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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八七年各州代表在费城举行全国会议时,并没有象将近十年前在波士顿的各州代表们从马萨诸塞州人民那里得到那么明确的授权来设计新的政府架构,费城会议代表并非直接由人民选举产生,而是由各独立的州政府挑选的(罗得岛除外,该州未派代表)。费城会议共有五十五名代表参加,平均每次会议约有三十人出席。他们的中心问题是如何组成这些政府的政府。没有人当真认为有可能建立一个真正的国家政府来取代各个单独的州政府。当前十三州各自拥有的主权和独立,有可能把以前只能在国际范畴出现的很多概念带到一国政府的范畴里来。人们常说,联邦制宪会议的重大意义在于它表明单独的“主权”州怎样服从过去只在国家之间形成的那种政府。有人说,这次全国会议是建立联合国的一次“伟大的预演”。从二十世纪的观点来看,这种比较也许是有益的。但是在十八世纪末其意义却大部分适得其反。从这个新国家中发展起来的有效的“联邦”政府把一些新思想从国际范畴引入了国内范畴,如果自治能扩大到大片领土的话,这些新思想将证明是特别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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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传统上是受一些条约约束的,这些条约只有在各方都有诚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支配这些条约的法则是一些约定俗成的不成文法,有时称为自然法或国际法,人们往往认为它们比特定国家的意志更有约束力,有大量学术著作阐述这些法则。十七、十八世纪就出现了一些这方面的巨著,如荷兰人格老秀斯(一六二五年)、德国人普芬多夫(一六七二年)、瑞士人比尔拉马基(一七四七年)和瓦泰尔(一七五八年)等人的著作。布莱克斯通于一七六五年解释说,“由于全人类不可能联合为一个大社会,他们必然要分裂成很多社会,形成彼此完全独立而又免不了互相交往的独立的州、联邦和国家。因此为了控制这种相互交往,出现了名为‘国际法’的第三种法则(除‘自然法’和‘天意法’外)。由于没有哪个州会承认另外的州处于更优越的地位,这一法则不可能受任何州的支配,而完全依靠自然法则的规定,或是这几个社会之间互相签订的契约、条约、同盟和协议。在订立这些契约时我们没有其它规则可以遵循,而只有自然法;这是所有社会都必须平等服从的唯一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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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八七年的人们谈论到(他们经常这样谈论)组织一个“联邦”时,他们所想到的往往是用某种方式把这些拥有主权的州联结起来。“联邦”(federal)一词的用法通常接近其拉丁文原词“foed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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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的意义,被用来说明一种建立在忠诚(拉丁文foedus 是fides 即“忠诚”的同源词〕基础上的关系。制宪会议以及就通过宪法进行的辩论在使用“联邦”一词时,都是从该词这一技术上的意义(现已半废)上来说的。一般都使用它较老的拼法——“foederal”——以强调同拉丁文中foedus一词的联系。费城会议举行第一次工作会议后两天,弗吉尼亚的埃德蒙·伦道夫根据古维诺尔·莫里斯的建议提出(麦迪逊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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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州的联盟仅采取联邦形式是不可能完成邦联条例所提出的目标的,即共同防卫、保障自由以及公共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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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尽管州是单独拥有主权的实体,但在所有各州或一部分州之间签订的条约或多种条约,都不可能是充分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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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该建立一个全国性政府,它包括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古维诺尔·莫里斯先生说明了联邦政府和全国性最高政府之间的区别;前者只不过是建立在各方诚意基础上的一种契约;后音则具有全面的强制性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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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值得注意的(用乔尔·巴洛几天以后在他的一七八七年七月四日演说中的话来说),是一个“永久性的联邦制度”。