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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81677 《宗人府则例》规定,亲王、郡王犯法,不能传问,只能行文该府门上讯问。[217]这样,亲王、郡王犯法可以不被审讯。宗室犯服制、谋杀等重大情节命案,应照刑律定拟,由皇帝钦定;寻常命案,应先行革去宗室顶戴,照平人一律问拟斩绞、分别实缓。[218]所以宗室的命案一般不能宽免或换刑折枷、圈禁,既然是依律定拟,量刑是比较严厉的。虽然如此规定,但曲从宽宥的案子也是有的。乾隆四十七年,奉恩将军宗室伊冲额殴死雇工人,宗人府会同刑部仅拟折圈禁80日。伊冲额打死人却免于死罪,在于他打死的是“雇工人”。按清律,雇工人法律地位不过类比卑幼。雇主殴死雇工人,按律拟徒3年,旗人换刑为枷号40日鞭100,伊冲额是宗室改为圈禁80日,连乾隆帝都认为“未免太轻,不足以示惩”,于是改拟圈禁1年。[219]宗室拥有的法律特权优于一般旗人,据此可知。当然,也不能据此断言宗室、觉罗草菅人命都能免死折圈。如果伊冲额殴死的是平人或尊长,一般是难以宽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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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81679 宗室、觉罗涉讼免于刑讯。犯笞杖罪名用“养赡银”代替,即从笞10到笞50,折罚养赡银1个月至4个月;杖60至杖100,折罚养赡银6个月至1年(但“情罪可恶者”按其应得笞杖罪名实行责打不准折罚钱粮)。一般旗人犯徒、流、军遣罪,折枷号示众,比民人已属优待异常。是宗室、觉罗,则以折圈代替枷号,不示众,但要依罪行轻重加责数十板。如初次犯徒3年及2年半罪者,由宗人府圈禁1年,责打25板即可开释;初次犯流3000里及2500里罪者,折圈禁2年,责打30板;初次犯边远及极边烟瘴军罪者,折圈禁3年,责打40板。[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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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81681 圈禁,在宗人府的“空室”(空房),即专门监禁宗室、觉罗罪犯的处所,清入关前,宗室贵族犯法,原有“囚禁高墙”之刑,实即软禁。据《清史稿》卷一四四《刑法志三》,称高墙拘禁之条至乾隆年间始废弛。事实上,圈禁空室即圈禁高墙的变种,只不过软禁的对象由少数皇帝近族扩大到皇族全体人员。[221]。被圈禁于空室,受到远比一般监狱优厚的待遇。空室长期不设禁卒,一般都不上锁,出入比较自由。每日支给饭食银两,以保证罪犯的生活。高贵一点儿的罪犯每日由家中送上佳肴美味,宗室大员甚至将家人带入空室,以供役使。连皇帝本人都承认:“宗人府空室有名无实。”光绪年间,宗人府诸务荒怠,空室管理形同虚设。御史贵贤奏内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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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81686 图32 专门囚禁宗室犯人的特殊监狱-高墙(《乾隆北京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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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81688 (空室)从前监禁宗室,尚只踰垣宵遁,近更肆无忌惮,白昼游行街市,甚至持枪在内仓左右轰击飞鸟,居人侧目,无敢谁何。[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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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81694 尽管待遇优厚,管理松弛,习于安逸生活的宗室、觉罗仍觉难以忍受,乘间逃逸者接二连三。留在空室的也并非都是悔过自新之徒。某次官役前往空室密查,竟从宗室明伸、明海屋内抄出鸦片烟具两份。[223]《宗人府则例》原载有“宗室、觉罗有吸食鸦片者均拟绞监候”的律文,惩治不可谓不严,明伸、明海却在皇族“监狱”里找到了吸食鸦片的“世外桃源”,成为当时的一桩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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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81696 为了避免清初不断将“罪宗”及其子弟削除宗籍的悲剧重演,统治者还专门制定了“宗室犯罪停止革去宗室”的律文。[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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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81698 第七,宗族制度的若干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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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81700 首先,皇帝是最高族长,并决定有关宗族的一切事宜。如规定有关政策、则例;亲自处理某些具体事务,包括钦定宗室近支子女的婚姻(即所谓“指婚制度”),为近支宗室按辈排字命名,钦定宗族重犯的量刑,乃至批准宗室出关申请。皇帝有关宗族的谕旨被当作全族的准则反复诵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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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81702 其次,拥有规范族人关系最严格的一套宗法制度。这些制度充分体现了族人在血缘亲疏、嫡庶、辈分、性别等方面的区别。在血缘亲疏方面,先以宗室、觉罗划为远近两大派;宗室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待遇均优于觉罗。接着又在宗室中划分近支和远支,待遇也有差别。在近支中,则是皇帝家庭的至高无上。皇族本来已居于社会金字塔的顶端,而在它的内部,举足轻重的仍是不容僭越躐等的秩序。嫡、庶之分,对族人身份地位的高低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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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81704 皇族宗法制的特殊之处在于,政治地位在宗人关系中占主导地位。