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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37 二是鼓励全面发展智力。在旧世界,若说某人是个非熟练工人,意思就是说他没有专长,也就是说他的工作价值不大。美国的新生产体制则打破了熟练与不熟练之间的对立。一个人不会因为没有手艺就不能做出复杂的产品来;老行当手艺己成为过时的东西了。同时,在美国,受“文科”教育——亦即非专业教育一也不再被人认为装斯文了;但也并不标志受这种教育的人便不需要做工挣钱。非专业教育对人人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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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39 十九世纪中叶的英国人看到美国工人在国内随便迁移,转换工作,实在不胜惊羡。他们惊羡美国工人一般并无失业之忧,社会阶级分野亦不那么严,阶级成分变动也是很随便的事。英国人认为,这些以及其它种种事实,使美国工人不甚热心于工会和罢工,因而也就愿意试验新的方法。即使掌握手艺的移民工人,迟早也会感到守不住他的老行当。因此,在欧洲是邻国之间严格保密,生怕泄露技术情报;而在美国,则来自英国、法国、德国的工人常在一起切磋技术,互相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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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41 新英格兰的工业体制(日后俨然成了美国体制)最注重的是通才、文化程度、适应能力、钻研精神。随着生产结构的日渐庞大、复杂、紧密、严格、昂贵,所要求于工人者是更加机灵、更加勤学。总之,开放的头脑比熟练的双手更为可贵。英国的技术家和工业家都看到了美国正在出现一种新型的工人。他们因而慨叹英国的多数熟练技术人员“慑于旧观念,习于老体制,总是畏缩不前,即使最高明的也不例外,因而不免瞠乎其后好一大截。”他们说,美国的工业体制乃是:“不靠手艺巧——只靠脑子好。”新英格兰这时痛感需要既灵巧聪明又多才多艺的人,于是便对他们百“年前为了树立不移的准则和不二的目标而设计的教育制度,加以改革。与此同时,他们也在改变对法律的态度,并进而及于社会变革的种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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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46 美国人:从殖民到民主的历程 [:1706291907]
1706295047 美国人:从殖民到民主的历程 六 习惯法的思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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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51 从新英格兰发展出来的美国法律体系同美国工业体系一样独特。直到独立革命爆发,美国还从来没有出版过任何判案汇报;法规混乱不堪,也缺乏编纂;并且没有一本值得称道的法学专门论著,也更谈不上权威性的研究;一切都由自学成才的律师和外行的法官说了算;全美国也没有一所讲授美国法律的学校。这一切到了南北战争期间才发生变化。在新英格兰,这时出现了现代法律史上一次突如其来的高潮,它堪与奥古斯丁治下罗马法的伟大时代或拿破仑法典对民法的重新制订相比拟,而总的法制轮廓就是在这次高潮中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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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53 美国工商业最活跃的中心同时也是美国法律的中心,这当然不是偶然的。许多世纪以前,柏拉图就注意到海上贸易如何使法律日趋复杂化。到了近代,充满活力的社会一直是法律的伟大创制者。罗马人、法国人和英国人都是在向外扩张、建立帝国时在法律上取得了最高成就的。因此,新英格兰这时给新兴的美国带来法律,乃是理所当然,不足为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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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55 清教徒传统在新英格兰形成的那种独特形式,也为此提供了背景。殖民时代教区教堂的重心是传教而不是圣坛,因为清教徒都崇敬圣经。他们的神学观点同他们思想的其它方面一样,都是一种法律主义的观念;它的“联邦主义”神学的基础便是“契约”这样一种法律观念。殖民时期的新英格兰人力求巧妙地使到自己的生活既不违反上帝的法律,又不违反英国的法律。从一开始,从建立新英格兰学校体系的第一条法律制订出来的时候起,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就引导它的公民阅读和理解他们的上帝的法律。