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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历史十五讲 特纳“边疆假说”的提出及其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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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文化民族主义形成过程中,特纳“边疆假说”的提出占有突出的地位和作用,因为它一改传统史学把美国制度和文化之源归之于欧洲的理论和作法,而把目光转向新大陆本身,特别是转向西部边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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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传统史学的主要代表是乔治·班克罗夫特(1800—1891)。班克罗夫特出生于文化之乡马萨诸塞,1817年毕业于哈佛大学,后赴法国学习并于1820年获得哥廷根大学博士学位,1822年回国执教于哈佛大学,以法国为榜样进行教育改革,遭反对而被解聘,后自办学校教书。其代表作为10卷本的《美国史》,从1834年开始出版,到1876年方才出齐,历时40余年。该书一改前人重史料的编体写法,第一次全面地论述了从美洲殖民到独立建国的美国历史,被誉为“美国历史之父”。其著述贯穿了3条主线:(1)是把北美拓殖视为继往开来的事业;(2)视合众国的建立为世界走向自由的标志;(3)宣扬美国人对于人类的历史使命感,因而高度评价美国的立国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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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末,美国史学中的一个重要趋势是专业史学家逐渐取代非专业史学家的地位,历史学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学术领域,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主要有3个表现:(1)1876年,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设立历史研究生专业;(2)1884年,美国历史学会正式成立;(3)1895年《美国历史评论》创刊。在这些措施影响下,历史学成为各大学都设置的重要教席,历史研究之风盛行于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界,一些重要历史学家和历史学著作应运而生。在第一代专业史学家中,涌现了3位重要代表性人物,即执教于哈佛大学的亨利·亚当斯、执教于哥伦比亚大学的约翰·伯吉斯、执教于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赫伯特·亚当斯。这些人都曾留学于德国,深受德国史学泰斗L.兰克(leopold von Ranke)史学思想的影响,而以制度史的研究为主,被称为“制度学派”。在解释美国制度和文化的来源时,这个学派把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制度和文化作为其“生源”(germ),而执教于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赫伯特·亚当斯,就是这种“生源论”的积极倡导者。他在《新英格兰诸城镇的日耳曼起源》和《美国的诺尔曼警史》等著作中,研究了新英格兰早期殖民据点的土地关系和政治组织,论证了那里存在着农村公社的某些残余,土地常常被宣布为农村公社的公共财产,并且指出在美洲组织起来的清教会社和古代日耳曼人的“公社自治”有着某种“种族的共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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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也正是在这个时候,一些年轻的历史学家,开始冲破传统史学对美国史的藩篱,寻求新的出路。而弗雷德里克·杰克逊·特纳(1861—1932),就是新派历史学家中最杰出的代表,他用以和制度学派相对立的就是所谓“边疆假说”。这一假说,见于1893年他在芝加哥“美国历史协会”召开的年会上宣读的论文:《边疆在美国历史上的意义》。他在这篇论文中指出:“以前研究美国制度史的学者们过分注意寻找日耳曼根源的问题,而对于美国本身的问题却注意得十分不够”;为了解决美国制度的根源问题,应当把学者们的注意力转移到美国的“边疆问题”上来,因为“只有把视线从大西洋沿岸转向大西部,才能真正理解美国的历史”。他指出:“直到现在为止,一部美国史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对于大西部的拓殖史。一个自由土地区域的存在及其不断的收缩,以及美国定居地的向西推进,可以说明美国的发展。”这就是著名的“边疆假说”。不难看出,所谓“边疆问题”,乃是一个美国制度和文化的根源问题。这个假说的实质,在于强调美国制度和文化的不同于欧洲的特点,并把它的形成和发展的主要原因的思考和解释,从欧洲方面转到新大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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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纳提出这一假说的背景是什么?为什么正好是特纳而不是由别人来提出这一假设呢?这其中的一个直接的原因是,1890年美国人口调查局在其报告中第一次宣布:“直到1880年(含1880年),我国本有一个定居的边境地带,但现在未开发的土地大多已被各个独自为政的定居地所占领,所以已经不能说有边境地带了。”这里所说的“边境地带”,就是指正在拓殖而又未完全被拓殖的地带,即特纳所说的“边疆”。这使特纳得出结论:“这一简略的官方说明,表示历史上一个伟大的运动已告结束。”这就给历史学家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认识和总结这一拓殖运动的历史经验及其在美国历史的地位和作用?特纳抓住了这一机会。但更深层的一个原因还在于经过内战后几十年的突飞猛进的发展,特别是由第二次工业革命所推动的工业化运动所取得的发展使美国的综合国力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即在经济上已跃居世界首位,这使美国人的民族自豪感空前增强,因而更加重视美国人自己的历史、经验及其特点,而西部的拓殖和开发的过程贯穿了美国的整个“成年时期”,涉及6.5倍于美国独立前的领土面积,2倍于原13州的新州和领地,其意义不可小视。此外,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随着美国综合国力的增强,美国在世界经济、政治、军事和外交的较量中面临新的机遇,它正处于由大陆扩张向海外扩张过渡的转折点。