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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昭帝时,胥见上年少无子,有觊欲心。而楚地巫鬼,胥迎女巫李女须,使下神祝诅。女须泣曰:“孝武帝下我。”左右皆伏。言“吾必令胥为天子。”胥多赐女须钱,使祷巫山。会昭帝崩,胥曰:“女须良巫也!”杀牛塞祷。及昌邑王征,复使巫祝诅之。后王废,胥浸信女须等,数赐予钱物。宣帝即位,胥曰:“太子孙何以反得立?”复命女须祝诅如前。又胥女为楚王延寿后弟妇,数相馈遗,通私书。后延寿坐谋反诛,辞连及胥。有诏勿治,赐胥黄金前后五千斤,它器物甚众。胥又闻汉立太子,谓姬南等曰:“我终不得立矣。”乃止不诅。[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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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陵王胥这种接二连三的祝诅行为,虽然未必是巫蛊,但性质都大体相似,可见这是当时人遇到此类事情时会普遍采用的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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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在李广利与刘屈牦连手行用巫蛊诅咒的时候,朝廷追究太子据巫蛊之案,仍处于很急迫的状态[83]。这就更加清楚地显示出,施行巫蛊应当是太子据和卫皇后会首先想到,也是他们当时最有可能采用的应对手段。一时风气如此,江充对此,也是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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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充的目标,是太子据。但直接冲着太子查将过去,报复的用心过于明显,而且在太子宫中到底能不能查到巫蛊的证据,也并不能百分之百地确定,万一一无所获,恐怕会给他引来更为直接,也更大的麻烦。特别是如上所述,当时的朝野官员,大多数人对此都漠然视之,不愿深追彻查。若是贸然侦办太子,一旦失手,周遭人这种普遍的敌视态度,会使其后果更加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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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另一方面,其他官员之所以都不愿侦办,江充又恰恰敢于放手查拿,并且预期会有所收获,都是由于施行这种巫蛊法术,在当时本是一种从上到下普遍流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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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一般来说,祝诅只要不是直接以今上(或者还有与皇帝特别近密的人物,如皇后等)作为对象,以及于道路当中施法,在当时都应属合法。公孙贺父子两人因行巫蛊而被汉武帝处以极刑,就是因为他们同时干犯了“使人巫祭祠诅上,且上甘泉当驰道埋偶人”这两项司法的禁忌[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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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治通鉴》采录《汉武故事》写成的纪事,谓江充“云:‘于太子宫得木人尤多,又有帛书,所言不道’”[85],但《汉书》记江充指使人挖掘太子宫,所得仅有用于祝诅的桐木偶人。又东汉殇帝延平元年(106),有“和帝宫人吉成,成御者志恨成,乃为桐人书太后姓字埋之”[86],所书太后姓字,就是标明祝诅对象。但像这样标明祝诅对象,未必是一种普遍通行的做法。我们看《汉书·江充传》记载江充捕捉到的用偶人行使巫蛊等阴阳数术的疑犯,仅坐死者就多达数万人,而既然先已掘得偶人,还需要在收捕人犯后通过“烧铁钳灼”使之“强服”,就说明在大多数偶人身上并没有写明祝诅的对象,其中很多偶人很可能只是用来祝诅与之不睦的邻家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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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地说,当事人是在祝诅隔壁的老王,还是未央宫中的汉家天子,这需要在作法时通过具体的祝语来表述。因此,其所行巫蛊,究竟是合法还是非法,属于正当的行为抑或犯罪行为,从表面上看,实际很难界定,巫蛊之事自然随之愈为通行。不管具体怎样施行法术,江充在短时期内,就抓获如此众多的疑犯,已经充分说明民间行用巫蛊之术的普遍程度与巫蛊之术的兴盛景况。