他们由于时常被指责为宗教异端、违反特许状和英国法律,所以总是小心翼翼,并且一次又一次被迫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美国独立革命本身是由新英格兰和其它地方的一些自称为律师的人所领导的,为的是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新英格兰律师们所完成的事业同新英格兰工业家和商人一样,是一种适应改造和组织的工作。他们是富有想象力的借鉴者,而不是大胆的始创发明家。新兴的美国法律体制的原材料,甚至方法技巧,都不是美国土生土长的。多才多艺的本色跟殖民地时期的精神结合在一起,使新英格兰在新世界中保存英国法律传统方面居于领先地位。它给古老的英国习惯法注入了新的内容,使之适合一个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生变化的新社会;同样重要的是,在它的努力之下防止了一种截然不同的法律传统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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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57 十九世纪上半叶,西欧经历了政治革命和迅猛的社会变化,当时曾出现过一个广泛的运动,就是要修改法律、取消过时的专业行规和专业人员对法律的垄断。许多律师和文人都在《拿破仑法典》(一八○四年)轰动一时的成就面前感到眼花缭乱。杰里米·本瑟姆这位十九世纪最富独创性和患有知识消化不良症的思想家那响亮的声音,一直传到俄国和东方,他要求根据科学原则从头制订统一的法典。本瑟姆警告我们“要象防范瘟疫一样防范习惯法”。他在一八一一至一八一七年间给麦迪逊总统、各州州长和美国人民的信中,慷慨地提出愿为美国制订一套完整的法典。有些美国人动了心,但是有头脑的新英格兰人并不相信这种教条式的万灵妙药。一八二七年,乔治·班克罗夫特大声疾呼:“英国染上了法律的瘟疫,愿上帝使我们兔于法典的苛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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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59 早在一八○○至一八二三年间,马萨诸塞州的律师和法官们就已经在汇集和修订法律。借鉴纽约的经验而形成的《马萨诸塞州修订法典》(订于一八三二至一八三四年间,一八三六年生效),使该州得以把自己颁市的法律系统化和清晰化。这并不是否定过去,而是如同一位当时的评论家所指出的那样,仅仅是“对已颁布的法律的修订和整顿……以使过去的裁决在修订法律的基础上正式纳入法典。”这是一种针对法典狂的预防措施。《马萨诸塞州修订法典》(一八三六年)又为其它各州提供了范本,向它们证明,它们的法律也可以不必经过全面修改而实现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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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61 在美国独立革命时期,布莱克斯通写的《英国法律论集》(一七六五至六九年)一书,为缺乏法律专业知识的美国人跨进英国法律的门径提供了方便,这是介绍母国法律制度的第一本普及性著作,也是在美国流传极广的早期自学书籍之一。但是布莱克斯通阐述的体制毕竟是英国的而不是美国的;殖民地的人用它来仿效宗主国完全可以,但是一个朝气蓬勃的新兴国家要用它来满足自己建立新体制的需要就非常不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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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63 第一个成功地满足了这种需要的是内森·戴恩,他是马萨诸塞的一位律师,一七七八年毕业于哈佛学院:他曾两度在修改本州法律的委员会中供职。他的《美国法律摘编》(八卷,一八二三年)是对这个新兴国家的法律的第一次全面考察。它完全遵循了英国在习惯法摘编方面的伟大传统,而正是这种传统在十八世纪有助于把无数判例汇成一个能起作用的日常体制。可是,美国的布莱克斯通并没有出现在马萨诸塞,而出现在纽约——美国另一个重要的法律制订中心,此人即《美国法律论集》(四卷,一八二六至三○年)的作者、纽约平衡法院首席法官詹姆斯·肯特(耶鲁学院,一七八一级)。肯特的书成了美国法律领域的一本经典著作,他在世时已印了六版,死后至少又印了八版。然而真正给马萨诸塞州的法律教育留下决定性影响,从而使美国律师和法律有其本身特点的还是内森·戴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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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65 新英格兰是美国法律学院的发源地。美国第一所法律学院是由塔平·里夫于一七八四年在康涅狄格州里奇菲尔德创立的。五年后,伊弗雷姆·柯尔比也是在这里出版第一卷美国判案汇报。里奇菲尔德法律学院蜚声全国,并且为美国开创了对公务人员进行法律训练的牢固传统。该校早期毕业生来自全国各州,其中包括纽约州的艾伦·伯尔、南卡罗来纳州的约翰·卡尔洪、马萨诸塞州的霍勒斯·曼恩、弗吉尼亚州的乔治·梅森和新罕布什尔州的利瓦伊·伍德伯里。十九世纪初,里奇菲尔德法律学院每年的毕业生为十到五十五人。