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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维新”的最后一项立法,是1933年6月16日通过的《国家工业复兴法》。该法从5月10日就开始起草,一个星期后就向总统提交了法律草案,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妥协的产物,因而在内容上照顾了各方的利益:(1)企业界得到政府授权草拟不受反托拉斯法约束的法规协议,只要企业主遵守这些法规就可以根据反托拉斯法而起诉,只是生产将受到限制。(2)该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工人可以和雇主进行集体谈判,并将作出最低工资和最高工时的规定,从而使劳工获得了某种保护。(3)计划人员提出的由政府为企业发放执照的要求也得到满足,只有遵守了产业法规的企业的产品才有资格贴上“蓝鹰”标志。制定该法的根本目的,在排除产业界的不正当竞争以谋求企业的安全和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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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成立了国家复兴管理局,由经验丰富的H.约翰逊任局长,由他来拟定的再就业协定效果显著,到10月份已有近300万人实现了重新就业。根据《国家工业复兴法》设立的公共工程局,有33亿美元的政府拨款作为启动基金,对美国基本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据统计,从1933—1939年,它资助建造了全美国70%的新校舍,65%的政府办公楼、市政厅和河水处理厂,35%的医院和公共卫生设施,以及其他许多全美国著名的工程,在铁路建筑、桥梁建造、航空母舰建造等方面,也成就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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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从1933年3月9日至6月16日,在国会特别会议召开的100天内,F.罗斯福总统“像一个老练的战地主将一样指挥着整个作战行动,先后向国会山提出了15件咨文,因而有15项历史性法律在国会被通过。这些法律兼具恢复、救济和改革之功用,但以恢复和救济为主要目标,基本上遏制了美国经济的进一步崩溃,为以后的进一步改革准备了条件,史称罗斯福的“第一次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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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历史十五讲 把重点转到社会经济改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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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政”实施的第一阶段,为了遏制大危机的恶化,F.罗斯福总统采取的措施均带有紧急和暂时的性质,属于恢复和救济方面的较多,而属于社会、经济改革的不多,因此一些引发危机的根本问题则很少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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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复兴工业法》成立的公共工程局,虽然拥有33亿美元政府拨款作为启动基金,但由于由比较谨慎的内政部长哈罗德·伊克斯兼任局长,公共工程进展十分缓慢。而这时,《国家工业复兴法》的缺点已逐渐暴露出来,99%的大企业都不遵守有关法规,中小企业和工人抱怨政府偏袒大企业和资方。1934年2月9日,F.罗斯福被迫成立全国复兴检查委员会来调查该法执行情况和违法行为,但作用不大。早在1933年9月,春夏的虚假复兴已经结束,千百万家庭在即将到来的冬天已无就业之望。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哈里·霍普金斯的建议,F.罗斯福不得不另设民政工程局并以霍普金斯为局长,又从公共工程局拨出4亿美元供其支配,以期扩大就业。霍普金斯领导有方,不足4个月已开办了18万项、几百种不同类型的工程,但花费不足10亿,民政工程局成就非凡。在它领导下完成的工程,包括兴建和扩建学校4万所,铺设污水管道1200万英尺,建造和扩建飞机场469个和529个,修建公路25.5万英里,兴建和整修操场3700个,雇佣各类教师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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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随着危机的缓解,“新政”的许多措施遭到大资本家的反对,而广大失业工人虽然获得了不少重新就业机会,但这些人在整个失业大军中的比重还是太小,实际上仍有千百万人处于失业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以休伊·朗为代表的左翼激进派在1934年1月成立全国性政治团体,以“财富共享”的口号为号召,一度把追随者扩大到750万。