基于这一背景,似乎不难想象,在汉武帝末年民怨几近沸腾的情况下,总会有一部分人以巫蛊诅咒武帝刘彻速死;若再加以酷刑逼供,自然会有更多的人被屈打成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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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前后发生的史事可以判断,江充指使人动用酷刑,逼使具有相关巫蛊活动迹象的人,承认是在针对汉武帝作法,凸显这种活动的广度和强度,显现事态的严峻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加重汉武帝对巫蛊行为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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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重要的是,在揪出这些小人物之后,汉武帝的病情并没有缓解,这自然会把汉武帝的注意力,引向地位更高、与其更为亲近,从而能够造成更强巫蛊效果的人身上。——实际上,江充是要把究治巫蛊这一举措引向太子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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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如《汉书·江充传》和《汉书·戾太子传》所记,江充“忠直”执法侦办的结果,导致汉武帝以“春秋高,意多所恶,以为左右皆为蛊道祝诅”。——前面已有当朝丞相公孙贺和后宫正室陈皇后的成例,实际发生的情况也提示他更要对身边的亲人和重臣高度防范。于是,汉武帝决意“穷治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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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汉武帝对长生不死的渴望已经压倒一切,江充便彻底放手一搏,“白言宫中有蛊气,入宫至省中,坏御座掘地”。就检验的场所而言,所谓“入宫至省中,坏御座掘地”,实际上首先是“先治甘泉宫人”[87]。盖汉武帝时在甘泉宫[88],近在身边的威胁更大。在这之后,才“转至未央椒房”[89],这也就是《汉书·江充传》所说“先治后宫希幸夫人,以次及皇后”。最后,才“掘蛊于太子宫,得桐木人”,终于实现了江充预定的目标。核实而论,班固在《汉书·江充传》的赞语里说“江充造蛊,太子杀”,指的就应当是上述这一查办过程,江充之所造,是制造巫蛊之祸,而不是埋置巫蛊之具——桐木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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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整个查办巫蛊案件的过程,可知江充之“为奸”“有诈”[90],或称“造饰奸诈”的行径,不过是以“奉法不阿”的面目,暗行其邪恶之心,设法找出足以激怒汉武帝除掉太子据的事实而已(至于所谓“群邪错谬”,应该是指奉汉武帝之命来协同江充查办巫蛊案件的韩说等人。如前所述,若谓韩说等人一定会与江充狼狈为奸,恐怕并不符合这些人的身份和地位。就像指责江充之奸一样,令狐茂不过借此来给汉武帝安置一个下台的阶梯)。除了并不可靠的《三辅旧事》之外,我们不但找不到江充预埋桐木偶人来给太子据栽赃的任何证据,且有种种迹象表明,太子据不仅有理由对汉武帝行用巫蛊之术,同时也确有实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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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再让我们回过头来,就会比较容易理解汉武帝因壶关三老等上书到底“感悟”了些什么,以及《汉书·戾太子传》所记“巫蛊事多不信,上知太子惶恐无他意”这话究竟该怎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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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壶关三老令狐茂开门见山提出太子据一案发生的前提,是“父不父则子不子,君不君则臣不臣”,这实际上是讲汉武帝因后宫私爱而想要无故废黜刘据的太子地位,这是太子据后来“子不子”的根本原因,亦即前文所说汉武帝行事有过在先,太子据行用巫蛊既事出有因,同时这也是当时很通行的一种社会习惯做法,既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大张旗鼓地严厉追究他的罪责,而是要辨明内外亲疏的区别,看破江充所谓“奸诈”用心。——我想,这应该就是汉武帝从令狐茂上书中所能得到的主要“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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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戾太子传》还记载,在太子据因被追穷困而自杀之后,“久之,巫蛊事多不信。