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6293543
1706293544
在当时的美国,不同的气候条件、经济状况、地理环境和地方习俗,为法律行业缔造了多样化的标准。由于没有统一的商业中心或政治首都,又使这种多样化进一步发展了。这里不存在一个进行垄断的大部会。南方的贵族们想使伦敦四大律师学院成为他们法律行业总部的企图终归失败,伦敦距离他们实在太遥远了。
1706293545
1706293546
但是,确实还是出现了一种比较简单的、不那么势利眼的等级划分制度。它不是把这个行业严格分成等级或使之专业化,而是根据律师的教育水准和经验作些非正式的级别划分。在有些地方,最高级的法院只准许受过较好教育的和具有长期实践经验的律师出庭,有人曾经好几次力图照搬英国的一套等级划分制(如早期弗吉尼亚那样的做法),但都未能持久。从四大律师学院出来的南方青年大律师曾一度支配了殖民地法庭里的辩护工作,但独立革命中断了到四大律师学院学习的途径,并使这种等级划分在它尚未巩固地建立起来之前就夭折了,即使在一八一○年的弗吉尼亚,那里的法院也明确宣布,大律师和事务律师的职务“不可分割地融合于一人身上”。
1706293547
1706293548
在古老的英国,法律知识和一般民众是无缘的,就象有一堵高墙把他们隔绝开来。在美国,这堵高墙垮了。这件事的意义大大超过了大律师、初级律师和事务律师之间界线的消失。在美国,土地主要是一种商品,而不是继承的遗产,成为土地所有者的人越来越多,他们出于需要,都得学习一点法律知识。当殖民地的人掌握了有关英国人法律权利方面的知识之后,他们对持有开业执照的律师行业垄断者也就更加不信任了。
1706293549
1706293550
对于殖民时期的美国法律,我们了解甚少,其原因之一是当时有许多法官纯粹是法律的门外汉。这些人看来对英国的惯例——它们在当时的殖民地也不太流行—一毫不在意。他们对美国的惯例也不在意,这些惯例在文字记载中根本就没有反映。他们对自己的观点一般地也不作报道。我们很少了解法官们对一些实质性法律问题的观点,因为即使在记录中记载了法庭作出的判决,但对作出这种判决的理由却很少阐述。殖民时期结束之前,在美国所有的殖民地中,没有一个殖民地法院的多数法官是由训练有素的专业律师担任的。即使是在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的最高法院——整个十八世纪,那里一直拥有较大的组织得较好的律师协会,这是任何其它殖民地所没有的——受过法律教养的人也如凤毛麟角,屈指可数。从一六九二年到独立革命期间,马萨诸塞九个大学院中,只有三人受过专业的法律教育——两个人出身伦敦四大律师学院,另一个人是在殖民地受的教育。其他人都是牧师、医生、商人或者只受过一般教育。在这一时期工作的二十三个陪审法官中,只有三个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其他人都是牧师或门外汉。海事法庭的两个法官则是受过英国大律师那种培训的。至于马萨诸塞的一般法官则没有一个人是受过专业训练的律师。其它殖民地的情况也差不多。受过专业训练而当法官的律师,如果有的话,也很少,到处都是门外汉当法官,这简直成了一条规律。杰斐逊回忆道,十八世纪中叶后不久,当他在地方议会的法,庭执业时,弗吉尼亚的检察长约翰·伦道夫拥有三大卷该法院在一七三○年至一七四○年间判决案例的原始档案。虽然这是弗吉尼亚的最高法院,但在涉及英国法律的一些问题上,它的决定(据杰斐逊的看法)“没有多大的价值,因为这个法院的法官全部是由国王枢密院的成员组成,这些人都是根据其财富和地位从英国绅士中选拔出来的,根本不问他们有没有法律知识。在同样一个问题上,他们作出的决定和英国法院的类似决定比较起来,不是增加了点什么,便是减少了点什么,因此都无法加以引述。但是,根据我们特定的法律,他们作出的判决——不管根据的法律原则是正确还是不正确——都具有绝对的权威。”
1706293551
1706293552
按照英国的标准,殖民地的法律书籍实在太少。约翰·亚当斯在他的自传里写道,为了想在美国受法律教育,他“因极度缺乏书籍而吃了不少苦头”。在美国独立革命之前,英国出版了一百五十卷法律案卷,其中只有约五分之一在美国得到普遍使用。论文和课本的比例更小。直到一七九○年才出版了第一卷美国法律案卷。
