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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魯迅:〈答徐懋庸並關於抗日統一戰線問題〉之附文,《魯迅全集》,第6卷(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58),頁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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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陳仲山:〈致魯迅的信〉,《魯迅全集》,第6卷,頁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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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魯迅:〈答托洛斯基派的信〉,《魯迅全集》,第6卷(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58),頁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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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新文學史料》,199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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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雙山回憶錄》(增訂本)(香港:士林圖書服務社,1994),頁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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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宇宙風》十日刊,第52期,193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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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独秀全传 十八 抗戰初期的奮鬥與挫折(1937–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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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終拒絕悔過,得以無條件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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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七七事變」後,日本發動全面侵華戰爭。為實現其三個月滅亡中國的狂妄野心,8月13日出動大批飛機轟炸國民政府首都南京。陳獨秀所住牢房被震坍屋頂,他躲到桌子底下倖免於難,還與去探望的陳鍾凡(時任南京金陵女子大學中文系主任)「談笑自若」。陳鍾凡耐不住,便與胡適、張伯苓等商量聯名保釋。國民政府的條件是除了有人保釋,還需要本人具「悔過書」。陳獨秀聞之大怒:「我寧願炸死獄中,實無過可悔。」並且拒絕人保,且宣稱:「附有任何條件,皆非所願。」他要的是「無條件出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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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全面侵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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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情勢已經萬分危急,全國學界及國民黨中原北大出身的官員紛紛為釋放陳獨秀而奔走。最後,行政院長汪精衛與蔣介石協商,不得不令司法院「設法開釋陳獨秀」[2]——因為拒絕寫「悔過書」,所以要「設法開釋」,政府自己要找一個台階下,這也算是陳獨秀的又一個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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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司法院長居正向國民政府主席林森呈遞了「請將陳獨秀減刑」的公文,內容說:陳獨秀原「處有期徒刑八年……該犯入監以來,已愈三載,近以時局嚴重,愛國情殷,深自悔悟,似宥其既往,藉策將來。擬請鈞府依法宣告將該犯原處刑期,減為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以示寬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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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國情殷,深自悔悟」,就是自找台階下的託詞。為了儘快甩掉陳獨秀這個包袱,國民黨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既然「愛國情殷」,何需「深自悔悟」?此其一;其二,這個說法又與當年判罪理由「借反日救國名義,欲將建設中華民國之國民黨國民政府推翻」相矛盾。不管怎麼樣,當局也顧不得這些了。所以,21日當天就把呈文批下,向司法院發出了「國民政府指令」。「指令」只把「呈文」「近以時局嚴重」一句圈掉,以更加突出「愛國情殷,深自悔悟」,其末尾稱:「呈悉。應予照准。業經明令宣告減刑矣。仰即轉飭知照。此令。」[4]司法院接到「指令」後,當日「訓令」司法行政部部長王用賓,稱「現值時局緊迫,仰即轉飭先行開釋可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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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時局緊迫」,「先行開釋」。自然,「悔過」之類的手續也不用辦了。從「呈文」到「指令」、「訓令」,以及見報的「明令」,竟然在一天之內就完成了。第二天,即8月22日,「宣告陳獨秀減刑」的「國府明令」就在《中央日報》等各大報上刊登出來,宣稱:「將陳獨秀原執行有期徒刑八年減為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以示寬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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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監獄當局也向陳獨秀宣佈了這個「明令」。陳當然不能接受「深自悔悟」的不實之詞。照顧他生活的濮德志和羅世藩勸他發表聲明:「愛國情殷」可以默認;「深自悔悟」必須更正。但是,一向「實話實說」、快人快語的陳獨秀,既沒有像當年法庭上那樣極力抗爭,也沒有像讓他寫悔過書那樣強烈抗議,似乎是「默認」了。濮德志後來回憶說:「陳獨秀這個人是非常怪僻的,新聞記者來見他,本可乘此機會講講自己的主張,但他避而不見,把我和羅世藩氣壞了。」其實,陳獨秀是玩了一個小把戲:認為經過上次抗爭和朋友幫忙,政府已經不讓他寫「悔過書」了,這次再拒絕,怕生枝節,耽誤出獄大計,爭取先出獄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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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8月23日,陳獨秀一生中最後一次出獄,從而在大半生秘密地下生活後,獲得了人生的自由。出獄後第3天,他就給《申報》寫了一封聲明信,批駁「政府聲明」中的「深自悔悟」。此信不長,文字極為精彩,是《獨秀文存》之外的稀有佳作,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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鄙人辛苦獄中,於今五載。茲讀政府明令,謂我愛國情殷,深自悔悟。愛國誠未敢自誇,悔悟則不知所指。前此法院科我之罪,誣以叛國。夫叛國之罪,律有明文,外患罪與內亂罪是也。通敵之嫌,至今未聞有人加諸鄙人之身者,是外患罪之當然不能構成。邇年以來,國內稱兵據地或企圖稱兵據地之行為,每役均於鄙人無與,是內亂罪亦無由周內。無罪而科以刑,是謂冤獄。我本無罪,悔悟失其對象。羅織冤獄,悔悟應屬他人。鄙人今日固不暇要求冤獄之賠償,亦希望社會人士尤其是新聞界,勿加我以難堪之誣衊也。以誣衊手段摧毀他人人格,與自身不顧人格,在客觀上均足以培養漢奸,此非吾人今日正所痛心之事乎!遠近人士,或有以鄙人出獄感想見詢者。蓋以日來都中有數報所載鄙人言行,皆毫無風影,特發表此書面談話,以免與新聞界諸君面談時口耳之間有所訛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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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獨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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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廿五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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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一封妙文佳作,竟被湮沒約半個世紀。《申報》是當時上海歷史悠久、印張最多、影響最大的民營報紙,所刊報導和評論比較客觀。當年報導陳獨秀案的審判就是如此。陳獨秀自撰的《辯訴狀》在法庭上曾引起轟動,上海各報攝於國民黨的高壓,隻字不敢刊載,獨有《申報》別出心載,在「地方通訊」欄內用「蘇州通訊」的形式,發表了《辯訴狀》的要點。陳欣賞該報的膽識,這大概是投信於它的原因,以此聲明天下,了卻這樁公案。但是,這次他卻未能如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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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此信後,《申報》編輯部主持言論的胡仲持即與總經理馬蔭良商量。二人一致認為,以「危害民國」罪判陳入獄,可以說是一種「冤獄」,應予「平反」與「賠償」。現在說他「深自悔悟」,真是豈有此理!陳的信中表明兩點,無不言之成理,在《申報》發表,自無問題。但是採取甚麼形式發表,用「書面談話」,還是用「讀者來信」,一時不能作出決定。怕處理不當,或是「新聞檢查官」通不過,或為讀者所忽略,都不能達到陳獨秀的目的,所以遲疑不決。同時,馬、胡二人對於托派情況毫無瞭解,為了慎重起見,他們託胡仲持的哥哥胡愈之聽聽共產黨方面的意見,瞭解到彼方態度比較淡漠,認為是否發表此信,可由《申報》自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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