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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是“家藏文件入伙罪”——说我接受谢聪敏交阅的叛乱宣言及月刊多件。并同意加入以彭明敏为首的叛乱活动,做了“台湾本部”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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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是“监狱名单外泄罪”——说我把泰源监狱叛乱犯名单交某外籍人士带赴国外,作为攻讦“政府”之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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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备总部就凭上面这三类罪名,判了我十年大狱。判决日是1972年3月10日,审判长是聂开国,审判官是张玉芳、王云涛。收到判决书后,我拒绝上诉,准备坐它十年。但是军事检察官韩延年说判得太轻了,他提出申请书,说李敖“犯罪情节并无轻微,亦无可悯恕之处,又无法定减轻之原因,乃竟分别酌减或处以最低度之刑,量刑似嫌过宽,爰依‘军事审判法’第187条第1项申请复判”。复判开始后,可拖得久,直拖到三年半后,1975年8月12日才下来,审判长是萧凯,审判官是李桓、成鼎。文号是1972年复普教风字第33号“国防部”判决书,“主文”是“原判决撤销发回台湾警备总司令部更为审理”。于是,老庭重开,再为判决,因为赶上蒋介石死了大减刑,所以刑期就短了。“主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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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敖预备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处有期徒刑八年六月,褫夺公权六年,减处有期徒刑五年八月,剥夺公权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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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看这一警备总部1975年度谏判字第49号判决书,发现所谓李敖叛乱的罪行,昭彰者仍不出上面所分的三类,但是在判决书行文之间,却动了手脚,略有增删。警备总部仍凭上面这三类罪名,判了我八年六个月大狱。判决日是1975年9月15日,审判长是王宗,审判官是徐文开、傅国光。这一复判,从十年降为八年半,显然已有很明显的政治转变,但转变中最令人惊异的,倒是我变成是唯一的“叛徒”了。我的案子,同案共八人,其他七人是谢聪敏、魏廷朝、李政一、刘辰旦、郭荣文、吴忠信、詹重雄。两次判决对我所用的法条都是“惩治叛乱条例”第2条第3项(俗称2条3),就是预备以非法之方法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第一次对他们用的,却是第2条第1项(2条1),这项罪判得要重,所以初判时谢聪敏、李政一、刘辰旦、郭荣文、詹重雄各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魏廷朝、吴忠信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都比我重五到两年以上。可是复判时,他们的罪名都改为第4条第1项第10款受叛徒之指使扰乱治安的罪名了,且把魏廷朝、吴忠信、刘辰旦、郭荣文、詹重雄都判得跟我一样刑期了。这样一判,妙事来了,根据“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第2条:“本条例称匪谍者,指惩治叛乱条例所称之叛徒。”再根据“惩治叛乱条例”第1条:“本条例称叛徒者,指犯第2条各项罪行之人而言。”换句话说,只有用第2条判的人,才是“叛徒”;用其他条判的人,都不算叛徒。所以同案六个人中,只有我是“叛徒”,他们都不是了,他们都只是“受叛徒之指使”的罪犯而已,这倒真是令人会心的变化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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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备总部军法判决我的三类罪名,其实成立的关键只在我是不是参加了以彭明敏为首的叛乱活动,是不是做了“台湾本部”的委员而已,其他的罪名其实都是笑话。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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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我明知彭明敏特赦出狱后叛国之念未泯云云,事实上,我根本不知道,彭明敏脑袋里的念,泯也好,不泯也罢,我又从何知道?