1706293553
1706293554
由门外汉担任的法官很难推动辩护人,使他变成有学问的律师。实际上,具有专门法律知识可能还是一种不利的条件,因为一旦辩护人显示出他的学识渊博,就会暴露出法官的无知,从而引起陪审团的怀疑。在马萨诸塞总督和议会发生争执时,约翰·亚当斯“大量援引”《穆尔报告》的内容,该报告被公认为“在马萨诸塞是没有任何人读过的法律权威著作”。托马斯·赫钦森(他担任马萨诸塞首席法官达十余年之久)虽然没有受过法律的专业训练,但他读的法律书要比坐在法官席上的大多数人多得多。亚当斯报道说,甚至赫钦森对这一权威著作也一无所知,“他想方设法地避开它,但他除了说这是‘科克勋爵矫揉造作的辩解’之外,再也想不出更好的借口来。”殖民地极端反对专业化,这种精神的代言人要算是大法官塞缪尔·利弗莫尔了。他在十八世纪末叶主持新罕布什尔法院的工作,当时少数几位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律师之一抱怨说;“利弗莫尔法官本人没有学过法律,但在法庭上又不愿听取律师的解释。当韦斯特在辩护中想念几段法律书时,大法官责问他为什么要念这些书,‘难道他认为,他和他的伙伴们还没有这些发霉的生蛀虫的古老书籍懂得多?’”就在英国律师极为推崇过去案例原则的那个年代,利弗莫尔法官拒绝参考一项他本人原先作出的截然相反的判决,说什么“凡事都应有自己的根由。”陪审法官约翰·达德利(他原先是农民和商人,与利弗莫尔坐在同一个法官席上)责备陪审团说,“我们的责任是,用人与人之间的常识去公正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争端,而不是引用科克或布莱克斯通法律书籍上的遁辞,我从来没读过这些书,也永远不会去读它们。”当博学的杰里迈亚·梅逊提出一项“抗辩”一一茎是英国法律辩护中一种最为人们熟知的做法——时;达德利法官竟然嘲笑这一外国方式说:“毫无疑问,这是律师的一种发明创造,旨在阻碍公正地解决问题。”
1706293555
1706293556
如果说有时美国律师的法律知识要比他们的英国同行少一些,那么,美国那些有文化的门外汉倒懂得更多一些。有些非科班出身的法官,如一六九二至一七○一年担任马萨诸塞首席法官的威廉。斯托顿和一七一八至一七二八年担任同职的塞缪尔·休厄尔两人都广泛涉猎各种法律书籍,与许多当代的英国法官相比并不逊色。威廉·道格拉斯博士曾指出,“一般说来,在我们北美殖民地,特别是在新英格兰,人们对法律书上的遁辞很上瘾,一个普通的新英格兰乡下人,几乎有资格充当英国乡下的事务律师。”
1706293557
1706293558
在英国,十八世纪是对法律专业知识进行大规模整理使之系统化的年代。一七三六年发表了马修·培根著的《法律节本》一七四二年至一七五三年出版了查尔斯·瓦伊纳著名的法律百科全书(共二十三卷);一七六二年出版了科明斯的《法律类编》。瓦伊纳著作的巨大成就帮助威廉·布莱克斯通勋爵在牛津获得了第一个英国法学教授的称号,布莱克斯通在那里讲授了他著名的“法律评述”课。他的《英国法律评述》一书(一七六五年至一七六九年出版)可以说是最雄心勃勃的,也是最为成功的尝试,使杂乱无章的英国法律变得清晰可懂和易于学习。毋庸赘述,殖民时期的北美并没有能够产生伟大的法学体系或百科全书。但它的确产生了数以百计各种各样的、分散在各地的非科班出身的法律界人物、准律师、假律师以及少数具有渊博法律知识的人。一七八八年之前在北美各殖民地出版的所有著名法律论文(共约六十篇)中,没有一篇论文是为专业律师写的著作。相反,它们是《警官袖珍手册》之类的小册子,用来帮助门外汉从事律师的业务。
1706293559
1706293560
埃德蒙·伯克在他主张同美国和解的著名演说中曾经指出,“世界上,恐怕没有一个国家(象美国那样)法律知识如此之普及……所有能看书的人和大多数确实看书的人,都努力从这门科学中获得一星半点的知识。”他从律师垄断地位在美国解体这个事实中看出它具有非同小可的意义:这样的人民是不会俯首让人压迫的。对法律权利的共同理解(不管正确与否)必然使殖民地人民团结起来。伯克从一位著名的书商那里得知,到一七七五年,布莱克斯通所著《英国法律评述》一书在美国的销售册数和在英国的销售册数一样多。这竟然是事实!