对此,近一个世纪的对边疆的拓殖运动于此有何启发呢?这也是有待历史学家给予回答的重大问题。这就是特纳提出其“边疆假说”的历史和社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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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纳看来,“边疆是一条极其迅速和非常有效的美国化的界线”,因为“移民的人受到荒野完全的控制”。他写道:“在荒野里发现,移民的人穿着欧洲的服装,拥有欧洲的工业,运用欧洲的工具,表现欧洲的旅行方式和思想。他从火车车厢里出来,钻进一只桦皮船里。他脱下了文明的外衣,穿上打猎的衬衫和鹿皮靴。他寄身在契洛克人和易洛魁人居住的四周围着栅栏的木头小房子里。不要很长时间,他就习惯于种植玉蜀黍和用一根尖木棍犁地了;他叫喊厮杀,也剥人的头皮,跟地道的印第安人完全一样。一句话,边疆的环境对这个移民的人来说,影响是太大了。他必须接受环境所提供的一切条件,否则他就会灭亡,因此他只有适应印第安人开辟出来的地方,照着印第安人踏成的路走。渐渐的他改变了荒野,但是改变的结果不是变成旧欧洲,也不单单是日耳曼根源的发展,甚至从最新的形象来看,它也不是一种仅仅恢复日耳曼标志的情形。事实是,这里有了一种新的产品。起初边疆是大西洋沿岸,真正说起来,它是欧洲的边疆。向西移动这个边疆才越来越成为美国的边疆。正像一层一层的堆石是由冰河不断地流过而积成的一样,每一次的边界都在它的后面留下了痕迹,而一旦形成定居地以后,这块地方仍然保有边界的特点。因此,边疆不断地向西部推进就意味着逐渐离开欧洲的影响,逐渐增加美国独有的特点。”因此,特纳认为,“研究这一进程,研究这些情形下成长起来的人们,以及研究由此而产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成果,就是研究真正的美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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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纳常常被指责为“地理环境决定论者”,这不是完全没有根据的,他说的美国的民主“来自美国的森林”,就是这方面的一个重要证据。但实际上他并不完全否认美国制度和文化中的欧洲根源,因为他说过,“边疆”的不断向西推进,只是“意味着逐渐离开欧洲的影响”,而不是企图根本否认这种影响。他说“在美国的开拓中,我们看到欧洲生活方式如何打进这个大陆,也看到美国如何改变和发展了这种生活方式,反过来又影响了欧洲”。事实上,他在提出其“边疆假说”之时,就给自己的论点加了两个重要的限定词:一是“直到现在为止”(up to our own day),即在时间上限于1893年之前的美国史;二是说“在很大程度上”(in a large degree),而不包括全部的美国史,从而给自己留下了回旋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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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有一点很值得注意,正如特纳在他的“边疆假说”中指出的,在美国“民族主义的兴起”过程中,美国人的这种气质“是在不断的扩张中养成的”,而这种扩张力又是“美国人固有的一种力量,它自始至终地刺激社会各阶级”,因此,“除非这种训练对一个民族没有影响,否则,美国势必继续要求一个更加广阔的领域,以便发泄他们旺盛的精力”。由此是否可以说,当特纳努力从边疆的拓殖中去揭示“说明美国的发展”的内在因素之时,也向世界指出了某种不祥之兆呢?所以,当有人指责特纳“边疆假说”的提出“适应了”帝国主义的需要的时候,人们就很难为之辩解了。这里只能划分的界线是:是自觉的还是不自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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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历史十五讲 美国法学的演变:由自然法学到社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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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潘恩有句名言:“在专制制度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的,在自由国家中法律应该成为国王。”这一思想为独立后的美国政体定下了基调。在美国,法律对各个方面的生活始终发挥着关键作用。正如托克维尔所说:“在美国,出现的政治问题,很少不是或迟早的作为一个司法问题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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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美国意识形态领域中最后一个重大转变乃是法学的转变,即由自然法学转变为社会法学,这种转变也与进化论和实用主义的传播有关。实用主义强调社会经验对于法学的重要性,强调法律制定的原则要受实践检验,因而成为这种转变的动力。甚至有人说,在所有各个社会科学领域中,对进化论和实用主义响应最坚决果敢的,就是法律研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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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长一个时期内,美国的法学是以自然法为准绳的。还在独立革命爆发之前,自然法就成为美洲人与英帝国斗争的手段,在殖民地与英国议会的斗争中所提的一个中心口号,就是“无代表不纳税”,从而提出了殖民地的“权利”问题。独立革命爆发后,为北美独立鸣锣开道的还是自然法,关于这一点已在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中讲得很明白。《独立宣言》指出,美利坚民族之所以要与英国分离而独立,是“依照自然法则和自然神法”;而按照自然法,“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然后,杰斐逊把人权原则推及民族而得出民族平等的原则,从而为美国独立的正当性作了有力的辩护。通过《独立宣言》,自然法的原则和精神不胫而走,深入人心,以致围绕着联邦宪法的批准问题,人们对“权利法案”的关注从来没有那样广泛。可以说,“权利法案”的最后通过,就是自然法原则的胜利。虽然这一精神在以后几十年里长盛不衰,但在进化论和实用主义兴起之后,越来越多的法学家认为,法律真理如同一般的真理一样,是要通过实际经验来发现的,因此法学不能再以自然的原则为核心,而应当将人置于法学的中心地位。