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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741 第二,“尔等八王共理国政时,若一人有得于心而言,另外七人当会其意而发明之,若己不能会意又不能发明他人之所得,惟缄默无语,当以在下子弟代之为王。”规定八和硕贝勒集体拥有对不称职和硕贝勒的撤换权和接替者的择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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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743 第三,“遇事它往,议告众人而言,毋行未议之事。若聚于尔等八王所任国主之所,一二人毋聚,当众人毕集合议治理国事。”强调共议国政的原则,以避免个人专断擅权和结党营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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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745 第四,“八王合议,设诸申(女真)大臣八,尼堪(汉)大臣八,蒙古大臣八。其下设诸申理事官八,尼堪理事官八,蒙古理事官八。诸理事官审理后告于诸大臣,诸大臣议定后呈上八王,所定之罪由八王定夺。”提出设立官职,作为八和硕贝勒共议国政时的辅佐,并实行众理事官、众大臣、八和硕贝勒三级会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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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747 第五,“国主于每月初五、二十日两次升殿,初一晨起往堂子叩首,向渥辙库(家内神)叩拜,尔后国主亲向诸叔诸兄叩首毕,始升汗座。汗本人与受己叩首诸叔、诸兄一处同座,受众人叩拜。”即规定新汗对家族长辈和同辈兄长的应尽义务,以及同座受拜仪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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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749 第六,“汗父所定八分所得外,若贪得一物、贪隐一次,当停其一次应得之份;若隐二次,停其两次应得之份;若隐三次,当将其应得之份永革。”[51]即八和硕贝勒在经济上的均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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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751 以上便是“共治国政”的内容,以及与之相配合的:推举新汗、彼此监督、共议国政、设官辅政、同座受拜、八家均分等六项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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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753 “共治国政”的基本宗旨,是以集体的权力制约个人的权力,以合作共议限制个人专断。换句话说,即通过排斥每个人对权力的垄断,共同维持集体意志的最高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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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755 “共治国政”是在八旗分庭抗礼、互不相让基础上实行的,是八和硕贝勒分权共治的组织形式。它的经济基础则是“八家均分”,使八旗形成彼此独立的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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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757 尽管努尔哈赤为这一政治设计绞尽了脑汁,事实上它并没有能摆脱女真社会旧传统的羁绊。举凡推举新汗、共议国政、八家均分,无不体现了部落时代民主制度和平均分配原则的遗风。“共治国政”的设计付诸实施后,既无法适应对一个日趋复杂化的国家组织实行有效管理的要求,也无力平抑爱新觉罗家族内部围绕最高权力展开的矛盾冲突。皇太极继承汗位后,颇感事事受到诸大贝勒的掣肘,“虽有一汗之虚名,实无异整黄旗一贝勒”。[52]于是在多头政治“复辟”的背后,又孕育出新的分裂内讧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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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759 如上所述,努尔哈赤时代爱新觉罗家族的执政形式虽然有所变化,但是伴随着金国的发展,他们对国家最高权力的垄断也在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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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761 在八旗共治的体制下,努尔哈赤以一个族长的名誉,掌管全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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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763 天命六年(1621),剽悍勇猛的八旗军队大举西进,先后占领了明辽东重镇沈阳和辽阳,并夺取了辽河以东的70多个城堡——西起今鞍山、海城、盖平、熊岳、复县,东至宽甸、凤城等地。辽东半岛上,辽河以东的全部地区,被纳入金国的统治之内。