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麝猫臭气四溢,麝鼠芳香长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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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世纪以后,又出现了威廉·伯德所著的《分界线的历史》(一七二八年)一书,大量记述和描写新大陆光怪陆离、稀奇古怪的事物。杰斐逊的作品除了《独立宣言》以外,还有最重要的文学名著《弗吉尼亚札记》(一七八四年),这是一本有关矿物、植物、动物、风俗习惯和人的资料大全。所有这些所巴所闻的记载如潮水般地从美国涌出,引起留在家乡的英国人浓厚的兴趣,这是新大陆新知识的主流。美国人创造了真正的美国式知识概念。今天,读者仍然可买到马克·凯茨比的《卡罗来纳、佛罗里达和巴哈马群岛博物志》(一七三一——四三年)、约翰·巴特拉姆和威廉·巴特拉姆合著的作品、亚历山大·威尔逊的《美国鸟类学》(一八○八——一四年),或约翰·詹姆斯·奥杜邦的随笔。阅读这些著作迄今仍是一种享受,并能得到教益。大部分博物学作品的作者,甚至明显地“系统”描写花、树、鸟、兽的作者,所写的内容全都是常人眼界之内的事物。除了偶尔出现的拉丁文学名或学术上的引证之外,他们的作品是所有有眼睛、有耳朵和具有某种好奇心的人部能读得下去的。绘画也象二十世纪的画报一样,在莱种程度上能广泛地为人们所理解。写这种游记或博物学书籍不需要什么理论素养,也不靠抽象的定义或一套哲理和论据。它们是发现者随遇而记、信笔而写的“事实”的仓库,其中材料并无单一的主题,没有非如此不可的组织顺序,也不必遵循从定义、依据到结论循序而进的格局。因此,这些书和牛顿的作品《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之类的“阐释性”科学经典著作是风马牛不相及,根本没有任何共同之处的。美国能够理解牛顿的学说,并能亲自对物理学作出贡献的人固然寥寥无几,但是,凡是生性敏锐的美国人都可能通过对一种植物或鹿的某种习性,或对印第安人一种风俗习惯的观察而为丰富博物学的内容作出贡献,这在美国是不乏其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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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常常告诉我们,唯有“统一的”知识系统才能使社会具有内涵并成为一个统一体;如果人类由一个庞大而统括一切的思想体系统一起来的话,他们才有更强的分享价值和为共同目标而奋斗的意识;由于某种原因,明确有力和自成体系的哲学思想可能提供这样一种共有观念的体系。当然,现成的例子是在中世纪时期,象托马斯·阿奎那和邓斯·司各脱这样的神学家,建立了思辨哲学的丰碑。人们说,更统一的哲学会产生更统一的社会;如果我们美国人掌握了这种系统而“统一”的思想,我们的世界就会成为一个更美好和更有意义的世界。这种说法已经成为老生常谈,而没有人再去深究了。然而,难道真是这样吗?以往,观念领域只有教士阶级或统治阶级才可涉足,在这样的社会里,或许情况可能如此。但是,在现代社会里,人们部具有一定文化水准,并且预期大多数人民都可以理解社会的目标,难道情况仍然如此吗?人们不可能仅仅用一些概念就把这样一个社会统一起来,不管这些概念多么完善和情湛,也不管某些哲学家或神学家认为这些概念多么生动有力。亨利·亚当斯在《蒙一圣米歇尔和沙特尔》(一九○五年)一书中曾说,“试图在多重性和一致性裂隙之间架设桥梁的想法是哲学、宗教和科学的最古老的问题,但是,所有桥梁中最脆弱的桥梁就是人的观念,除非在某处,在这观念之内或观念之外蕴藏着一种不属于个体的能量:而在这种情况下,老问题便立即再度出现——这种能量是什么呢?”如果说,一个社会可以或者应该由某种完整的哲学体系——无论是一种神学大全、一种加尔文主义的教义,或马克思的《资本论》——“统一起来”,那就是自己承认信奉一种贵族式的知识概念:让少数权贵和名流去了解理论和社会的价值,他们会代替其他所有人承担了解和保护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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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生活这样地从一种哲学体系中汲取其观念时,当哲学变成统一知识的手段时,知识本身便成了一种独占的东西。