社会法学的积极倡导者有两位代表人物,即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1841—1935)和罗斯科·庞德(1870—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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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姆斯1841年生于波士顿,1861年毕业于著名的哈佛大学,内战时期曾加入联邦军,1864年以上尉军衔退伍,后再进哈佛法学院,1867年取得律师资格,1870—1873年任《美国法律评论》编辑。1873—1882年在几家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1870—1882年受聘到哈佛法学院、波士顿洛维尔研究所讲授普通法。1882年被任命为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长官,1899年任首席法官。1902年被西奥多·罗斯福总统任命为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并连任30年。应该说,他不仅有高深的法学修养,而且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所以他在最高法院的法官中,被认为是最有成就的法学家。他之所以成为社会法学的积极倡导者,很可能与他跟实用主义哲学家查尔斯·皮尔斯、威廉·詹姆士等人的密切交往有关,以至深受实用主义的影响。其代表作有1873年主编的《美国法律评注》和1881年发表的著名论文《习惯法》。霍姆斯认为:“法律的生命向来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时代的种种为人们亲身感受到的必然需要——成行的道德理论和政治理论,公开承认的或不自觉的对公共政策的直觉认识,甚至法官公开与同胞共有的种种偏见——对于确定治世律人法则都要比三段认论法史有关系得多。法律体现着一个民族许多世纪以来的发展实情,因此不能够把它当做只不过包含着一卷教学书中的许多定理来加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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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德是植物学家兼法学家。他生于内布拉斯加州,最初学的是植物学,1889年才进入哈佛大学攻读法律。此后,他先后在西北大学、芝加哥大学和哈佛大学任法学教授,1916—1936年升任哈佛法学院院长,二战后一度曾参与台湾司法制度的改组工作。其著述甚多,不下14部,最重要的有《法学讲义提纲》(1914)、《不成文法的精神》(1921)、《法律的新道路》(1950),以及5卷本的《法律学》(1959)。他认为,法学应“适应于它所要指导的人性思想,而不是适应于那些初始原则”。他主张,法学应“将人的因素置于中心的地位,而将逻辑降到它实际应处的作为工具的位置上去”。从利益法学观念出发,他在1943年提出宪法解释的重要任务,就是“权衡和平衡部分吻合或业已冲突的各种利益,并合理地协调或调解之”。他说:“宪法不是辉煌的政策便览。宪法重要原则的适用应成为社会在法律政治意义上进步的起点。宪法可以规定确切而简明的规则,例如,那些精确的公文术语和公共官员分担责任的规定。但是宪法不得拘泥于文字来解释和适用。解释宪法原则是把理性原则合理地运用于具体的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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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对社会法学的兴起起了推动作用的,除了霍姆斯和庞德这两个代表人物外,还有一位重要法官本杰明·卡多佐。他强调司法程序的“社会效果”,认为司法判决“必须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会因此损益的各种社会利益的不同意义或价值”。他说:司法“经常所遇到的都是平衡社会利益……即使有时是半公开的,经常不可避免的还是合法行为与其社会价值之间的关系。我们在审判中无时不在平衡、协调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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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士丁尼说过:“自然法以为天帝所立,故常存而不变。”而社会法学的倡导者则强烈呼吁,立法和司法应面对社会、面对事实、面对经验。对于一个正在迅速崛起和发展变化的国度来说,究竟哪一种法学更适应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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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威廉·詹姆士《实用主义》,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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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902年,皮尔斯在鲍德温主编的《哲学与心理学辞典》中首次使用“实用主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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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孙有中等译《新旧个人主义——杜威文选》,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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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Thomas Jefferson, Writings, New York, 1984, pp. 24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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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孙有中等译《新旧个人主义——杜威文选》,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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