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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尔哈赤主政期间,金国实行的是以汗为首的执政贝勒议政制。由于他在长期征战中建立起无可争辩的权威,兼有家长和汗的双重身份,所以八和硕贝勒相互独立、势均力敌,不但不会对他的地位构成挑战,相反,为他在血缘观念仍旧保持顽强影响的条件下,利用亲近子弟对被征服的部民与部落实行控制提供了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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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随着年事渐高,努尔哈赤不能不对诸子侄之间能否长期同舟共济表示担忧。特别在四大贝勒内部,代善长期参与国政,位居四大贝勒之首,为人宽厚,难以御众。皇太极“英勇超人”,素为父汗偏爱,但内多猜忌,在汗位角逐中咄咄逼人,甚至“潜怀弑兄之计”。天命六年,阿敦密告代善:皇太极、莽古尔泰等人将要对他进行陷害,“事机在迫,须备之”。[48]代善闻讯惊惧不已,往见其父而泣。努尔哈赤为平抑内讧,以“交构两间”的罪名将阿敦论处。阿敦是努尔哈赤从弟,开国功臣之一,却成了两大贝勒明争暗斗的牺牲品。大贝勒阿敏为舒尔哈齐子,天聪四年(1630)皇太极宣布阿敏16大罪状时,斥他“怙恶不悛,由来久矣”,[49]可见彼此早有嫌隙。莽古尔泰之母系被迫离异的大福晋,继汗位希望渺茫,他与阿敏各有隐衷,不得不审时度势,依委于代善、皇太极两者间,使诸大贝勒的关系更加扑朔迷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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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尔哈赤毕生创业,目睹并亲历了一幕幕“骨肉相残”的悲剧。天命六年正月,他要求诸子侄对天祝祷,“吾子孙中纵有不善者,天可灭之,勿令刑伤,以开杀戮之端”;临终前遗言诸贝勒,复援举六祖贝勒以及董鄂、王甲、哈达、叶赫、乌拉、辉发、蒙古因“贪财货、尚私曲、不尚公直,昆弟中自相争夺杀害,乃至于败亡”的历史教训,并剖明心迹说:“吾以彼为鉴。”[50]他深恐诸子日后为争夺权位重开衅端,试图建立一种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取代身后可能出现的权力真空,以维系八家分治局面的稳定。经过长时间酝酿,在天命七年(1622)三月,提出了八和硕共治国政的设想,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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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继父为国主者,毋以强势之人为之,恐以其人为主,恃力妄为,获罪于天。且一人之识见何能及众人之议?以尔等八子为八王,八王共议庶可无失。八王视不拒尔等之言者,继尔等之父为国主。若不纳尔等之言,不遵善道,八王可将所任之汗易换,另择不拒尔等言语之贤者任之。”明确提出继位新汗的首要标准是能够采择众议,并规定八和硕贝勒集体拥有新汗的推举权、罢免权和更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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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尔等八王共理国政时,若一人有得于心而言,另外七人当会其意而发明之,若己不能会意又不能发明他人之所得,惟缄默无语,当以在下子弟代之为王。”规定八和硕贝勒集体拥有对不称职和硕贝勒的撤换权和接替者的择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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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遇事它往,议告众人而言,毋行未议之事。若聚于尔等八王所任国主之所,一二人毋聚,当众人毕集合议治理国事。”强调共议国政的原则,以避免个人专断擅权和结党营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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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八王合议,设诸申(女真)大臣八,尼堪(汉)大臣八,蒙古大臣八。其下设诸申理事官八,尼堪理事官八,蒙古理事官八。诸理事官审理后告于诸大臣,诸大臣议定后呈上八王,所定之罪由八王定夺。”提出设立官职,作为八和硕贝勒共议国政时的辅佐,并实行众理事官、众大臣、八和硕贝勒三级会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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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国主于每月初五、二十日两次升殿,初一晨起往堂子叩首,向渥辙库(家内神)叩拜,尔后国主亲向诸叔诸兄叩首毕,始升汗座。汗本人与受己叩首诸叔、诸兄一处同座,受众人叩拜。”即规定新汗对家族长辈和同辈兄长的应尽义务,以及同座受拜仪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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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汗父所定八分所得外,若贪得一物、贪隐一次,当停其一次应得之份;若隐二次,停其两次应得之份;若隐三次,当将其应得之份永革。”[51]即八和硕贝勒在经济上的均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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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便是“共治国政”的内容,以及与之相配合的:推举新汗、彼此监督、共议国政、设官辅政、同座受拜、八家均分等六项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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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治国政”的基本宗旨,是以集体的权力制约个人的权力,以合作共议限制个人专断。