在一八三三年停办之前,该学院造就的毕业生超过一千人;其中一些人在马萨诸塞州北安普敦和德达姆、俄亥俄州辛辛那提、佐治亚州奥古斯塔和纽约州奥尔巴尼等地分别创建了新的法律学院。里奇菲尔德法律学院证明了在美国建立法律学院是可行的,但它却没有为美国的法律教育定下模式(它为外州学生开设的课程一般只以一年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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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67 早在一八二九年以前,哈佛的法科学生人数就超过了里奇菲尔德。但是对创立美国法律传统具有决定意义的一年却是一八二九年:内森·戴恩向哈佛新任院长乔赛亚·昆西承诺,从所著《美国法律摘编》挣来的收入中拿出一万美元(以后增加到一万五千美元)在哈佛设立一个法学教授职位。戴恩赠款的条件之一是由当时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约瑟夫·斯托里担任这一职位的首任教授。另一个条件则是该教授必须讲授“在我们联邦共和国所有地方均属有效的各门法律和衡平法”。该教授必须把重点放在“最重要和最具有全国性的各门法律上,即……能在联邦其它各州也象在本州一样通行的各门法律;换句话说,也就是讲授一种对许多州都有用的州法律。”这笔赠款有助于形成一个超越各州法律之上的美国法律体制。如果没有一个用专业术语加以界定、并有书面根据的通行全国的美国法律体制,美国各州之间的自由贸易和整个国家的工业一体化便很可能根本无法实现。戴恩对国家比对专业更为关心。他最关心的不是训练美国律师,而是创立一套极为重要的美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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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69 当时在马萨诸塞,仅仅两百年前,新英格兰清教徒曾力图按照上帝的成文法在荒野中建立一个锡安圣城,而这时他们的后代则以更大的精力来阐释和运用新英格兰法律,用以建立一个新的国家。在此之前十二年,即一八一六年,哈佛协会(刚从教士手中转到律师的控制之下)便于哈佛大学设立了第一个法学教授职位。到约瑟夫·斯托里成为哈佛的精神领袖之后,美国法学教育的变革和美国法律体制的形成更是大大加速。在短短的十五年内,新生的美国法律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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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71 约瑟夫·斯托里身兼两职,一边在华盛顿最高法院任职,一边在哈佛法律学院授课,事实证明他确是一个了不起的奇才。他以大约每年一卷的速度就范围极为广泛的法律专题写出评论,内容包括寄托、合伙、代理、汇票、期票、对宪法条文的衡平应用、各种法律问的冲突和衡平法权限等等。他的著作尽管博学和专业性强,却并没有学究味,而是大胆灵活,内容广泛,解释生动且富于建设性。詹姆斯·肯特那本通俗易懂的基础读物证明,确实存在一种美国法;而斯托里则发展了这套法律使之运作自如。他的论著虽然没能涉及所有的题目,却确实包括了变化最为迅速的商业和工业专题,也包括诸如各种法律间的冲突、宪法条文和衡平法这样一些题目,对于正在发展中的合众国,这些内容都是格外重要的。斯托里的著作是教学的副产品,是他对自己在哈佛讲义的修订。直到二十世纪,它们也仍然是整个国家法律教学的基础。斯托里具有从大量英国判例中发现有用的原则,从而将其应用于新环境的天才,使古老的习惯法得以适用于美国的种种问题。他所取得的最有创造性的成就之一是把复杂和独立的英国“衡平法”理论融汇到美国习惯法中。并且,通过揭示这些理论之如何体现罗马法的精神,他肯定美国能够按照英国习惯法的传统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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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73 英国法律与美国法律之间最棘手的差别是:英国只有一种单一审判权,一个单一的、全国性的法律和法院体系。而在美国,每个州都有自己的一套体系。但是,这时斯托里等人的论著却在各州的判例中发现了一种可行的统一性。法律学院(新英格兰的一大创举)更为一套真正的全国法律体系提供了讲坛。在哈佛,来自全国各地的学生都努力寻找能够适应所有各州情况的共同原则。这种对全国性法律的探索,实际上导致了一套国家法律的形成。因此,从长远的观点来讲,美国法律学院起到了一种全国统一化的影响,恰如伊顿和哈罗两家公学以及牛津和剑桥两家大学长期以来对英国统治阶级的影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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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75 斯托里的先驱论著大大确保了习惯法在美国的主导地位。但是习惯法基本上仍然是一种由法官说了算的法律。它是以先例为基础的,因此只有当就关键性的法律问题印出一整套判例汇编之后,才谈得上建立起美国的习惯法。而这也是新英格兰地区,尤其是马萨诸塞州的贡献。