梁首先演说,略谓:鄙人任事数月,深赖次长及诸君之赞助,现因政治上之关系,已于昨日递呈辞职,虽总统尚未批准,我拟今日到部之后即请假,不再来。共事许久,不能无一种特别感情,故借此以话别,并将他事为诸君一道之。我国司法因上年进行太速,致生出无限之阻力,近来各省几致全然办不动,正月间在此开茶话会时,虽略道及此等情形,计亦为诸君所深知。然我此次辞职,并非以部务办理棘手,纯系他方面之政治问题。我仅部务为难,我尚不怕,昨日辞职时,尚有一条陈上诸总统,言改良司法十事,将来虽不能尽行采用,或可采用其一部。我虽辞职,将来继任者必为在司法界极有经验之人,对于我之政见,亦必采用若干,又可深信者也。各国之事务官,常有固定性质,不随长官为进退,吾国往时亦然。民国成立以来,各部总长更易时,而部员多随之而去,几成一种通例。我于上年入阁之时,即不以此事为然,除本部上年因官制变更不得已裁去若干人外,其更动一二,均系本人已有他种职务,故本部人员旧人居多,即更动亦比他部为少,而不蹈随长官为进退之恶习。盖人之精神专注于一事,乃能求精,人人如是,国家乃强,如农工商贾尚专注于一事,何况我辈为国家服务之人。故古人云:‘君子思不出其位’,又曰:‘素位而行,不愿手其外。’诸君在此,办事专勤,我所深知,司法前途实利赖焉。聊述数语,以诉离情,诸君幸毋以我为念。继复演说曰:我昨日尚有一呈,系请将司法部与大理院合并。此种感想系发于二三日前,盖从经验上研究,有种种之理由,尝考东西各国,日、德虽有两长官,若英与美则皆一人。即就前清而论,所谓法部者,一面为行政机关,一面为司法机关。我之请为归并者,非将本部全体取消,此时准与不准,尚不得而知,即将来准行亦不过裁去总长,至多连次长一并裁去而已,若厅司则必仍其旧。换言之,大理院虽合并,而民庭、刑庭必不能废也。故我呈内有关于行政之机关,以室、厅、司组织,关于司法之机关以民庭、刑庭组织之语云云。”(《梁任公辞职后之谈话会》民国三年三月一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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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在那篇《呈请改良司法文》里面列举以后司法上应当改进者十事:一、法院审级宜图改正;二、审理轻微案件宜省略形式;三、宜明立审限;四、上诉宜分别限制变通;五、宜速编刑律施行法;六、宜酌复刺配笞杖等刑,以疏通监狱;七、宜设立法官养成所;八、宜严限律师资格;九、宜将一部分之罪犯划归厅外审判,而法外之干涉则严行禁绝;十、宜保存现有机关,而由国税支应经费。最后先生在结论中总论其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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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十端,略举管见,皆启超所有志焉而未能逮者。启超奉职数月,玩愒因循,百废不举,驯及去位,乃建空言,溺职之咎,万责难谢,抑其才力之不胜大任,征斯益信,犹冀刍荛之献,或效涓埃之补,稍获自赎,幸何加焉。抑启超犹有请者,今司法制度所以蒙诟独甚,皆缘前此改革太骤,扩张太过,锐进之余,乃生反动,今当矫枉,宜勿过正,苟其过焉,弊日滋甚。凡天下事原动力太过必生反动,反动力太过又生第三次反动,如是四次五次相引,可以至于无穷,凡百政象皆然,不独司法也。彼法国自大革命后,所以累反动以反动经八十年而不获敉定者,皆坐是而已。伏维我大总统懔执两用中之训,宏荡平无陂之道,岂惟司法前途之幸,国家其永利赖之。启超感激殊知,不敢有隐,窃附临别赠言之义,输其尽瘁向往之诚,伏惟裁察采择,不胜大幸。”(《合集·文集》之三十一第三十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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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先生在司法任内的政绩,因为材料缺乏的原故,这里不能作一个有系统的叙述,大概先生最初计划积极整顿的事很多,后来因为经费的困难,各方面对司法现状的攻击,和袁世凯的消极态度,所以才改从维持现状上努力,不过反对的势力太大了,所以结果消极方面的努力,也没有得到很大的成绩。关于先生最初的计划和抱负,他在《政府大政方针宣言书》里讲的一段话是一篇很好的参考,现在把它抄在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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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立国大本,首在整饬纪纲,齐肃民俗,司法与教育,实俱最要之枢机也。今之稍知治〔《合集》作大〕体者,咸以养成法治国家为要图,然法治国曷由能成,非守法之观念普及于社会焉不可也。守法观念如何而始能普及,必人人知法律之可恃,油然生信仰之心,则自懔然而莫之犯也。故立宪国必以司法独立为第一要件,职此之由。我国之行此制,亦既经年,乃颂声不闻,而怨吁纷起,推原其故,第一由于法规之不适,第二由于法官之乏才。坐此二病,故人民不感司法独立之利,而对于从前陋制,或反觉彼善于此。循此以往,恐全国之生命财产,愈失其保障之具,法庭之信用日坠,而国家之威信随之,非细故也。为今之计,谓宜参酌法理与习惯,制定〔《合集》作立〕最适于吾国之法律,使法庭有所遵据,一面严定法官考试、甄别、惩戒诸法,以杜滥竽,而肃官纪。