判决书上所说,都是诬我之言,都不能成立,并且认定这种事实也全无物证及其他必要之证据(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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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说我秘密与彭明敏交往云云,事实上,我跟彭明敏交往,完完全全公然行之,毫无秘密可言。其没有秘密,甚至到了彭明敏要请情治人员吃饭,都托我代约的程度。1967年7月3日,彭明敏有信给我,想约调查局处长王淦吃饭,就是证据;又如调查局局长沈之岳请吃饭,也是专门请彭明敏和我两人的,说秘密与彭明敏交往,竟秘密到情治人员头上,天下有如此秘密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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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说我介绍某外籍人士为彭明敏带信到海外未加检举云云,事实上,信是封口的,我又不是喜欢偷拆人信的情治人员,何能窥知其中内容?托外国朋友梅心怡(Lynn A. Miles)带一封信,而不经过邮政局,难道就犯法不成?这犯了什么法?不犯法,又检举什么?带一封信,就判人十年徒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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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说我接受谢聪敏交阅叛乱宣言及月刊多件云云,事实上,这是瞒天过海之言。因为谢聪敏给我的宣言,乃是五年前(1965年)他们那张宣言的英译本,它是历史文件,在我这学历史的眼中,它与兴中会成立宣言等所有宣言都别无二致,都是史料而已。如果交阅的是即将发出的新宣言,也许还可以这样罗织我,事实根本上没有这种新宣言。而该五年前宣言的英译本,还是国民党大员连战翻译的,译者连战无罪,读者李敖却何来刑责?至于说月刊多件,月刊都是外文杂志之类,又犯什么法?看看外国杂志,就判人十年徒刑吗?连军事法庭公设辩护人的辩护书,都说“李敖仅系阅读资料,收集叛乱犯名单,并无意图破坏‘政府’之组织,更不得指为‘预备颠覆政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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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说我把泰源监狱名单交某外籍人士带赴国外,作为攻讦政府之运用云云,事实上,1970年8月14日,“国际特赦协会”秘书长马丁·恩纳尔斯到我家,我把泰源监狱名单给他,目的只是请他透过这一人道组织,对政治犯援之以手而已。国际特赦协会对共产国家的人权纠正报告,后来台湾的国民党都一再引用之大加宣扬,见于1987年7月10日《中华日报》,为什么我跟这个会有接触,就变为攻讦“政府”了?难道一个政府合法抓了人,被抓的名单也是机密吗?这是哪一国的机密?如果是机密,足见其为非法也无疑。是非法就休怪人揭发!但无论如何,这样子把名单带到国外却并不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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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五点,都分别驳斥了警备总部给我的三类罪名,都是笑话,都不能成立。剩下来唯一成立的关键,就在我是不是参加了彭明敏为首的叛乱活动,是不是“台湾本部”的委员了。这一罪名如被推翻,其他的依法都无所附丽,都不成其罪名。但是,耐人寻味的是,在复判中,这一参与“台湾本部”的重大案件,居然暗中消逝了,最后,反而用了无所附丽的一些浮词,罗织定罪,这是完全站不住的!这一判决后二十一年,我在路厂碰到当年整我的保安处处长吴彰炯,他早已退休,改在仁爱路远东百货公司五楼富贵楼当总经理,他约我到他办公室小坐。我问他:“你现在还相信我是台独分子吗?”他笑着说:“你是啊,当时我们的情报你是‘台湾本部’五委员之一啊,你不但是台独分子,并且是大官哩!”我说:“我最后的判决书上,已经完全没有了‘台湾本部’这一事实了,五委员之说,复判时根本被推翻了,我有幸做了这么大的官,也给暗中解职了。你知道吗?”他听了,大为惊讶,说:“这怎么可能?我们当年是根据你是台独大员才抓你的啊!”我笑着说:“怎么办?你赶快给我补开证明吧,现在台独走红了,我可以凭你的证明去做大官呢!”——整个所谓“台湾本部”之说,都是吴彰炯这些又混又坏又可恶的特务信以为真又诪张为幻出来的。谑画的是,李敖是台独大员也好,不是也罢,都无碍于军法大审下的大狱伺候,反正要你坐牢,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欲下之狱,何愁无罪?