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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Benjamin Rush, “Address to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American Museum, Philadelphia, January 1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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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 Joseph Story, Commentaries 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 Preliminary Review of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the Colonies and States, before the Adop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Boston: Hilliard, Gray and Company;Cambridge: Brown, Shattuck, and Co., 1833) 3: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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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Noah Webster, American Magazine, 1788; quoted in Hans Kohn, American Nationalism: An Interpretative Essay (New York: Collier Books, 1961)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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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3 Benjamin Rush to Dr. John Coakley Lettsom, September 28, 1787, quoted in John P. Kaminski, A Necessary Evil? Slavery and the Debate over the Constitution(Lanham, MD: Rowman and Littlefield, 1995)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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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美国史 第五章 地球上最后一丝最美好的希望——走向第二次美国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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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如何挽救联邦。世界也相信我们知道如何挽救它。我们——甚至是今天在座的各位——都拥有这项权力,也肩负这个责任。给奴隶自由就是保障自由人的自由,我们所给予和保留的同样光明磊落。我们将要么高尚地挽救、要么卑鄙地丧失人间最后一丝最美好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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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伯拉罕·林肯《国情咨文》,186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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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杰明·拉什曾说过,独立战争的结束只不过是走向共和这出大戏的第一幕终。同样,宪法的拟订尚未让这个新国家的行政和政治结构盖棺论定。当时的漫画将其描绘为“美国的胜利”(见图22),但与胜利同时到来的也有骚乱。1763年解除法国的威胁后,殖民地开始有空间思考自己与“祖国”之间的屈从关系;如今大不列颠也退出美洲舞台,只留下这个新共和国独处,这就带来了潜在的问题。古弗尼尔·莫里斯(Gouverneur Morris)因在宪法序言里写下以“我们合众国人民”开头的著名长句而广受赞誉,他就曾在制宪大会上警告说,这个“国家必须团结,如果言辞无法说服,就动用武力解决”[1]。开国元勋们虽然没有否认这点,但还是尝试做出更现实的考虑。《十三州邦联宪法》和《美国宪法》之间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后者认为在建立联邦的过程中,寻求一致同意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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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 《美国的胜利与大不列颠的悲伤》。韦瑟怀斯《城镇乡村年鉴》(波士顿,1782年)卷首插画。由美国国会图书馆印刷品与照片部友情提供(LC-USZC4-5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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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十三州邦联宪法》需要13个殖民地一致同意,而《美国宪法》只需9个殖民地签字即可生效。有几个州当即签字批准了《美国宪法》:宾夕法尼亚和康涅狄格多数同意通过,新泽西、特拉华和佐治亚则是全体同意通过。有几个州犹豫不决,例如马萨诸塞就是在一场旷日持久的辩论之后才勉强承认了宪法的权威。另外一些州虽然意见不大,却也在同意之前再三检查宪法里的附属细则。随着马里兰、南卡罗来纳和新罕布什尔的加入,宪法已经得到了9个州的支持。遗憾的是,行动最慢的两个州——弗吉尼亚和纽约恰好是最强的两个州。事实上,没有这两个州的支持,就算有另外9个州的支持,也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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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3个州在宪法上的分歧与地区分布毫无关系:尽管以后在许多方面都会出现南北划分,但在批准宪法时并无南北阵营之分。这些分歧也与财富无关:虽然那些极力支持新宪法的人和拟订这部宪法的人一样,常常被描述为“有财产和地位的绅士”,但那些对宪法持怀疑态度的人里面并不只有小规模土地的拥有者,也包括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简言之,这些州在批准宪法上的分歧与其地理位置或社会阶层均无关系,而是可以归结于对政府的两种不同理解。联邦党人(立宪派)和反联邦党人形成两大竞争阵营,就中央权力应到何种程度、有何危险的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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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联邦党人包括乔治·华盛顿、本杰明·富兰克林、来自弗吉尼亚的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华盛顿的前副官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以及大陆会议的前主席约翰·杰伊(John Jay)等人,他们相信宪法能够限制越权行为,保护美国公民。而反联邦党人则包括塞缪尔·亚当斯(Samuel Adams)、帕特里克·亨利(Patrick Henry)、约翰·汉考克(John Hancock)和理查德·亨利·李(Richard Henry Lee)等革命领袖。李在第二届大陆会议上决议提出“这些殖民地是且应是自由而独立的国家……不必向英国皇室效忠”。从那时起,双方就开始走向了这个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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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联邦党人对联邦党人许诺的宪法保障持怀疑态度,担心公民个人的权利会不得不屈服于商业精英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影响。