麦迪逊在《联邦主义者》(一七八八年第三十九期)中撰文写道,根据新宪法,参议院“将从各个州(作为政治性的、互相平等的社会)获得它的权力;这些州根据平等的原则在参议院里享有同等的代表权……迄今为止,政府仍是联邦性质的,而不是全国性质的。”这次“联邦”会议及以后一些会议的成果就是使这个词的内涵比较明确,并废弃其古老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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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制定宪法的人们在创造某种和古老意义的“联邦”契约不同的东西时,他们实际上是在赋予这个词以新的含义,同时,他们在使用“国家”或“全国”这两词时也十分谨慎。难怪宪法中没有出现过“国家”或“全国”这样的字眼。制宪会议(六月二十日)专门就康涅狄格州的奥利弗·埃尔斯沃斯的提议投票,并一致通过新政体的名称,摒弃“全国”一词,而保留“合众国”这个恰当的名称。“全国”这个词随即从文件其余部分删去,从而反复出现故意含糊其词的“合众国”这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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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宪会议实际制订的政体(用埃尔斯沃斯的话来说)“部分是全国的,部分是联邦的。”他说这种双重性表现在两个不同的特点之中。“在两院制的第一院(即众议院)中按人口比例派遣代表,这是遵照全国这一原则,使大州在与小州抗衡中不至于吃亏。而在参议院中,各州平等的发言权则是遵照联邦的原则,这可以使小州在与大州抗衡中保全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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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费城会议的审议可以有把握作出的少量概括,有助于说明为什么很难再得出其它概括性的结论。首先,会议进行了坦率的讨论,代表们在讨论过程中改变看法,使自己的立场适应同伴们的要求。其次,关于基本理论井没有取得一致的协议:这类理论之多几乎和代表的人数一样;代表们从一个理论根据转向另一个理论根据。最后,对于他们所创建的新政体的实际性质并没有取得一致意见。在最后的文本中,意味深长地删去了“联邦”和“国家”这两个字眼,而这两个字眼在探讨理论的过程中曾经十分突出,而且争论激烈。相反,在宪法中只是提到“合众国”。在他们结束审议时,代表们看来认识到了他们所创造的乃是政治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新混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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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在儿十年内,“立宪主义”本身就获得了新的具有美国特色的内涵。用沃尔顿·汉密尔顿后来的话说:“人民对于写在羊皮纸上的文字的力量寄予一种信任,认为它能促使政府步入正轨,如果要给这种信任起个名称的话,它就叫做立宪主义。”要解释清楚这段话,还得求助于另一个具有美国特色的制度,那就是:法院对法律是否合乎宪法作出判断并拒绝实施那些他们认为违宪的法律的权力。这种即后来被称为“司法审查”。宪法没有对这种权力作具体说明,制定宪法的人可能也没有对这种权力作过任何打算或设想。但是司法审查使宪法得以保持它的活力,并在为宪法下定义的掩饰下,赋予它新的延伸性、灵活性和某种含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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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从殖民到民主的历程 四十六 来自分离主义传统的联邦主义者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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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联邦宪法的这一代人常常心怀疑窦,总是觉得共和政体无法在广大的地区中施展。孟德斯鸠一七四八年在《论法的精神》中写道“很自然,一个共和国只能拥有一小片领土,否则它就不能够长远存在。”这个概念已经变成政治学的一项原则了。约翰·亚当斯(在他的《为合众国宪法辩护》,一七八七年)和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一七八七年六月十八日在制宪会议上的讲话)都从历史中吸取教训,认为美国的幅员辽阔,看来将会使一个历时长久的中央政府走向君主政体。帕特里克·亨利在弗吉尼亚制宪大会(一七八八年六月九日)上发言反对批准新的联邦宪法,认为其中的难处是不言自明的。他坚持认为“一个政府如果不实行独裁专制,就不可能统治这么广大的国家。”