要了解一个体系,人们必须追根溯源;必须了解它产生的前提(而这些前提往往是用学术语言或外国语写的);还必须从定义、定理和主张逐步引向推理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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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新大陆的新知识却源自美国生活实际,完全基于客观事实,并且内容多种多样、五花八门。所以,掌握这种新知识并不需要什么特殊的基本训练,海阔天空任你腾跃。新大陆的知识——它的气候、地理、植物、动物、野人和疾病——向一切人部开放。在一棵树的树皮上横七竖八地刻记着:“丹尼尔·布恩在此杀死大熊一只”,或者偶而地报道一条河流的河道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博物学的鳞鳞爪爪的材料。美国人不需要用明确的理论或准确的定义和主张作为前提,他们总是从随机巧遇的第一个新奇事物开始着手,如果说,“知识”是五花八门的话,那么,人们也就可以从随时得到的经验材料中增进知识。他们可以成为“自己栽培自己”的人,因为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可以从头开始。约翰·巴特拉姆和本杰明·富兰克林就是具有这种学问的人的典范。这样的人颇多,他们不断丰富自己的经验从而成为美国型学问家的典范。来自博物学的知识概念,非常适合于一个不断变动的社会。它的道路不只经由学术研究院、修道院或大学向前伸展,而是通向四面八方,为所有的人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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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从殖民到民主的历程 第六章 教育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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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有个人当上了城邦某项公职的候选人。有人反对选他,说他不是学者。他回答说:不错!按照你们对学问的理解,我确实不是学者。但是,我懂得如何使贫困的城邦富强,使弱小的城邦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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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雷德·埃利奥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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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从殖民到民主的历程 二十八 社会参预大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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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文科教育”被认为是把一个人从他那时间和空间的狭隘圈子里解放出来的唯一途径,但这种教育却只有极少数人才能享有。在十八世纪的英国,文科教育的传统标志(如果说确有任何标志的话)是“文学士”学位。这种学位根据国会的授权,只有“牛津”和“剑桥”两所大学才能授与。应该说,这种古老的由牧师和贵族牢牢掌握的垄断确实维护了学术的传统,并且产生了欧洲思想的大量光辉结晶。但是,只有某些类型的思想才能在大学的温室里成长壮大。大学的古老围墙具有双重的限制作用:它把校园里的成员同社会隔绝了开来,与此同时,它也使外面的民众同书本知识隔绝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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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世纪和十八世纪期间,英国确曾出现过某种变革的迹象。在十六世纪的时候,特别是一六六二年的《一致性法案》明确规定所有神职人员、大学教授和学校老师都必须遵守《公祷书》中的一切内容之后,不遵奉英国国教的基督教新教徒们便建立了所谓“持不同信仰的学院”,培训他们自己的教士,并为持不同信仰者的子女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这样一来,英国知识界的活动便集中到诸如伦敦皇家学会这样一类组织之中或是绅士们的乡间别墅里。