《国家工业复兴法》在执行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愈来愈大,尽管F.罗斯福在1934年9月成立由资方、劳方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全国复兴委员会,并放宽了某些法规和某些固定价格的规定,但仍不能弥合和平息各方面利益的冲突,以致该法最终被联邦最高法院判为“违宪”,“新政”严重受挫。唯一让F.罗斯福感到欣慰的是,民主党在1934年11月中期选举中仍大获全胜,民主党与共和党在众议院中的席位为322对103,参议院的议席民主党更是独占了2/3以上。选举结果,只留给了共和党7位州长,和不到1/3的议席。它表明,美国民众对F.罗斯福及其“新政”仍抱有希望。所以,F.罗斯福决心继续推进“新政”,并在1935年元月4日致国会咨文中发出了他的信息:“要复兴,就必须改革。”他认为,新的改革不能以鼓励物价上涨为主,而应着力提高社会的购买力,以期用高工资形式把利润渗透到雇员之手。由此开始了他“新政”的第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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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改革的头一个立法,是1935年元月17日通过的《社会保障法》。该法规定:(1)对失业者、老人、病人和无丈夫的母子户,每年发给最低救济金;(2)由联邦按雇主支出工资额征税,所得款项作为失业保险基金;(3)同意建立保险制度的州,可抽取这笔税款的90%供其支配;(4)由工人和雇主各付工人工资的1%,构成工人的老年保险金,到65岁以后可领退休金。但关于该法争论很大,直到8月份也未正式成为法律,而从1月到5月几乎没有形成任何重要立法,这和当初的“百日维新”形成强烈反差,其原因何在?原来,当时国会和内阁中分为两派:一派以美国商会全国代表大会为中心,企图继续维持前一阶段以大企业的利益为转移的政策,要求政府与企业界联合;另一派以总统新的顾问团为中心,反对与大企业合作,主张以恢复竞争性小企业和通过政府财政赤字来谋求复兴。对这些纷争,F.罗斯福总统最初举棋不定,直到4月底和5月底全国商会代表公开谴责“新政”,5月27日最高法院最终判决《国家工业复兴法》违宪,他才终于采纳以路易斯·布兰代斯为首的新派顾问的意见,下决心改弦易辙,加大力度,推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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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如此,进入五六月份以后,先后就有3个重要机构建立:(1)工程振兴局(5月6日建立),主要目的在于扩大就业和提高购买力;(2)农村电气化管理局(5月11日建立),目的在以低息贷款来发展农村供电系统;(3)全国青年管理处(6月26日建立),目的在帮助学校创立各种工作机会以便把青年人留在学校里。这些机构在扩大就业、增加购买力方面做了许多工作,惠及工人、农民、青年以及作家、艺术家和演艺人员。农村电气化事业取得长足进展,当私营电力公司拒绝架设电力线路,甚至向它们提供低息政府贷款也不干的时候,农民在煤油灯旁投票通过向政府借款数十万以至数百万美元的法律,以把电线接到乡村。据估计,到1941年,美国农场已有2/5装上了电灯。以至有人说:“在罗斯福时期建立的事业,也许没有哪一件比这更直接地改变了人民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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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罗斯福认为,纳税负担应根据纳税能力重新分配,对巨额个人收入、遗产、赠款征收高额税有助于财富的再分配,根据纳税能力纳税的原则应适用于公司,为此他于1935年6月向国会提出了一个关于修订税收的特别咨文。但由于激进派参议员休伊·朗及其“分享财富会”的反对,体现罗斯福建议的财产税法直到8月30日才获得通过,而许多人都认为此法是一种敲富人竹杠的计划,也是对那些与政府分道扬镳的大企业的惩罚。因为按此法的规定,对个人所得所征收的税,数额愈大税率愈高,所得收入超过500万美元的,征税高过75%。财产税也有所提高,公司过高利得税的税率是:利润在10%以上的,征6%;利润在15%以上的,征12%。公司所得税则分级征收,税率从12.5%—15%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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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8月23日通过的银行法,是“新政”第二阶段最重要的改革之一。这个法案的起草人为马里纳·S.埃克尔斯,此人属于非正统的银行家之列,其经济思想与凯恩斯主义有些类似,认为只有通过政府财政赤字才能使经济从萧条中走出来,早在1934年11月就被任命为联邦储备委员会主任。