“请向我举出一个例子来证明哪里有一个拥有大片土地的国家,是由一个单一的政府或国会统治的,你们愿意称呼它是什么就称呼它什么吧。”据说,美国独立革命的经历只不过是这个著名原则的另一个实例而已。英国不是已经证明它的代议制政府不适于把遥远的美国也包括在内吗?但是,有一些不那么悲观的人开始想象,所有早期历史无法提供的先例,却有可能在美国找到。例如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主义者》(第十期)中就满怀希望地认为,广阔的领土,加上形形色色的不同利益,实际上倒能维护公民的权利。麦迪逊在一段众所周知的话里解释道:“扩大范围,就能把更多的派别和更广泛的利益包括在内;这就可以使整体中的多数人不大可能抱着共同的动机来侵犯其他公民的权利;即使存在这样的共同动机,那么对于所有感觉到这种动机的人来说,将更难于发现自己的力量,并采取互相一致的行动……在控制派别影响方面,共和国比民主政体优越,同样,大共和国胜于小共和国,联邦胜于组成联邦的各州。”在一八○○至一八○一年那次混乱的总统竞选中、由于托马斯·杰斐逊和艾伦·怕尔在选举团所得票数相等,形成僵局,只能由众议院作出决定,最后杰斐逊在第三十六次投票中当选。他在致约瑟夫·普里斯特利的信(一八○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写道:“我们再也不能说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新东西了。因为人类历史上这一整个篇章都是新的,我们共和国幅员辽阔这一点是新的。”“它提供了新的证据,表明盂德斯鸠认为共和国只能在一小片领土上生存的理论是错误的。事实适得其反。如果我们的领土只有目前的三分之一,我们恐怕已经完蛋了。而当疯狂与妄想象流行病一样在某些地区蔓延时,其余地区仍然保持正常及不受影响,并且能够坚持下去直到他们的同胞从暂时的妄想中恢复过来;这种情况给了我以极大的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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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美国,也有某种令人悲观的特殊原因,那就是:甚至比独立还要古老的分离主义传统。它和殖民地的建立一样历时久远。新世界的发现使得分离和退出的活动有可能以整个大陆的规模进行,而美国的经历中包括了不可胜数的进行分离的尝试。最初来到新大陆的请教徒就是美国第一批直言不讳的分离主义者。作为“分离主义者”,他们坚信,凡是想在更纯洁的教会荫庇下生活的人们都可以主动脱离他们原先的社会,从而组成自己的新社会,这种看法从旧世界的观点来看是令人惊愕万分的。一些清教徒是在荷兰进行分离活动失败后才来到普利茅斯的。在广阔的美洲大陆,“不奉国教”或“信仰自由”的思想在分离主义和脱离主义面前显得黯然失色。从十七世纪初期到十九世纪中期,分离主义是带着明显的美国色彩的。殖民地扩大了,并且由于分离而形成了各地不同的特点,罗杰·威廉斯和安妮·哈钦森这两位信奉分离主义的异端分子,被驱逐出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而分离到他们自己的罗得岛去了。另一名分离主义者托马斯·胡克则被分离到他的康涅狄格去。巴尔的摩勋爵使一批天主教徒从英国生活中分离出来,组成一个至少在短时期里属于他们自己的社会。威廉·佩恩给教友派教徒提供了一块单独的栖身之地,等等。幅员辽阔使所有这一切都成为可能。美国独立革命在当时被很多人看成是十三个脱离主义者在精神上的胜利。在十八世纪末和十九世纪初,一些向西部移民的车队在边界不明确的内地的一些新准州和州定居,他们也是按照各种世俗的、非教条主义的方式,从东部沿海地区的生活中分离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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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经验已经表明,孟德斯鸠和其他较老的政治理论家的担心并非没有根据。如果要使一个单一的、巨大的共和国在这里生存下去,那就必须寻找出能够遏制这种分离主义潮流的办法。说也奇怪,这种机会的到来竟然是由于建立了一个新的美利坚帝国——用杰斐逊的话说,一个“自由帝国”。它的政治安排和美洲殖民地人民过去进行斗争力图摆脱的那些政治安排十分相似。第一次殖民经验(独立战争以前)使人们认识到有必要建立一个美洲国家。第二次殖民经验(在独立和南北战争之间)才使建立这个国家成为可能。这片“公共领地”——现在不受伦敦控制而受合众国国会控制的新美利坚帝国——已经成为各州之间的纽带了。如果没有这些土地以及使他们深受威胁的对外冲突,那么在一七八三年与英媾和以及一七八七年在费城召开全国制宪会议之间,这个中央政府是否还能生存下去确是一个疑问。一旦英国入侵的压力消除了,一旦十三个分离的“主权州”都各行其事,那么会发生什么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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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新帝国的梦想长期以来就一直激励着杰斐逊。一八○九年,他提醒麦迪逊总统,拿破仑可能愿意让美国得到古巴。他接着说,再加上加拿大,“我们就会有一个自从立国后从来没有作过通盘考虑的自由帝国;……过去任何宪法都不象我们的宪法那样,在建立幅员辽阔的帝国和谋求自治方面作过这么充分的筹划。”