这一切使英国思想潮流获得了波澜壮阔的发展,同时也使思想潮流和宗教分了家。但是,至少一直到十九世纪初期,英国学术的堡垒仍然是在“牛津”和“剑桥”。爱德华·吉本曾经把”‘牛津”说成“沉浸在葡萄酒和偏见之中”,这种众所周知的描述固然夸大其词,但大学在十八世纪确实一度显得死气沉沉。然而,由于大学具有古老的传统,拥有捐赠基金,垄断颁授学位的权力,数量庞大的不断增加的藏书(根据特许状法,所有在英国准许出版的书籍,两所大学都能得到一套),并且掌握出版大权(在十六世纪和十八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它们是在伦敦以外地区有权发行书籍的极少数印刷出版代理机构),再加上它们牢牢控制着政治的和教会的晋升途径,因此它们很难失去对英国高等教育实行统治的地位。十九世纪初叶英国高等教育的“民主化”并不是通过“持不同信仰的学院”,升格为大学而实现的,它主要是通过对“牛津”和“剑桥”入学考试中宗教测验采取宽容态度和通过吸收更多领取奖学金的学生而实现的。即使到了今天,“牛津”和“剑桥”仍然是在英国生活中把学问和贵族生活联系在一起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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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美国,许多客观事实从一开始就塑造了独特的美国生活方式,使高等教育广泛传播,在这里,我们仅只探讨一下其中两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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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美国的立法含糊不清、学院与大学的界线划分得很不明确,这有助于打破教育上的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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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牛津”和“剑桥”源远流长;笼罩在中世纪的雾霭之中,但它们对英国高等教育的控制主要渊源于它们所享有的法律上的明确垄断地位。从法律上讲,它们无可辩驳地是英国唯一的两所大学。“牛津”在一五七一年,“剑桥在一五七三年,分别获得组成法人的特许状,在整个英国,只有它们两家拥有颁授学位的权力,它们的垄断地位是全面的。直到一八二七年,经过一番斗争,才成立了非正统的伦敦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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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学院”与“大学”之间的界线或多或少总是严格的,并且有实质性的含义:学院主要是学生住宿和进行学习的地方,大体上是自己管理自己,但没有进行考试或颁授学位的权力。大学则是颁授学位的学府,通常除了七门文理科课程和哲学之外,还教授法学、医学或神学这三门高级课程中的一门,大学拥有特别的法律权威(起初是以教皇训偷的形式,后来则是以王室或国会特许状的形式)。因此,一直到十九世纪初期,英国有许多所“学院”,但“大学”却只有两家——“牛津”和“剑桥”。所有想增加几所拥有颁授学位权力的高等学府的努力,一而再、再而三地遭到失败的命运。例如,创建于一五四八年的格雷沙姆学院,拥有七位教授,以后发展成为伦敦皇家学会,成了一大学术中心,但它始终未能成为一所大学。那些“持不同信仰的学院”,曾经造就了象丹尼尔·狄福、约瑟夫·巴特勒主教、约瑟夫·普利斯特利和托马斯·马尔萨斯这样一些著名的人物,却只能具有中学(“公立”学校)或神学院的地位,都没有取得颁授学位的权力。所有这些事实对于英国人的生活和学习空气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虽然情况很复杂,不容易说清楚,但它们始终广泛存在。至少从伊丽莎白一世女王以来,大学在学术上尽管逐渐退化,但在社会上却始终保持着——甚至是进一步加强了——它的声誉地位。到了十八世纪,“牛津”和“剑桥”都已变得死气沉沉,成了人们的笑柄,就象二十世纪初叶美国高等学府里乱糟糟的情况一样。正如一七五二年左右“牛津”马格达莱学院伟大的爱德华·吉本所描述的,“在进行阅读、思考或者写作的过程中,他们也摒弃了他们的良知。谈话的内容始终离不开学院的琐事,保守党的政治、个人的轶事和生活中的丑闻:他们极端无聊地暴饮,使一切青年人的放纵生活都变得可以宽恕的了。”