夫法官进退,其保障应视他种官吏为尤严,此各国之常经也。但必须已经甄别确为贤才然后可以特受优礼而无惭德,否则恐法官权利保障愈严,而人民权利保障愈弱,其祸之中于国家者宁堪设想,要之,正风化而清本源,责在长官而已。今当草创之际,难期速成,故拟将已成立之法厅改良整顿,树之风声,其筹备未完诸地方,则审检职务,暂责成行政官署兼摄,辟员佐理。模范既立,乃图恢张,以消极的紧缩主义行积极的改进精神,此司法行政方针之大凡也。”(《庸言报》第一卷第廿一号,《合集·文集》之二十九第一二一——一二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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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九月二十七日,《申报》载先生对于司法之政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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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于司法界之黑暗,久不满意,此次入阁,即抱定改良宗旨,拟以积极的方法创建一法治国模范。惟改良之手续约分两层:(一)为对内一方面之改良,其入手在乎除积弊选贤能,更定监狱制度,而终以完成司法独立。(二)为对外一方面之改良,领事裁判制度本为国际上之奇耻大辱,欧、美各国之得有此权,惟在中国与土耳其耳。此权不能收回,终为损失法权之要点,故将来司法制度日臻完美,必欲与各国更定废弃之条件也。”(梁任公《对于司法之政见》民国二年九月二十七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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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今年一月一日《申报》载先生从消极方面条陈整顿司法的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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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任公条陈整顿司法:(一)励行考试,以杜幸进。(二)严定考绩,以汰不职。(三)回避本籍,以免瞻徇。(四)约束律师,以防朋比。(五)委任县知事兼理司法,以期变通宜民。(六)速行编布各种司法法规,以期完善适用。已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大总统命令鉴准施行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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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先生在司法任内的前后经过情形,有余樾园一九二九年五月给丁在君的一封信,可以参考。余氏是当日躬与其事的人,且系任公先生至交,所以他说的话是靠得住的。虽然他所追述的话很简略,但是也可以窥见当日情形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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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部时,江翊云为其次长,知之最深,请兄就近往询,必较弟为详审。惟有一事须特书者,当民一时,袁氏颇欲尽废新立法院,恢复旧制,任公力争之。当时各省新立法院颇多,有数省各县法院亦已成立,用人未尽当,又系初办,弊病自不能免,遂贻旧派人口实,攻击甚烈。任公乃与弟等商量,缩小范围,徐图扩充办法,于是下令将各县初级法院亦酌量归并,厉行法官回避办法,慎选法官,其间几费周折,司法新制始保存以有今日。弟当时为之奔走国务院多次,深知其苦心,论者或以为任公附和袁氏,裁并新法院则大误也。”(民国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余绍宋《致在君先生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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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书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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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当时奔走国务院情形,事隔十六年,实难记忆,若仅此其仿佛殊不正确,至于接洽之人,如顾某辈犹在人间,似宜为之曲讳,彼辈当时只图不失项城之欢而已,必谓彼辈破坏新制,亦不尽然。