一般认为,在此以前的联邦储备系统,其主要问题是受纽约银行的控制太大,而新通过的银行法为了改变这一状况,首先把联邦储备系统的董事(7名)的任命权授予总统,同时规定地方银行的主要官员的任命必须得到这个新的董事会的同意。此外,新的银行法还授予新董事会以控制储备银行再贴现率的更大权力,将公开市场证券交易的权力转移到政府手中,并把所有的大的州银行置于该董事会管辖之下,这些银行必须在1942年7月1日之前加入联邦储备系统。总之,新的银行法确立了国家对货币和信贷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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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企业的攻击,来自《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控股公司是一种垄断公司,它通过金字塔式的结构和连续所有权达到财富和资本集中的目的,其经营带有很大的欺骗性。F.罗斯福认为,这类公司“越出美国法律和企业传统”,它们应当限期提出自己存在的理由,否则就必须予以解散。由科恩和科科伦起草的控股公司法草案,把这个期限定在1940年元月1日,以致这一期限被人称为“死刑”条款。但由于该草案在众议院被否决,不得不把要控股公司提出证明其应当存在的理由,改为要求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解散控股公司的命令说明理由,因此众议院的法律文本仍然是一个严厉的立法,“只是以争取终身监禁的机会代替死刑”。总统于8月26日签署的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虽然没有达到完全取消控股公司的目的,但取消了所有凌驾于营业公司两层以上的控股公司,也可称是罗斯福“新政”的一大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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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的重大改革立法,还有1938年6月25日通过的《公平劳动标准法》。该法谋求最后确定每小时40美分的最低工资和每周40小时的最高工时,加班增加工资,禁止雇用16岁以下的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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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历史十五讲 “新政”在美国历史上的地位:国家成为经济的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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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政”以及有关的政策和措施,一些人(如胡佛)把它说成是“极权主义”,另一些人(如大企业主)则把它说成是“社会主义”。其实,在大危机爆发后,或者说在“新政”实行之前,美国经济和社会动荡不已,倒确实存在着向上述两个方向发展的可能性。一些人,如查尔斯·E.库格林神父就曾鼓吹:“在我们中间,希特勒的政策、墨索里尼的建议和斯大林的教条,比华盛顿和杰斐逊的思想更受到尊重”,胡说“新政”是犹太人纲领,甚至提出要“用枪弹”消灭罗斯福。而另一些人,如激进民主派的休伊·朗,则提出要消灭超出一定数额的所有个人财产,鼓吹实行一种所谓“财富共享”的假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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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罗斯福的“新政”当然不是什么社会主义,因为他提出和实施的那些常常是“自相矛盾的改革法案”,“即使是那些最打破前例的‘新政’计划,也反映了资本主义思想,并且尊重企业界的感情”,更谈不上触动资本主义的根本,即资本主义财产和私有制本身,“‘新政’派的改革者们没有向私人利润制度发起决定性的挑战。”但“新政”及其全部做法,也不是什么极权主义或法西斯主义,因为法西斯主义依靠的是超越法律的恐怖和暴力,而“新政”的每一项重大举措都有立法作根据,并无滥用暴力的现象。人们不应忘记,当希特勒企图把法西斯主义强加于各国人民的时候,正是F.罗斯福毅然担当起领导民主国家反法西斯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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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一点是清楚的,正如威廉·洛克滕堡所指出的,在“1933—1938年这6年,标志着美国制度上的剧变”。这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来看:(1)通过缓慢通货膨胀或政府的积极经济干预,以实现经济复兴和充分就业;(2)通过社会保障及收入的再分配,来改革资本主义的结构;(3)通过创办政府事业或公共工程,来修正从前的自由企业体制。总之,F.