长辈王公要向小辈皇子行跪见请安之礼;闲散宗室即使为长辈,也要称本支王公为主子,受其驱使;高爵的幼弟与低爵的兄长有主属名分;皇后出宫,王公途遇仪驾,要恭敬让道,公主的丈夫、公婆,要为公主请安行礼。这种特征的宗人关系与长幼尊卑、男尊女卑的伦理关系存在一定程度的悖离。[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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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81706 再次,族制与旗制熔为一体。八旗是全体满洲人的社会组织,皇族同其他旗人一样被编入八旗。皇族的宗族组织实际被包容在八旗组织内,并且依八旗制度划分为左、右翼(详见附录一表7)。各旗宗室、觉罗,按佐领加以编组。清朝末年,八旗共有宗室佐领32个,觉罗佐领28个(详见附录一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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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81712 爱新觉罗家族史 五 王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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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81714 在皇族制度中,王府是很值得研究的对象。宗室王公都是皇帝的亲支近派,他们世代袭封爵位,高高在上,担任显职,在政治、经济等方面拥有很大特权。为了维护这些特权,形成了一套完备的王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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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81716 (一)皇子分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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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81718 王府的设立,始自皇子的分府。清制,皇子15岁时,由宗人府请封,皇帝钦定其爵位。一般说来,皇子封授年龄也就是成婚年龄,当然也有稍早或稍迟的。结婚后就要搬出宫(也有不立即出宫的),叫作分府。分府后,其居室服用、所属官员人役、佐领管领、俸禄给养,均按爵位高低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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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81720 皇子分府,首先由皇帝赐给大批钱物。康熙时,诸皇子分府,每人各得钱粮23万两。这在当时是相当大的数目。同时,由大内为分府的皇子支取宫物。如康熙六年封裕亲王福全(玄烨兄)时,令支官物六年。[226]玄烨年长皇子中,有支取官物四五年者,亦有二三年者,其中时间最长的是胤祯,分府后整整支用官物七年。[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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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81722 皇子分府,除按爵秩领取俸银俸米、庄田壮丁外,还拨给旗分佐领、内务府佐领和管领。康熙六年(1667)定,亲王给旗下满洲佐领十,蒙古佐领六,汉军佐领四;内务府满洲佐领一,旗鼓(汉军)佐领一,内管领一。此后,分封郡王、贝勒、贝子、公时均按等级拨给佐领、管领。[228]但拨给数量屡有变动。至道光二年(1822)才形成定制:恩封亲王,拨给外旗满洲佐领六,蒙古佐领三,汉军佐领三;郡王拨给外旗满洲佐领四,蒙古佐领二,汉军佐领二;贝勒拨给外旗满洲佐领三,蒙古佐领一,汉军佐领一;贝子拨给外旗满洲佐领三,蒙古佐领一;奉恩镇国公、奉恩辅国公,均拨给外旗满洲佐领一,蒙古佐领一。鉴于恩封王公逐代递降,所以又规定,将来降袭至何爵,即按所降之爵应得之数存留。余俱裁汰。至不入八分公,即全行裁撤。[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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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81724 分拨佐领体现两个原则。第一,皇子分府拨入下五旗,拨给他们的内、外佐领取自外八旗的上三旗和内务府包衣三旗。康熙十四年(1675),将和硕恭亲王常宁分府于正蓝旗时,拨给了镶黄旗满洲两佐领,正黄旗满洲两佐领,正白旗满洲两佐领,镶黄等旗蒙古的三佐领,正白旗汉军的三佐领;包衣正白旗满洲一佐领,包衣正黄旗汉军一佐领(旗鼓佐领),包衣正黄旗一管领。同时,和硕纯亲王隆禧分府于镶白旗,同样分给了上三旗满洲六佐领,蒙古三佐领,汉军三佐领;包衣上三旗满洲一佐领、汉军(旗鼓佐领)一佐领,以及一个管领。[230]外八旗的上三旗系“天子自将”,包衣上三旗则是皇帝的私属,将取自这两个系统的佐领、管领拨给分府的皇子,带有明显的析产性质。这是有清一代的不易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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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181726 第二,拨给佐领、管领的对象仅限于入八分以上的宗室王公。清朝入关前,宗室贵族中的上层统称“入八分贝勒”,包括上起领旗的和硕贝勒、不领旗的议政贝勒,以及虽无议政资格但具备参与“八家均分”条件的诸小贝勒(台吉)在内的同姓贵族集团。凡取得“入八分”资格的贵族,才能从“父汗”(指清太祖努尔哈赤)处领受赐予的牛录(佐领)人口。[231]简言之,“入八分贝勒”的特权首先是与赐予牛录户口联系在一起的,而赐予牛录在很大程度上又具有析产的性质。清朝,继承了这种传统:宗室封爵自亲王至辅国公八等为“入八分”,有领受、役使佐领人口的特权;以下由不入八分镇国公到奉恩将军共六等为“不入八分”,当然也没有上述特权。因此,《八旗通志》初集卷一载雍正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裕亲王保泰议复称:“查定例内,未入八分公等以下,并无专管旗下佐领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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