没有几个教授是称职的。在一七二五至一七七三年之间,剑桥大学里国王钦定的近代史讲座教授中,竟然没有一个人讲过课。不过倒有一个引起人们注意的教授,那是因为他喝醉酒从马背上跌下来摔死了。但是,社交性的娱乐活动却从未受到忽视,“牛津”和“剑桥”始终是贵族子弟的时髦场所,这些人有时甚至带着自己的家庭教师、仆人和猎狗来上学。尽管如此,这些有名的古老大学远远没有死亡。艾萨克·牛顿爵士、埃德蒙·哈雷(哈雷彗星的发现者)、威廉·布莱克斯通勋爵和爱德华·吉本等伟大人物都是从大学里培养出来的。“牛津”和“剑桥”一直都是全国高等文化的博物馆和堡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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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海外殖民地地位的美国却是多么不同呀!英国这种古老的垄断性教育制度,无论是它的长处,还是它的缺点,都未能移植到大洋这边来,英国“学院”和“大学”之间由来已久的区别,正象旧世界其它许多区别一样,一到美国就变得含糊不清,甚至丧失了任何意义。例如,各个殖民地政府所拥有的法律权力,特别是它创建法人和确立垄断的权力,就各不相同、容易变动和不明确。没有任何东西比美国法律这种含糊不清的特点更为有利了。根据殖民时期的英国法律,一伙个人一般是不能成为一个法律单位进行活动的,不能拥有财产,不能上诉或被起诉,成员死后它们也不能存在下去。除非政府授与它们以特权,否则它们不能作为一个“法人”进行活动。法学界的泰斗科克勋爵宣布了一条正统的英国准则:“除国王之外,任何人无权组织或创建法人。”这是从法律理论上讲的,也有少数例外的情况(根据“时效”或“习惯法”创建的法人,以及达勒姆主教在他“领地”范围内创建法人的权力),但是,创建法人的权力一直是政府控制最严密的一项特权,许多法人的存在,取决于国王或国会是否乐意发给一纸法人特许状——人造的不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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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则,在殖民时期的美国,谁——如果真有这种人的话——拥有创建法人的权力呢?这个问题可以有多种答案。因为实际上有好几种类型的殖民地——“特许的”,“皇家的”和“专有的”。这几种殖民地在法律上的性质各不相同。专有特许状(诸如缅因州)一般都包含“达勒姆主教条款”,该条款使英国主教对这些殖民地领主拥有钦授的特有权力。但是,实际上很少发现有明文规定授权殖民地机构以创建法人,因此,这个领域成了法律玄学家们争相逐鹿的场所,除此之外,殖民地总督同殖民地议会之间,以及所有殖民地政府同伦敦之间,在有关法律权力问题上,还存在许多不明确的地方。正是在这一谁都管不着的法律领域里,产生了大量杂乱无章的、前后矛盾的和不可预测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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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第一所学院就是在典型的美国法律迷雾中诞生的。现在一般都认为“哈佛”是一六三六年成立的,当时的马萨诸塞议会拨款四百英磅,旨在建立“一所学校或学院”,但有关该校的法律结构和权限的规定写得非常含糊不清。“哈佛”实际上开始颁授学位是在一六四二年,虽然直到那个时候,谁也没有授予它颁授学位的法律权力,它甚至还没有正式获得法律认可为法人。当该学院于一六五○年终于获得马萨诸塞议会颁发的特许状时,在特许状中仍然没有提及颁授学位的问题,这可能是由于议会本身也不敢肯定它是否有权批准颁授学位权。“哈佛”的第一任校长是精力充沛的亨利·邓斯特(一六四○至五四年担任此职),他最果敢的行动就是不顾一切擅自颁授了学位。正如塞缨尔·埃利奥特·莫里森所说,这一行动“无异是向查理国王宣告独立”。但是,即使是一六五○年的议会特许状在法律上也显得很不保险,所以在一六八八年革命以后,当英克里斯·马瑟在英国的时候,他曾试图获得一纸英王的特许状,但未获成功。“哈佛”的法律基础:它有权颁授学位的渊源;以及它是否算是,或在何种法律意义上(如果有的话)算是一所地地道道的“学院”或者“大学”,所有这一切直到二十世纪,仍是不明确的和没有解决的问题。从一开始,”哈佛”的校长和教授们就利用这种不明确的形势,充分地行使了他们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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