罗斯福企图把福利国家政策硬加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以此来建立一个比以前更为公正的社会。但为了实现这些制度化的剧变,就必须在某种程度上改变美国固有的权力结构,赋予总统和政府部门更大的权力。其结果是:国家从此成为经济的发动机和企业创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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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宪法,美国中央政府内部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互相独立又相互制衡,是不容许其中某一种权力过分凌驾于其他权力之上的。但为了实施“新政”,不得不对这种传统的权力结构进行调整,以适应处理紧急事务和危机的需要:(1)F.罗斯福通过向国会提出特别咨文、写信等方式,把过去破例向国会提出立法草案的做法,变成了一种经常性行政活动,从而扩大了总统的立法职能;(2)为了创办和管理新建的大量国家事业或公共工程,F.罗斯福不得不临时增设许多新的独立机构和附属机构,从而扩大了政府的行政职能。结果,F.罗斯福总统作为行政首脑的职能,大大超过了历史上的任何一位总统。有人估计,自1930年以来,单单联邦官僚机构就扩大了5倍;在从1933年以后的10年内,仅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就达3556项。与此相对应,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权力受到削弱,“三权鼎立”的格局第一次面临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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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总统和行政权力扩大影响的,还有作为美国基本制度的联邦制。按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在参议院的组成问题上实行“州权平等”的原则,在中央和地方权力划分问题上,凡没有明确列为中央行使的权力,均须保留给地方政府和人民,各州可以独立行使权力而不受侵犯。但在F.罗斯福时代,由于联邦权力急剧膨胀,从前属于州权范围的一些权力,如教育、卫生、社会福利、工业管制、劳资关系等等,均受到总统和联邦政府的干预。这样,在地方和中央权力关系问题上,就由一种所谓“合作联邦制”取代了传统的“两元联邦制”。但在联邦和地方“合作”之时,实际上拨款和政策制定之权均在联邦,而州和地方政府只有执行和管理之权,甚至在州权范围内也有了联邦插手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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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一般认为,F.罗斯福“新政”的理论基础是凯恩斯主义,但实际情况是,凯恩斯的大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1936年才发表,而F.罗斯福的“新政”是开始于1936年3月,甚至在其当州长时已有此萌芽。凯恩斯强调“财政赤字”在促进就业和繁荣中的决定性作用,而F.罗斯福虽然有时也实行有限通货膨胀的政策,但他显然更重视政府在协调各种商业和利益关系中的作用。诚如F.罗斯福1932年12月10日在《自由》杂志上发表的《释“新政”》一文所言:“代表着各种人口与利益的美国经济生活,可以通过华盛顿政府英明公平而适中的全国性领导,达到和谐之境。”文中还说:“劳动与工业不能以牺牲农业为代价来得到好处;不同时让劳工享受更多合法的繁荣成果,资本也不能达到真正的繁荣。任何一种被忽视的集团,不管是农业的、工业的、矿业的、商业的或者金融的,都可以感染整个国家的生活,并产生广泛的苦难。”正如丹尼尔·曼斯菲尔德所指出的,F.罗斯福清楚地懂得,“私营企业——个人利润经济不应消灭,应当保留。可是,这种经济的营运,并不总是有利于或总是促进普遍福利。因此,只要是必要,这种营运就必须由各州和联邦政府作出努力,加以改进和补充。”这可能是对“新政”及其思想的最好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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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所谓“新政”就是在大危机危及资本主义制度的根本利益的情况下,扩大和利用总统和国家行政的权力,采用有限通货膨胀、兴办国家和公共工程、增加个人和企业所得税和利得税,建立社会安全保障体制,抑制大资产阶级和垄断集团过分扩张的权益,对各种产业关系和利益关系进行大幅度调整,来确保充分就业、经济繁荣和社会安全的方针政策和制度,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美国传统的自由企业制度,把资本主义推进到国家资本主义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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