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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年二月 日 刘庆云(押) 刘元瑞(押)[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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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府租银明明是私租,甘结中却称“官款”,又称:“如有违误情愿领重罪”,王爷之淫威据此可见一斑。按前引内务府成例,另选别姓庄头时,“旧欠予以豁免”。但王爷不愿损失丝毫,关于张树棠1257两旧欠,要求承领庄头一次交清500两;余剩757两,每年代完50两,即在15年内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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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事实还可看出,贵族王公将强制庄头写立甘结作为保证地租收入的一种手段。不单顶替庄头者要立甘结,欠租的庄头或佃户也要履行这种手续。第一代醇亲王奕的孙子溥杰忆及童年生活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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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十岁左右时,看到祖母书桌抽屉内,常有一叠叠折子式的文书,上面写有“甘结”字样。我就向祖母问“甘结”的意义,她起先不耐烦告诉我,经我纠缠不休,她才慨叹着对我说:“甘结就是佃户给我们写下的字据,保证下次一定交足租钱。”她叹了一口气又说:“现在的人心大不如从前了!不让他们立甘结,就是在好年成,他们也是不肯交足租子的。……”我听了仍是觉得有些似懂非懂,翻开折子一看,看到里面都写有类似的字句:“如果到下期不交足,情愿受任何严厉的处置。”我这才模模糊糊地了解到“甘结”的意义。”[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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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头积欠的原因比较复杂,有的是因为自身挥霍,“私账过多”;有的是因为土质退化,水淹沙压;有的是因为佃农抗租,“藐视庄头软弱无能”;有的是因为社会动荡,兵连祸结。自然灾害如水旱蝗灾,也是造成租银积欠的一个原因。[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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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大灾之年,王府催租仍刻不容缓。这里有一个典型例子。光绪末年(具体年份缺)某年四月,直隶保定府一带连降暴雨,“数十年来所未遇”。山水过大,蠡县附近猪龙河决口三处灌入四野,麦田十伤八九,大田小苗多为泡伤。大水退后,各处保长并村佃陆续进县呈报“水灾青苗被伤大半,大半房屋倒塌被伤者不少,粮价昂贵不能度日各情”。直隶总督府奏准悬示:上地以五成完租,中地以四成完租,下地以三成完租。醇王府庄佃据此请求,按五成交纳。这本来已是按上地标准,但是却遭到王府催头松奎、兴泰的拒绝。他们认为这正是在主子面前邀功领赏、表示忠诚的机会,故强迫众佃按八成交纳。事成之后,他们在给福晋太太(王爷的夫人)的禀文中表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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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才等与县官会商晓谕众佃:王府租项向来不论年成好歹,不能与民粮民丁同例,今以八成令尔等交租,此系格外宽恩,如再不允,定将汝等收县勘压、严加追惩。班上头目(指县衙差役)等又复再四劝谕,众佃等始皆勉强允从。本年租项均按八成收齐,于二十一日起程至二十七日回京。[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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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十年未遇到的水灾面前,秉承王府意旨的催头们对嗷嗷待哺的饥民竟没有一点怜悯之心,通过为虎作伥的县官与差役,将八成地租勒索到手,并如期返京。这些“见羊现凶相”的催头,催租时滥逞淫威,于是导演出一连串被逼者投河上吊、卖儿鬻女的悲剧来。官衙与王府沆瀣一气,使农民的租银源源滚滚流入贵族的府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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醇王府于光绪二十三年(1897)十二月底算清,当年共收银7888两余;其中正差银、杂差银4019两余,补交上年差银339两余,收陈欠银771两余;散征银2758两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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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年(1904)十二月底算清:当年共收银8269两余,其中正差银、杂差银3876两余,散征窑租等银3448两余,补交陈欠等银969两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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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统元年(1909)十二月底结清:当年共收银9046两余,其中正差银、杂差银、散征窑租银等7687两余,陈欠差银1358两余。[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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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宣统之际,尽管清王朝统治已经摇摇欲坠,醇王府的地租收入非但没有减少,且有所增加,历年陈欠也被大量补征,这些都反映了其大地产的发展。在那些“钟鸣鼎食”的大贵族中,醇王府的情况应是有代表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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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新觉罗家族史 四 皇族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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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八旗是以满洲人为核心的军、政、经合一的社会组织,宗室觉罗作为满洲人中的贵族,虽然也分隶八旗,又具有一套独立的管理系统。概括而言,皇族事务的管理由国家机构、八旗制度、宗族组织几部分相互协作,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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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务府与宗人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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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府是掌管宫廷事务的机关,凡皇帝家的衣、食、住、行各项事务,都归内务府承办。光绪《大清会典》卷八九说:内务府“掌上三旗包衣之政令与宫禁之治,凡府属吏、户、礼、兵、刑、工之事皆掌焉”。包衣是“包衣阿哈”(家奴)之简称。顺治、康熙年间形成上三旗下五旗体制后,上三旗(镶黄、正黄、正白)的奴仆隶内务府;属正红、镶白、镶红、正蓝、镶蓝下五旗的奴仆,隶各王府(说详后文)。上三旗由天子自将,体制高贵。三旗“包衣”“奉天子之家事”,又叫“内廷差事”,受制于内务府。《会典》所谓“府属吏、户、礼、兵、刑、工之事”,则指有关皇室的财物收支、典礼、修造工程、稽察保卫、刑罚(上三旗)、太监、宫女、内务府员役之管理等项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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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定都北京时已有内务府雏形。顺治十年(1653)六月,以内务府事务繁多,须分设机构办事,乃设立十三衙门。十三衙门脱胎于明代的二十四衙门,也就难以避免宦官干政的覆辙。顺治十八年(1661),尽革十三衙门,仍以上三旗包衣设内务府,收宦官之权,归之旗下。[149]以后制度逐渐完备,成为有清一代定制。内务府衙门分“内务府堂”(简称“堂上”或称“本府”)及所属“七司”、“三院”。最高官员为“总管内务府大臣”,正二品,下设郎中、主事、笔帖式、书吏,分掌各项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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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府七司分掌府属吏、户、礼、兵、刑、工等事务,名称及职掌概括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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