一开始,这个新帝国就不只是一个梦想,而是团结联邦的胶合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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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后几十年里,美国的新的中央政府将在一个新的美利坚帝国的土地上和生活中行使其权力,在这个新帝国里,新殖民地被委婉地称为“公地”或“国家的领地”或“公共领地”。这个帝国的政治结构与早先促使那些美洲殖民地起来反抗的那种政治结构极为相似。譬如,新的全国政府从一开始就敢于为这个新帝国立法并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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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东部的美国政治体制也是靠这种权力以及日后为地界不明的西部制定法律的习惯来定型的。新的全国政府所采取的主要措施,用早些日子的语汇来说,可以称作帝国的控制措施。这些措施正是一七六三年的英王诏谕、一七七四年的《魁北克法》以及其它为远离伦敦中央当局的人民安排生活、财产、土地和进行治理的法令的晚近翻版。英国国会早期的那些法令旨在团结整个帝国以抵御外侮。随后,美国国会的一些法案,诸如《密苏里妥协方案》、《一八五○年妥协方案》和《一八五四年堪萨斯一内布拉斯加法案》,也把遥远的东部的决议强加于西部人民;这些决议的目的是要把整个国家团结在一起。如果英国政府过去曾在为帝国进行的世界范围内的战争中把美国人作为小卒子使用的话,那么,现在华盛顿的美国新政府则把西部人民用来作为人口稠密的东部各地区之间的一种起平衡作用的填料。从联邦内部各州的观点来看,争议大的措施似乎只是与内部“妥协”有关的一些措施,但实际上这些都是帝国的决定,把移民们当作殖民地人民来对待。例如一八二○年的《密苏里耍协方案》宣布,在北纬三十六度三十分以北路易斯安那购买地的范围内不得建立奴隶制。《一八五○年妥协方案》和一八五四年的《堪萨斯一内布拉斯加法案》也都坚定地假设国会有权制定一套基本原则,在这些原则范围内,移民才有权作出有关当地体制的决定(即“各州人民主权论”)。联邦对大片公共领地的整个土地政策(最后除原先十三个州和得克萨斯外几乎把全国都包括了),就是让美国中央政府执掌当初殖民地人民拒绝让伦敦政府执掌的那些权力。移民获得土地所应具备的条件是由联邦政府,而不是由西部的新州或市场的作用来规定的。从一开始,当第一个公地州(俄亥俄)于一八○三年被接纳加入联邦时,联邦政府一般都对新州境内尚未分授的全部土地保留所有权,只有每个镇区供教育事业用的那些地段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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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位历史学家的话来说,南北战争以前的四十年问,国会不啻是一个“保全联邦”或者可以说是“保全帝国”的机构,它致力于寻求“妥协”,把西部人当作东部人斗争中的小卒。联邦立法中另一些重大的法案——一七九六年的《土地法》规定了矩形土地测量法;一八二○年的《公有土地法》要求购买土地时支付现金;一八三○年的《土地先买权法》给当时真正的定居者以优先权;一八四一年的《分配与先买权法》,准许在购买前先行批准永久性定居,并且还规定把出售土地的部分收入分配给新的州;再加上一八六二年的《宅地法》——所有这些法令都是东部为了控制获得地产和完善整个西部的土地所有权而采取的措施。华盛顿联邦政府的控制(或力图进行控制),在西部的政治问题中居首要地位。国会的支配是不能轻易放弃的,而奴隶制问题则是导致国会直接承担责任的另一个原因。支持和反对奴隶制的两派都拼命向堪萨斯移民,结果在该地发生了内战(一八五五年十一月至一八五六年十二月),约有二百人死亡。这只是西部为了竭力履行国会所订立的条件而发生的多次事件中的一宗而已。在这种新的帝国控制之下,联邦危如累卵地结合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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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领土(这块土地上所建立的州很快在全国占了多数)和整个新国家的关系表明了美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它的体制所具有的强烈的联邦主义倾向将一直持续到二十世纪。正是这些体制使得一个幅员辽阔的共和国有可能存在。谁能预料到那就是分离主义传统的副产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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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它是独立革命的法律上的代替物。美国用以建州的那种新机制——美国殖民制度的基础——在一七八七年七月邦联国会通过的《西北地域法令》中被赋予典型的型式。这个法令阐述了一个准州从完全受国会控制转变为联邦内部一个新州而获得平等地位所应经历的正常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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