所谓李敖是台独大员的荒谬剧,洵可如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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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我看透这一真相,所以,在警备总部军法审判的时候,我是以耶稣姿态出现的,我说了“耶稣受审时,他也没说话”后,就对军法官不屑置一辞,也不请律师代我置一辞。我愿意坐牢,其他不必废话。判决书中说李敖“犯罪事证已甚明确,虽被告于本庭缄默,依‘刑事诉讼法’第205条之规定,得不待其陈述,径行判决”,所以有这样的文字,就肇因于此。最可笑的是在审判时,魏廷朝看我一言不发,居然对军法官说:“李敖不讲话,我可不可以替他讲?”我这做耶稣的听了,简直忍不住笑——这胖子正如李政一所说,“有一张坏嘴巴”,他和谢聪敏不够朋友,硬把我咬成台独分子,意犹未尽,还想在军法审判时饶舌呢!(魏廷朝在台大法律系时,我并不认识他。到他当兵时,才由马宏祥介绍认识。这胖子为人拙朴,他大姐告诉我,说他看外国电影看不懂,因为他只能分清外国人男女,却分不清个别的长相。所以在他看来,所有外国男人长得都是一样的,所有外国女人也长得都是一样的,这样一来,电影中闹了半天,只有一男一女而已,又有什么好看。魏廷朝一直给我英雄的形象,事实上,有的英雄一到牢里,就不无出入了。我对台独英雄的英雄程度所知不足,致遭牢狱之灾,吃尽苦头,不能全怪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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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上一共被告八人,事实上我只认识谢聪敏和魏廷朝,所以变成八个人,有来龙去脉。在我被捕前五个月,台南美国新闻处发生了爆炸案(1970年10月12日);在我被捕前一个月(1971年2月5日),台北美国商业银行也发生了爆炸案。当时我在报上看到了消息,还以看好戏的心情看热闹的,做梦也没想到会扯到我头上。直到3月19日被捕后,保安处处长吴彰炯少将叫副处长张耀华上校向我说:“李先生,请告诉我们,谁是搞爆炸案的凶手,蒋‘副院长’交代下来,说只要李敖说出是谁,就立刻释放李敖。蒋‘副院长’人格保证。”我说:“你们办案这样办,太离谱了吧?连这种案都怀疑到我头上,你们对我太缺乏判断力了吧?”他听了,没再说什么,就走了。后来,军法处把我提起公诉,法律文书送来,我才知道同案除了我的老同学谢聪敏(彰化人)、魏廷朝(桃园人)外,还有李政一(台南人)、刘辰旦(台南人)、吴忠信(台南人)、郭荣文(台南人)、詹重雄(台北市人),他们都是我不认识的,原来都是所谓爆炸案的凶手,我竟与这些响当当的人物为伍,我真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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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1972年2月29日,第一次秘密审判开庭时候,我才第一次见到他们。那天我坐在法庭的最左面,坐下以后,发现同排最右面有一位戴黑边眼镜的壮汉,一直侧过身来看我,对我微笑,他就是刘辰旦。按军法处看守所的规矩,凡是同案,都要隔离监禁。我们同案八个人,就分别在楼上楼下大房、小房、小黑房中拆散开来,我跟刘辰旦正巧自始至终分在楼下一房到十四房的同一走道(李政一也住过九房一段时间)。我先住二房,后转十一房,再转八房;他先住十三房,后转十二房,再转六房。因为总是在同一走道,所以虽然隔离,也偶尔见面,宜属同案,自然就熟了。有时看病时在医务室碰到,我发现他真长得虎背熊腰,结实无比,羡慕他有这样好的身体来坐牢,真是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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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二房迁到十一房以后,刘辰旦迁到六房,跟“成大共党案”吴锦江同房。六房在十一房的斜对面,从高窗中可以打照面,我因为有块破门板,用书物垫起,搭成桌子,所以一上了桌子,头就可伸到高窗上;而刘辰旦那边,因为身怀绝技,从门框上垫脚,纵身一蹿,也可攀住高窗。只要向下俯视,走道上没有班长,就可以用暗号联络对方,上高窗讲话。刘辰旦呼叫我的暗号是吹口哨电影《坦克大决战》一段,我呼叫他的暗号是唱英文歌一句。歌曰:“Sister!Sister!Do you hear me?”是我被捕前与小蕾看的最后一场电影《火雷破山海》中对修女唱的歌。不过为防其他房旁听,有时也用“大字报”。“大字报”是把纸裁成长条,用毛笔写掌心大小的字,自左向右横写,呼叫以后,一张张再自左向右慢慢传送,虽然只是纸条走动,但是感觉与霓虹灯广告无异,真是妙法。传后撕碎,从马桶冲走,片纸不留。有一天中午,刘辰旦、吴锦江此起彼落,每次落下,地板砰砰作响。跟我传了一两个小时“大字报”,我想他们一定累坏了。我这边,因为有克难桌,两脚落实,不需用脚掌侧踩门框,所以传起来,倒一点也不累。后来我迁到八号房,刘辰旦迁到六号房,同在一排,不能打“大字报”了,所以多靠呼叫。刘辰旦有时把许多消息,写在小纸条上,偷封在生力面袋里,佯作送面给我,请外役(主要是位外号叫“阿财”的)转来。