上知太子惶恐无他意”[91]。所谓“巫蛊事多不信”,若仅就太子据之事而言,仅有此一事,即到底他是不是埋有桐木偶人并以此祝诅?因而,不会有“多不信”的说法。其“多”之云者,应当是指太子据案爆发之前被江充究治的那些嫌犯,多有因严刑逼供而造成的冤假错案,其实际事态,远没有汉武帝据此而做的判断那样严峻,太子据也不过是因身处将被废黜的困境而宣泄一下不满情绪而已。而在这一点上,对于汉武帝来说,实际上是咎在己身,是自己早已萌生了本不该有的更换太子的念头;至于起兵犯难,乃是太子据在施行巫蛊事发之后的惶恐当中聊求自保,更绝非蓄谋已久的篡位夺权,即所谓“太子惶恐无他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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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表达这一“感悟”,据《汉书·戾太子传》记述,汉武帝在事变发生两个月后的征和二年九月,乃下诏曰:“盖行疑赏,所以申信也。其封李寿为邘侯,张富昌为题侯。”[92]蒲慕州分析此诏,以为“所谓‘行疑赏,所以申信’之‘疑’是武帝不能确定李寿抱解太子的动机,但假设李是执行武帝追捕太子的命令,所以要依其功劳封侯以‘申信’”[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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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案《汉书·戾太子传》记载汉武帝颁布“行疑赏,所以申信”这一诏书时,前面先写了一个重要缘由,就是“上既伤太子”[94]。换句话来说,这次封赏李寿和张富昌两个人,就是为了体现这一心情,以此来表达他对此案的“感悟”。因此,李、张二人,不可能是因为执行追捕太子据的命令而蒙受封赏,而只能是其曾有尝试解救太子的心意而得到汉武帝的褒扬。然而,他们二人实际的情况,确实又是在参与“吏围捕太子”之事,绝非解救太子据[95]。所以,汉武帝才会用“行疑赏”这样的说法,来强自解说自己这一很不合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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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此事的性质,可以从李、张二人起初受封的实际名号上看出。《汉书·戾太子传》记二人在太子据自杀前行事云:“吏围捕太子,太子自度不得脱,即入室距户自经。山阳男子张富昌为卒,足蹋开户,新安令史李寿趋抱解太子,主人公遂格斗死,皇孙二人皆并遇害。”[96]对此,清人王念孙做过很透彻的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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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侯张富昌,以山阳卒,与李寿共得卫大子,侯巨鹿〔谓食邑巨鹿〕。邘侯李寿,以新安令史,得卫大子,侯河内〔谓食邑河内〕。师古曰:“邘,音于。”《百官表》亦作邘侯。又《武五子传》诏曰:“其封李寿为邘侯,张富昌为题侯。”韦昭曰:“邘在河内。”孟康曰:“题,县名也。”晋灼曰:“《地理志》无也。《功臣表》食邑巨鹿。”师古曰:“晋说是也。”《汉纪·孝武纪》题侯作踶侯,邘侯作抱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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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孙案:《汉纪》是也。踶,音特计反。《庄子·马蹄篇》:“马怒,则分背相踶。”李颐云:“踶,蹋也。”封李寿为踶侯者,为其足蹋开户,以救大子。上文云“大(太)子入室,距户自经,山阳男子张富昌为卒,足蹋开户”是也。《广韵》踶、题并特计切,声相同,故字相通,而师古“题”字无音,则已不知其为踶之借字矣。封李寿为抱侯者,为其抱解大子。上文云“新安令史李寿趋抱解大(太)子”是也。《功臣表》在河内者,谓抱侯之食邑在河内,非谓河内有抱县也。隶书“抱”字或作“ ”,邘字或作“ ”,二形相似,故“ ”讹作“ ”。后人以河内野王县有邘城,……正与《功臣表》之河内相合,遂改“ ”为“邘”,不知“ ”乃“ ”字之讹。且踶侯、抱侯,皆以救大子得名,非旧有之县名也。……盖此字之讹已久,不始于师古。《汉纪》云“男子张富昌为卒,足蹋开户,新安令史李寿趋抱解大(太)子,上乃封李寿为抱侯,张富昌为踶侯”,即用《汉书》之文,足正诸家之谬矣。[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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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论“踶侯、抱侯,皆以救大子得名”,足证李寿和张富昌之受封为侯,都是汉武帝所谓“感悟”的一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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