1706293561
1706293562
布莱克斯通把习惯法纳入一个体系之内。这是违背习惯法精神的。但是,他首次提供了一种手段,使任何粗通文字的人都能掌握法律传统的概貌。布莱克斯通的著作流行一时,十八世纪末叶和十九世纪初叶在美国多次再版,反映了美国的法律知识既普及而又肤浅。布莱克斯通对美国法律的贡献,犹如诺亚:韦伯斯特的蓝色封面拼字课本对于普及美国文化的贡献一样。任何人只要手头有四眷《英国法律评述》,不管他距离古老的法律行业中心、法院或议会有多么遥远,都可以成为业余律师。对于正在崛起的美国人来说,对于雄心勃勃的边远地区的人们和胸怀大志的政治家来说,布莱克斯通是“天赐的瑰宝”。美国历史上具有讽刺意味而令人愉快的一件事是,一位趋炎附势的保守党大律师;曾经粉饰太平以迎合那些年轻的牛津绅士们的需要,后来竟成了林肯以及象林肯那样数以千计的人的良师。布莱克斯通使得法律思想和法律术语在边远地区的居民中普及开来,他为造就一批新世界的自学成材的领袖人物作了很大的贡献。
1706293563
1706293564
1706293565
1706293566
1706293568
美国人:从殖民到民主的历程 三十三 法律与政治融为一体
1706293569
1706293570
1706293571
1706293572
在整个殖民时期,如果按照严格的英国标准来衡量,美国可能连一个学识渊博的律师也没有培养出来。美国人倾向于成为粗通法律或尊崇法律的人,而不是成为大律师。他们之中极少有人对于财产或其它权益转让的法律事务、法院的起诉和律师的实际 活动能真正做到应付裕如.得心应手。但是,即使是法律书籍匮缺和法律研究贫乏,也还是有一些好处的。偶然弄到几本书,就十分重视,奉为神圣经典,仔细阅读,潜心学习。杰斐逊就是通过布雷克顿、科克和布莱克斯通等人的几本经典著作获得法律知识的(正如他的读书札记所说,他一再反复阅读这几位的著作,融会贯通,化为自己的东西)。如果他把自己湮没在图书馆中那些杂乱无章的陈年法律知识堆里,反而是可能掌握法律知识的概貌。例如,杰斐逊从科克勋爵的身上,不仅看到了一个性情乖戾的法律工作者,而且看到一个紧持开明豁达和实事求是态度的人,这种态度是:“真正的辉格党人从来不写什么东西,也从来不深入钻研英国自由的正统体系。而在那个时代,我们的律师都是辉格党人。”杰斐逊显然更喜欢科克,而不是“布莱克斯通甜密的曼斯菲尔德主义”,他认为这种主义甚至在一些自称为辉格党人的年轻美国律师中间培育了一种诡滴的保守主义。杰斐逊对英国盎格鲁一撒克逊式习惯法——这种法律很少以历史事实为依据一的尊重,使他有可能合情合理地简化法律,并将英国人的法定权利加以翻新。
1706293573
1706293574
现代一些有见地的律师指出,参与联邦宪法起草工作的律师正因为缺少书籍而得以发挥作用。米勒法官是十九世纪末叶最高法院中最为能干的法官之一,他描述道,无知是形成我国西部各州法律的主要因素之一,据说他曾经提出如下论点,第一代的法官们“法律知识太少,干不出愚蠢的事,结果反而做了正确的事情”。
1706293575
1706293576
在新世界,法律问题成堆。对于这些问题,英国法律根本无先例可循,要不就是大西洋这一岸不掌握这些先例。因此,美国法官们只能大胆揣测一知半解的原则,或巧妙地把略有联系的英国法律改头换面加以引用。到了十八世纪后期,以上这种倾向在布莱克斯通所著《英国法律评述》一书出版之后进一步加强了,这本书也使殖民地的律师们摆脱了危险的诱惑,不再自搞一套法律了。
1706293577
1706293578
在美国法律知识进一步简化和大众化的同时,法律概念本身也具有了新的涵义,这一点在长时期内影响美国的法律思想和政治结构。任何一部习惯法部研究事情一贯是怎么做的,从而肯定它们应该怎么做才对:它所尊重的是社会机体实际运行的事实,首先注重的是社会的职能,而不是急于立法或完成一部法典。令人感到奇怪的是,这种倾向在殖民时期的美国竟有所加强。“法律”(它曾一度是有学问阶级的垄断物)同其它知讽之间的具体界线变得不很明显了。
1706293579
1706293580