我那时很自私,也很谨慎,不回传字条,为了怕被查出,影响我的读书方便——我独居一室,拼命看书,辅导官冯音汝在书本管制上,也对我优待,这种大牢能坐下来,有大量书看太重要了。我们那时年复一年不准看报纸,有一次李政一在楼上弄到几块报纸传给我,不久李政一就被抓到。我当时也弄不清他们的底细,不愿深交朋友,所以尽管礼尚往还,可是却不肯回传字条。刘辰旦的字条有时用菜盆传给七房的吴荣元,再由吴荣元从外窗传给我(七、八房有外窗相连,下有细缝)。吴荣元和吴锦江都是“成大共党案”的头目,吴锦江判无期时吴荣元判死刑,后改无期。吴荣元与警总的陈鸿渐同房,我尤其小心,因我对警总的人极不信任。由于我在书本管制上被优待,刘辰旦、吴荣元他们也沾了不少光。吴荣元与同案的刁德善,我为他们买了当时几千块的书,让他们带到火烧岛(绿岛)。由于我不肯回传字条,他们倒也习惯了。吴荣元临去火烧岛前,留字给我,感谢我对他的“不言之教”;刘辰旦一点也不怪我,他知道一定有我特殊的原因,仍旧对我关怀备至。我冬天畏寒,他极为担心,请他姐姐刘美女买药送我,又传字条来,提出各种御寒良方,其中之一是教我学日本学生,用干毛巾浑身干擦生热,他的好意,我至今记忆犹新。我因饱受深交朋友之累,所以在没弄清底细前,颇为矜持,但是刘辰旦对我,一本胸怀坦荡,日子久了,我发觉此人很够朋友。1975年4月25日,我在小房里独自看书,特别是小蕾请她父母送来祝我四十岁生日的《生活杂志》(The Best of Life)画册。忽然班长送进一个生日蛋糕,原来是刘辰旦请他姐姐特地为我买了送来的,刘辰旦的体贴细心,照顾朋友,由此可见。他的姐姐在弟弟受难期间,本来打算把退休金买间小房子的,结果钱都花在救弟弟上面了,房子吹了,她真是一位伟大的姐姐。刘辰旦他们虽然与我同案,但是罪状却你东我西。他们罪状是所谓爆炸案,其实这是冤枉的。在年复一年的囚居里,我慢慢得知:所谓爆炸案,根本就不是他们干的,而是吴彰炯少将主持下的一场冤狱。我在牢里认识不少人,但与刘辰旦独亲。我出狱后二十年,还由他陪我去拜访他那伟大的姐姐,向她致敬,并且不忘她在我四十岁生日时送我的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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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决定谳后,所余刑期只有一年多了。1975年12月22日清早,我突然被通知收拾行李,要移送“仁爱教育实验所”(仁爱庄),就这样的,我从景美移到土城,开始被国民党“仁爱”了。为了优待也为了隔离,我被放到“仁爱教育实验所”中的花园洋房里,开了专班。专班“同学”四人,即李敖、谢聪敏、魏廷朝、李政一,从外请来所谓学者名流给我“上课”,他们是陶涤亚、毛树清、项乃光、周道济、王洸、屠炳春、施敏雄、林钟雄、任卓宣、柴松林、魏萼、乔宝泰、邬昆如等等,每周来“上课”一次,我看不起他们,对他们冷眼相向,一言不发。在两旁“陪太子读书”的少将副主任、上校教导长等怕冷场,希望我讨论讨论,我一概不理。我心里想:这些人是些什么嘛,例如毛树清,是当年同我一起在舞厅跳舞的舞友;例如施敏雄,是当年我台中一中老同学施启扬的小弟。他们虽然装作不认识,可是他们怎配来跟我讲课?至于任卓宣,根本是我笔仗时的手下败将,更不足道了。国民党轿车请这些人来“太岁头上动土”,不是胡闹吗?(我出狱后五年,在台中一中校友会席上,碰到林钟雄,我笑骂他你好胆大,居然敢来替国民党向老大哥“洗脑”!林钟雄连忙打躬作揖,他说他被请去,根本不知道给老大哥上课,只以为是给普通政治犯上课,只是想赚点外快。后来上课时,才知道赫然坐对面的,竟是老大哥!所以原约定上四小时的课,后两小时他再也不敢来了,他说他见了我,又胆怯又惭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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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的,我的牢狱生活就接近了尾声。国民党放我以前,依法要有人作保才能出狱,我拒绝,我说我朋友全跑了,没有保,只剩下一个“朋友”,就是你们“仁爱教育实验所”的教导长汪梦湘上校,此公笔名东方望,给《文星》写过稿。汪梦湘跑来,说他有职在身,不便保我,我说你老婆没有职务啊,就由你老婆保吧,他还是不敢。后来所方人员偷偷同我母亲商量,提议改由我母亲保我,我得知后大怒,我说保人就可能是每周一次向警察告密被保人一周行踪的人,如我母亲保我,母亲就有每周做线民一次之嫌,这成什么世界!他们无法,就暗示我没保人就有被继续“感化”的可能,我说没保人而继续坐牢的人,我知道不少,可是我就是没保,你们不放我可也。到了1976年11月19日,我终于胜利,破例无保释放。我出狱那天,他们交给我“国防部绿岛感训监狱开释证明书”一纸,上面有例行印好的“行状及悛悔情形”专栏,中有例行的思想已改正字样。我既未去绿岛,也未悛悔,收到这张证明书,我真又好气又好笑。后来凭此证明书,领到身份证,又重新开始我的“没有青春只有‘斗’”的生涯,这时我四十一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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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坐牢期间,丁颖(载臣)、周渝、孟绝子、赵承厚、华肖忠等人敢来探监,我至今铭记;尚勤在海外会同许登源送了我一万台币,我出狱多年后,送了一栋房子给尚勤,并请许登源大吃特吃一次。