在半个世纪中,该州最高法院的历任精明强于的法官,用自己的观点建立起具有独立性、适应性和传统性的美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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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77 这些法官中第一位是西奥菲勒斯·帕森斯。他于一八○六年成为该州首席法官,在当时被誉为“法律界一代巨人”。在他上任时,马萨诸塞州只有一卷判案汇报。而他在任七年中所发表的判决意见汇编成册却足有九卷之多,从而成为美国习惯法中第一个司法里程碑。他根据英国的判例、英国的法学理论和殖民时期马萨诸塞的不成文实践,编篡了第一套内容广泛、旁征博引的美国司法判例。他是一个标准的新英格兰人,对当地习俗既怀有感情,又愿意以商人的实践为依据,尤其是在商业法、航运法和保险法方面。接替他担任首席法官的艾赛克·帕克(一八一六年哈佛大学罗亚尔法学教授,一八一七年首先提议在该校设立法学院)把帕森斯没有完成的工作继续推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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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79 再下一任马萨诸塞州首席法官勒缨尔·肖则堪称那个时代伟大的立法法官,从许多方面说,他作为美国法律体系的奠基人是当之无愧的。无论在质量上还是数量上,他的工作都可称是无与伦比的。用他传记作者伦纳德·利维的话说,他完成了“对英国习惯法的日复一日的引进”。在他担任首席法官的三十年间(一八三○至一八六○年),他写出的判决意见达两千两百条之多,实属前所未有;这些判决意见几乎涉及法律上所有的题目,共编成了二十卷。迄今但凡习惯法适用的地方,肖氏的判决意见仍然受到广泛引用。很少有哪一位法官曾象他这样,对一个伟大的法律体系产生过如此决定性和如此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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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81 一八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就在肖被任命为首席法官的那一天,一辆美国自制蒸气机车首次行驶成功。肖把习惯法大胆地加以改造,以适应铁路事业的需要,这只是他乐于对新的需要作出反应的一个例证。最初的铁路引起了许多问题,这类问题今天人们业已忘却,但当时却都远远超出了中世纪所形成的习惯法的范畴。例如,铁路出现之前的所有“道路”,无论是公共资金还是私人资金修筑的,任何人只要交一笔钱就能使自己的车辆在上面通行。最初的铁路法假定铁路的情况也是如此,而铁路本身(正如肖日后忆述的那样)不过是一条“铁的公路,任何个人与运输公司只需向铁路公司交付一笔使用道路的费用,就可在上面行驶自己的车辆。”铁路出现之前的运输业(如载货大篷车)可以来到你的门口承接货物,也可以把货物一直发送到你门口。因此老的习惯法就规定,这些“共同承运人”从承接货运时起到把货物交到收货人的手中时止,须承担货物损坏或遗失的责任。这些人实际上成了保险人,因为顾客花钱支付的是货物从发货点门口直到取货点门口之间的安全处理。此外,这些人的雇员不多,遭到损失的危险不大,而且这些危险基本上能因雇员适当小心处理而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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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83 这一切观念同铁路的实际情况完全格格不入。显然,任凭所有人在铁道上行驶自己的车辆会造成危险和混乱。铁路同其它种类的道路不同,不需要蜿蜒曲折地通过乡间地带;它只有采用最直接的路线和最平缓的道路才能最有效地达成它的运输任务。它具有与生俱来的某些垄断特点,这既体现在它的用途上,也体现在它所需要的路线条件上。为了满足某些新的需要,肖创造了“土地征用权”这种提法和重要的概念。这个美国法律上的首创概念,使国家得以因公共用途而收购私有财产,而所谓“公共用途”也包括铁路的用途。由此,肖确认,尽管铁道上行驶的只是铁路公司的车辆,它实际上是一种新型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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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95085 肖通过这种想法,为工业时代“公用事业”的新概念奠定了基础,他还在法律上确认:本来是为载货大篷车和其他“共同承运人”制订的旧的赔偿规则,无法适用于“运输路线与终点均为固定不变的”铁路。铁路公司必须为方便顾客而设立车站和货栈。它们虽然仍须适当地小心照顾货物,但却不再是货物的保险者了。肖又阐述了一种“合伙一雇佣”规则,当一个雇员在工作中受到另一个雇员损害时,雇主可以不必担负赔偿责任。理由是,现在雇员本身已享有比雇主更加有利的条件,足以避免其他雇员的疏忽。所有这些裁决都大有助于铁路的兴建和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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