(当时有所谓政治会议者,反对司法制度最烈,任公因防其肆志破坏,特荐弟充要员,往与辩论,不知费多少唇舌,终以其口众我寡,未能贯彻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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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有去年十二月间先生复江西高等审判厅长魏祖旭一书,可见先生当日整顿并维持司法各事的努力和困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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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十一月三十日手书,敬悉执事于上月二十四日安抵南昌,现已到厅视事,至以为慰。司法独立为立宪政治之根本,收回法权之要图,其义甚明,人所易晓。政府经营筹备,亦既数年,鄙人谬掌法曹,官守所在,力所能及,自无不维持推行之理,无如人才消乏,财政艰难,值此厉行减政之时,不敢涂饰耳目,苟事敷衍,各省筹备处及审检所之暂行裁并,在政府实有万不获已之苦心,凡我司法同人,均宜深体此意。执事到任以后,即会同检察长遵令裁并,并将裁余经费分配已成立各地方厅,其总数仍在中央规定范围内,办法甚是,仍希切实施行,是为至要。改革以来,法官尊严不立,法庭威信不行,来函所称赣省各处法院精神形式较旧日州县衙署且有过之,斯则益予反对者以口实,大为司法前途之累,此等恶习,不可不力予涤除。执事履任伊始,情形或未周知,凡事宜与潘学海君和衷商办,见时为我郑重致意。各厅职员平时宜留心考查,不可稍存大意,凡事待人而理,同官才否,非平日精密研究,决无从知其底蕴也。尊公昔在先朝,久官刑部,夙有令名。执事以英爽之才,后先继起,或言家学,每切钦驰,切宜振刷精神,小心恪慎,借以发扬门业,勉副鄙怀。区区之私,不胜厚望,特此奉复,即讯起居。”(民国二年十二月司法任内《复魏祖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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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先生当日维护司法的困难情形,还有他自己在江西检察厅长潘学海报告莅任后各事情形的信里的一段批注可以参考,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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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之运命危若累卵,因国民多数心理渐厌此也。我辈非抖擞精神,恐法庭非久将与立法机关同一结果,望深会此意,求自立于不败之地。律师为世诟病,各处纷纷来诉,若不严惩一二,无以肃纪纲,顷部已制定惩戒法,行将颁布,惟检举之责,全赖检厅,望切实注意。”(民国二年十二月七日潘学海《上司法总长书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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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在那种困难环境中的奋斗情形,由上面这些材料里面已经可以概见。现在再把当日先生给余樾园氏论制定捕盗专律事的一封信,抄在下面,更可见先生在彼时所抱维护司法的宗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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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盗专律,若不速制定,必至此权尽落于军人或警官(或清乡督办等种种名目)之手,部中虽欲稽核而不可得,且其范围日扩月大,法权无孑遗矣。吾辈今当司法界四面楚歌之时,而婴城困守,惟有坚壁清野,力保子城,处处当以此精神行之,此亦其一端也。(余注:此数语为先生当时宗旨。)深望公常为法曹诸贤,极道此意。”(民国二年《致樾园吾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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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接到袁世凯特任为币制局总裁命令后,即于三月十日开局就职,同时并合同财政总长拟定币制局简章七条,呈奉大总统批准公布,先生就职后,于二十日发一通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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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都督、民政长、国税厅各银行鉴:民国三年二月十九日奉大总统令,任命梁启超为币制局总裁此令等因,奉此遂于三月十日开局就职任事,除呈报外,特电闻。”(三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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