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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辜振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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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资金委托人李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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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成橡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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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辜振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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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李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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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乃在1979年3月26日起,以股东身份三次发函中国合成橡胶公司质问,并在4月3日派我弟弟李放参加股东会议,三天后我有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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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1979年股东常会,于4月3日召开,本人在保留诉讼权利下,委托舍弟李放代理出席。经李放于会后一小时内,整理开会重点,特写奉如下,作为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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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会通知常会“上午10时30分”召开,同时有辜振甫先生“中午12时0分敬备菲酌”的请帖,证明一年不见,同聚一堂,会程只安排一个半小时时间。在开会以前,一年之中,公司对股东没有寄出任何一片有助了解的资料,礼貌上本已欠缺。开会时又只安排一个半小时,实在太目中无人。如果一切虚应故事,一个半小时已多;但要认真讨论,那就绝对不够。这次常会,因为本人前后三封信,总算象征性地讨论了一下,已经拖到12点半,无法结束。经李放提出,一切改为书面详复,这样不但准确,并且可使没出席的股东有所了解。承辜振甫先生满口答应,于是散会。整个过程,是两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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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一开始,负责人就提到刚才10点钟收到李股东的限时挂号信,对通知开会日期异议,于是一位“王律师”出现了。他说据“经济部”的命令,发信日要算一天。李放说李股东根据的是法律,依法命令抵触法律者无效。但公司负责人坚持要开会,李放说此事只好等复李股东信后,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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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一开始,辜振甫先生请人把本人第一封和第三封信宣读一遍,本人很感谢辜振甫先生的大度与风度,他的风度一直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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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负责人并没针对本人的信切实答复,只是挑着答,时间不够也是原因之一,他们表示了下面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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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山土地申请的耽误,是“建设厅”的错误(但没能解释为何不依法告“建设厅”,要求“政府”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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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园买地是看着地图买的,没实地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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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方面承认错误太多、太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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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为求功过急,难免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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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林园的工厂,是林园第一家,问题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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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台湾独家生产资格,乃是负责人辛苦取得,此中创业甘苦,李股东有所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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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他们为公司节省了不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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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油公司的塔底油不适用,他们没能预先注意;表示中油公司对自己产品亦不十分明了,不给样品,他们以为可以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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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国信托”入股大吃小,是“中国信托公司”的问题(此事由辜振甫先生特别表示经“财政部”特准,李放请出示特准文件,辜振甫先生同意,当卷宗拿到辜振甫先生面前时候,有人对辜振甫先生耳语,于是拒绝出示)。但辜振甫先生保证后年投资报酬率为百分之三十五点八八。后年起,至少可年赚八千万。公司一赚钱,“中国信托”就撤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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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邮局证明,提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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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人都有承认能力不够以致造成经营不当的表示,但给人印象是甲朝乙身上推,乙朝甲身上推,然后甲乙又一齐朝外面人头上推,再小心翼翼地朝辜振甫先生脚下推。辜振甫先生也承认能力不够,自认外行,但他也未尝不推——推给他同父异母弟弟已离开本公司的辜伟甫先生。他说六十六年(1977)前都是辜伟甫先生实际主持的,他本人六十六年3月15日才开始管事。他当选董事长,人正在国外。这就是告诉我们,他是“黄袍加身”才干了六年至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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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辜振甫先生在表示惭愧以后,宣布他不要干董事长了,他私人名下和“中国信托”他代表名下的表决权,他也全部放弃。他的勇于负责的态度,很令人佩服。但是这一形式上光明磊落的表示,立刻引起了他左右支持者和劝进者的顿失所依之感,纷纷大叫这怎么可以!这样不行!都连任!一切都维持原状……于是叫嚣鼓掌,没经过任何合法表决程序,就说一切都通过了。李放回来告诉本人说:“他好像参加了一次西装笔挺的暴民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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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封信发后六天(4月12日),我又有长信给“中国信托投资公司”,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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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负责人所为,实已在“刑法”第十五章伪造文书罪至第三十一章侵占罪至第三十二章诈欺背信罪之间。贵公司衮衮诸公,无一非此岛上“有头有脸”之财阀阶级,今竟利令智昏如此,通谋由辜振甫先生一马当先,以特权总归户姿态,上通当道,下凌百姓,目无有条之法,手握非分之财。如此横行,本人绝不干休。先致此信,请答复、谢罪并赔偿。如不获合理解决,本人将续循舆论与法律途径处理,特此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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