很多南方白人更是担心这样做会威胁到自己的利益。那些希望废除奴隶制的人认为宪法太过保护奴隶制度;而那些希望保留奴隶制的人则担心这一制度终将被废止,认为1808年终止美国的奴隶进出口贸易便是迈出了第一步。另外一些人,例如弗吉尼亚奴隶主乔治·梅森(George Mason),甚至同时持有两种相反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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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联邦党人而言,宪法为治理提供了必要的保护,也提供了必要的体制保护;对于反联邦党人来说,宪法则是在某种程度上汇集了他们对国家未来的所有担忧。然而,怀揣着使命感的联邦党人有的放矢地从各方面提供了批准宪法的理由,最终让反联邦党人无言以对。在历史学家称为“早期共和国”(Early Republic)的这个时代,和美洲的殖民时期一样,文字拥有至关重要的力量。1788年,三位联邦党人汉密尔顿、杰伊和麦迪逊以普布利乌斯(Publius)为笔名在纽约的几家报刊上撰文发表了总计85篇系列论文,并收集成册,以《联邦党人文集》(Federalist Papers)命名出版。这本文集如今已被视作美国政治观的试金石,其中的论辩不仅阐明,更完善了联邦党人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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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党人文集》中的许多文章都在论证中提到战争和外国势力的有害影响。考虑到此前美洲殖民时期的经历,这些观点也就不足为奇。汉密尔顿在文集第6篇中指出,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没有一个切实有效的联盟,美国将会危险地“暴露”于“外国武力和诡计”的威胁之下。与此同时,他也注意到“各州之间的纠纷,以及来自国内的派别斗争和动乱”的危险。“一个牢固的联邦,”他强调道,“对于各州的和平与自由是非常重要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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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牢固的联邦要如何实现、如何维持,这篇文章的另一个作者麦迪逊有着自己的见解。他对人性有更充分的认识,相信“党争的潜在原因”不是只有美国遭遇的问题,而是“深植于人性之中”。因此,尽管拉什强调改善美国公民的“原则、道德和社会行为”来构筑起共和主义大厦,麦迪逊却认为需要通过在地理和人口上的扩张以及新的宪法体制为美国的未来保驾护航。“把范围扩大,”他指出,“就可以包罗更多种类的党派和利益集团,全体中的多数人也就不太可能找到侵犯其他公民权利的共同动机;即使存在这样一种共同动机,所有具有同感的人也较难发觉这种共同的力量,更难以采取一致行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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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麦迪逊看来,安全取决于人数。尽管他在表述中用了不少政治术语,但这实质上就是一种数量上的安全:随着群体种类和数量的增加,不同群体内的个体都会得到保护,而所有群体都不太可能向全部个体强行施加自己的宗教观点、区域性观点或经济观点。反联邦党人对此并不信服,他们试图反驳《联邦党人文集》中的观点,警告说“制宪之时……应当谨慎限制并且明确定义宪法的权力,调整各部分内容,同时提防权力的滥用”。他们指出,如果“所有人生而自由”是“不言自明的”事实,那么人们就不应该“凌驾于同类之上或对同类施加权威”。“社会的起源”不在于权威,而在于自愿“联合在一起的人们的一致同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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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反联邦党有时被贬损为“缺乏信仰的人”,他们其实只是相信个体而不相信机构、相信公民而不相信宪法,因而希望各州保留尽可能多的权力,而不是将所有权力让渡给中央政府。最终,由于联邦党的政见能提供更多好处,还是他们占了上风。詹姆斯·威尔逊(James Wilson)在说服宾夕法尼亚民众同意批准宪法通过时曾说:“采纳这个体制,我们就会成为一个国家,而现在我们还不是一个国家”。他问道:“我们是否能采取一致的全国性行动?我们是否能做点什么来获得尊严、维护和平、保持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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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尔逊警告指出,如果没有宪法,“我们政府的权力就只是空谈”。没有宪法,美国既不能防御也不能发展,甚至无法“移走河里的一块石头”。而一旦宪法到位,石块将成为这个伟大国度的建筑石材,河水也将成为这个伟大国度的天然渠道。威尔逊进一步预言,在国家建立发展之时,美国人“也会形成自己的民族性格”,这将不是一种普通的民族性格,而是被尚在讨论中的宪法所塑造的民族性格。他指出每个国家都“应当具有独创性”,但美国保留了太多其他国家风俗习惯的影响。美国的政体将会消除这些影响,并且也许会让美国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国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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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借这种让人难以抗拒的愿景,威尔逊说服宾夕法尼亚批准了宪法,其他联邦党人也在1788年6月和7月相继说服弗吉尼亚和纽约加入批准行列。到1788年底,仅剩北卡罗来纳和罗得岛还在踌躇不定,但宪法的批准已经拿到多数票,联邦党因此获胜。据当时的一幅漫画(图23)显示,大多数“联邦政府支柱”已经就位。就算美国还不完全是一个国家,“这些联邦州”至少有了一个能够运作的政府形式。在1789年1月的全国大选后,它们也将迎来第一位总统,这位总统正是为它们赢得独立的那个人——乔治·华盛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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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联邦党虽然未能阻止宪法通过,但也没有就此罢休:既然他们无法阻止宪法得到批准,至少也可以确保宪法立即得到修正。他们一直以来都有一个忧虑,那就是在费城拟定的宪法没有涵盖《权利法案》。对此,一些联邦党人质疑《权利法案》在当时和以后都未必能比宪法更有效地保护个体的权利,麦迪逊也在《联邦党人文集》第48篇中警告不要太过于“相信那些公文保障能够防止权力的侵蚀”[6]。尽管如此,第一届大陆会议仍然考虑到反联邦党的忧虑,在1791年通过了10条宪法修正案。这些修正案旨在遏制任何滥用中央集权的行为,提出保护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宗教自由(第一条),保护公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第二条),并且解决了殖民时期以来一直悬而未决的几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如军队驻扎和“不合理的搜查和羁押”(第三条和第四条)等。此外,这些修正案也试图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禁止双重审判和自证己罪(因此才有“以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为庇护”避而不答的做法),也禁止施予“残酷且不寻常的惩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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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修正案里有一些与英国的司法惯例相去甚远。1689年英国曾制定《权利法案》,首先提出“宣言”、“权利法案”这些概念,界定免受君主(或中央)权威干涉的自由,规定新教徒享有持有武器的权利,同时也保护言论自由。美国在摆脱了英国的殖民统治之后,并不会完全复制英国的生活方式,照搬政府体制的形式与功能。美国宪法与英国司法规范最明显的不同之处就在于,美国宪法用世俗语言严格区分教会与国家,并且通过第一修正案强调了这种区分。当然,这样做其实也几乎没有带来多少不同,新教白人精英仍然在美国政坛占据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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