丁颖、周渝、陆啸钊、陈彦增都有钱来,我都不忘记。陶英惠代刘绍唐写信来,我也感谢他们。我一生感人之恩,怀人之德,不没人之功,垂老写《李敖回忆录》,自当表而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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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五年八个月的监狱生涯中,虽然是昏黑所在,但观察入微,也不无奇趣可寻,我加写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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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被刑求的项目中,有一项拶指。他们把三支圆珠笔夹在我左手四根手指中间,再强行用我的右手紧握四根手指。并对我说:“李先生,这不是我们折磨你,是你自己的右手在使你的左手痛苦,所以不能恨我们。”我笑笑,说:“我不恨你们,也不恨我的右手,我只恨圆珠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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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在警备总部荣膺五委员后,情治人员发现,我这台独大员,根本不会说台湾话,甚至“听莫”(听不懂)台湾话,如今成了“台独先烈”,未免滑稽。我跟他们开玩笑说:“没关系、没关系,英国国王乔治第一根本不会说英文呢,他是从欧洲大陆过去的,不会英文都能做英国皇帝,我李敖不会说台湾话却做上台独大员,又算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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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安处看守所所长罗永黎上尉留小平头,两眼炯炯,令人生畏,可是跟我熟了,发现他人蛮好。有一次,他感慨地说:“我是神仙、老虎、狗。”我问他为什么,他说:“我一看到老婆,就是神仙;我一看到囚犯,就是老虎;我一看到长官,就是狗。”我听了哈哈大笑。他补充说,他真觉得他干了这么多年,其实只是国民党的一条狗!但他毕竟是假狗,看到真狗会害怕。国民党抓雷震那一天,他被派去参加,自由中国社有条大狼狗,差点咬了他,他说他虽然是国民党一条狗,但还是怕真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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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住军法看守所第二房,正对面是第十房,关的是调查局“匪谍”处长范子文。此公英国留学,相貌堂堂,气焰很大,被调查局局长——不懂ABC的沈之岳整,诬以“匪谍”之名,关了起来,不但把他关起来,连他的太太满素玉也关起来,太太就住楼上。范子文被关,自认不得活命,他的姐姐来看他,他双手抓住铁栏,大叫道:“我给国民党做走狗做了这么多年,就是这种下场啊!”经大家劝说,他才不叫了。他后来专心信佛,整天大声念佛,念佛以后,口中连说:“报应,报应!”可见他内心对过去杀生忏悔之重。念佛以后,他说不杀生了,可是牢里蚊子太多了,赶也赶不走,他没办法,就用扇子把墙上的蚊子一一拍死,一边拍一边说:“这不是杀生,这是打沈之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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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成为台独分子,谢聪敏是一个施展连环套的角色。他和魏廷朝先把我咬进牢里,使官方上当;然后在声势已壮之后,在海内外皆知李敖加入台独活动之后,再设法替李敖翻案,用李敖在文化界的声名,反衬出国民党在如何以冤狱迫害自由作家。这样一来,李敖可被黄鱼两吃,而国民党的害贤之名却又加倍。谢聪敏在牢中替李敖翻案,不是容易的事,因为管制森严。但是一次阴错阳差,使他有了机会。一个日本人小林正成一度住他押房隔壁,在小林被驱逐出境前夜,他抛了一封信由小林带出来,辗转登在《纽约时报》。信披露后,自然使官方灰头土脸。谢聪敏纵在牢中,还能有这种机智英勇的作为,真令人赞叹。出狱多年后,他到我家来叙旧。我问他:“到底小林怎么带信出去的,难道不检查吗?”谢聪敏说:“怎么不检查?还由所长罗永黎带人把小林脱光检查过呢。当时我以为信会被搜出来,可是一直没动静。后来我到日本,见到小林,问他,原来小林先把信藏在马桶与墙的夹缝里,脱光检查完毕后,临走前,他要求小个便,就趁小便之时,把信从夹缝中带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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