对于象杰斐逊这样的美国人来说,法律似乎同社会上的一切都是有联系的。杰斐逊在写给有抱负的法律系学生的许多封信中,告诫他们要争取良好的基础教育,广泛阅读,不要忽视语言、数学或自然哲学。“一旦奠定了上述基础,你就可以从事正规的法律学习;掌握相互联系的科学也有助于精通法律,这方面主要有物理学、伦理学、宗教、自然法、纯文学、评论、修辞学和演说才能。兼学几种学科是有好处的,多才多艺可以开阔胸怀和眼界。”高等学府设立了“法律”课程,其目的不是因为职业上的需要,而是因为它同神学和“哲学的”研究有着密切联系。英王学院第一张课程表上列明了第四学年应在学习“宗教和世俗的历史的同时,要学习法律与政体的主要原理”,而且该学院不久就设立了专门讲授自然法的教授职位。杰斐逊本人为威廉一玛丽学院以及后来为弗吉尼亚大学制订的课程规划中,就包括了密切联系人文学科学习法律的内容。美国法律研究的广泛涵义显示了美国对这一行业的概念同英国律师公会的历史背景相距甚远,这种情况在埃兹拉·斯泰尔斯校长关于那鲁学院设立法律教授职位的规划(一七七七年)中得到了最充分的阐述:
1706293581
1706293582
设立法律教授职位同设立医学教授职位同等重要,问题不在于培养律师或大律师,而在于教育国家的公民。在高等学府学习的年轻绅士中,不到四分之一的人选择了神学、法律学或物理学,这些人中的大多数在完成学业回家之后就会投身社会,经营商业或打理自己的庄园。可是,他们中间多数人,在一生中可能响应国家的号召进入民政部门和政府机构工作,因此可以肯定,应该十分重视训练和教育这些人,使他们掌握这方面的知识,成为合格的有用的社会成员,以便担任市政委员、地方治安推事、立法议会成员、法院法官、邦联议会议员。一个社会如果拥有大量充分理解他们权利和自由的人,那该多么令人高兴呀!这方面的知识能够广泛传播,潜移默化,影响那些非通才教育的人,培养他们适合于从事政府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说,正是由于我们拥有这样一些学习研究中心,在目前严峻的冲突之中,美国才能够有如此众多的人才。这些人胜任制订新的政策或组织政府,承担军事和政治部门以及整个美利坚合众国各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任务。这些人的智慧和高尚品德早已使欧洲赞叹不已,并将造福我们的子孙后代……要奴役一个通晓法律、权利和自由的公民组成的共和国是根本不可能的。
1706293583
1706293584
在以后的年代里,当美国法律行业进入更加自觉的阶段时,人们常常吹嘘“律师”在缔造这个国家和政体方面所起的决定性作用。《独立宣言》的五十六位签名者中,有二十五人是“律师”;费城“制宪会议”的五十五名成员中,有三十一人是“律师”;在第一届国会里,二十九位参议员和六十五位众议员中分别有十人和十七人是“律师”。但是,与一般人的理解相反,这并不意味着这一行专门知识在缔造我们国家的过程中起了什么重要的作用。美国的历史经历并没有造成对法律专家或任何其他专家的敬畏心理。美国所有行业的特权界线是模糊的。上述情况反映出来的是:在不断变化中的美国,美国的事务家确实普遍具有法律方面的才能,而且法律同其它知识之间的界线确实模糊不清。杰斐逊仅仅在乔治·威思的办公室里见习过很短一段时期,把这样一个自学成材的“律师”称作专业“律师”,这又怎能说明杰斐逊究竟是怎样一个人呢?
1706293585
1706293586
安德鲁·杰克逊的经历就很典型他说明在美国成为一个律师是怎么一回事。杰克逊二十岁的时候,随同一个巡迴法院做见习生,嘻嘻哈哈地旅游了一圈,又在爱好吃喝玩乐的约翰·斯托克斯上校教导下工作了一段时期,一七八七年即被法庭宣称为“一个具有洁白无瑕的品德和……丰富的……法律知识的人”。
1706293587
1706293588
在美国,把专业法律知识与外界隔绝的那堵高墙早就塌了,这一事实力研究其后几十年的美国政治生活提供了一条线索。正是出于对律师的不信任感,人们形成了一种普遍重视法律的习惯。美国的独立革命之所以能用法律语言进行解释,是因为这种语言是为整个粗通文字的社会说话的。十九世纪南北战争整个时期和二十世纪罗斯福新政时期,美国政治生活中一些重大问题之所以能用法律语言进行表达(这是对“法治”的神圣考验),正是由于美国人把崇高的法律结构看作他们社会发展成长的基础。在这种用法律来考验政治的情况下,存在着一种在发达国家中罕见的自我陶醉精神。在一个幻梦可以成真的世界里,社会开始根据它的愿望铸造自己的实际形象。
1706293589
1706293590
1706293591
1706293592
[
上一页 ]
[ :1.70629354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