长期以来活动于东北边区的女真人,从此迁入汉人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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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765 这个新兴的国家,不知疲倦地东征西讨,被征服的女真人、汉人、蒙古人迅速增多,并被编入八旗组织,天命十一年(1626)七月,努尔哈赤训谕诸贝勒大臣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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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767 推尔等之意,以为国人众多稽察难遍。不知一国之众,以八旗而分隶之,则为数少矣,每旗下以五甲喇而分隶之则又少矣,每甲喇下以五牛录而更分隶之则又更少矣。今自牛录额真以至什长,递相稽察,各于所属之人,自膳夫牧卒,以及仆隶,靡不详加晓谕,有恶必惩,则盗窃奸宄,何自而生哉?[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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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773 努尔哈赤在这里所强调的,显然是八旗等级制度对实行政治统治、维护贵族特权利益的必要性。在这个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中,汗家族高踞于它的顶端;以下是异姓贵族,大小官员,他们是处在不同阶梯的统治者,至于牛录下普通旗人、“膳夫牧卒、以及仆隶”,则是身份地位不尽相同的被统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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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775 在古代北方民族中,诸如出身匈奴国家挛鞮氏(虚连题)、突厥国家阿史那氏、鲜卑国家拓跋氏、蒙古国家孛儿只斤氏、金国女真完颜氏,乃至后金国女真爱新觉罗氏的最高统治者,实际上都不是以自己的整个氏族,而只是以自己为大家长的显贵家族为核心,实行对全体国民统治的。从人类社会发展历程看,先有的家族关系,然后才有的政治关系。由于氏族社会的残余影响,作为统治阶层代表的国家与统治家族融合在一起,是正常的历史现象。统治家族的族长也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这样,国家的权力机构与特权家族相结合,政治关系与家族关系紧密纽结在一起了。按照当时人的说法:“汗犹一家之祖父也,贝勒犹一家子弟也”,[54]努尔哈赤以诸亲近子侄分掌八旗,主持议政,建立起了集族权、政权于一身的“父汗”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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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777 那么,作为一族之长的努尔哈赤是如何对本家族成员进行管理的呢?《满文老档》对这个问题有一个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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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779 聪睿恭敬汗自幼生活贫苦,心存公正,沉默寡言,善于劝阻族人殴斗。劝而不从,则责其用壮逞强者,并科以重罪。其知错认错,听从劝告者则嘉之,重罪从轻,从容完结。其见善者,纵是仇敌,论功擢之。其犯罪者,即为亲戚,亦必杀之。因一贯公正善良,故此本族伯叔,兄弟等无论何事,俱委聪睿恭敬汗予以了结。[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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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785 以上议论,固然是一片溢美之辞,但所列努尔哈赤的一些优点,如处事公道,扶弱抑强,仗义执言,至少在他创业初期,应是有的。否则,就不可能团结家族成员,共同奋斗,同甘共苦,使自己的力量逐步壮大起来。万历十二年春,努尔哈赤得知妹夫噶哈善死讯,不听族人劝阻,不计个人安危,执意往寻其尸,就是他待亲友注重情义的一个例子。同时,对参与阴谋的五祖子孙也异常宽容,能拉拢即拉拢,或者采取敬而远之的态度。但这与其说是出于“善良”的天性,不如说是“自料兵少难敌”而采取的权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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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787 事实上,努尔哈赤对待那些反对自己的族人,不论亲疏长幼,都是很少宽宥的。《满洲实录》卷一记,努尔哈赤起兵初期,沿途诸部“皆是仇敌”,这当然也包括他的部分族人。兆嘉城主理岱,与努尔哈赤本系同族,却结纳强部哈达与他抗衡。万历十二年(1584),努尔哈赤攻破其城,理岱据说被宥不死,但本人与所属部落从此销声匿迹。在努尔哈赤武力征服的一系列村寨中,也包括了他六祖宝实所居的章佳。但《满洲实录》有意略去了同室操戈的史事。起兵33年后,努尔哈赤终于称汗建国。这时的他,不仅拥有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在家族内部,也由当初的后生晚辈上升为长辈。子侄们恭敬地称他为“父汗”,作为一国之主同时是爱新觉罗家族的族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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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78789 努尔哈赤在建立法制过程中,第一次赋予了本家族政治特权。早在佛阿拉(旧老城)时代(1587—1603),拉哈墨尔根的妻子因扯了爱新觉罗家妇女的衣领,就被他残酷地下令处死。[56]建国以后,制定专门法律,规定对冒犯汗亲戚者,哪怕用手指触一下,也要处死。天命七年,博和里与塔拜阿哥(努尔哈赤第六子)斗殴,获罪拟死,因功免死,箭刺耳鼻。努尔哈赤的一个孙女嫁给功臣董鄂额驸的儿子,被凌辱而死,努尔哈赤命杀董鄂额驸之子抵命,[57]努尔哈赤特别申明:“凡轻视汗族者,责打之;其殴打者,斩之。”命将此令笔录下来颁发给诸子。[58]努尔哈赤在以法的形式将人们分为不同等级时,将他的家族置于这座金字塔的神圣不可侵犯的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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