换句话说,即通过排斥每个人对权力的垄断,共同维持集体意志的最高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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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治国政”是在八旗分庭抗礼、互不相让基础上实行的,是八和硕贝勒分权共治的组织形式。它的经济基础则是“八家均分”,使八旗形成彼此独立的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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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努尔哈赤为这一政治设计绞尽了脑汁,事实上它并没有能摆脱女真社会旧传统的羁绊。举凡推举新汗、共议国政、八家均分,无不体现了部落时代民主制度和平均分配原则的遗风。“共治国政”的设计付诸实施后,既无法适应对一个日趋复杂化的国家组织实行有效管理的要求,也无力平抑爱新觉罗家族内部围绕最高权力展开的矛盾冲突。皇太极继承汗位后,颇感事事受到诸大贝勒的掣肘,“虽有一汗之虚名,实无异整黄旗一贝勒”。[52]于是在多头政治“复辟”的背后,又孕育出新的分裂内讧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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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努尔哈赤时代爱新觉罗家族的执政形式虽然有所变化,但是伴随着金国的发展,他们对国家最高权力的垄断也在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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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八旗共治的体制下,努尔哈赤以一个族长的名誉,掌管全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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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命六年(1621),剽悍勇猛的八旗军队大举西进,先后占领了明辽东重镇沈阳和辽阳,并夺取了辽河以东的70多个城堡——西起今鞍山、海城、盖平、熊岳、复县,东至宽甸、凤城等地。辽东半岛上,辽河以东的全部地区,被纳入金国的统治之内。长期以来活动于东北边区的女真人,从此迁入汉人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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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新兴的国家,不知疲倦地东征西讨,被征服的女真人、汉人、蒙古人迅速增多,并被编入八旗组织,天命十一年(1626)七月,努尔哈赤训谕诸贝勒大臣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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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尔等之意,以为国人众多稽察难遍。不知一国之众,以八旗而分隶之,则为数少矣,每旗下以五甲喇而分隶之则又少矣,每甲喇下以五牛录而更分隶之则又更少矣。今自牛录额真以至什长,递相稽察,各于所属之人,自膳夫牧卒,以及仆隶,靡不详加晓谕,有恶必惩,则盗窃奸宄,何自而生哉?[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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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尔哈赤在这里所强调的,显然是八旗等级制度对实行政治统治、维护贵族特权利益的必要性。在这个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中,汗家族高踞于它的顶端;以下是异姓贵族,大小官员,他们是处在不同阶梯的统治者,至于牛录下普通旗人、“膳夫牧卒、以及仆隶”,则是身份地位不尽相同的被统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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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北方民族中,诸如出身匈奴国家挛鞮氏(虚连题)、突厥国家阿史那氏、鲜卑国家拓跋氏、蒙古国家孛儿只斤氏、金国女真完颜氏,乃至后金国女真爱新觉罗氏的最高统治者,实际上都不是以自己的整个氏族,而只是以自己为大家长的显贵家族为核心,实行对全体国民统治的。从人类社会发展历程看,先有的家族关系,然后才有的政治关系。由于氏族社会的残余影响,作为统治阶层代表的国家与统治家族融合在一起,是正常的历史现象。统治家族的族长也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这样,国家的权力机构与特权家族相结合,政治关系与家族关系紧密纽结在一起了。按照当时人的说法:“汗犹一家之祖父也,贝勒犹一家子弟也”,[54]努尔哈赤以诸亲近子侄分掌八旗,主持议政,建立起了集族权、政权于一身的“父汗”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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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作为一族之长的努尔哈赤是如何对本家族成员进行管理的呢?《满文老档》对这个问题有一个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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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睿恭敬汗自幼生活贫苦,心存公正,沉默寡言,善于劝阻族人殴斗。劝而不从,则责其用壮逞强者,并科以重罪。其知错认错,听从劝告者则嘉之,重罪从轻,从容完结。其见善者,纵是仇敌,论功擢之。其犯罪者,即为亲戚,亦必杀之。因一贯公正善良,故此本族伯叔,兄弟等无论何事,俱委聪睿恭敬汗予以了结。[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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