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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14年的新英格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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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五月花公约》(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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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两大块殖民地各自成片,但两者之间相互不相连。最早来到它们之间的是荷兰人,1609年荷兰人亨利·哈德逊到此探险,1624年在阿尔巴尼建第一块永久殖民地(称“新荷兰”),1625年荷兰人从土著人手中买下了曼哈顿,取名“新阿姆斯特丹”。不久,即1638年,瑞典人进入特拉华河流域,并在此建立起他们的殖民地(名曰“新瑞典”),1655年为荷兰西印度公司吞并。由于新荷兰在北纬40°—45°之间,在英国早先所宣布之殖民范围之内,1652年5月英荷之间终于爆发战争,英虏获荷兰商船1400艘、战舰120艘,荷兰被迫屈服。1664年,英王查理二世将康涅狄格与特拉华授予其弟约克公爵,遂将新阿姆斯特丹改名“新约克”,直译“纽约”。此后,约克公爵将哈德逊河西岸的土地分给约翰·巴克莱和菲利普·卡特雷特,并任命菲利普·卡特雷特为总督,由于此人曾在英伦海峡泽西岛做过总督,因而该地便取名为“新泽西”。至1681年,查理二世为偿还威廉·佩恩1.6万镑债款,又将“新瑞典”赋予其子小威廉·佩恩,取名“宾夕法尼亚”(意为“佩恩之林地”)。第二年,佩恩在费城定居,该城成为宾夕法尼亚的首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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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历史十五讲 北美殖民地的类型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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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英国人在北美建立的殖民地,是隶属于英王的海外领地。对这些殖民地的占领和殖民,在原则上都必须得到英王的特许,而且都是以个案方式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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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历史背景,赋予殖民地两大重要特点:其一,殖民地的政治权力是直接来自英王的特许,其权力关系在英帝国内呈垂直走向;其二,由于各殖民地的建立是以个案方式处理的,各殖民地之间呈孤立状态而互不相属。所以,有人比喻各殖民地之间的关系是: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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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管理方式之不同,英属北美13个殖民地,在创建时可分为3大类型:(1)公司殖民地,其业务由设在弗吉尼亚或殖民地的董事会管理,在经济上自负盈亏。弗吉尼亚、马萨诸塞等最初都属特许公司所有。(2)业主殖民地,它在性质上是英王的封土,业主代表英王统治该殖民地,有权在殖民地内实行再分封。宾夕法尼亚、马里兰、特拉华、南卡罗来纳、北卡罗来纳及乔治亚,最初都属这一类性质。(3)自治殖民地,它们一般为自由移民自己所建,最初既不属于英王所有也不为业主所有,其管理方式由殖民地移民自行决定。普利茅斯、康涅狄格、罗得岛最初都属此类殖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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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3类殖民地中,业主殖民地的总督由业主指定,自治殖民地的总督由移民选举。公司殖民地则有些特殊,最初虽由公司的董事会直接管理,但董事会当时是由英王任命的,实际上是准英王直辖殖民地。但真正的英王直辖殖民地,是在1624年才第一次建立的,当时弗吉尼亚公司因经营弗吉尼亚殖民地失败,不得不改由英王直辖,而直辖殖民地的总督是由英王指定的。后来,殖民地经济地位日益强大,在英帝国的政治和经济事务中作用日益明显,而英帝国内部的权力争夺也更加激烈,英王为了巩固不断削弱的专制王权,同时也由于对殖民地的强大所产生的离心力量的担心,先后把一系列业主或自治殖民地改由英王直辖。例如,新罕布什尔(1679)、马萨诸塞(1684)、纽约(1685)、新泽西(1702)、南卡罗来纳和北卡罗来纳(1729)、乔治亚(1752),在这样的背景下都变成了英王直辖殖民地。马里兰在1690—1715年,宾夕法尼亚在1692—1694年,也一度分别成为英王直辖殖民地。到独立革命前夕,最后只剩下3个业主殖民地(马里兰、宾夕法尼亚、特拉华),两个自治殖民地(康涅狄格、罗得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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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英王被宣布为所有殖民地的主人,但英国对殖民地的管理,在很长一个时期内实际上并无章法。直到1643年,即英国革命爆发后,才根据英国议会的决定,成立了一个以沃里克伯爵为主席的贸易委员会来负责殖民地及其贸易的管理。1651年的航海条例,被称为“第一个从广义角度阐明英格兰商业政策的议会法律文件”,也可以看做是英国殖民政策形成的标志。1670年,根据阿什利勋爵和约翰·洛克的建议,又成立了一个特别的“殖民地委员会”,它虽然被指示应“关注”殖民地的兴旺发达,但其权限只是向国王提出看法和建议。所以到1674年它就被撤销了,取而代之的是“贸易和殖民地委员会”,它有一名秘书和若干公务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但严重的财政困难,政府信用的实际崩溃,以及法国私掠船的骚扰,导致了1695年议会的调查,其结果是在1696年成立一个贸易部,来代替原来的贸易和殖民地委员会,其首批成员包括2名枢密院顾问和5名殖民地事务专家。把殖民地的管理归贸易部这一事实表明,当时英国殖民政策的核心是促进和保护英帝国本身的贸易和利益,而不是殖民地居民的利益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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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殖民地内部的管理,各殖民地的情况很不一致,弗吉尼亚的管理体制有代表性。在弗吉尼亚,除英王任命的一个总督外,下面还有一个参事会,代表议会在1619年以前还不存在。总督名义上是英王任命的,但实际上在1700年以前,主要由枢密院指派,它是殖民时代早期的实际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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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enry S. Commager, Documents of American History, New York, 1962, pp.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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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这三个殖民地是:普利茅斯,建立于1620年,1691年被马萨诸塞合并;缅因,建立于1641年,1691年被马萨诸塞合并;纽黑文,建立于1638年,1662年与康涅狄克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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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历史十五讲 第二讲 由公司到社会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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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民地土地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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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属北美殖民地内,由公司到社会转变的关键是公司所执行的土地制度的改变,这种改变发生的时间是在16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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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吉尼亚和普利茅斯殖民地是英属北美殖民地的两个代表。由于土地的实际所有权是在公司手中,整个殖民和拓殖活动是纯粹商业性质的,而移民又是作为公司的“合同工”在公司官员监督下共同劳动,除维持移民生活必需的那部分产品外,其余产品悉归公司并由公司处置,7年合同期满后殖民地财产(包括土地在内)将在持股者中按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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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殖民活动,带有明显的双重性:一方面,公司与英国的关系带有封建依附的痕迹,因殖民地是英王给公司的“封地”,公司只拥有土地的“自由永佣权”;另一方面,移民与公司的关系又带有近代契约色彩,因他们与公司订有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并为公司的利益而劳动,两者是矛盾的。它既不符合北美地广人稀的环境,也难以适应殖民地被移民迅速拓殖的形势,移民的劳动积极性很有限,公司根本无法靠它赢利。例如,弗吉尼亚公司为此曾花费数万英镑,但几乎一无所获。到1624年,因普利茅斯殖民地对公司无贡献,原资助者拒绝继续资助公司的殖民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得不在1614年改变现行的土地政策,采取措施将土地所有权逐渐转给移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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